01857 中国光大水务 公告及通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权范围

中 国 光 大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公司注册编号34074

(在百慕达注册成立)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权范围

(由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24日采纳)


1. 绪言

1.1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会」)由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

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各单独董事于此称「董事」)

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职权范围成立。

2. 目的

2.1 委员会目的为协助董事会履行其规划及落实本集团可持续发展措施及

策略相关的监督责任。

2.2 为达致该等目标,委员会的职能及职责包括:

(i) 检讨及向董事会推荐本集团的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目标、策

略、指标和措施;

(i) 审阅及向董事会汇报影响本公司及其持份者的重大ESG议题,并制

定与持份者的沟通政策;

(i) 审阅及向董事会汇报将ESG原则纳入本公司业务决策流程,确保运

营与ESG目标保持一致;

(iv) 审阅及向董事会汇报ESG相关的风险及机遇,并向董事会汇报潜在

的重大运营影响和结果;

(v) 监督、审视及评估本集团ESG政策、常规、框架及管理方式的落实

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供改善建议;

(vi) 监察及检讨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ESG相关培训及持续专业

发展;

(vi) 审阅及向董事会推荐根据相关上市规则及适用法规要求编制的可

持续发展报告以及相关披露;


(vi) 就委员会本职权范围所涵盖的事项向董事会汇报;及

(ix) 根据董事会指示,讨论及审议任何其他与ESG相关议题。

3. 授权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进行下列活动:

3.1 调查任何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宜;

3.2 从任何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包括其附属公司之雇员)获得

所需要的信息,而所有员工应配合委员会的要求;及

3.3 在其认为必要且适当时,就其目的获取外部法律意见或独立第三方的专

业建议,并在适当时确保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顾问出席会议。

4. 委任

4.1 委员会由董事会从其成员中任命。委员会由最少三(3)位成员组成,包括

至少一(1)位独立非执行董事。

4.2 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须为经董事会委任的董事。若于任何会议上,

委员会主席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十(10)分钟内未能出席,则出席会议

的成员须推举其中一位担任会议的主席。

4.3 倘委员会成员由于任何原因不再为委员会成员,则董事会须于该事件起

三(3)个月内委任新委员会成员,以使委员会成员人数不会低于三(3)名。

4.4 有意自委员会退任或辞任的成员须向董事会发出至少一(1)个月的书面

通知。


4.5 委员会成员辞任╱退任╱被免职或丧失资格出任本公司董事时,其职位

即告悬空。

5. 管理

5.1 会议

(i) 委员会议可透过电话会议或电子形式令参与会议的所有人士可

听取对方发言的其他同步通讯方式进行,而以此方式参与会议须视

为构成亲身出席有关会议,惟所作的全部决定须由参与上述以电信

方式讨论的全体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确认。

(i) 会议次数为每年最少开会一次。如有需要,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可召

开特别会议。

(i) 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召开委员会议及有关会议的议事程序,并

可邀请任何董事或管理人员出席其会议。

(iv) 本公司之秘书(如未能出席,则其代表)须担任所有委员会议的秘

书。记录须由有关会议主席确认,并传阅给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

记录须由有关会议主席或接续举行的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

5.2 通知

委员会每次会议的通知,确认会议地点、时间和日期,并列出待讨论项

目的议程,除特殊情况外,须在会议举行前最少三(3)个工作日转交委员

会各成员。然而,委员会成员可以同意接受较短的通知期,因而可豁免

所需预告期。


5.3 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为任何两(2)名成员。

5.4 表决

每名出席成员均有一(1)票表决权。所有经会议通过之决议案必须由过

半数表决赞成。倘若赞成与反对决议案之票数相同,会议主席享有决定

性表决权。

5.5 书面决议案

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的效力及作用与于正式召开及举

行的委员会议上获通过者无异。任何有关决议案可由样式相同的多份

文件组成,各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签署。有关「书面」及签署的表述包括以

传真、专用电报、有线电报或电报方式作出的批准。

5.6 汇报

委员会主席须透过呈交委员会议记录的方式或委员会主席酌情认为

适当的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