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57 中国光大水务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编号34074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于2025年7月24日更新)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1. 绪言

1.1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的2018年企业管治守则(「守则」)

及上市手册(「新加坡上市手册」)要求新交所上市公司成立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以向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

会」,各单独董事于此称「董事」)汇报,并制定书面职权范围,清晰订明

提名委员会的权限及职责。

1.2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

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香港企业管治守则」)规定于香港联交所上

市的公司成立提名委员会,以向董事会汇报,并提供清楚界定其权力及

职责的书面职权范围。

1.3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董事所有委任、续任或调任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以确保所有提名均具有正式及透明的程序。

1.4 董事会根据董事会所批准的职权范围成立提名委员会。

2. 职责及责任

提名委员会的职能应为:

2.1 就检讨董事会的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定义见下文)、总裁(定义见下文)及

主要管理人员(定义见守则)的继任计划、评估董事会、董事会辖下委员

会及董事的表现的程序及标准、审查董事会及董事的培训及专业发展项

目以及董事的委任及续任设定程序、进行审查、开展评估及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2.2 就甄选及委任董事的过程而言,提名委员会应考虑董事会组成及持续更

新以及各董事或提名人的资格、技能、经验、性别多元化、能力、承诺、

贡献、表现(例如出席率、准备程度、参与程度及真诚度)以及其是否独

立,并在重新提名的情况下,考虑其贡献及表现。有关甄选和委任新董

事过程的描述应于年报中披露。此应包括搜索及提名过程的披露。

2.3 至少每个财政年度审阅一次(及此后,就此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董事

会架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并考虑营运的范畴及性

质、业务需求、技能、经验、性别的多元化、对本公司的了解及执行与非

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间以及独立与非独立董事间之平衡,使

董事会具有高度独立地位,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随时考虑

香港企业管治守则及守则载列的原则,就任何建议变动向董事会提供推

荐建议以配合本公司可能被视为属必要的企业策略及目标。提名委员会

应建议,非执行董事具有足够才干和人数,以使其意见具有影响力。

2.4 物色、审查、评估和推荐适当合资格提名人或候选人,以供委任或推选

为董事会成员。

2.5 识别将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将提呈重选之董事及

就此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并考虑董事之贡献及表现(例如彼等之出

席情况、准备程度、参与程度及真诚度),包括(如适用)作为独立董事之

贡献及表现;

2.6 所有董事均须定期且至少每三(3)年被重新提名及重新委任。


2.7 倘一名董事为多个董事会代表,彼须确保对各公司的业务投入充足的时

间和精力。经计及上市公司董事会代表的董事数目(在任何情况下不得

出任多于六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及其他主要承诺后,提名委员会须决定

董事是否能够且有充分的能力执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

2.8 提名委员会须审查及监控:

(i) 至少三分之一董事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或其他可能在香港上

市规则、新加坡上市手册及守则内不时列明的最低比例和标准)。

(i) 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

的董事);

(i) 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

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作为执业会计师或审计师或是公众

公司的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或首席会计主任等工作又或履行类似

职能,具备内部监控经验以及编制或审计可资比较的财务报表的经

验,或是审阅或分析公众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经验)。董事会有责

任按个别情况厘订候选人是否合适该职位。董事会于作出决定时,

其须评估个人整体的教育及经验;及

(iv) 在下列情况下,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至少一半:(a)董事

长(「董事长」)与总裁(或等同职位)(「总裁」)为同一人士;(b)董事长

与总裁为直系亲属;(c)董事长为管理层团队一部分;或(d)董事长并

非独立董事。

「直系亲属」词具有与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手册目前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即该人士的配偶、子女、收养子女、继子女、兄弟、姊妹及父母)。


2.9 根据下列基准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i) 提名委员会应每年厘定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独立,以顾及香港上市

规则第3.13条、守则第2.3及2.4段所载之情况以及其他重要因素。倘

香港上市规则与新加坡上市手册及守则有所差别,董事会应遵守更

严谨的规则及╱或规定;

(i) 为协助提名委员会作出决定,各董事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守则于

委任日期及其后每年向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提交有关其

独立性的确认书。提名委员会须审阅所交回的年度确认书,以决定

董事是否被视为独立,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i) 独立董事如因情况有变而不再符合独立性的标准时,须立即通知公

司秘书。提名委员会经按照职权范围的原则、香港上市规则、新加

坡上市手册及守则考虑情况的改变后,将决定该董事是否仍然独立

并就维持董事会的独立元素所采取的行动(如有)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iv) 倘提名委员会厘定拥有一项或多项守则第2.3段所载关系之董事仍

为独立人士,则其须向董事会全面披露有关董事之关系性质及负责

解释认为有关董事应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v) 倘于个别情况下任何董事与本公司可能存在的关系或与本公司订

立交易的对手方存在的任何关系估计不会影响董事的独立判断,董

事会可视该名董事为独立人士。董事会应解释认为有关董事应属独

立人士的原因;及

(vi) 相反,即使该董事不属于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守则第2.3段及2.4

段所载的情况,提名委员会可酌情决定董事并非独立人士,并同样

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意见供董事会考虑。

2.10 倘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以选任一名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致股东通函及╱或有关股东大会通告随附的说明函件中应载列:

(i) 物色人选的流程及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应获选的原因以及认为该

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i) 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技能及经验;及

(i) 该名人士如何为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作出贡献。

2.11 制定评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连同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董事会委员会」)及董事表现的程序

及评估董事会整体及董事委员会的成效、评估董事长及各董事对董事会

成效的贡献。


2.12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以及厘定如何评估董事会的表现并建

议客观表现标准。该等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表现标准应能够与同行作比较

及处理董事会如何提升长期股东价值。该等表现标准不应每年更改,而

于认为有必要更改任何标准的情况下,则董事会应承担证明此决定属合

理的责任。

2.13 检讨及评估各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董事履行其职责的能

力,以及董事展示对其职责之承担(包括董事会及董事会委员会议之

时间承担以及任何其他职责)。董事长应根据表现评估的结果行事,并

经咨询提名委员会后,建议(倘适用)委任新成员加入董事会或要求董事

辞任。

2.14 就委任独立董事的替任董事而言,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应审阅及决定该

名人士同样合资格担任独立董事后,方可委任该名人士为替任董事。替

任董事须承担董事的全部职责及责任。

2.15 确保所有董事会的获委任人士均接受适当的就职计划。

2.16 审阅董事会培训及专业发展计划。

2.17 审阅及监管本公司安排合适培训及提供资金、适当强调董事的角色、职

能及职责以及监管董事向本公司提供彼等已接受培训的记录。过往并无

于新交所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的经验的董事须根据新交所规定接受上市

公司董事角色及责任的培训。同样地,倘董事过往并无于香港联交所上

市公司担任董事的经验,或未曾于香港联交所以外的交易所担任董事,

则必须完成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所需培训。


2.18 经计及本公司面临的挑战及机遇,以及董事会日后因此所需的技能及专

业知识,制定继任计划,尤其是董事长、总裁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

继任计划。提名委员会应定期审阅继任计划。

2.19 制定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政策或

政策概要。当考虑董事会委任人选及评估董事会组成时,应计及一系列

多元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家庭状

况、技能或专业经历。

3. 委任

3.1 提名委员会须由董事会从其成员中委任,且提名委员会须包括至少三(3)

名成员,且大多数成员(包括提名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须具

独立身份。首席独立董事(如有)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至少

须有一名成员具备广泛的业务经验、业务网络及熟悉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的程序且愿意付出精力及时间,如有需要,亦可在内部或外部征询专

家专业意见。

3.2 提名委员会应包含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委员。

3.3 提名委员会主席须由提名委员会成员选出,并须为独立董事。成员可决

定提名委员会主席任期,倘于任何会议上,提名委员会主席在会议指定

举行时间后十(10)分钟内仍未出席,则出席会议的成员可在其他独立成

员当中选举一名担任会议的主席。

3.4 倘成员由于任何原因不再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则董事会须于该事件起三

(3)个月内委任具备有关资格的新成员,以使提名委员会成员人数不会

低于三(3)名。


3.5 有意自提名委员会退任或辞任的成员须向董事会发出至少一(1)个月的

书面通知。

3.6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退任╱被免职或丧失资格出任董事时,其职位即

告悬空。

4. 管理

4.1 会议

(i) 提名委员会议可透过电话会议或电子或电报形式令参与会议的

所有人士可听取对方发言的其他同步通讯方式进行,而以此方式参

与会议须视为构成亲身出席有关会议,惟所作的全部决定须由参与

上述以电信方式讨论的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确认。

(i) 提名委员会议可以在提名委员会认为适当时召开。提名委员会每

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可召开

特别会议。

(i) 提名委员会须全权酌情决定召开会议及有关会议的议事程序,并可

邀请任何董事或管理层出席其会议。

(iv) 公司秘书(如未能出席,则其代表)须参加所有提名委员会议并记

录相关议程,包括提供所有会议出席成员的个人出席记录。

(v) 会议记录须由有关会议主席确认,并传阅给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

会议记录须由有关会议主席或接续举行的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


(vi) 提名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提名委员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

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七(7)天内先后发送提名委

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

(vi) 提名委员会主席可决定将会议记录分发给其他董事。任何董事在不

存在利益冲突及征得主席的同意的前提下可取得提名委员会议

记录的副本。

4.2 会议通知

每次提名委员会议的通知须列明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并附上会议

议程,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三(3)个工作日分发给各提名委员会成员,特

殊情况除外。但如提名委员会成员同意缩短通知期则会议通知的所需期

限可豁免。

4.3. 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须为二(2)名成员,其中至少有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

4.4 投票

每位与会成员应有一(1)票表决权。在会议的投票议决中,采纳票数较多

一方的方案,如正反双方的票数相同,委员会主席可投决定票。

任何成员若在提名委员会审议或考虑的任何事项中存有利益关系,应放

弃对该事项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各成员将不参与决定其本人的重新提

名或其本人是否独立,并应对涉及其表现的评估或重新提名为董事的任

何决议案放弃投票。倘提名委员会任何成员于由提名委员会审议的事宜

上拥有利益,则其将放弃参与有关该项事宜的审议及批准程序。


4.5 书面决议案

经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与于正式召

开及举行之提名委员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无异。任何有关决议案可由

样式相同的多份文件组成,各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签署。有关「书面」及签

署的表述包括以传真、专用电报、有线电报或电报方式作出的批准。

4.6 汇报

(i) 本公司须于年报内载述企业管治常规,而内容须特别参照守则及香

港企业管治守则所载之原则及条文。本公司须遵守则及香港企业

管治守则之原则。倘本公司的常规不同于守则及香港企业管治守则

的任何规定,则必须(视情况而定)在其年报中明确说明所偏差的规

定,解释偏差的原因,并解释其采用的常规如何与相关原则之目标

一致。

(i) 提名委员会须不时透过呈交提名委员会议记录的方式或提名委员

会主席酌情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其调查结果及推荐

建议。在提名委员会议╱书面决议案之后的下一次董事会议,

本公司的秘书应向董事会呈交订明提名委员会调查结果、推荐建议

及决定的委员会议纪录╱书面决议案的副本。

(i) 董事会应确保于本公司年报及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下列各项(及香

港上市规则、香港企业管治守则、新加坡上市手册及守则不时规定

的其他资料):

(a)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姓名。

(b)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范围,解释其职务及董事会向其转授的

权力。


(c) 倘董事长与总裁为直系亲属,则须披露两者之间的关系。

(d) 年内所召开的提名委员会议及列席的次数。

(e) 提名委员会就甄选、委任╱选举及续任╱重选董事所采纳的搜

索、提名程序及标准的描述。

(f) 有关董事的主要资料,如学历及专业资格、于本公司及其关连

法团的股权、所任职的董事会委员会(不论担任成员或主席)、

首次担任董事的日期、最近重选为董事的日期、于其他上市公

司任职的董事或主席职务(现任及过往三年)以及其他主要承

担。

此外,本公司对企业管治的年度披露应指明属执行董事、非执

行董事或提名委员会认定为独立的董事。全体董事,包括其职

称(即独立、非执行、独立等)及职务(作为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

会的成员或主席),须于年报中识别。提呈委任或续任的董事

姓名亦应随附有关详情及资料,使股东可作知情决定。该等资

料(亦应随附相关决议案)须包括:

  • ,包括候选人与董事、公司或其10%权益股东之

间的直系亲属关系;

i. 现时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的清单;

i. 其他主要承担的详情;


iv. 有关甄选及委任新董事加入董事会的过程的描述,包括披

露搜索及提名过程;及

  • ,则说明该甄选机构

与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是否有任何其他关连。

(g) 该董事被视为独立或非独立的关系的全部性质以及意见或解

释,尽管存在或欠缺前段所提出的一个或多个关系。

(h) 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概要,包括为执行该政策而

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及达标进度。

(i) 年内由提名委员会执行有关提名董事的政策。该政策包括提名

委员会于年内就董事候选人采纳的提名程序以及遴选及推荐

准则,包括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或政策的概要,包括为

执行该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及达标进度。

(iv) 提名委员会应透过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站上

载其职权范围,以提供解释其职责及董事会转授权力的职权范围。

(v) 提名委员会主席(如其未能出席,则另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须出席

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答有关属于提名委员会范围内的

事宜(包括董事会委任及相关事宜)的提问。


5. 董事会权利

董事会可在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企业管治守则、新加

坡上市手册、守则的情况下修订、补充及撤销本职权范围。

6. 一般事项

6.1 本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分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6.2 董事会将确保提名委员会具备资源并能够获得独立专业意见,以便提名

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6.3 鉴于相关条则的变更或当公司架构、组织及╱或营运的变更影响职权范

围所载事项变更,提名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可对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作

出修订。

6.4 对职权范围作出的修订须提交提名委员会审议并提呈予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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