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56 国联民生 公告及通告:修订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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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号:
)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年
月
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国联集
团重续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截至
年
月
日止三个年度之年
度上限(「现有年度上限」)。
鉴于本公告所述原因,预计截至
年
月
日止两个年度之现有年度上限将不足
以满足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截至
年
月
日止两个年度拟进行交
易的预期交易金额。因此,于
年
月
日,董事会决议修订截至
年
月
日
止两个年度之现有年度上限。
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
主要条款
日期:
年
月
日
订约方:本公司及国联集团
期限: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届满,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市规则
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交易内容
•
本集团自国联集团及其联系人租入若干物业作办公及╱或业务用途,亦委聘国
联集团之联系人提供与本集团所占用物业(包括租入物业及部分自有物业)有
关之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本集团提供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安保及水电等
服务)。
•
国联集团及其联系人自本集团租入若干物业作办公及╱或业务用途。
定价基准
根据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双方租赁物业的租金将参考与相关租赁物业具
类似地段及规模之物业的现行市场租金水平及╱或本集团聘请的独立第三方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经双方公平协商确定。
根据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相关服务的费用将参考本集团就类似服务向独
立第三方所支付的费用,经双方公平协商确定。
现有年度上限、历史金额及经修订年度上限
现有年度上限
下表载列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截至
年
月
日止两个年度的现有年度
上限:
物业租赁以及相关服务
截至
月
日止年度之
现有年度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本集团获得收入
包括出租物业取得收入
3.003.00
本集团产生开支
包括租赁物业产生的租金支出╱使用权资产总值
及相关服务的费用支出
注:
上表所载的本集团产生开支的现有年度上限包括:
(i)
(就与国联集团及╱或其联系人订立的短
期租赁、低价值租赁)本集团将于该年支付的估计租金支出;
(i)
(就与国联集团及╱或其联系
人订立的其他租赁)年内将向国联集团及╱或其联系人租赁的物业之估计使用权资产总值;
及
(i)
将由本集团向国联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支付的相关服务的费用支出。
及
年现有
年度上限对应的年租金支出约分别为
5,509
万元和
5,509
万元、相关服务费年支出分别为人民币
2,300
万元和
2,300
万元。
历史金额
下表载列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截至
年
月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年
月
日止六个月的历史金额:
物业租赁以及相关服务
截至
月
日止年度之
历史金额
截至
月
日止
六个月之
历史金额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
百万元)
本集团获得收入
包括出租物业取得收入
0.540.540.00
本集团产生开支
包括租赁物业产生的租金支出╱
使用权资产总值及相关服务
的费用支出
20.1196.9979.27
注:
上表所载的本集团产生开支的历史金额包括:
(i)
(就与国联集团及╱或其联系人订立的短期租
赁、低价值租赁)本集团于该年支付的租金支出;
(i)
(就与国联集团及╱或其联系人订立的其
他租赁)年内向国联集团及╱或其联系人租赁的物业之使用权资产总值;及
(i)
由本集团向国
联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支付的相关服务的费用支出。
年、
年及截至
年
月
日止
六个月的租金支出约分别为人民币
1,409.01
万元、
2,657.15
万元和
2,097.77
万元、相关服务费支
出分别为人民币
751.55
万元、
1,046.6
万元和
781.38
万元。
于本公告日期,本年度的实际交易金额并无超出截至
年
月
日止年度的年度
上限。
经修订年度上限
下表载列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截至
年
月
日止两个年度的经修订年
度上限:
物业租赁以及相关服务
截至
月
日止年度之
经修订年度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本集团获得收入
包括出租物业取得收入
3.003.00
本集团产生开支
包括租赁物业产生的租金支出╱使用权资产总值
及相关服务的费用支出
注:
上表所载的本集团产生开支的经修订年度上限包括:
(i)
(就与国联集团及╱或其联系人订立的
短期租赁、低价值租赁)本集团将于该年支付的估计租金支出;
(i)
(就与国联集团及╱或其联
系人订立的其他租赁)年内将向国联集团及╱或其联系人租赁的物业之估计使用权资产总值;
及
(i)
将由本集团向国联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支付的相关服务的费用支出。
及
年经修
订年度上限对应的年租金支出约分别为人民币
7,259
万元和
9,009
万元、相关服务费年支出分别
为人民币
2,300
万元和
2,300
万元。
修订年度上限的依据
本公司正在推进团队、业务整合工作,为提高办公效率,满足办公场所需求,本公司
预计会进一步租赁国联集团及其联系人的物业,因此需要相应调高物业租赁及相关
服务框架协议截至
年
月
日止两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就物业租赁交易而言,本集团认为利用国联集团及其联系人的闲置物业扩大办公室
有利于本集团的业务扩张,而且不会导致本集团产生巨额投资成本,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之整体利益。同时,本集团认为国联集团及其联系人租赁本集团之闲置物业,
有利于本集团闲置资产的利用和整合,提高本集团效益。此外,鉴于本集团与国联
集团的过往合作关系,由国联集团及其联系人为本集团提供物业服务更为便利有
效。
董事意见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持续关连交易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协议条件和
经修订年度上限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由于本公司董事顾伟先
生、周卫平先生及吴卫华先生在国联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任职,故上述董事已就批准
修订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之现有年度上限之董事会议案回避表决。除上述
披露外,概无董事就批准修订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之现有年度上限之董事
会议案放弃投票。
定价审批及内控程序
本集团已采纳一系列内部定价审批及内控程序,其中主要包括:
(1)
本公司已设立监管系统,拥有详细的本公司关连人士清单。倘任何交易涉及本
公司关连人士,则有关交易将及时被汇报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且仅能在董
事会办公室批准及核实的情况下,方能继续。这样,董事会办公室可追踪各关
连交易之数额并确保不会超出年度上限。因此,监管系统将及时就证券及金融
框架协议及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以便本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能够严格控制年度上限余额,确保不会超过年度上限;
(2)
负责特定交易之部门将收集市价。有关市价包括:
(i)
市场上类似交易之价格;
(i)
本公司过往类似交易之定价;及
(i)
就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类似
市场交易或独立第三方物业估值师之定价。本公司将参照有关市价厘定证券及
金融框架协议及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交易价格;
(3)
所有持续关连交易皆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进行审阅及核实;及
(4)
本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对重大关连交易进行逐笔审计,确保审计报告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将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由于国联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
38.52%
的股份,其为上市规则
定义下本公司的控股东。因此,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
交易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项下之关连交易。
由于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截至
年
月
日止两个年度的经修订年
度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大于
0.1%
但低于
5%
,故修订物业租赁及相关服务框
架协议项下截至
年
月
日止两个年度之现有年度上限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和年度审阅的规定,但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有关本公司及国联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从事以下主营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
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限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
承销业务。
国联集团乃一家在中国成立的国有全资企业集团。国联集团主要从事资本、资产经
营;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贸易咨询;企业管理服务。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无锡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A
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国联集团」指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
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控股东
「
H
股」指本公司发行的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百分比」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小波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年
月
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葛小波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顾伟先生、
周卫平先生、吴卫华先生、杨振兴先生及刘海林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朱贺华先生、高伟先生及郭春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