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4 FORTIOR 公告及通告:悉数行使超额配股权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声明,

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

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不会直接或间接于或向美国(包括其领土及属地、美国任何州以及哥伦比

亚特区)发布、刊发或派发。本公告并不构成或组成在美国境内或于任何其他司

法权区购买或认购证券的任何要约或招揽的一部分。本公告所述证券并无亦不

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不时修订)(「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司

法权区的证券法登记。证券不得在美国境内提呈发售、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惟可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及符合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除外,

或根据美国证券法S规例在美国境外提呈发售、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证券不会在美国公开发售。

本公告仅作说明用途,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约。本公告并

非招股章程。潜在投资者于决定是否投资所提呈发售的H股前,应阅览峰岹科技(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刊发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

以获得下文所述有关全球发售的详细资料。有关发售股份的投资决定应以招股

章程所载资料为唯一依据。本公司并无亦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

登记。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Fortior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04)

悉数行使超额配股权

悉数行使超额配股权

本公司宣布,招股章程所述的超额配股权已于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获保荐

人兼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国际承销商)悉数行使,涉及合共2,811,600

股H股(「超额配发股份」),相当于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总

数(于行使超额配股权前)的约15%(计及悉数行使发售量调整权)。

超额配发股份将由本公司按每股H股120.5港元(即全球发售项下每股H股的最

终发售价,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征费、0.00565%联交所交

易费及0.00015%会财局交易征费)发行及配发。超额配发股份将用于补足国际

发售的超额分配。

本公司将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W 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 9(2)条于全

球发售相关的稳定价格期结束后另行刊发公告。

悉数行使超额配股权

本公司宣布,招股章程所述的超额配股权已于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获保荐人

兼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国际承销商)悉数行使,涉及合共2,811,600股H股,

相当于全球发售项下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于行使超额配股权前)的约

15%(计及悉数行使发售量调整权)。


超额配发股份将由本公司按每股H股120.5港元(即全球发售项下每股H股的最终

发售价,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征费、0.00565%联交所交易费

及0.00015%会财局交易征费)发行及配发。超额配发股份将用于补足国际发售的

超额分配。

批准上市

联交所已批准超额配发股份上市及买卖。超额配发股份预期于2025年7月29日上

午九时正开始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悉数行使超额配股权完成后本公司的股权架构

本公司紧接及紧随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计及发售量调整权获悉数行使)完成

前及完成后的股权架构如下:

股份说明

紧接超额配股权获

悉数行使完成前

紧随超额配股权获

悉数行使完成后

股份数目

占本公司股

本总额的概

约百分比股份数目

占本公司股

本总额的概

约百分比

已发行A股92,363,380

(1)

83.13%92,363,380

(1)

81.08%

根据全球发售已发行的

H股18,744,40016.87%21,556,00018.92%

总计111,107,780100.00%113,919,380100.00%

附注:

  • ,000股A股。

所得款项用途

经扣除承销费用及佣金以及本公司就悉数行使超额配股权而应付的估计开支后,

本公司将因发行超额配发股份而收取额外所得款项净额326.3百万港元。本公司

拟按招股章程「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用途」一节所载的用途按比例使用额外所得

款项净额。

公众持股量

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及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后,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

8.08(1)(a)条所规定的公众持股量规定,据此,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至少25%必

须始终由公众持有。

本公司将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W 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 9(2)条于全球

发售相关的稳定价格期结束后另行刊发公告。

承董事会命

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毕磊

香港,2025年7月24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i)执行董事毕磊先生及毕超博士,及(i)独

立非执行董事林明耀博士、牛双霞博士及陈井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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