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79 米高集团 通函:建议重选退任董事、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建议修订现有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持牌证券交易商、银
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米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
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
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MIGAO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米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79)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及
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米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Meting Rom 1, Club Lounge –
71st Flor, Hotel InterContinental Hanoi Landmark72, Keangnam Hanoi Landmark Tower, Plot E6 Cau
Giay New Urban Area, Yen Hoa Ward, Hanoi, Vietnam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
函第25至29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
示填妥及签署,并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于任何情况下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即不迟于2025年8月20日
(星期三)上午十时正)或其续会或延会举行时间至少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
本通函连同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
站( w.migaogroup.com )。
本通函中所提及的日期及时间均为香港日期及时间。
2025年7月25日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4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5
3. 购回授权.5
4. 发行授权.6
5. 扩大授权.7
6. 末期股息.7
7.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8
8.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9
10. 推荐建议.9
11. 责任声明.9
附录一 -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的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附录二 - 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13
附录三 -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1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拟定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举行的股东
周年大会
「组织章程细则」或
「章程细则」或
「现有细则」
指经于2024年2月28日采纳并于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
市当日生效的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本公司不时组成的董事会或(按文义所指)出席具法
定人数参加的董事会议及投票的大多数董事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于联交所购回
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建议普通决议案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
的股份
「开曼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1961年法例三,经综合及
修订),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运营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年报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及台湾
「本公司」指米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879),一间于
2017年11月21日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
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不时的董事
释 义
「扩大授权」指拟向董事授出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通过增加根据
购回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总数,扩大根据发行授权可
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
「港元」及「港仙」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及港仙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证券登记处」指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或
处置额外股份,或转售或转让以本公司名义持有的
任何库存股份,惟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建议
普通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
股份(如有)的20%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18日,即本通函印发前就确定当中所载
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日期」指2024年3月21日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经于2024年2月28日采纳并于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
市当日生效的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
及组织章程细则
「新细则」指拟经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特别决议案采纳的
本公司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细则
释 义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
指拟经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特别决议案采纳的
本公司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建议修订」指现有细则的建议修订,其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或补充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之普通股,
或倘本公司其后曾拆细、合并、重新分类或重组其
股本,则指构成本公司普通权益股本之股份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的《公司收购、
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就上市规则而言,根据开曼群岛法例及不时修订及
补充的组织章程细则授权,本公司购回并以库存形
式持有的股份(经自2024年6月11日起生效的上市规
则准许),包括本公司购回并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或
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之中以于联交所出售的股份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指百分比
附注: 本通函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董事会函件
MIGAO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米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79)
执行董事:
刘国才先生
孙平福先生
董本梓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国福先生
黄莎女士
Qing Meyerson女士
注册办事处:
4th Flor, Harbour Place
103 South Church Stret
P.O. Box 10240
Grand Cayman KY1-1002
Cayman Islands
中国主要营业地点:
中国
佛山市
高明区
沧江工业园东园
庆洲开发区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告士打道262号
中粮大厦8楼801室
敬启者: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及
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为股东提供拟于2025年8月22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若干决
议案的资料,尤其是提呈以批准(其中包括)(i)重选退任董事;(i)授予董事购回授权、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及扩大授权;(i)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及(iv)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
纲及细则的决议案。
2.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5.1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在任的三分之一董事
须轮值退任,或倘董事人数并非为三的倍数,则退任董事人数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
之一的人数,惟每名董事须最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故董本梓先生及陈国福先生须
在股东周年大会退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董事。
提名委员会考虑到(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
验、技能、知识、资历及服务年限等一系列多元化观点之后,并经参考本公司董事会
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所载提名准则和标准及本公司公司战略,建议董事会重选
即将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当日退任的退任董事董本梓先生及陈国福先生。提名委员会
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指引,评估及审阅陈国福先生就其独立性出具的
年度书面确认书,并确认陈国福先生对本公司而言仍属独立。
董事会参考本通函附录一所载退任董事的资格及工作经验,认为即将退任董事能
为董事会高效运作及董事会多元化带来宝贵的商业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
上述董事任期将在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且可获重选连任董事。建议在股东周年大会
重选连任的董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购回授权
根据股东2024年9月2日通过的书面决议案,当前董事获授的购回股份一般授权
将在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为使本公司于适当时能灵活购回股份,建议于股东周
年大会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向董事授予购回授权,以于联交所购回于股东周年
大会提呈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10%之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08,940,000股。待建议批准授予董事购
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且在本公司在股东周年大会前不再发行、购回或注销股份的基
础上,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最多可购回90,894,000股份。
本公司知悉自2024年6月11日起上市规则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引入再
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的机制。上市规则经修订后,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
本公司可以注销购回股份及╱或将购回股份持作库存股份,惟须视乎相关购回时间的
市况及资本管理需求情况而定。倘本公司持有库存股份,再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受限
于并须按照发行授权、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进行。
上市规则规定须向股东发出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该说明函件载有合理
所需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出购回股份授权作出知情决定。
4. 发行授权
根据股东2024年9月2日通过的书面决议案,当前董事获授的发行股份的一般授
权将在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为使本公司于适当时能灵活发行股份或再出售或转
让以本公司名义持有的任何库存股份,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
准向董事授予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置额外股份或再出售或转让以本公司名义
持有的任何库存股份,惟不得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20%。待建议授予董事发行授权的决议
案获通过且在本公司在股东周年大会前不再发行、购回或注销股份的基础上,本公司
根据发行授权最多可发行181,788,000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在购回任何股份后的30日内,未经联交所事先批准,不
得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亦不得公布建议发行
新股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的提案,除非(i)根据资本化发行新股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
份;(i)根据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定的股份计划授出的股份奖励或期权,或根据符
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定的股份计划授出的股份奖励或期权获归属或行使后发行新股
或转让库存股份;及(i)因行使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发行人须按规定发行股份或转让库
存股份的类似金融工具而发行的新股或转让的库存股份(该等认股权证、购股权或类似
金融工具在股份购回前尚未行使)。
董事会函件
5. 扩大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拟提呈一项通过加上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数目扩大发
行授权的普通决议案。
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将于以下最早日期届满:(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时;或(b)本公司根据开曼公司法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
满时;或(c)股东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此项授权时。
6. 末期股息
经计及本集团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表现,董事会已决议建议于2025
年9月2日(星期二)向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
的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75元。建议末期股息总金额约为人民币68.2百万元。待股东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建议末期股息将以港元派发,金额将按除息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元中间价折算。建议末期股息拟于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或之
前派付。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9日
(星期二)至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
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记录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所有股份过
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
港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为厘定股东享有建议末期股息(须经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的权利,本公
司将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至2025年9月2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
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记录日期为2025年9月2日
(星期二)。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
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董事会函件
7.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有关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年度业绩
公告。
董事会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纳入对现有细则的修订,从而:(i)反
映并符合法律及监管要求,包括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i)使本公司股东大
会的召开方式与时俱进,更具灵活性;及(i)作出若干其他与上述修订一致的相应修
订。
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取代并同时废除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惟须经
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形式批准,并于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案通过后
生效。在相关特别决议案通过前,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仍为有效。
建议修订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
本公司已收到香港法律顾问的确认函,确认建议修订符合上市规则的适用条文。
本公司亦已收到其开曼群岛法律顾问的确认函,确认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不违反开
曼群岛法律。
8.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5至29页。
根据上市规则及组织章程细则,除主席做出决定,容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
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本
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按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式刊发投票表决结果之公告。
随本通函随附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而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已分
别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migaogroup.com )。代表
委任表格必须按其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无论如何于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
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即不迟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十时
正),尽快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副本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
董事会函件
9.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
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
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所有提呈的本公司决议案均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
在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各亲身或委派代表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
代表出席的股东均可就其所持有的每股缴足股份投一票。有权投一票以上之股东毋须
尽投其票或以同一方式尽投其票。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就提呈的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10.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建议决议案包括(其中包括)建议重选退任
董事、授出购回授权、发行授权及扩大授权、派付末期股息、建议修订现有细则及采
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就建议事项寻求股东批
准的必要资料已载于本通函以供审议。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
呈的决议案。
11.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就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载有为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提
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
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本通函并无遗漏
致使其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的其他事项。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米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刘国才
主席兼执行董事
谨启
2025年7月25日
附录一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的详情
下文为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的详情。
董本梓先生,执行董事
董本梓先生,35岁,为执行董事兼本集团内部控制总监,负责管理本集团的内部
控制事宜。彼亦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成员。
董先生亦担任遵义大兴复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主管。董先生于2010年7月加入
本集团,担任四川米高化肥有限公司的会计师兼内部控制员。于2013年5月至2016年9
月,彼担任寰太洋(遵义)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兼内部控制总监。
董先生于2011年6月取得西华大学会计学文凭。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先生与任何董事、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东
并无任何关系。董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
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董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同,初始任期为三年,自上市日期起开始,任期届
满后自动续约,董先生或本公司须提前三个月发出终止合约的书面通知,且须根据组
织章程细则遵守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的规定。根据本集团与董先
生订立的服务合同,董先生有权收取年薪180,000港元,此乃基于(包括但不限于)本公
司的经营业绩、董先生的个人表现、经验、职责、对本公司投入的工作量及时间以及
可资比较市场统计数据等适当标准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先生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股
份。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通函日期,概无与董先生的重新委聘相关的其他事宜须
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附录一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的详情
陈国福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国福先生,74岁,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监督董事会并向其提供独立判断。
彼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的成员。
陈先生于化工行业拥有逾41年经验。自1984年11月至1999年9月,陈先生在多个
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工作,包括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秘书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现称中国
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共党委(「党委」)副书记以及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副州长。自1999年9月至2009年12月,陈先生亦担任中国石化集团物资装备公司党委
副书记及副总经理。陈先生自2013年8月起于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
协会」)任职。彼于2014年6月至2025年4月担任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钾肥行业分会
秘书长,并于2017年7月至2025年4月担任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钾肥行业分会驻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彼自2015年9月起担任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驻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并
于2021年12月获选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的名誉会长。
陈先生自2020年2月起担任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002470)的独立董事。
陈先生于1977年1月自华东化工学院(现称华东理工大学)获得工程学士学位。
彼于1995年12月获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认证为高级工程师。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与任何董事、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东
并无任何关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
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
附录一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的详情
陈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上市日期起计初步为期三年并于期满后自动续
期,可由陈先生或本公司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且须根据组织章程
细则遵守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的规定。根据本集团与陈先生订立
的委任函,陈先生有权收取年薪360,000港元,此乃基于(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经营
业绩、陈先生的个人表现、经验、职责、对投入本公司的工作量及时间以及可资比较
的市场统计数据等适当标准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先生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股
份。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通函日期,概无与陈先生的重新委聘相关的其他事宜须
提请股东垂注,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的说明函件,以向股东提供合理必要资料,使彼等就拟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出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投票赞成或反对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908,940,000股份。
待通过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有关授出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后及按照股
东周年大会前概无发行、购回或注销更多股份的基准(即908,940,000股份),董事将
获授权于购回授权生效期间根据购回授权购回合共90,894,000股份,占于股东周年大
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
2. 股份购回理由
董事认为,授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最佳利益。
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购回股份可提高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股
股份基本盈利,仅于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将有利于本公司及股东时方会作出。董事尚未
制定根据回购授权回购任何股份的计划。
3. 股份购回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法律及╱或任何
其他适用法律(视情况而定)规定的可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
4. 股份购回的影响
倘股份购回授权于所建议的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获全面行使,则可能对本公司的
营运资金或负债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相对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
报所载经审核综合账目所披露的状况而言)。然而,倘行使股份购回授权将导致对本公
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的负债水平有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
拟在此情况下行使股份购回授权。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5. 股份市场价格
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历月各月,股份于联交所交易的每股份最
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股份价格(每股)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2024年
七月8.4405.680
八月8.1606.560
九月8.4907.090
十月8.5205.690
十一月6.7505.640
十二月7.2006.100
2025年
一月7.0005.890
二月6.2504.800
三月5.5804.810
四月5.6204.930
五月6.0005.150
六月6.2304.400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6.0904.620
6. 有关购回股份的意向声明
根据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本公司可于任何有关购回结算后注销购回股份或持作
库存股份,惟须视乎(例如)相关购回期间的市况及其资本管理需要而定。倘本公司决
定将购回股份持作库存股份,则本公司将于股份购回完成后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购回
股份,并将库存股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倘任何库存股份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转售,则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当该
等股份以本公司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时,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享受任何根
据适用法律应当中止的权利。该等措施可包括由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将不会(或将促使
其经纪不会)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以于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
股份作出投票及(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本公司将于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从中央结
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或将其重新以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7. 一般资料
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各董事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
见上市规则)目前均无意在股东批准授出股份购回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
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表示彼等
目前有意于股东批准授出股份购回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已承诺不
会向本公司出售彼等持有的任何股份。
董事将遵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的规定,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购回
股份的权力。说明函件及建议的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8. 收购守则
倘因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导致股东于本公司的投票权益比例增加,则就
收购守则而言,该等增加将视为一项投票权收购行动。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
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借此获得或巩固其在本公司的控制权(视乎股东所增加
的权益水平而定),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的规定作出强制要约。
就本公司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刘国才先生通过其中间附属公司(包括
Migao Holding Limited及Migao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于675,000,000股份
(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4.26%)中拥有权益。倘董事全面行使建议的股份购
回授权,则刘国才先生的总持股量将增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82.51%。就董事深知及
确信,该等股权增加不会因根据购回授权进行任何购回而产生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的
规定作出强制要约的责任。
根据上市规则,倘一间公司购回股份的结果将导致该公司的公众持股量低于该
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或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最低百分比),则该公司不得于联交所购
回其股份。因此,倘购回股份将导致本公司的公众持股量低于规定的最低百分比,
则董事将不拟购回股份。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
9. 本公司购回股份的行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股份(不论于联交所或其他证
券交易所)。
细则编号 | 建议修订 |
---|---|
1.3 | 普通决议案指由有权出席根据本细则规定举行的股东大会及于会上 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在会上亲自(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 出席)或(倘允许委任代表)委派受委代表或(倘任何股东为法团)由 其正式获授权代表以简单多数投票权通过的决议案,亦包括根据细 则第10.12条通过的决议案; |
特别决议案指由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亲自 (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或(倘允许委任代表)委 派受委代表或(倘任何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获授权代表于会上所 投票数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多数投票权通过时(而指明拟提呈该决议 案为特别决议案的股东大会通告已妥为发出),亦包括根据细则第 10.12条通过的决议案; | |
2.4 | 倘本公司股本于任何时间分为不同类别股份,则任何当时发行的类 别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行 规定),无论公司是否清盘,可经由最少持有四分之三该类别已发 行股份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由最少持有四分之三该类别股份的 持有人在亲身(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或透过受 委代表出席的另行召开的该等持有人会议上投票通过的决议案批准 后予以修改或废除。本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在作出必要修订 后适用于上述另行召开的股东大会,惟: (a). 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两名共同持有(或倘股东为法团,则其正 式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代为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 之一的人士;及 (b). 任何亲自(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或(或倘 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该类 股份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于该等情况下每名持 有人有权就其所持有的每股有关股份投一票。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
以下为建议修订,其中建议新增和删除的内容分别以下划线文字及删除线文字显
示。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文所提及之条款、段落及细则编号均指新细则之条款、段
落及细则编号。倘现有细则之条款序号因本次修订中新增、删除或重新排列某些条款
而有所变更,则经如此修订之新细则条款序号(包括相互参照)亦相应变更。
细则编号 | 建议修订 |
---|---|
9.1 | 本公司须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除该年度任何其 他会议外的股东周年大会,并须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大会, 而有关股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须于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及╱或地点举行。股东或其任 何类别股东的会议可通过电话、电话会议或其他电子方式举行,前 提是所有参与者能够同时相互沟通,而以该方式参加会议即构成出 席该等会议。 |
9.4 | 本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须发出最少21天书面通知,而召开本公 司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须发出最少14天书面通知。通知应不包括送 达或视为送达之日及发出通知之日,并须列明会议的时间、地点、 及议程、拟于会议审议的决议案详情、及将在会议上审议的事务 的一般性质及将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会议(如适用)的股东详 情。召开会议以通过特别决议案的通知须列明拟提呈的议案作为特 别决议案的意向。 |
9.9(b) | 根据本细则,董事会须厘定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及将利用 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的股东详情,并须发出至少七(7)个整日的通 知,重新召开会议。该通知应列明重新召开推迟会议的日期、时间 和地点,、将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该续会(如适用)的股东详 情,以及提交代表委任文书的日期和时间,方可在重新召开的会议 上生效(前提是就原会议提交的任何代表委任文书在重新召开的会 议上应继续有效,除非已被撤销或以新的代表委任文书取代);及 |
10.1 | 根据细则第5.10条,就所有目的而言,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须为两 名亲身(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或(或倘股东为法 团),则为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且有权投票的股东。 除非于大会上处理事项时及直至大会结束时仍维持规定的法定人数 出席,否则不得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审议任何事项。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
细则编号 | 建议修订 |
---|---|
10.2 | 倘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起计15分钟内,出席人数未能达到法定人 数,而该大会乃应股东要求而召开,则大会须告解散,惟如属任何 其他情况,该大会须延期至下周同日举行,时间及地点由董事会决 定,而倘于上述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起计15分钟内,出席人数未能达 到法定人数,则亲身(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或 (或倘股东为法团),则为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且 有权投票的一名或多名股东将构成法定人数,并可审议就此召开大 会的事项。 |
10.4 | 如获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股东大会的同意,大会主席可及(如大 会作出有关指示)应将大会延期,按大会决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续 会。倘大会延期14日或以上,则须就续会发出至少七(7)个整日的 通知,当中列明续会的举行地点、日期、及时间及将利用科技以虚 拟方式出席续会(如适用)的股东详情,会议通告须以原本大会通 告的方式发出,惟毋须列明将于续会上审议事项的性质。除上述者 外,毋须就续会或于任何续会上将审议的事项发出通告,且任何股 东亦无权获发任何有关通告。除可在原先大会上审议的事项外,续 会不得审议任何其他事项。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
细则编号 | 建议修订 |
---|---|
10.5 | 于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呈表决的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惟大会主 席可(根据上市规则)准许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项有关的决议案以 举手方式表决。倘准许以举手方式表决,则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 前或当时,下列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a). 最少两名亲身(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或 (或倘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 大会且当时有权于会上表决的股东; (b). 任何亲身(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或(或倘 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 会,且占有权于会上表决的全部股东总投票权不少于十分之 一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或 (c). 任何亲身(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或(或倘 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 会,且持有赋予在会上表决权利的股份的一名或多名股东, 而该等股份的实缴总额不少于赋予该表决权的全部股份实缴 总额的十分之一。 |
10.6 | 投票表决须以大会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采用投票或投票单或选票 或电子方式)于指定时间及地点进行。若并非即时投票表决,则毋 须发出通知。投票表决结果须被视作规定或要求进行该投票的大会 的决议案。倘于大会主席根据细则第10.5条准许以举手方式表决后 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则经大会主席同意,可于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的有关大会结束或进行投票表决(以较早者为准)前随时撤回投票 表决的要求。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
细则编号 | 建议修订 |
---|---|
10.8 | 倘决议案根据上市规则允许以举手方式表决(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 技以虚拟方式出席),则大会主席宣布决议案已获举手表决方式通 过或一致通过,或获特定多数票通过或未获特定多数票通过或不予 通过,且于本公司会议记录簿所作的相应记载须为有关事实的最终 凭证,而毋须提出证明有关决议案所得的赞成或反对票数或比例。 |
10.9 | 不论以举手或投票作出表决(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 席),倘表决票数相等,大会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投决定票。倘就 接纳或拒绝任何表决票发生任何争议,大会主席须就此作出决定, 且有关决定应为最终且具决定性。 |
11.1 | 在细则第5.10条及任何类别或多类别股份当时所附的有关表决的权 利、特权或限制的规限下,于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时,每名 亲身(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或(或倘股东为法 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应就其作 为名册上登记持有人投一票,而倘以举手方式表决,每名亲身(无 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或(或倘股东为法团),则由 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将可投一票。投票表决 时,可投多于一票的股东毋须尽投其票或以同样的方式尽投其票。 无论本细则载有的任何条文,倘多于一名受委代表获股东(为结算 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则每名有关受委代表均有权以举手方式投一 票,而于投票表决时其并无义务以相同方式作出其所有投票。为免 生疑问,股东可以电子方式(如有提供该等方式)投票。 |
11.2 | 所有本公司股东(包括属股东的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均有权(i)于 股东大会上发言及(ii)于股东大会上投票(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 虚拟方式出席),惟倘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就批准审议的事项放弃 投票,则作别论。若任何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就某项特定决议放弃 表决,或被限制仅可表决赞成或反对某项特定决议,该股东或其代 表若果违反该项规定或限制投下之任何表决将不予计算。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
细则编号 | 建议修订 |
---|---|
12.1 |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包括为结算所(或其 代名人)的股东)均可委任其他人士(为自然人)作为受委代表,代 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 代表作为代表,并于本公司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会议上代其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且有权代表自然人股东并作为该名股东的受 委代表行使该名股东可行使的同等权力。此外,受委代表有权代表 法团股东并作为该名股东的受委代表行使该名股东可行使的同等权 力,犹如其为一名亲身出席(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 席)任何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在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时,股东 可亲自(或倘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受委代表投 票。 |
12.2 |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须由委任人或获其以书面正式授权的受权人亲 笔签署及签立,或(倘委任人为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盖上公司印 章或由高级职员、受权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签署该文据的人士亲笔 签署。应允许委任人以电子方式发送受委代表的文据。 |
12.3 | 倘董事会要求,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及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应于 名列有关文据的人士拟投票的会议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 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以电子方式(倘该方式获提供)送交董事 会,或送达注册办事处、本公司于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或会议通告 或续会通告或(在该两种情况下)其任何随附该通告的文件内可能 列明的其他地点,或倘于大会或续会日期后进行投票,则须在指定 投票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送达,否则该代表委任文据将不视为有 效,惟大会主席可酌情指示于收到委任人的电传或电报或传真后即 视为已妥为交付委任代表委任书,确认正式签署的委任代表文据正 在传输至本公司。委任受委代表文据于其内指定的签立日期起计满 12个月后即告失效。交回委任受委代表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 (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有关会议并于会上投票, 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文据将被视作已遭撤销。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
细则编号 | 建议修订 |
---|---|
12.7 | 任何身为股东的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可根据其组织章程文件,或在 并无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透过其董事或其他监管法团的决议案或授 权书,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于本公司任何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 会上担任其代表,而获此授权人士应有权代表该法团行使其所代表 法团可行使的相同权利及权力,犹如其为自然人股东。除文义另有 所指外,本细则所提述亲自出席(无论是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 式出席)大会的股东将包括该正式授权代表作为股东出席大会的法 团。 |
12.8 | 倘结算所(或其代名人)为股东,则可委任或授权其认为合适的受 委代表或一名或以上人士作为其于本公司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的代表(享有与其他 股东同等的权利),惟(倘超过一名人士获授权)该授权须指明如此 获授权的各代表的相关股份数目及类别。如此获授权的人士须视为 已获正式授权(毋须出示任何所有权文件、经证明授权书及╱或进 一步证据以证明已获授权),并有权代表该结算所(或其代名人)行 使其代表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可行使的同等权利及权力,犹如该 人士为持有该授权书内所订名股份数目及类别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包括在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情况下,以个人身份发言及投票(无论是 亲自或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的权利(即使本细则载有任何相 反条文)。 |
33.1 | (e)于本公司网站及╱或联交所网站上公布该等通知或文件,但须 遵守上市规则及不时生效的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就取得相关人士同 意的任何规定,及╱或向该人士发出通知,说明该通知、文件或 刊物可于本公司网站及╱或联交所网站查阅;或者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
细则编号 | 建议修订 |
---|---|
33.5 | 任何股东及(若股份由联名持有人持有,则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其 他联名持有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其登记地址或正确的登记地址, 或者在电子通讯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其电子地址或正确电子地址, 以便向其送达通知及文件,将无权(若股份由联名持有人持有,则 其他联名持有人无论有否提供登记地址均无权)获得本公司送达的 任何通知或文件以及其他规定其可获发送的任何通知或文件;若董 事会以绝对酌情权选择(并可不时重新选择),可向其送达任何通知 或文件,就通知而言在注册办事处当眼处展示该通知副本,或若董 事会认为合适,透过本公司网站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或以上市规 则规定的方式刊登广告;就文件而言在注册办事处当眼处张贴致该 股东的通知,或若董事会认为合适,透过本公司网站发布或以其他 方式提供,均构成向没有登记地址或登记地址不正确的股东充分送 达,但本条细则不得构成要求本公司向任何没有登记地址或登记地 址或电子地址不正确的股东,或者在电子通讯的情况下,没有电子 地址或未有电子地址不正确的股东或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首位以外 的任何股东送达任何通知或文件。 |
附录三 建议修订现有细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MIGAO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米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87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米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上午
十时正假座Meting Rom 1, Club Lounge – 71st Flor, Hotel InterContinental Hanoi
Landmark72, Keangnam Hanoi Landmark Tower, Plot E6 Cau Giay New Urban Area,
Yen Hoa Ward, Hanoi, Vietnam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
过(无论有否修订)本公司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 、考虑及批准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统称「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股份」)
人民币0.075元。
3(a). 重选董本梓先生为执行董事;
3(b). 重选陈国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3(c). 授权董事会厘定各董事薪酬。
- ,并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
定其薪酬。
- (无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份可能为此目的而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
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或同意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面值0.01美元的股份,惟须遵守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
(b) 于有关期间根据上文(a)段的授权将予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库存股份(如有)除外)
总数的10%(倘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后本公司有任何股份合并或拆
细,可进行调整),且本决议案第(a)段所规定的权力须相应地受此限
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自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任何一项(以最早者为准)
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须举行的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期间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统称「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
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 (无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
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权
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
每股面值0.01美元的未发行股份及于有关期间或期末订立或授出可能
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董事依据上文(a)段的授权配发或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或
发行的股份总数,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的购股权(如有)获行使;
(i) 规定按照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的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之条款行
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下列二者的总和:(a)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库存股份(如有)除外)总数的
20%(倘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后有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可进行
调整);及(b)(倘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所购回的股份总数(最多以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份(如有)除外)总数的10%为
限),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以最早者为
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时;及
(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
权当日。
「供股」指董事指定的期间内,按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内股份
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当时所持的股份或类别股份的比例,向彼等提
呈发售股份的建议(惟须受董事就零碎股权或于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
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股份交易所的规
定后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在上市规则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遵守其条文的情况下,任何有关配
发、发行、授予、要约或处置股份的提述将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的库存股份
(包括用以履行于转换或行使任何可转换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股份的类似
权利时的任何责任)。
- (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通告」)第5项及第6项所载决议案获通过后,
扩大通告第6项所载决议案所述一般授权,扩大董事根据相关一般授权可能
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以加入本公司根
据通告第5项所载决议案所述授权已购回股份总数,惟有关股份数目不得超
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10%(倘
于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分拆,可予以调整)。」
特别决议案
- :
「动议:
(A). 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之第二版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为
本公司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其副本以
「A」作标示已提呈本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替代及
废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即时生效;及
(B).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或公司秘书或本公司注册登记办事处采取一切
必要行动,以使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生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其可能需要之任何及所有关文件及于开曼群岛及香港向公司注册处
处长办理任何及所有关存档。」
承董事会命
米高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刘国才
香港,2025年7月25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惟主席决定准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
案以举手方式表决除外)。投票表决结果将按照上市规则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
网站刊登。
- (倘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多名受
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如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则
须于相关代表委任表格中订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每名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股东就其
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权。
- (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公证人签署证
明的副本,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续会或延期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之前(即不迟于2025年8月20日
(星期三)上午十时正)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视为撤回。
- ,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至2025年8月22日
(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而记录日期将为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2025年8月18日
(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倘股东周年大会因恶劣天气而押后至2025年8月22日
(星期五)后的日期,则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及确定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
格的记录日期将仍为上述日期。
- (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8日
(星期四)至2025年9月2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
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而记录日期将为2025年9月2日(星期二)。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须不迟于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 。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刘国才先生、孙平福先生及董本梓先生;以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陈国福先生、黄莎女士及Qing Meyerson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