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2 WANG ON GROUP 通函:致新登记股东之函件及回条 – 选择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语言版本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各位新登记股东:
选择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语言版本
为响应环保以提升与 阁下的沟通效率及节省印刷及邮递费用,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鼓励及建议 阁下选择于本公司网站
w.wangon.com
阅览本公司所有日后刊载之公司通讯(「公司
通讯」)(「网上版本」)以代替收取印刷本。「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已刊发或将予刊发以供 阁下参照或采取行动之
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
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i)
中期报告
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i)
会议通告;
(iv)
上市文件;
(v)
通函;及
(vi)
代表委任表格。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2.07A
及
2.07B
条以及遵守本公司的公司细则,
请 阁下填写及签署随函附奉的回条(「回条」),并将其寄回或亲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
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或电邮至
1222-ecom@vistra.com
。
倘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尚未收到 阁下已适当填妥并签署之回条或表示反对的回复,
及直至 阁下发出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予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如上所述)或以电邮方式发送至
1222-ecom@vistra.com
前, 阁下将被视为已同意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网上版本,而本公司将就日后有关
公司通讯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之事宜以邮寄方式通知 阁下。
阁下可随时以邮寄方式(地址如上所述)或电邮至
1222-ecom@vistra.com
经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向本公司发出
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以更改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语言版本之选择。即使 阁下选择(或被视为已
同意)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网上版本,如因任何理由于查阅本公司网站登载的公司通讯时出现困难,本公
司或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于收到 阁下邮寄(地址如上所述)或电邮至
1222-ecom@vistra.com
之书面要求后,
将立即免费寄发公司通讯的印刷本予 阁下。
请注意:
(i)
阁下可提出要求向本公司或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索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印刷本;及
(i)
所有日
后公司通讯之英文及中文网上版本亦会在本公司网站
w.wangon.com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登载。
倘 阁下对本通知有任何疑问,请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咨询热线
(852) 2980 1333
查询,办公时间为星期
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
代表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集团首席财务官及公司秘书
张立基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
仅供识别
回条
致: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股份代号:
)
经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夏悫道
号
远东金融中心
楼
(或电邮至:
1222-ecom@vistra.com
)
本人╱吾等希望以下列方式收取公司通讯
(附注
^
)
:
(请仅在下列其中一个空格内划上「
✓
」号)
仅阅览所有日后在本公司网站
(w.wangon.com)
登载之公司通讯(「网上版本」),以代替收取印刷本,并以邮寄方式收取在本公司网
站登载公司通讯之书面通知信函;或
电邮地址:
(请以英文正楷填写电邮地址,有关电邮地址将仅用作收取
(i)
已登载公司通讯于本公司网站的电邮通知,以及
(i)
本公司日后以电
子形式发布的所有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附注
#
)
。如未有提供电邮地址或 阁下提供之电邮地址并非有效且可用,我们将透过邮
寄方式按 阁下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所示之地址向 阁下寄发
(i)
已登载公司通讯于本公司网站的通知信函印刷本,以及
(i)
所有
日后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印刷本。)
仅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英文印刷本;或
仅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中文印刷本;或
同时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英文及中文印刷本。
登记股东姓名:
联络电话号码:
地址:
签名:
日期:
附注:
1.
请 阁下填妥所有资料。倘未有在任何一个空格或在超过一个空格划上「
✓
」号,或任何签名或其他资料填写错误,本公司保留权利将本回条视为无效。
2.
倘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尚未收到 阁下之本回条或回复, 阁下将被视为已同意收取所有公司通讯之网上版本,而本公司日后将向 阁下寄发公司通讯已在
本公司网站登载之通知。
3.
选择查阅在本公司网站登载之公司通讯网上版本以代替收取印刷本后, 阁下已明示同意放弃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之权利。
4.
如属联名股东,则本回条须由就有关联名持股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股东签署,方为有效。
5.
上述指示适用于所有日后寄发予 阁下之公司通讯,直至 阁下以邮寄方式(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或电邮至
1222-ecom@vistra.com
向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发出合理时间的预先书面通知为止。
6.
阁下可于任何时间以邮寄方式向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如上文附注
所述)发出合理时间的预先书面通知,或电邮至
1222-ecom@vistra.com
以更改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
及╱或语言版本之选择。
7.
为免存疑,我们概不接受于本回条上书写之任何其他特别指示。
8.
倘 阁下对本回条有任何疑问,请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咨询热线
(852) 2980 1333
查询,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
^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已刊发或将予刊发以供 阁下参照或采取行动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
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i)
中期
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i)
会议通告;
(iv)
上市文件;
(v)
通函;及
(vi)
代表委任表格。#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是指本公司寻求股东指示后就作为本公司股东如何行使其权利或选择而发出之任何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与股息支付有关之选择表格、与供股或
公开发售有关之额外申请表格、公开发售下之既定配额申请表格、与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有关之接纳表格,以及与供股有关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i)
本声明所指之「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赋予「个人资料」之相同涵义。
(i)
阁下乃基于自愿性质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倘 阁下并无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之指示。
(i)
本公司可就任何指定用途将要求 阁下之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予其附属公司、其股份过户登记处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并将在必要期间内保留作
核实及记录用途。
(iv)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之规定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之个人资料。任何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个人资料之要求均须透过书面方式向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提出(地址如上文附注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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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本港投寄, 阁下无需支付邮费或贴上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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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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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PO
Hong Kong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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