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2 WANG ON GROUP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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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号祥丰大
厦
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
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i)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
Fortune Harbour
买卖协议(定义见下文)(注有
「
A1
」字样之
Fortune Harbour
买卖协议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
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
仅供识别
(i)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
Mega Hope
买卖协议(定义见下文)(注有「
A2
」
字样之
Mega Hope
买卖协议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
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i)
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作出其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
Fortune Harbour
买卖协议及
Mega Hope
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
易及使其生效及╱或完成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
及事宜;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
Fortune Harbour
买卖协议」指「
Wickert Investments Limited
(「
Wickert
Investments
」)、
ADPF Holding (BVI) L.P.
及宏安地产有限公司(「宏
安地产」)(作为担保人)就出售
Fortune Harbour Investments Limited
(「
Fortune Harbour
」)
20%
权益及转让
Fortune Harbour
结欠
Wickert
Investments
的贷款的
20/35
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之买
卖协议」;及
「
Mega Hope
买卖协议」指「
Ever Sonic Enterprises Limited
(「
Ever Sonic
Enterprises
」)、
ADPF Investment (BVI) L.P.
及宏安地产(作为担保人)
就出售
Mega Hope Global Limited
(「
Mega Hope
」)
20%
权益及转让
Mega Hope
结欠
Ever Sonic Enterprises
的贷款的
20/35
订立之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之买卖协议」。」
2.
「动议:
(i)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框架协议(定义见下文)(注有「
A3
」字样之框
架协议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
(i)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框架协议及其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及使其生效及╱或完成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
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框架协议」指「
ADPF Member (BVI) L.P.
、
Prime Resonance Limited
及
宏安地产(作为担保人)就透过成立新合营企业开展业务合作而订立
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之框架协议」。」
承董事会命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集团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
张立基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宏光道
号
宏天广场
楼
室
附注:
1.
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2.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包括首
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东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已填妥之过户
表格在背页或另页附上)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确定股东出席股东特
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
3.
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任一名或(倘该股东
为本公司多于一股份之持有人)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不必
为本公司股东。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在切实可行之情况下尽快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
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
何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
方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
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回论。
6.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就该等股份于股东特别大
会上表决(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多于一名该等
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排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表决(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
代表),其他联名持有人均不得表决,就此,排名先后按其就联名持有股份于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排名而定。
7.
以上决议案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邓清河先生、游育燕女士及
Stephanie
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王津先生、萧锦秋先生及陈勇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