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3 宏安地产 通函:致现有登记股东之函件及变更申请表格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各位现有登记股东:

于本公司网站刊登公司通讯之通知

谨此通知 阁下,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之下述公司通讯(「本次公司通

讯」)之英文及中文版本,现已于本公司网站

w.woproperties.com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登载;或 阁下所选择之本次公司通讯之印刷本已随函附上(如 阁下已选择接收本公司的公

司通讯印刷版):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有关透过成立新合营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的主要交易之通函。

请于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一栏或联交所网站内或参考随附之印刷本(如适用)读取本次公司通讯。

倘 阁下因任何原因在收取或读取本公司网站所登载的本次公司通讯时有任何困难,本公司将在接获 阁下要

求时,尽快向 阁下免费寄发本次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请 阁下于附奉之变更申请表格(「变更申请表格」)(变

更申请表格下方附有邮资已付邮寄标签)甲部适当空格内划上「

」号。倘 阁下欲更改收取本公司所有日后公

司通讯(「公司通讯」)

(附注)

之语言版本及╱或收取方式之选择,请于附奉之变更申请表格乙部适当空格内划上

」号,签署后经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寄回本公司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阁下可随时以邮寄方式向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如上所述)于合理时间内提前发出书面通知,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以更改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语言版本之选择。

倘 阁下对本通知有任何疑问,请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咨询热线

(852) 2980 1333

查询,办公时间为星期

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

代表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

姚智文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附注: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已刊发或将予刊发以供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

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

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i)

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i)

会议通告;

(iv)

上市文件;

(v)

通函;及

(vi)

代表委任表格。


变更申请表格

致: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代号:

经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夏悫道

远东金融中心

(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甲部

本人╱吾等已选择(或被视为已同意)查阅本公司网站所登载之公司通讯

(附注

^

,惟本人╱吾等希望索取以下语言的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七月二十五日本次公司通讯印刷本:

(请仅在下列其中一个空格内划上「

」号)

仅英文版;或

仅中文版;或

英文及中文版。

乙部本人╱吾等希望以下列方式收取本公司之日后公司通讯:

(请仅在下列其中一个空格内划上「

」号)

仅阅览所有日后在本公司网站

(w.woproperties.com)

登载之公司通讯(「网上版本」),以代替收取印刷本,并以邮寄方式收

取在本公司网站登载公司通讯之书面通知信函;或

电邮地址:

(请以英文正楷填写电邮地址,有关电邮地址将仅用作收取

(i)

已登载公司通讯于本公司网站的电邮通知,以及

(i)

本公司日

后以电子形式发布的所有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附注

#

。如未有提供电邮地址或 阁下提供之电邮地址并非有效且可用,

我们将透过邮寄方式按 阁下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所示之地址向 阁下寄发

(i)

已登载公司通讯于本公司网站的通知信

函印刷本,以及

(i)

所有日后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印刷本。)

仅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英文印刷本;或

仅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中文印刷本;或

同时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英文及中文印刷本。

登记股东姓名:

联络电话号码:

地址:

签名:

日期:

附注:

1.

请 阁下填妥所有资料。倘未有在任何一个空格或在超过一个空格划上「

」号,或任何签名或其他资料填写错误,本公司保留权利将本变更申请表格视为无效。

2.

选择浏览在本公司网站登载之公司通讯网上版本以代替收取印刷本后, 阁下已明示同意放弃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权利。

3.

如属联名股东,则本变更申请表格须由就有关联名持股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股东签署,方为有效。

4.

上述指示适用于所有日后寄发予 阁下之公司通讯,直至 阁下以邮寄方式向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发出合理时间的预先

书面通知,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5.

阁下可于任何时间以邮寄方式向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如上文附注

所述)发出合理时间的预先书面通知,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以更改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或语言版本之

选择。

6.

为免存疑,本公司概不接受于本变更申请表格上书写之任何其他特别指示。

7.

倘 阁下对本变更申请表格有任何疑问,请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咨询热线

(852) 2980 1333

查询,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

^

公司通讯指本公司已刊发或将予刊发以供 阁下参照或采取行动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

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i)

中期报告及(如适用)

中期摘要报告;

(i)

会议通告;

(iv)

上市文件;

(v)

通函;及

(vi)

代表委任表格。#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是指本公司寻求股东指示后就作为本公司股东如何行使其权利或选择而发出之任何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与股息支付有关之选择表格、与供股或公开发售有关之

额外申请表格、公开发售下之既定配额申请表格、与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有关之接纳表格,以及与供股有关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i)

本声明所指之「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赋予「个人资料」之相同涵义。

(i)

阁下乃基于自愿性质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倘 阁下并无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之指示。

(i)

本公司可就任何指定用途将 阁下之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予其附属公司、其股份过户登记处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并将在必要期间内保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iv)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之规定要求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之个人资料。任何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个人资料之要求均须透过书面方式向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地址

如上文附注

所述)。

Please cut the mailing label and stick this on an envelope to return this

Change Request Form to us.

No postage stamp is required for local mailing in Hong Kong.

当 阁下寄回此变更申请表格时,请将此邮寄标签剪贴于信封上。

如在本港投寄, 阁下无需支付邮费或贴上邮票。

Mailing Label

邮寄标签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Frepost No.

简便回邮号码:

10 GPO

Hong Kong

香港

(Please cut along the doted line

请沿虚线剪下)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