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83 宏辉集团 公告及通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刊发的公布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36
条
刊发的公布
兹提述(i)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年五月三日的公布
(「二零二年公布」),内容有关一项贷款交易,据此,瑞智投资有限公司(「贷款
人」,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按日期为二零二年五月三日的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的条款及在其条件规限下,向P L Technology Limited(「借款人」)提供
限额最多港币30,000,000元的循环贷款(「循环贷款」);(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
年十月十六日的公布(「二零二四年公布」),内容有关就贷款协议所订立日期为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的补充贷款协议(「补充贷款协议」);(i)本公司日期为二
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的补充公布(「二零二四年补充公布」),对补充贷款协议项
下循环贷款所作之修订提供补充资料;(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
日的公布(「二零二五年更新公布」),就补充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本公
司股东及投资者提供最新资料;及(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的
公布(「二零二五年补充公布),内容有关就贷款协议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五月十四日的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
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贷款人(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就贷
款协议(经补充贷款协议及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修订及╱或补充)订立第三份补
充贷款协议(「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
根据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经补充贷款协议及第二份补充贷款协议
修订及╱或补充)的以下主要条款根据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的条款及在其条件
规限下作出进一步修订:
循环贷款:限额最多港币30,000,000元的循环贷款;借款人偿还或提前还
款的任何款项可根据贷款协议(经补充贷款协议、第二份补
充贷款协议及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修订及╱或补充)的条款
重新借款
本集团将以其一般营运资金拨付经修订循环贷款本金。
除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的修订外,贷款协议(经补充贷款协议及第二份补充贷
款协议修订及╱或补充)的条文及其项下的权利及责任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订立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的条款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经考虑现行市场惯例后公平磋
商厘定。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由贷款人经考虑以下各项后订立:(i)继续向借款
人提供循环贷款的借款成本;(i)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项下交易将产生的进一
步利息收入;(i)循环贷款相关担保的充足性;(iv)于本公布日期,借款人于循
环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支付记录良好,并无违约记录;及(v)借款人的信贷评估结
果令人满意。于评估借款人的财政实力及偿还能力时,本集团(i)不时审阅与借
款人有关的财务及其他资料以及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量表、损益预测、
管理账目及经审核财务报表),其结果令人满意;(i)审阅借款人的外部信贷报
告及评级;及(i)对借款人进行诉讼及清盘搜查,并无发现异常。于评估向借款
人垫款的风险时,经考虑上文所披露因素,本集团认为订立第三份补充贷款协
议所涉及的信贷风险对本集团而言属可接受。鉴于上述,董事认为,第三份补
充贷款协议的条款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属公平合理,并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4.36条作出,原因为订立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构成变更循环贷款的条款(经修
订及过往于二零二年公布、二零二四年公布、二零二四年补充公布、二零二五
年更新公布及二零二五年补充公布中公布)。
由于贷款人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所订立第三份补充贷款协
议项下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应视为本公司的交易,原因为上市规则第14章对
「上市发行人」的定义应包括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基于本公司的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第三份补充贷款协议项下的交
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承董事会命
宏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庞维新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庞维新先生及李永贤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
赖显荣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顾福身先生、杨颖欣女士及刘纪明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