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0 智云科技建设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

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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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香港智云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

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大新金融中心

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

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本公司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拆细股份(定义见下文)

及因行使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

不时将予授出之购股权而可能发行之任何新拆细股份上市及买卖(「上市批准」)后,

谨此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0.01

港元之现有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拆细为本公司八

(8)

股每股面值

0.00125

港元的普通股(「拆细股份」),自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及授出上市

批准(以较后者为准)后第二个营业日起生效(「股份拆细」),并谨此授权本公司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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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签立所有关文件、文据及协议,并作出董事全权酌

情视为就股份拆细及╱或实施股份拆细拟进行之事项所附带、附属或与之有关之一

切有关行动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股份拆细注销任何现有股票及向本公司现有

股份之持有人发行有关拆细股份的新股票。」

香港智云科技建设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黄晧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3,RegataOficePark

P.O.Box1350

GrandCayman

KY1-1108

Cayman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港湾道

海港中心

附注:

1.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2.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

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概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

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办理登记手续。

3.

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

东(「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在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

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

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有关委任须注明所委任的各受委代表涉及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惟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

票。如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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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该等人士中任何一名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

份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有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不论亲

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出席的此等人士中,仅就该等股份于本公司股东

名册上名列首位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6.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证券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以上通告所载之建议决议案

之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7.

本通告所提述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8.

若于股东特别大会当日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香港政

府宣布「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于香港生效,则股东特别大会将延

期举行。本公司将分别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hkzcloud.com

刊发公告,以通知股东重新安排的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9.

本通告之中文版本仅供参考。本通告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即黄晧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及刘家

豪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姚震港先生、吴励妍女士及王大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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