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18 宏基集团控股 通函:(1)建议更新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2)建议重选董事、及(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
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
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WANKEIGROUPHOLDINGSLIMITED
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
建议更新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2)
建议重选董事、
及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于
htps:/evoting.vistra.com
透过虚拟会议
形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
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
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8
附录二 - 须重选的董事详情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9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时三十
分透过虚拟会议形式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
「细则」指经不时修订之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指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按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项决议案所载建议授予
董事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及发行股份的一
般及无条件授权;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认
载入本通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释 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指联交所经营的证券上市的证券市场(
GEM
除外);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购回授权」指按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项决议案所载建议授
予董事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股份的一般及
无条件授权;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
%
」指百分比;及
「
*
」指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WANKEIGROUPHOLDINGSLIMITED
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执行董事:
白华威先生
王雨先生
非执行董事:
许琳先生(主席)
吕国威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姜森林先生
张义先生
但曦女士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轩尼诗道
号
英皇集团中心
楼
室
敬启者:
建议更新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建议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
(i)
为 阁下提供有关建议发行授权及建议购回授权的详情;
(i)
为 阁下提供有关建议重选董事的详情;
(i)
载列有关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及
(iv)
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本公司现有发行及购回股份的授权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获其股东批准。
除非另行更新,否则现有发行及购回股份的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新的一般授权:
(i)
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建议决议案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20%
的新股份;及
(i)
购回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建议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10%
的股份。
此外,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另一项普通决议案,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所购回的该等股份加入发行授权。
董事目前无意行使发行授权或购回授权(倘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括
230,400,000
股份。
倘批准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的相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于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间再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董事将获授
权根据发行授权行使本公司的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最多
46,080,000
股
新股份。
董事将获授权行使本公司的权力购回最多
23,040,000
股份。
载有购回授权相关资料的说明函件载列于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建议重选董事
根据细则第
108(a)
条,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为数三分之一(或,
如人数并非三或三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须轮席退任,惟
每位董事(包括有特定任期的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席退任一次。退任董事合资格膺
选连任。
此外,根据细则第
条,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空缺或作为现任董事会新
增成员的董事仅任职至彼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届时可合资格膺选
连任。
根据细则第
108(a)
条,执行董事白华威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义先生及姜森
林先生各自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董事职位且愿意膺选连任。
此外,根据细则第
条,非执行董事许琳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但曦女士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职位及愿意膺选连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经考虑一系列多元化角度(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文化及教育
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诚如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提
名政策所载列)后已就重选白华威先生为执行董事、许琳先生为非执行董事以及张
义先生、姜森林先生及但曦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各自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
于考虑重选独立非执行董事时,董事会认为张义先生、姜森林先生及但曦女士
各自具备丰富的知识经验,能够在彼等的专长领域(包括投资及法律领域)方面提供
宝贵建议,从而为本公司实现更佳企业管治作出贡献。于白华威先生担任执行董事
以及许琳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期间,彼等所提供之建议、多角度分析,加上独特经
验,对本公司之策略、政策及表现贡献良多。彼等于年龄、文化、专业技能及资格方
面亦令董事会架构更多元化。同时,所有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签订独立性证明,确
认彼等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的独立性标准。姜森林先生、张义先生及但曦女士
均未担任七间或以上市公司的董事。
董事会函件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载于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于
htps:/evoting.vistra.com
透过虚拟会议形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供考虑及酌情通过本通函载列的决议案,
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
本公司将以电子方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如想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
上投票的可
(i)
透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该系统可透过网上直
播及互动平台进行问答及提交投票;或
(i)
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其他人士为其受
委代表,以代表彼等透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各登记股东的个人登入
及密码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邮寄方式另函寄送。
透过银行、经纪、托管商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持有
股份的非登记股东亦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于会上投票及于线上提交问题。就此而
言,彼等应直接咨询其银行、经纪或托管商(视情况而定)以便作出所需安排。
任何股东如对股东周年大会之安排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方式与本公司的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联系:
地址: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电邮:
is-enquiries@vistra.com
电话:
(852) 2980 1333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香港
公众假日除外)
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务请尽快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惟该表格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
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
定),并于会上投票。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所有决议案均须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以及重选董事均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有关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许琳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载有联交所规定的说明函件,以向股东呈列有关建议授予董事的购回
授权。
1.
购回股份的联交所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地的公司在若干限制的规限下于联交所购
回其本身股份。
上市规则规定,主要上市地为联交所的公司对股份的所有建议购回,必须事先
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授权或有关某项特别交易特定批准的方
式)批准,而所购回的股份必须为已缴足股份。
2.
购回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购回股份的资金将来自根据大纲及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可合
法作此用途的资金。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经审核
账目之编制日期)的财务状况相比,董事认为,倘于建议购回期间全面开展建议购
回,将不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资本负债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所购回之股份
将被视为注销,惟不扣减法定股本总额。
如行使购回授权会对董事认为不时就本公司而言属恰当之本公司营运资金或
资本负债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
说明函件
3.
购回的理由
董事认为,股东授予董事在市场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
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该等购回可能会增加本公司的资产净值及╱
或每股盈利,且仅会于董事认为此举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之情况下进行。
4.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包括
230,400,000
股份。
倘批准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的相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于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间再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董事将获授
权行使本公司的权力以购回最多
23,040,000
股份。
5.
一般事项
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开曼群岛法例及细则行使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
份的权力。本公司确认,本附录一所载的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第
10.06(1)(b)
条规定
的资料,而说明函件及购回授权并无不寻常之处。
附录一
说明函件
6.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依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导致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增加,则有关
增加就收购守则而言视作一项收购处理。因此,视乎股东权益的增加幅度而定,一名
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获得或巩固本公司的控制权,并有责任
按照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性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下列股东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
5%
或以上的权益:
权益概约百分比
姓名身份╱权益性质
所持╱
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目
于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
倘购回授权
获全面行使
苏桂芳女士实益拥有人
23,184,00010.0611.18
倘董事全面行使根据购回授权建议授出的购回股份权力,上述各股东于本公
司的权益将增加至上表彼等各自姓名旁所载的概约百分比。基于上文所载股东持有
的股权出现前述增加,倘全面行使购回授权,股东或上述一组一致行动股东将无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性要约。倘行使购回股份的权力会导致上述股东或任
何一名或一组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性要约,则无论如何董事不拟行
使购回股份的权力。倘行使购回授权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
25%
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则董事无意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
说明函件
7.
董事、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倘授出建议购回授权,概无董事
或任何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
士告知本公司,倘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其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承诺不
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任何股份。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六个月概无购回股份(不论于联交所或以其
他方式)。
9.
股价
过往十二个月各月份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股份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成
交价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股份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0.5100.420
八月
0.4950.290
九月
0.3150.200
十月
0.4800.225
十一月
0.3650.250
十二月
0.3400.243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4500.280
二月
0.4350.275
三月
0.3350.240
四月
0.2650.218
五月
0.2850.238
六月
0.2650.238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2500.212
附录二
须重选的董事详情
以下为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董事详情。
执行董事
白华威先生
白华威先生,
岁,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投资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
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白先生拥有逾二十年之证券交易、企业上市、投融资及基金管理
经验,并于过去与中国中央国有企业的合作中积累丰富的能源领域专业经验。彼自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起担任兴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自二零二零年五
月起担任顺隆证券行有限公司的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
例」)项下第
类(证券交易)(「第
类」)受规管活动的代表及自二零二零年五月起担任
汇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
类(资产管理)(「第
类」)受规管活
动的代表。白先生亦于二零一零年三月至二零二零年五月担任英皇证券有限公司第
类的代表,于二零一二年五月至二零一七年六月担任英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第
类
的代表,于二零一七年八月至二零二零年五月担任英皇期货有限公司的证券及期货
条例项下第
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代表及于二零一年八月至二零一四
年十月及二零一四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分别担任英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
类
的代表及负责人员。白先生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加入本公司。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白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
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出任何其他职位或拥有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历。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白先生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定义
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且彼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须予披露之权益。
白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董事服务协议,为期
年,并须根据细则于本公司之股
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
附录二
须重选的董事详情
白先生之董事袍金为每年
720,000
港元,及白先生有权收取经参考本集团之财
务表现、其经验、资历、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厘定之酌情花红付款。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白先生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
他资料应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v)
段而披露。
非执行董事
许琳先生
许琳先生,
岁,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四日已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
席。彼于一九六年七月及二零一年十二月分别获得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士学位
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经过多个岗位历练,拥有紥实的经济理
论功底及丰富的管理经验。许先生自二零二年十二月起担任美亚娱乐资讯集团有
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自二零二零
年十月起担任昊天国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
号:
)之非执行董事。
自二零二一年九月至二零二三年一月,许先生担任周大福企业有限公司高级
副总裁。许先生先前亦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五年二月担任云南景谷林业
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景谷林业」,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年十二月至二零二四年十月担任金石资本集团
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零
年十二月至二零二四年三月担任云南景谷林业之董事长,自二零二年三月至二零
二年十二月担任新华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前称辉煌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
交所
GEM
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零年四月至二
零二一年二月担任大唐西市丝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
份代号:
)之执行董事及副董事长,自二零二零年三月至二零二零年七月担任林
达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自二零一九年十月至二零二
零年三月担任兆邦基生活控股有限公司(前称兆邦基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
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执行董事。许先生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四日起
加入本公司。
附录二
须重选的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许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
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出任何其他职位或拥有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历。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许先生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定义
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且彼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须予披露之权益。
许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董事服务协议,为期
年,并须根据细则于本公司之股
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
许先生之董事袍金为每年
360,000
港元,及许先生有权收取经参考本集团之财
务表现、其经验、资历、职责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厘定之酌情花红付款。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许先生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
他资料应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v)
段而披露。
附录二
须重选的董事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义先生
张义先生,
岁,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
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张先生于二零年七月获得西安交通大学财务管理学
士学位。于二零一二年六月,张先生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交易」、「证券投
资分析」及「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的
SAC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于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彼亦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认知」及「基
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的
AMAC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此外,自二零
一五年九月以来,张先生亦为深圳市京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前称深圳市三支明香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总经理。张先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加入本公司。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
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出任何其他职位或拥有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历。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张先生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定义
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且彼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须予披露之权益。
张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委任函,为期
年,并须根据细则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
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
张先生之董事袍金为每年
240,000
港元,及张先生有权收取经参考本集团之财
务表现、其经验、资历、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厘定之酌情花红付款。
附录二
须重选的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张先生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
他资料应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v)
段而披露。
姜森林先生
姜森林先生,
岁,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
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姜先生拥有逾三十年之财务及投资管理经验。自二零
一五年九月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姜先生担任北京仁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
股份代号:
,已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自愿除牌)之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彼
亦曾于二零九年八月至二零一五年九月担任
Morningstar, Inc.
(纳斯达克:
MORN
)
的亚洲首席财务官。自二零一九年一月起,姜先生担任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
司(一间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九年
六月起担任环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环能」,一间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执行董事并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起调任为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八年一
月至二零二五年三月,姜先生担任华德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德国际」)之副总
裁、首席财务官及行政总裁。自二零二年三月至六月,姜先生担任索信达控股有限
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非执行董事。
姜先生于一九八年五月获得中国会计师资格,及于一九七年十一月获中
国人事部授予中级经济师职称。于二零年七月,姜先生于四川大学完成文艺学
研究项目,及于一九三年六月取得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称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
学士学位。姜先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加入本公司。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姜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
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出任何其他职位或拥有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历。
附录二
须重选的董事详情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姜先生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定义
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且彼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须予披露之权益。
姜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委任函,为期
年,并须根据细则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
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
姜先生之董事袍金为每年
240,000
港元,及姜先生有权收取经参考本集团之财
务表现、其经验、资历、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厘定之酌情花红付款。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姜先生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
他资料应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v)
段而披露。
但曦女士
但曦女士,
岁,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四日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审核委员会成员。彼于二零一二年六月及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分别获得武汉大学法
学及法语学士学位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彼于二零一五年六月取得广东
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
但女士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担任经纬天地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
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但女士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加
入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并自二零二年及二零二四年六月起分
别为北京大成争议解决部副主任及高级合伙人。彼亦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起担任广
东省律师协会申诉再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及自二零二四年八月起担任汕尾仲裁委员
会之仲裁员。自二零二三年一月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但女士担任瑞和数智科技控股
有限公司(前称索信达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一年一月至二零二三年一月,彼亦为深圳市坪山区商事
调解院之商业调解员。
附录二
须重选的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但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在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
场上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亦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
司出任何其他职位或拥有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历。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但女士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东(定义
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且彼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须予披露之权益。
但女士与本公司已订立委任函,为期
年,并须根据细则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
大会上轮席退任及重选连任。
但女士之董事袍金为每年
144,000
港元,其乃经参考本集团之财务表现、其经
验、资历、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以及现行市况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但女士之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其
他资料应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v)
段而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WANKEIGROUPHOLDINGSLIMITED
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兹通告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下午二
时三十分透过虚拟会议形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
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重新委聘天健德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并授权董事
(「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3.
重选白华威先生为执行董事。
4.
重选许琳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5.
重选张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
重选姜森林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7.
重选但曦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8.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9.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第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要
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
权证);
(B)
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或将须于有关期间内或于
有关期间末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
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的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
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
(A)
段及第
(B)
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
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之股
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
,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的购
股权计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当时获采纳的类似安排以向本公司
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
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或
(i)
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
(「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
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则除外,而上述批准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
予举行的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
授出的授权。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
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所持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
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
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
必须或适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10.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第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
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以及董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有关股
份时必须依据并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B)
本决议案上文第
(A)
段之批准将加入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
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
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
(A)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内所购回或同
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
通过时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而上述批准须以此为限;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
授出的授权。」
11.
「动议待召开大会的本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本通告」)所载
第
项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本通告所载第
项决议案授予
本公司董事的一般授权,方法为额外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本通告所载
第
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总数的数额,惟上述扩大数额不
得超逾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
承董事会命
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许琳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注:
1.
本公司将以电子方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如想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
投票,可
(i)
透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该系统可透过网上直播及互动平台
进行问答及提交投票;或
(i)
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其他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以代表彼等透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各登记股东的个人登入及密码将另函寄送。
透过银行、经纪、托管商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持有本公司股份(「股
份」)的非登记股东亦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于会上投票及于线上提交问题。就此而言,彼等应直
接咨询其银行、经纪或托管商(视情况而定)以便作出所需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
会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受委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于投票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表决。
3.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
则必须加盖印鉴或由负责人员、授权代表或获授权的其他人士代为亲笔签署。
4.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及(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
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送达本公司的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
为有效。
5.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由签署日期起计
个月届满后不再有效,惟就原订于该日起计
个月内举行
大会的续会或于大会或其续会上要求投票表决者除外。
6.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于大会上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股份
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排名较先者亲身或
委派代表作出之投票将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一律不获接纳,而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
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7.
填妥及交回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后,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该情况下,有
关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将视作已撤回论。
8.
载有必需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本通告所载第
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函
件随附于本通函。
9.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包括首尾两天)内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该期间内股份的过户概不受理。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作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
10.
有关上文第
至
项的议程,各董事均获建议重选为本公司董事。白华威先生、许琳先生、张义先
生、姜森林先生及但曦女士的履历详情及于本公司证券的权益(如有)载于本通函附录二第
至
页。
11.
已随附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安排及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的指引
本公司决定透过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提供的线上会议系统(「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以虚拟会议形式
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本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印刷本将寄发予选择
接收印刷本的股东。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本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亦可于
本公司网站
w.hkex1718.hk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浏览。
出席及参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将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行使彼等的投票权:
(a)
透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参加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该系统可串
流直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提供互动平台以供问答及允许股东线
上提交投票;或
(b)
委任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其他人士作为 阁下代表,以代
表 阁下透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股东将不能亲身出席二
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及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委任的授权代
表╱代理人可于网上投票。
登记股东的登入资料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预计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通过邮递方
式将相关登录凭证寄发予股东。股东可透过浏览指定网站并输入所提供的登录凭
证登入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以线上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务请注
意,每次只限一部仪器登入。倘 阁下的受委代表(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主席获
委任为受委代表除外)欲于网上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 阁下必须
于代表委任表格提供有效之电邮地址,以便作出所需安排。倘未能提供电邮地址,
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无法于网上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提
供之电邮地址将由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用作提供透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出
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登入资料。倘 阁下的受委代表未有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日)下午二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通过电子邮件接获
登入资料,则 阁下应于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
时正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查询热线
(852) 2980 1333
),以便作出所需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请将登入资料妥为保存以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使用,请勿向任何其他
人士透露有关资料。
本公司或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概不会就传送登入资料或任何使用登入资料
作出席、投票或其他用途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透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以登入
资料作出的投票,将为 阁下作为股东作出投票的事实证据。本公司、其代理及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将不会就未经授权而使用登入资料所引致的全部或任何损失或其
他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非登记股东的登入资料
透过银行、经纪、托管商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持有
股份的非登记股东亦可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于会上投票及于网上提问。
就此而言,彼等应直接咨询其银行、经纪或托管商(视情况而定)以便作出所需安排。
彼等将须提供电邮地址,以供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提供透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
统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的登入资料。
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及之前提交的问题
透过
Vistra
卓佳电子投票系统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可于二零
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期间提交有关所提呈决议案的问题。董事会将努力于二零二五
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回应股东的重大及相关问题。如对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的安
排有任何疑问,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
联络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查询热线
(852) 2980 1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