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47 IBI GROUP HLDGS 公告及通告: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

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IBI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47)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IBI Group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24楼2401–0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二

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接纳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i) Steven Paul Smithers先生为执行董事;

(i) David John Kenedy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 杨家慧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 (「董事会」)厘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薪酬。

5.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来年的独立核数师及

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1. (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的规限下,并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的股份(「股

份」)或转换或兑换为股份的证券,或附有可认购任何股份或转售本公

司库存股份(如上市规则允许)的类似权利的购股权或认股权证,并发

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

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 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发出或授出可能

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予以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予以配发(不

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而配发者)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20%,惟根据下

列方式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者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

或(i)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i)任何

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iv)根据本公

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或互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

转换权或互换权发行的任何股份,且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授出的有

关授权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三项法例,经综

合或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授

予董事的授权当日。


「供股」乃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

有人按其当时所持该等股份的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

股权或其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适

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司法权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适用于本公司的

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在决定该等任何法律限

制或责任或该等规定的存在或程度时涉及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其认为必

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1. (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委员会」)颁布的香港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

上市并受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另须遵守委员会、联交所、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三项

法例,经综合或修订)的规则及规例及所有其他有关的适用法例;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购回

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

括库存股份)的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授出的有关授权亦受此数额

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一九六一年第三项法例,

经综合或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授

予董事的授权当日。」


  1. 「动议待召开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通告」)所述第6及7项决议案获

通过后,批准扩大本公司董事根据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的授权,同样包

括相当于根据通告所载第7项决议案获授的授权而购回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

包括库存股份),惟该等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IBI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主席

Neil David Howard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One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文咸西街18号

盘谷银行大厦3楼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为:

执行董事:

Neil David Howard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Steven Paul Smithers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David John Kenedy先生

Christopher John Broke先生

杨家慧女士


附注:

  1. (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倘其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则可委派超过

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在组织章程细则条文的规限下在按股数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

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有关委任须注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

  1. (如有)或经公

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的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厘定股东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

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

  1. ,建议末期股息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六日(星期一)

或前后派付予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为确定股

东享有建议末期股息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

九月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

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享有建议末期股息,所有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

票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厘定股

东各自获派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

  1. ,须重选连任的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

年七月二十六日的通函(「通函」)附录一。

  1. ,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的意见并已建议续聘香港

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

  1. ,本公司现根据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出一般

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并无发行任何新股份的即时计划。

  1.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该项决议案所赋予的权力,在

彼等认为就股东利益而言属恰当的情况下购回股份。上市规则所规定载有股东就建议决

议案投票作出知情决定所需资料的说明函件载于通函附录二。


  1. ,对于本通告所载所有建议决议案的表决将以按股数投票方

式决定。

  1. ,倘预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至下午五

时正期间任何时间将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预期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将生效,则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会顺延,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

网站登载补充通告,通知股东有关延迟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b)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指定时间三小时前或更早之前除下或取消,则于情况许可时,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

大会将如期举行。

(c)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如期举行。

(d) 于任何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于考虑本身情况后自行决定是否出席二零二五年股

东周年大会,倘决定出席,务请加倍小心及注意安全。

  1. 。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Neil David Howard先生及Steven Paul Smithers先生,而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David John Kenedy先生、Christopher John Broke先生及杨家慧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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