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05 宾仕国际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4) | 反对(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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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 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 ||
2. | 批准宣派及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本公司股份(「股份」) 2.5港仙。 | ||
3. | 重选以下人士为董事: | ||
(a) 陈锦泉先生为执行董事; | |||
(b) 田巧玲女士为执行董事;及 | |||
(c) 施鸿仁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4. |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酬金。 | ||
5. |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酬金。 | ||
6. | 向董事会授出一般授权以: | ||
(i) 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 数20%的额外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或转出的库存股份)。 | |||
(ii) 购回不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10%的股份。 | |||
(iii) 向董事会授出扩大第6(i)项决议案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的一般授权, 以加入本公司购回股份总数目。 | |||
特别决议案 | 赞成(4) | 反对(4) | |
7. | 采纳本公司新修订及经重述组织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细则。 |
B & 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宾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05)
(「本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适用于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
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1)
地址为
为宾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
(2)
股份的
登记持有人,兹委任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
(3)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委任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油塘高辉道7号高辉工业
大厦A座11楼01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如下概述召开大会通告载述的决议案。如未有任何
指示,则本人╱吾等之委任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及就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其他事项进行投票:
有关建议决议案的全文,务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的通函所载召开大会的通告。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签署
(5)、(6)、(7)、(8)、(9)
:
附注:
- 。全体联名持有人之姓名均须列出。
- ;如无填写数目,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有关。倘委任超
过一名受委代表,则必须指明与该委任的受委代表有关的股份数目。
- ,请删去「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或」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欲委任人士的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的任何
更改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空格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空格内加上「✔」号。如无在空格内加上「✔」
号,则 阁下的委任代表可酌情投票。 阁下的委任代表亦有权就召开会议的通告内并无提及而于会上正式提呈的任何决议案酌情投票。
- ,则拥有优先权的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会议)的投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目的而言,排名优先乃
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决定。
- 。如股东为公司,则本表格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高级职员、代理人或正式授权代表亲笔签署。
- ,连同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填妥及签署后,必须于上述大会(及╱或其任何
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之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
3301–04室,方为有效。
- ,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 ,但必须代表 阁下亲身出席。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会就该等用途向为本
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
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所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 阁
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有权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存取及更正相关个人资料,而有关要求须以书面邮寄至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