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0 智云科技建设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5及6) | 反对(附注5及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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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
2. | (a) 重选黄晧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 ||
(b) 重选刘家豪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 |||
(c) 重选姚震港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d) 重选吴励妍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e) 重选王大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f)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 |||
3. |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 ||
4. | 授予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股份」)之一般授权。 | ||
5. | 授予董事会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
6. | 藉加入本公司购回之股份总数扩大授予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 般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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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
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为香港智云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股份(「股份」)共股
(附注2)
之
登记持有人,兹委任大会主席
(附注4)
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定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
号大新金融中心35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并于该大会(及其续会)上
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栏内所示以本人╱吾等之名义就决议案投票表决。
有关建议决议案之全文,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之通函所载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签署
(附注7)
: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请填上登记于阁下名下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有关。
3.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可委派其他人士作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惟须亲身代表
股东出席大会。
4.倘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任何受委代表,请删去「大会主席」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拟委派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
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并代为投票,惟若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则委任须注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如并无填上任何姓名,
则大会主席将会担任阁下之受委代表。本代表委任表格之任何变更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5.注意:倘阁下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赞成」之方格内填上「✔」号。倘阁下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注明「反对」之方格内填上
「✔」号。如无填妥任何或全部方格,则阁下之受委代表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阁下之受委代表亦有权就于大会上正式提出而未载于召开大会的
通告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6.所有决议案将于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每名亲身(如股东为公司,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其受委代表出席之股东,均可就所持有之每
股缴足股份投一票。凡有权投超过一票的人士毋须使用其全部票数,亦毋须以同一方式尽投其票,在该情况下,请在以上适当之方格内填上有关股
份数目。
7.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阁下或经阁下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或如股东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另行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高级职员或所
委托代表或获正式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立。
8.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在不迟于是次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
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9.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该等人士中任何一名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有关股份在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
有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出席的此等人士中,仅就该等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
票。
10.阁下于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i)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
(i)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倘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阁下的受委代表之委任及其他指示。
(i)本公司可就任何所说明的用途,将阁下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其股份过户登记处及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或其他公
司或团体,并将在适当期间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iv)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中的条款查阅及╱或修改阁下的个人资料。任何该等查阅及╱或修改阁下个人资料的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如上文附注8所述)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