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97 位元堂 通函: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建议修订购股权计划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

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全部Wai Yuen Tong Medicine Holdings Limited(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份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

或经手出售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WAI YUEN TONG MEDICINE HOLDINGS LIMITED

(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建议

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建议修订购股权计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

部么地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2楼花园厅A至D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

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6页。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 阁下按随附代表委任表

格列印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

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

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于该情况下,

则先前交回的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不会提供礼品、食品或饮料。

* 仅供识别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建议修订购股权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6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7 推荐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8 特别需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附录一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GM-1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

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

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2楼花园厅A至D室召

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

况而定)

「采纳日期」指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即股东采纳购股权计

划当日

「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联营公司」指就一间公司而言,其业绩以权益会计法计入该公

司财务报表之任何法人团体或其他实体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联交所开放进行证券交易业务之任何日子(不包

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指Wai Yuen Tong Medicine Holdings Limited(位元

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

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股份代号:897)

「控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雇员参与者」指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雇员(包括根

据购股权计划获授购股权作为与本集团任何成

员公司订立雇佣合约的奖励的人士),为免生疑

问,不包括任何前雇员,除非该人士符合资格以

其他身份参与

「一般授权」指新发行授权及新购回授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内幕消息」指具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赋予之涵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

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新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

件授权,以于指定期间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

行及处理最多占于通过授出有关授权的相关决

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20%之额外股份(包括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

任何库存股份)及其他证券(有关授权将扩大并加

入本公司自授出有关授权起所购回之股份(如有)

数目)


「新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

件授权,以于指定期间行使本公司权力在联交所

购回最多占于通过授出有关授权的相关决议案

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10%之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6页召开股东周年

大会之通告

「购股权」指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可供认购股份的购股权

「普通决议案」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述提呈的普通决议案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及仅供地域参考

之用,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相关实体参与者」指本公司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任

何董事或雇员

「计划授权限额」指因行使根据本公司股份计划授出的所有购股权

及奖励(包括购股权)而可予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

「服务提供商」指任何按持续性或经常性基准于本集团一般及日

常业务过程中向本集团提供服务并经董事会根

据购股权计划所载标准认定为符合本集团长期

发展利益的人士或实体,进一步详情载于本通函

附录三

「服务提供商分限额」指就根据购股权计划授予服务提供商的所有购股

权而可予发行的股份总数的限额,不得超过于采

纳日期已发行股份的5%,惟在任何情况下动用

有关限额应视为动用计划授权限额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购股权计划」指根据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举行之股东周

年大会通过之股东决议采纳之本公司现有购股

权计划

「股份计划」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本公司目前及不时之附属公司(定义见公司条例)

「主要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公司收

购及合并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宏安」指Wang On Group Limited(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

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1222),

为本公司控股东及控股公司

「宏安集团」指宏安及其附属公司

「%」指百分比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WAI YUEN TONG MEDICINE HOLDINGS LIMITED

(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执行董事:

邓清河先生,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邓蕙敏女士

罗敏仪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家晖先生,荣誉勋章

薛永恒教授,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

陈永光教授,医学博士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宏光道39号

宏天广场31楼3101室

敬启者:

建议

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建议修订购股权计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以及有关批准(i)向董事就发

行及购回股份分别授出新发行授权及新购回授权;及(i)重选退任董事;及(i)建

议修订购股权计划,而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提呈以供考虑及酌情通过之

普通决议案之资料。


董事会函件

2.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在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

予(i)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总数不多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20%之股份(相当于合共225,020,577股份)之一般授权(「二零二四年一般授权」);

及购回最多占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相当于合共

112,510,288股份)之一般授权(「二零二四年购回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二零二四年一般授权及二零二四年购回授权尚未动

用,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

为了让董事日后代表本公司配发、发行及购回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

提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之普通决议案。此外,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亦会提呈一项普

通决议案,将根据新购回授权购回之任何股份(最多占授出新购回授权当日已发

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加入根据新发行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

之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125,102,888股份,并无库存

股份。待授出新发行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并基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

一步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将获准(i)根据新发行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

225,020,577股份(相当于相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之约20%);及(i)根据新购回授权购回112,510,288股份(相当于相关决议案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约10%)。董事并无根据新发

行授权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包括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之即时计划。

各项一般授权将持续生效,直至下列三者之最早日期为止: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任何百慕达适用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董事会函件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任何有关授权当日。

按上市规则规定而须向股东发出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

载有向 阁下提供之合理必要资料,以便 阁下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授予董事

新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3.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包括六名董事,即执行董事邓清河先生、邓蕙

敏女士(「邓女士」)、罗敏仪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家晖先生、薛永恒教授(「薛

教授」)及陈永光教授。

根据公司细则第84(1)条,邓女士及薛教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

且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在审视董事会的组成员后,提名邓女

士及薛教授以供董事会向股东推荐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或选举(如适用)。

提名委员会亦已检视并考虑每一位退任董事各自的经验、技能及知识。鉴

于彼等拥有不同的背景及专业,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并信纳退任董事的表现,且认

为彼等各自能促进董事会多元化。

此外,提名委员会已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薛教授之独立性及审阅其独立性

之书面确认书,及薛教授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委员会成员信纳薛教

授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保持独立,并认为彼已就本公司事务提供独立、公正及

客观的意见。

董事会于考虑提名委员会提名后,推荐退任董事邓女士及薛教授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为董事。彼等各自已就彼等之提名于董事会议及提名委员

会议(如适用)上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规定,须就愿意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予以披露之履

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倘于本通函付印后接获股东提名一名人士在股东周年大会参选出任董事之

有效通知,本公司将会发出公布及╱或补充通函,以知会股东新增获提名候选人

之详情。

4.

建议修订购股权计划

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采纳购股权计划,自采纳日期起计十年

内有效及生效。购股权计划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的

通函。

购股权计划旨在奖励已对本集团作出或可能作出贡献的参与者,并鼓励参

与者为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致力提升本公司及其股份的价值。购股权计划

的参与者范围目前仅包括雇员参与者及相关实体参与者。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概无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董事会建议修订购股权计划,以扩大购股权计划的参与者范围以包括服务

提供商,并采纳服务提供商分限额。建议修订载于本通函附录三,现概述如下。

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的规定,购股权计划的建议修订须经股东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批准。

服务提供商参与者

除雇员参与者及相关实体参与者外,董事会建议修订购股权计划下的

参与者范围,以包括服务提供商。

服务提供商为属于以下子分类之一的任何人士或实体,该等人士或实

体按持续性或经常性基准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向本集团提供服

务并经董事会根据以下标准认定为符合本集团长期发展利益:


董事会函件

类别提供服务的类型服务提供商的资格标准

(i)意见领袖此类别下的服务提供商为于多个线上

平台推广、营销及促进本集团产品

销售的意见领袖、内容创作者、社

交媒体名人、主要意见领袖及直播

主播。

在确定个人或实体在意见领袖类别

下的资格时,董事会将考虑:(i)意

见领袖的个人表现,包括但不限

于所提供服务的可靠性和质素;(i)

意见领袖在相关行业内的知识、

经验和人脉;(i)与本集团合作关

系的频率及持续时间;(iv)意见领

袖的背景、声誉和往绩记录;(v)

对本集团业务的潜在及╱或实际

贡献;(vi)意见领袖与本集团文化

及价值观的一致性;及(vi)意见领

袖的能力、专业知识、技术诀窍和

业务联系,以及意见领袖提供的

服务与本集团营运之间的协同作

用。

(i)电商服务提供商此类别下的服务提供商为支持本集团

网络营销、数据分析、客户参与、订

单履行、物流及品牌故事等领域业

务的数字营销机构、技术提供商、

网络平台运营商、物流公司及电子

商务公司。

于厘定个人或实体是否合资格成为

电商服务提供商时,董事会将考

虑:(i)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可靠性

及质素;(i)与本集团业务产生的

收益有关的服务价值;(i)与本集

团合作关系的频率及持续时间;

(iv)业务关系的重要性及性质,包

括服务是否可以随时被第三方取

代以及相关的替换成本;(v)电商

服务提供商在其地理市场及╱或

行业内的背景、声誉及往绩记录;

及(vi)对本集团业务的潜在或实际

贡献,特别是提供商能否对本集

团的营运产生积极影响,如增加

收入或利润,或降低所提供服务

的成本。


董事会函件

于评估服务提供商向本集团提供的服务是否属持续及经常性基准及于

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董事会将考虑以下因素:(i)所提供服

务的期限和类型,以及此类服务的频率和规律性,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

商的合约期限,服务是按天、周亦或按月提供,以及在合约期限内提供的服

务时数;(i)服务提供商向本集团提供服务的性质;及(i)该等服务是否构成

本集团业务活动的一部分或直接附属于本集团业务活动,尤其是产生收益

的业务活动。

本集团主要从事(i)主要于中国及香港制造及零售中药及保健食品,包

括以「位元堂」品牌出售之中药产品;(i)生产及销售西药以及「珮夫人」及「珮

氏」品牌之西药、保健食品及个人护理产品;及(i)物业投资。本集团的大部

分收益来自中药分部,其中电商产生的收入在过去一年几乎翻了一番。这

一增长归因于本公司一直在加大与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力度,并在数字基础

设施方面进行大量投资,包括推出用于电子商务和客户管理的移动应用程

序,以及开发跨境平台以促进线上购买其产品。

尽管服务提供商并非本集团雇员,惟彼等带来宝贵专长、行业专门知

识及广泛的业务网络,为本公司的营运带来重大价值。彼等的贡献包括:

(i) 收益增长-彼等在数字营销、平台管理和意见领袖驱动的促销方

面的专业知识导致本公司电子商务渠道的销售额增加。

(i) 营运效率-服务提供商提高订单准确性、加快交付时间并优化库

存管理,均有助于提供卓越的客户体验。

(i) 品牌发展-通过有针对性的促销、动态的社交媒体活动、引人入

胜的视频内容和量身定制的教育计划,该等服务提供商加强了本

公司的网络影响力,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并培养了消费者忠诚度。

(iv) 创新和数字化转型-通过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集成到其传统

中医服务中,与该等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加速了本公司向数据驱动

的健康管理转型。


董事会函件

(v) 风险缓解和市场弹性-通过电子商务实现销售渠道多元化并提供

营运灵活性,该等服务提供商增强了本公司适应市场变化和突发

状况(如疫情期间遭遇的状况)的能力。

本公司认识到,该等服务提供商的持续支持对于保持本公司的竞争力、

推动数字化转型和保护传统中医药遗产至关重要。透过将该等服务提供商

纳入购股权计划的参与者,本公司旨在鼓励持续卓越、深化合作及确保本

公司与其关键伙伴实现双赢。

经考虑(i)服务提供商透过为本集团营运贡献其专业知识、知识及人脉,

在本集团业务发展及增长中扮演重要角色,且对本集团持续成功及未来发

展不可或缺;及(i)向该等服务提供商授出购股权将使彼等的利益与本集团

的利益一致,从而激励彼等进一步为本集团的成功作出贡献,并符合本公

司的业务需要及行业规范,由于从商业角度而言,长期维持及培育该等关

系既属可取亦属必要,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将该等服务提供

商纳入购股权计划及上文所载的资格标准符合购股权计划的目的及本公司

及其股东的长期利益。

服务提供商分限额

由于建议修订购股权计划的参与者范围以包括服务提供商,董事会认

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 B(2)条在计划授权限额内采纳服务提供商分限额乃

属适当。

就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采纳的任何其他股份计划授予服务提

供商的所有购股权及奖励(不包括根据相关计划规则失效的购股权及╱或

奖励)而可予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不得超过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即

1,171,102,888股份)的5%(即58,555,144股份),惟在任何情况下动用服务

提供商分限额应视为动用计划授权限额。


董事会函件

于厘定服务提供商分限额时,董事会已考虑(其中包括)(i)对本集团的

裨益及提供长期股权激励以维持服务提供商对本集团日常营运及核心业务

职能经常性及持续性作出贡献的必要性;(i)在达致购股权计划目的与保障

股东免受向服务提供商授出大量购股权或股份奖励所产生的潜在摊薄影响

之间取得平衡的重要性;(i)与本集团服务提供商的费用及其他付款安排;(iv)

服务提供商对本公司发展及增长的当前及预期贡献;及(v)本公司预期大部

分购股权或股份奖励将授予雇员参与者,因此需要预留较大部分计划授权

限额以授予雇员参与者。鉴于上述情况,董事会认为5%的服务提供商分限

额不会导致现有股东的股权过度摊薄。鉴于上述情况,董事会认为服务提

供商分限额属适当及合理。服务提供商分限额须经股东在股东特别大会上

单独批准。

5.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6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将提呈决议案以(其中包括):

(i)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之独立核数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核数师」)之报告;

(i) (a) 重选邓蕙敏女士为董事;

(b) 重选薛永恒教授为董事;

(c)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i) 续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iv) 授出新发行授权;

(v) 授出新购回授权;

(vi) 加入根据新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以扩大新发行授权;

(vi) 批准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及

(vi) 采纳服务提供商分限额。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所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皆以投票

方式表决,而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之方

式将有关投票结果之公布分别登载于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董事概不知悉

任何股东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票。

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务请 阁下填妥代表委

任表格,并尽快且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

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

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以本公司名义登记的库存股份(如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无投票权。为免

生疑问,就上市规则而言,待自中央结算系统撤回及╱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转让

的库存股份(如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不附带任何投票权。

6.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就其承担全部责任)载有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

详情,以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

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及无误导或欺诈,且无遗

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有所误导。

7.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i)授出一般授权及扩大新发行授权;(i)重选退任董事;及(i)建

议修订购股权计划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并建议 阁下投票赞成股东

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8.

特别需要

倘 阁下就参与股东周年大会有任何特别要求或特别需要,请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二日或之前透过电邮pr@waiyuentong.com 或电话(852) 2312 8202联络本

公司。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WAI YUEN TONG MEDICINE HOLDINGS LIMITED

(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邓清河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 仅供识别


– I-1 –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新购回授权所需

之资料以供 阁下考虑。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125,102,888股,并无库存股份,

且于本公司根据股东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

决议案所采纳购股权计划项下并无已授出而尚未行使之购股权,或任何尚未行

使之可换股票据或附带权利认购任何股份之购股权。

待授出新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基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直

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并无或将不会进一步发行及╱或购回股份,董事将获

授权根据新购回授权购回最多112,510,288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i)注销已购回的股份及╱或(i)

将该等股份持作库存股份,惟须视乎市况及本公司于购回股份的有关时间的资

本管理需要而定。倘本公司持有库存股份,则须根据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律

及法规转售任何库存股份。

2.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认为,向股东寻求取得新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

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购回股份可提升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

且只会在董事认为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时方会进行。

3.

购回股份之资金

根据新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所需之资金将由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公司细则、百慕达适用之法例及规例及其他适用法例可合法用作此用途之现金

流或营运资金拨付。

倘于建议购回期间之任何时间全面行使新购回授权,与本公司截至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相比,

此举将不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 I-2 –

附录一

说明函件

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以致于在有关情况下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

或其资本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董事认为该等购回授权对本公司而言

属适当。

4.

股价

下表载列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12个月期间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

低价格:

每股份

月份最高买卖价最低买卖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3600.315

八月0.4550.395

九月0.2070.167

十月0.2100.181

十一月0.2350.188

十二月0.2600.193

二零二五年

一月0.4600.370

二月0.4000.285

三月0.3900.320

四月0.3950.315

五月0.3800.325

六月0.3600.325

七月(截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3450.285

5.

一般事项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倘新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并无董

事或任何彼等之紧密联系人现时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彼等将只会根据上市规则、本公

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行使新购回授权。本说明函件

及新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 I-3 –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概无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倘新购回授权

获股东批准,其现时有意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作出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

任何股份。

6.

购回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购回的股份可由董事决定注销或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视乎购回

相关时间的市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要而定。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i)

促使其经纪不得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要求其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

存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自中央结算系统撤

回库存股份,并于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以其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

股份或注销,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将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该等

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的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本应暂停行使的任何

权利。

7.

收购守则

倘根据新购回授权购回股份以致股东在本公司投票权所占之权益比例增加,

按照收购守则规则32,此增加将视作一项收购。因此,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

(定义见收购守则)能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权(惟须视乎股东权益增加之水

平而定),并须按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i)控股东宏安集团拥有或

被视作拥有810,322,940股份之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2.02%);及(i)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邓清河先生及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共同持

有宏安约42.80%之权益,因而彼及彼之联系人亦被视作拥有本公司约72.02%之权

益。供说明用途,倘董事根据新购回授权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数

目全面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则宏安集团、邓清河先生及与任何彼等一致行动之

人士所持本公司股权将增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80.02%。该增加不会导致因

根据新购回授权购入股份而需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收购。


– I-4 –

附录一

说明函件

假设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购回日期概无发行股份,行使新购回授权(不论

全部或部分行使)将导致少于25%之已发行股份(即联交所规定之最低百分比)由

公众人士持有。倘行使新购回授权将导致公众人士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减至少

于25%,从而可能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有关规定之最低百分比,则董事无意行使

新购回授权。

8.

本公司所作股份购回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在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

购回任何股份。


– I-1 –

附录二

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邓蕙敏女士,执行董事

邓蕙敏女士,三十四岁,于二零一六年一月加入本集团,并于二零一八年四

月一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为公司条例第16部项下本公司之授权代表,亦为本

公司常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邓女士负责本集团于香港及澳

门的销售与市场推广、渠道销售及零售营运。

邓女士毕业于英国爱丁堡大学,持有商业研究(荣誉)文学硕士学位。加入本

集团前,彼自二零一四年七月起效力于宏安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主席助理,并于若

干香港及英国法团累积财务分析、销售及市场推广,以及业务发展的其他经验。

邓女士现任香港深圳社团总会青年委员会副主任、香港中药业协会监事及

香港浸会大学咨议会荣誉委员。彼亦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深圳市坪山区委

员会、优质旅游服务协会执行委员会(零售界别)、创新科技署-新型工业评审委

员会、香港浸会大学基金青年企业家委员会、香港浸会大学中医药学院咨询委员

会、中医药发展基金咨询委员会及中医中药发展委员会之委员。

彼为主席兼董事总经理邓清河先生(亦为本公司控股东宏安之控股东)

之女儿。根据本公司与邓女士订立之服务合约,该合约并无固定任期但可以六个

月通知终止而毋须支付补偿(法定补偿除外),彼有权享有年度酬金约2,000,400港

元,乃经参考其职责及责任厘定。彼亦有权享有董事会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参考

本公司表现及现时行内惯例酌情厘定之表现花红。根据公司细则,邓女士之任期

亦须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 I-2 –

附录二

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邓女士(i)于过去三年并无在任

何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主

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其他关系;及(i)并无于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并不知悉任何其他有关邓女士之建议膺选连任而

须提请股东注意之事宜,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

条项下之规定予以披露。

薛永恒教授,独立非执行董事

薛永恒教授,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六十四岁,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加入本公司,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本公司审

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

薛教授于一九八四年加入香港政府,并于二零一七年晋升为机电工程署

长兼机电工程营运基金总经理。彼于在位期间负责香港的机电安全以及促进能

源效益及节约能源工作,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电资产提供工程服务。彼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至二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

及科技局长。薛教授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授金紫荆星章并获委任为太平

绅士。

薛教授目前为皇庭智家控股有限公司(前称慕容家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

号:1575)、晋景新能控股有限公司(前称金仑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83)及

中国建筑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30)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为于

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彼亦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份代号:002803.SZ)及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603)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彼亦为香港工程师学会秘书长。

此外,彼担任香港浸会大学校长资深顾问兼荣誉教授,以及香港理工大学

实务教授。薛教授为专业电机工程师,拥有超过四十一年公共行政经验。彼为香

港工程师学会资深会员。彼曾担任香港设施管理学会长及香港工程师学会生

物医学部主席。


– I-3 –

附录二

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根据委任书之条款,薛教授有权收取董事袍金每年144,000港元,并将有权

收取经参考彼作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之职责而厘定之费用每年40,000港元。

根据公司细则,薛教授之任期须至少每三年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薛教授(i)于过去三年并无在任

何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主

要股东或控股东并无任何其他关系;及(i)并无于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薛教授已确认(i)就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述各项

因素而言,彼属独立人士;(i)彼过往或现时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

拥有财务或其他权益,亦无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

关连;及(i)于获委任时并无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并不知悉任何其他有关薛教授之建议膺选连任而

须提请股东注意之事宜,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

条项下之规定予以披露。


– I-1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1. 释义

1.1 在本计划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采纳日期」指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即本计划获股

东有条件采纳之日期;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联营公司」指就一间公司而言,指业绩采用权益会计法

入账该公司财务报表的任何法人团体或其

他实体;

「核数师」指本公司当时的核数师;

「董事会」指本公司当时的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

会;

「营业日」指联交所开放买卖证券之任何日期(不包括星

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本公司」指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证券于联交所主

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授予日期」指就购股权而言,向参与者提呈要约之营业

日(不论要约是否须根据本计划条款获股东

批准);


– I-2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雇员参与者」指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雇员(包

括根据本计划获授购股权作为与本集团任

何成员公司订立雇佣合约的奖励的人士),

为免生疑问,不包括任何前雇员,除非该人

士符合资格以其他身份参与;

「承授人」指根据本计划条款接纳要约的任何参与者或

(倘文义许可)因原承授人或该人士的法定

遗产代理人去世而有权享有任何该等购股

权的人士;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个别限额」指第7.4段赋予的涵义;

「内幕消息」指具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赋

予的涵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新计划授权限额」指具有第7.2(a)段赋予的涵义;

「要约」指根据第3段作出的授予购股权的要约;

「购股权」指根据本计划授出且当时仍然有效的可认购

股份的购股权;

「购股权期限」指就任何特定购股权而言,承授人可行使购

股权的期间(由董事会于提呈要约时厘定及

知会承授人且不得超过授出日期起计10年);


– I-3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参与者」指根据本计划合资格获授购股权的雇员参与

者或相关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商;

「相关实体参与者」指本公司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

司的任何董事或雇员;

「计划」指按现有形式或根据本计划条文不时修订的

本购股权计划;

「计划授权限额」指具有第7.1段赋予的涵义;

「服务提供商」指任何按持续性或经常性基准于本集团一般

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向本集团提供服务并经

董事会根据第2.5段所载标准认定为符合本

集团长期发展利益的人士或实体;

「服务提供商分限额」指具有第7.1段赋予的涵义;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或(倘本公司股本进行拆细、削减、合并、

重新分类或重组)构成本公司普通股本一

部分的股份或任何该等拆细、削减、合并、

重新分类或重组所产生的有关面值;

「股份计划」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指承授人根据第4段行使购股权时可认购股份

的每股价格;


– I-4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附属公司」指现时及不时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定义见上市

规则)的公司,不论于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册

成立,而「附属公司」须作相应诠释。

1.2 段落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起见而设,诠释计划时应忽略。本文所提述的段落

均指本计划的段落。凡对某一性别或中性词汇的提述须包含两性涵义,且

凡对人士的中性提述均包括法团及不具法人资格的团体。

1.3 本计划中对任何文件的提述指经不时修订、综合、补充、更新或替换的该文

件。

1.4 本计划中对法规、法定及监管条文以及上市规则的明示或默示提述,应解

释为对分别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或其适用范围不时被其他条文(无论是在

本计划日期之前或之后)修改的法规、法定及监管条文以及上市规则的提述,

并应包括在有关法规、法定或监管条文或上市规则项下重新制定的任何条

文(无论是否经修改)或任何命令、法规、文据、其他附属立法或应用指引。

1.5 于诠释本计划时:

(a) 被称为同类规则的规则将不适用,故此以「其他」开首的一般词语不应

因前述词语表述某类行为、事宜或事件而被赋予限制性涵义;及

(b) 一般词语不应因其后有一般词语拟囊括的具体示例而被赋予限制性涵

义。


– I-5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1. 、期限及管理

2.1 本计划旨在奖励已对本集团作出或可能作出贡献的参与者,并鼓励参与者

为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致力提升本公司及其股份的价值。在下文第2.5

段的规限下,任何参与者获授购股权的资格须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对参与

者对本集团业务成功的贡献的意见不时厘定。在下文第2.5段规限下,于评

估是否向任何参与者授出购股权时,董事会须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该参与者对本集团作出贡献的性质及程度、彼等所拥有的有益于本集团

持续发展的特殊技能或技术知识、该参与者为本集团营运带来的正面影响,

以及向该参与者授出购股权是否为该参与者继续为本集团营运作出贡献的

适当激励。

2.2 本计划须由董事会管理,而董事会对有关本计划或其诠释或影响的一切相

关事宜(本计划中另行规定者除外)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且对有关各方

具约束力。董事会有权(a)解释及诠释本计划条文;(b)根据第4段厘定根据

本计划获授购股权的人士(如有)、股份数目及认购价;(c)在第11段的规限下,

对根据本计划授予相关承授人的购股权条款作出董事会认为必要的调整,

并须以书面通知通知相关承授人有关调整;及(d)就要约及╱或计划的管理

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决定或厘定,惟该等决定或厘定不得与本计划及上

市规则的条文抵触。

2.3 本计划须待达成以下各项方告生效:(i)宏安集团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决议案

批准本计划;及(i)股东通过决议案以批准及采纳本计划,并授权董事会根

据本计划授出购股权及因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配发、发行及买卖股份。董

事就已达成本第2.3段所述条件的证明,应为所证明事项的确凿证据。

2.4 在第2.3及13段的规限下,本计划自采纳日期起计10年内有效及生效,于该

期间后,不得根据本计划进一步提呈或授出购股权,惟本计划的条文在所

有其他方面仍具十足效力。于本计划年期内授出的购股权将根据其授出条

款在十年期结束后继续可行使。


– I-6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2.5 服务提供商为属于以下子分类之一的任何人士或实体,该等人士或实体按

持续性或经常性基准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向本集团提供服务并

经董事会根据以下标准认定为符合本集团长期发展利益:

类别提供服务的类型服务提供商的资格标准

(i)意见领袖此类别下的服务提供商为于多个

线上平台推广、营销及促进本

集团产品销售的意见领袖、内

容创作者、社交媒体名人、主要

意见领袖及直播主播。

在确定个人或实体在意见领袖类

别下的资格时,董事会将考虑:

(i)意见领袖的个人表现,包括

但不限于所提供服务的可靠性

和质素;(i)意见领袖在相关行

业内的知识、经验和人脉;(i)

与本集团合作关系的频率及持

续时间;(iv)意见领袖的背景、

声誉和往绩记录;(v)对本集团

业务的潜在及╱或实际贡献;(vi)

意见领袖与本集团文化及价值

观的一致性;及(vi)意见领袖的

能力、专业知识、技术诀窍和业

务联系,以及意见领袖提供的

服务与本集团营运之间的协同

作用。


– I-7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类别提供服务的类型服务提供商的资格标准

(i)电商服务提供商此类别下的服务提供商为支持本

集团网络营销、数据分析、客户

参与、订单履行、物流及品牌故

事等领域业务的数字营销机构、

技术提供商、网络平台运营商、

物流公司及电子商务公司。

于厘定个人或实体是否合资格成

为电商服务提供商时,董事会

将考虑:(i)所提供服务的性质、

可靠性及质素;(i)与本集团业

务产生的收益有关的服务价值;

(i)与本集团合作关系的频率及

持续时间;(iv)业务关系的重要

性及性质,包括服务是否可以

随时被第三方取代以及相关的

替换成本;(v)电商服务提供商

在其地理市场及╱或行业内的

背景、声誉及往绩记录;及(vi)

对本集团业务的潜在或实际贡

献,特别是提供商能否对本集

团的营运产生积极影响,如增

加收入或利润,或降低所提供

服务的成本。

于评估服务提供商向本集团提供的服务是否属持续及经常性基准及于本公

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董事会将考虑以下因素:(i)所提供服务的

期限和类型,以及此类服务的频率和规律性,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商的

合约期限,服务是按天、周亦或按月提供,以及在合约期限内提供的服务时

数;(i)服务提供商向本集团提供服务的性质;及(i)该等服务是否构成本集

团业务活动的一部分或直接附属于本集团业务活动,尤其是产生收益的业

务活动。

就本计划而言,服务提供商应不包括(i)为集资、合并或收购提供咨询服务

的配售代理或财务顾问,及(i)提供鉴证或须公正客观地提供服务的专业服

务提供商,如核数师或估值师。


– I-8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3. 授出购股权

3.1 根据本计划及上市规则的条款并在其规限下,董事会应有权于采纳日期后

10年内随时向董事会全权酌情选择接纳购股权的任何参与者提呈要约,据此,

该参与者可于购股权期间按认购价认购董事会厘定的有关股份数目。要约

须列明授出购股权的条款。该等条款应包括:-

(i) 董事会厘定的行使购股权前必须持有的最短期限,而根据第5.3(e)至(h)

段,最短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除非有关授予雇员参与者购股权的以

下条款适用:-

(a) 向新的雇员参与者授予「补偿性」购股权,以替换该雇员参与者

在离开其前任雇主时被没收之购股权;

(b) 向因身故、残疾或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雇佣关系之雇员参与者授

予购股权;

(c) 在达到表现目标之规限下授予购股权;

(d) 授予具有混合归属时间表的购股权,使购股权在12个月内平均归

属;或

(e) 授予总归属及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购股权。

(i) 董事会认为与任何特定购股权授予相关的任何表现目标,可包括但不

限于本集团或特定业务单位的业务表现及财务表现、达致公司目标及╱

或个人表现评估,必须在购股权获悉数或部分行使之前达到;及

(i) 任何其他条款,所有关条款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一般情况施加(或

不施加)。


– I-9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3.2 要约须以董事会不时厘定的格式以函件形式向参与者发出,要求参与者承

诺按授出购股权的条款持有购股权及受本计划条文约束,并于授出日期起

计14日内继续供有关参与者接纳,惟于购股权期限届满后或本计划根据本

计划条款终止后或向其发出要约的参与者不再为参与者后,不得开放接纳

该等要约。

3.3 倘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适用规则、法规或法律将或可能禁止任何参与者买

卖股份,则不得向任何参与者作出要约,亦不得接纳任何要约。

3.4 倘本公司收讫由承授人签署之提呈函件,并注明接纳要约股份数目及向本

公司支付1.00港元作为授出购股权之代价,则视为接纳要约。有关汇款在任

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

3.5 接纳任何要约时,其股份数目可少于要约所涉及的股份数目,惟接纳的股

份数目须为股份在联交所买卖的一手单位或其完整倍数。若要约自以第3.4

段所述方式交付该参与者载有要约的函件之日起14天内未获接受,则该要

约应被视为被不可撤销地拒绝。

3.6 本公司于得知内幕消息后及直至其公布有关消息后的交易日(包括该日)期

间不得授出任何购股权。具体而言,其于紧接以下日期的较早者前一个月

期间内不得授出任何购股权:

(a) 本公司就批准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间(不论上市

规则有否规定)业绩之董事会议日期(即根据上市规则首次通知联交

所之日期);及

(b) 本公司公布任何年度或半年度(根据上市规则)或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

期间(不论上市规则有否规定)之业绩之最后限期,

直至业绩公布日期止。于延后刊发业绩公布的任何期间内不得授出购股权。


– I-10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3.7 倘尚未取得购股权,则任何授出购股权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定义见上市

规则)批准因行使该购股权而可能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可作实,因此,

购股权仅于就因行使该购股权而可能发行的股份获得上市批准后生效。

3.8 除第3.1及5.3(d)段所载及董事会于有关要约授出函件中可能作出的规定外,

购股权并无附带表现目标,亦无任何本公司可收回或扣留已归属任何参与

者的购股权的回补机制。

4. 认购价

认购价由董事会全权酌情厘定,惟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下列价格中之最高者:-

(i) 股份于授出日期(必须为营业日)于联交所发出之每日报价表所列收市

价;

(i) 股份于紧接授出日期前五个营业日于联交所发出之每日报价表所列平

均收市价;及

(i) 股份之面值。

5. 行使购股权

5.1 购股权属承授人个人所有,不得转移或转让。承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

转让、押记、抵押任何购股权,或就任何购股权设置产权负担或为任何其他

人士设立任何权益。倘承授人违反上述规定,本公司将有权注销授予该承

授人之任何尚未行使之购股权或其中任何部份(以尚未行使者为限),而本

公司概不因此而产生任何责任。

5.2 在下文第8段条文的规限下,承授人(或其法定遗产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可

按第5.3段所载方式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据此行使购股权及行使购

股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以行使全部或部分购股权(惟若仅部分行使,则按

股份不时于联交所买卖的每手买卖单位或其完整倍数行使)。各有关通知必

须随附认购价总额乘以发出通知所涉及的股份数目的全额汇款。于收到通

知及相关认购价总额的全额汇款后21日内及(如适用)收到核数师证书或本


– I-11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第8段发出的证书后,本公司须相应向承授人(或其

法定遗产代理人,视情况而定)配发及发行入账列作缴足的相关数目股份,

并向承授人(或其法定遗产代理人,视情况而定)发出有关据此配发股份的

股票。

5.3 在上市规则及授出条款项下任何适用限制的规限下,承授人可于购股权期

间随时行使购股权,惟:-

(a) 倘承授人于悉数行使其购股权前因身故而不再为参与者,且并无发生

第6(f)段所述可终止其雇佣的事件,则其法定遗产代理人可于承授人

身故后12个月内行使承授人直至身故之日为止所享受权利的购股权(以

尚未行使者为限);

(b) 倘为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雇员或董事之承授人非因其身故或

第6(f)段所述之一项或多项原因终止受聘或被终止董事职务而终止为

参与者,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将于有关雇佣终止日期后满14日后失效且

将于该日不再可行使,该终止日期须为承授人实际于本公司或有关附

属公司工作之最后工作日,不论有否支付代通知金;

(c) 对于并非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雇员或董事的承授人,倘董

事会因身故之外的任何原因以决议案厘定其不再为参与者,董事会可

于有关终止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向有关承授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厘定在终

止日期后可行使购股权(或其余下部分)的期间;

(d) 倘承授人因第6(f)段所述一项或多项原因终止受聘或被终止董事职务

而终止为参与者,则彼之购股权将自动失效(以未行使者为限)且于终

止受雇当日或之后不得行使,而倘承授人已根据第5.2段全部或部分行

使购股权而未获配发股份,则承授人将视为未行使该等购股权,而本

公司将向承授人退还本公司就该等视为行使之购股权收取之股份认购

价款项;


– I-12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e) 倘透过收购建议或其他方式(根据下文第5.3(f)段的协议计划方式除外),

向全体股份持有人或收购方及╱或由收购方所控制之任何人士及╱或

与收购方相关或一致行动之任何人士以外之所有该等持有人提出全面

收购建议,且该等收购建议于有关购股权届满当日前成为或宣布成为

无条件,则本公司须立刻向承授人发出通知,而任何承授人或彼之法

定遗产代理人将有权于本公司所通知有关期限内,随时悉数行使尚未

行使或本公司所通知可行使之购股权;

(f) 倘以协议安排计划方式向所有股份持有人提出股份全面收购要约,并

已于必要会议上获必需数目之股份持有人批准,则本公司须立刻向承

授人发出通知,而承授人或彼之法定遗产代理人其后于本公司所通知

之时间前,可随时行使全部或有关通知列明之购股权;

(g) 倘本公司向股东发出通告召开股东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本公司自

愿清盘之决议案,则本公司须立刻向承授人发出通知,而承授人或彼

之法定遗产代理人其后于本公司通知之时间前,可随时行使全部或有

关通知列明之购股权,而本公司须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建议举行股

东大会日期前三日,向承授人配发、发行及以承授人名义登记就有关

行使购股权所需发行之有关缴足股份数目;及

(h) 倘本公司与其股东或债权人就建议有关本公司之重组或合并计划而进

行上文第5.3(f)段拟进行协议计划以外之和解协议或安排,则本公司须

于向其股东或债权人发出召开考虑有关和解或安排之会议通告同日,

向所有承授人发出有关通知书,而承授人或彼之法定遗产代理人其后

于本公司通知之该等时间前,可随时行使全部或本公司所通知之购股

权,而本公司须尽快及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建议举行大会日期前三日,

配发、发行及以承授人名义登记就行使有关购股权时而须予发行之该

等数目缴足股份。


– I-13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5.4 因行使购股权而将予配发之股份,须受本公司当时有效之组织章程大纲及

公司细则之所有条文限制,并于所有方面与于行使购股权时配发该等股份

当日之现有已发行缴足股份享有相同地位,据此将赋予持有人权利参与配

发股份当日后支付或作出之所有股息或其他分派,惟倘记录日期于配发该

等股份当日或以前宣派或建议或议决派付或作出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除外。

6. 购股权失效

倘发生以下事宜(以最早发生者为准),购股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将自动失

效及不可再行使:-

(a) 购股权期限届满,惟须受本计划条文所限;

(b) 第5.3段所述之期限届满;

(c) 第5.3(e)段所述之期限届满,惟倘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之法院颁令禁制

收购方于收购建议中收购余下股份,则可行使购股权之有关期限须延

至上述颁令获解除时方始计算,惟收购建议于该日前已失效或被撤回

之情况则除外;

(d) 于第5.3(f)段所述协议计划生效规限下,第5.3(f)段所述购股权行使期限

届满;

(e) 本公司开始清盘当日;

(f) 承授人(即雇员参与者)终止为参与者当日,而有关终止乃由于严重行

为失当或被视为无力偿债或可合理地预见其无力偿债或破产或无力偿

债或与债权人订立任何安排或和解或任何涉及个人诚信或诚实行事之

刑事罪行或雇主有权循简易程序终止其聘用之任何原因而终止其聘用

或董事资格。董事会或有关附属公司之董事会因本第6(f)段所述一项

或多项原因而终止或不终止雇用承授人之决议案属最终定论,对承授

人及(倘适用)彼之法定遗产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g) 承授人违反第5.1段当日;及


– I-14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h) 于第5.3段规限下,承授人因任何其他原因而终止为参与者当日。

7. 可供认购的最高股份数目

7.1 在第7.2段规限下,(i)未经股东批准,根据本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

划授出之所有购股权及奖励获行使时可发行之股份数目,合共不得超过新

购股权计划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10%(「计划授权限额」);及(i)就根据本计

划及本公司采纳的任何其他股份计划授予服务提供商的所有购股权及奖励

而可予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合计不得超过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

惟在任何情况下动用服务提供商分限额应视为动用计划授权限额(「服务提

供商分限额」)。计算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提供商分限额时,根据本计划及(视

乎情况而定)本公司其他股份计划之条款失效之购股权将不会计算在内。就

计算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提供商分限额而言,根据计划授出并已注销的购

股权将被视为已动用。为免生疑问,倘本公司取消根据本计划授予一名参

与者的购股权,并向同一名参与者授予新的购股权,则授予该新的购股权

只能在可用的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提供商分限额(如适用)内进行。

7.2 (a) 本公司可于采纳日期(或视乎情况而定,最后更新有关限额)起计三年

后在获得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之情况下随时更新第7.1段所述计划

授权限额,惟经更新之新计划授权限额(「新计划授权限额」),不得超

过于有关新计划授权限额获股东批准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之10%(及经「更

新」之服务提供商分限额不得超过于经更新服务提供商分限额获股东

于股东大会批准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之5%)。计算新计划授权限额相关

之股份总数时,先前根据本计划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已授出之

购股权(包括未行使、已注销、根据本计划已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

将不会计算在内。本计划项下适用于计划授权限额之所有其他条文亦

适用于任何新计划授权限额。


– I-15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b) 第7.1段所述的计划授权限额亦可于采纳日期(或视乎情况而定,最后

更新有关限额)起计的任何三年期间内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更

新,惟在该情况下,任何控股东及其联系人(或倘无控股东,董事(不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必须

在该股东大会上放弃赞成相关决议案的投票,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的其

他适用规定。

7.3 不论前文规定,于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向参与者授出超过计划授权限额

之购股权:-

(a) 本公司已另行取得股东批准,以向参与者授出超过计划授权限额之购

股权,而本公司于寻求股东批准前已确定有关参与者;及

(b) 本公司已就寻求股东另行批准先行向股东发出通函,该通函载有可能

获授购股权之每名特定参与者之姓名、将予授出购股权之数目及条款

(必须于取得股东批准前确定)以及向特定参与者授出购股权之目的,

并阐释购股权之条款如何能达致有关目的,并载有按照上市规则规定

之其他资料;及

(c) 对于根据本段授予的任何购股权,为确定认购价,建议授予该等购股

权的董事会议日期应被视为授予日期。

7.4 倘向参与者授予任何购股权将导致就所有授予该参与者之所有购股权或奖

励(不包括根据本公司股份计划之条款失效的任何购股权或奖励)发行及将

发行的股份在截至并包括该授予日期的12个月期间内累计超过已发行股份

的1%(「个别限额」),则该授予购股权须于股东大会上另行取得股东批准,

而该参与者及其紧密联系人士(或倘参与者为关连人士,则包括其联系人)

须放弃表决。参与者身份、将授予购股权数目及条款须于取得股东批准前

确定,而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通函,其中载有上市规则规定之资料。就根据

本段授予的任何购股权,为厘定认购价,建议授予该等购股权之董事会

议日期应被视为授予日期。


– I-16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7.5 倘本公司于计划授权限额在股东大会上获批准后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则

根据计划授权限额,因行使根据本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计划将予授

出的所有购股权(包括本计划项下的购股权)及奖励而可能发行的最高股份

数目占紧接有关股份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其后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

比应相同,并凑整至最接近的整数股份。

7.6 每次向董事、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

授予购股权均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不包括身为该等购股权承授人之

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

7.7 倘向本公司主要股东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授予任

何购股权将导致就所有授予该人士之购股权(包括本计划项下的购股权)及

奖励(不包括根据计划或本公司其他股份计划之条款失效的任何购股权或

奖励)发行及将发行的股份在截至并包括该授予日期的12个月期间内累计

超过已发行股份的0.1%,则该进一步授予购股权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另

行取得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批准。承授人、其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核心关

连人士应在该股东大会上放弃投赞成票。将授予购股权数目及条款(包括认

购价)须于取得股东批准前确定,而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通函,其中载有上

市规则规定之资料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意见。

7.8 向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授出

的购股权条款的任何变动,倘于首次授出购股权时即须经股东批准,则须

按上市规则第17.04(4)条所载方式批准(除非该等变动根据计划的现有条款

自动生效)。


– I-17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8. 资本结构重组

8.1 除因于本公司参与交易中发行股份作为代价导致本公司资本结构有所变更

外,倘于购股权可予行使期间,本公司资本结构透过根据法定规定及联交

所规定的资本化发行、供股、股份拆细或合并、削减本公司股本而更改,则

须相应更改(如有):-

(a) 计划及╱或根据计划授出之购股权所涉及之股份数目或面值;及╱或

(b) 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所涉及的股份的认购价;

惟:-

(i) 任何该等调整须给予承授人等同于原先享有比例之本公司股本权益,

并凑整至最接近的整数股份;及

(i) 尽管上文第8.1(i)段有所规定,任何基于发行证券具摊薄价格影响而作

出之调整,例如供股、公开发售或资本化发行,应基于以股代息因素

并经考虑联交所可能不时颁布之香港上市规则指引╱诠释作出,

但有关调整不得导致股份将按低于其面值的价格发行。

8.2 本公司须委聘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就一般情况或就任何具体承授人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证明本公司根据第8.1段作出的调整符合上文第8.1(i)及8.1(i)

段所载的规定。本段所载核数师或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视情况而定)的身

份为专家而非仲裁员,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彼等的证明为最终证明,并

对本公司及承授人具约束力。核数师或财务顾问(视情况而定)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I-18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8.3 倘本公司的资本结构出现第8.1段所述的任何变动,本公司须于收到第8.2段

所述的核数师证书或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证书后28日内,通知各承授人有

关变动及根据本公司为此目的取得的核数师证书或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证

书作出的任何调整。

9. 股本

9.1 行使任何购股权须待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任何必要增加本公司法

定股本后方可作实。在此规限下,董事会须提供足够的本公司法定但未发

行股本,以满足行使购股权的现行规定。

9.2 购股权并无附带任何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之权利或任何权利、股息、

转让或包括本公司清盘时所产生之任何其他权利。

10. 争议

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争议(不论有关股份数目、购股权标的、认购价金额或

其他)应交由本公司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决定,彼等应担任专家而非仲裁

人,且在并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其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本公司及承授人

具约束力。本公司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费用由本公司与相关承授人平

均分担。

11. 修订本计划

本计划的任何方面均可透过董事会决议案作出修订,惟本计划条款及条件

的任何重大修订或本计划有关上市规则第17.03条所载事宜的条文对参与者

有利的任何修订,均须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方可作实。倘首次授予购

股权乃经董事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股东(视乎情

况而定)批准,则授予参与者的任何购股权条款的任何变更均须经董事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或股东(视乎情况而定)批准,除非

修订根据计划的现有条款自动生效。经如此修订的计划仍须符合上市规则

第17章的规定。董事会修订计划条款之权力如有任何变更,必须于股东大

会上由股东批准。


– I-19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12. 注销

倘承授人同意,任何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购股权可予注销。倘本公司注销

购股权及向同一承授人发行新购股权,则仅可根据本计划或本公司任何其

他股份计划(不包括已注销购股权)在计划授权限额内及服务提供商分限额(如

适用)发行该等新购股权。

13. 终止

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或董事会可随时终止本计划运作,

而于此情况下,不得进一步提呈或授出购股权,惟本计划条文所有其他方面,

将就本计划年期内授出而于紧接本计划终止运作前仍未届满之购股权维持

有效及生效。

14. 其他事项

14.1 本公司须承担设立及管理本计划的费用。

14.2 承授人有权收取本公司寄发予股份持有人的所有通知及其他文件的副本。

14.3 本公司与承授人之间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均可透过预付邮资或专人送递

方式寄往(如本公司为收件人)本公司当时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及(如承授人

为收件人)承授人不时知会本公司的香港地址。

14.4 任何以邮递方式送达的通知或其他通讯:-

(a) 如由本公司寄出,则在寄出后24小时视为送达;及

(b) 如由承授人寄出,则须于本公司收到后方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以专人送达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在送达时应视为送达。


– I-20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14.5 承授人须负责取得任何国家或司法权区可能要求的任何政府或其他官方同

意,以允许授出或行使其购股权。承授人须支付所有税项及清偿其因参与

本计划或行使任何购股权而可能承担的所有其他负债。本公司对承授人未

能取得任何有关同意或承授人因参与本计划而可能须承担的任何税项或其

他责任概不负责。承授人须应要求就本公司(不论单独或与其他一方或多方

共同)因承授人未能取得上文所述之任何必要同意或支付上文所述之税项

或其他负债而可能面对之所有申索及要求,以及本公司可能产生或耗用之

所有附带成本及开支,向本公司作出全面弥偿。

14.6 董事会有权不时就本计划的管理及运作制定或更改规例,惟该等规例不得

与本计划的其他条文不一致。董事会亦有权不时向本公司任何董事或董事

会不时设立的任何委员会转授其权力,以向参与者授出购股权及厘定认购价。

14.7 本计划不构成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与任何雇员之间的任何雇佣合约的一

部分,而任何雇员在其职位或雇佣条款下的权利及责任不会因其参与本计

划或其可能拥有参与本计划的任何权利而受到影响,且本计划不会赋予该

雇员因任何理由终止有关职位或雇佣而获得额外补偿或损害赔偿的权利。

14.8 承授人不得因根据本计划获授购股权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除非及直至因

承授人行使有关购股权而实际获发行股份为止。

14.9 本计划及根据本计划授出的所有购股权均受香港法例规管及据香港法例诠释。

-本计划完结-


– I-21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目录

条款

页次

  1. 、期限及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22 –

附录三

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

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购股权计划

根据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的股东普通决议案获有条件采纳并于二零二五年●修订


– AGM-1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WAI YUEN TONG MEDICINE HOLDINGS LIMITED

(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Wai Yuen Tong Medicine Holdings Limited(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

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2楼花园厅A至D室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之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核

数师」)报告。

(i) 邓蕙敏女士为董事;

(i) 薛永恒教授为董事;及

(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AGM-2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根据及按照所有适用法例,行使

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授出、分派、处置及以其他

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

(包括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并作出、发行或

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或其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售

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票据、可兑换

为股份或购股权之证券或债权证)及交换或转换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就已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

授出,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发行或授出将会或可

能需要于有关期间或其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

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票据、可兑换为股份或购

股权之证券或债权证)及交换或转换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发行、授出、分派、处

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

授出、分派、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转

换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除根据以下各项所进行者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行使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


– AGM-3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细则」)以配发

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之股息之以股代息或其他类

似安排;或

(iv) 根据由本公司所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为

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

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和:(a)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20%;及(b)(倘董事经

由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普通决议案获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

案通过后购回的本公司股本总额(最多相等于本决议案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而上

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期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细则或任何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

回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当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有

关类别股份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行附有认购股份之权

利之本公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

碎股权或考虑到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


– AGM-4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免除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根据及按照所有适用法例,行使

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购回或同意

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而

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

列最早期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细则或任何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更改本决议

案所载之授权当日。」

(C) 「动议待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4(A)项决议案及第4(B)项决议案获通过

后,将本公司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4(B)项决议案所授权

力购回之股份总数(最多达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4(B)项决议

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10%),加

入董事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4(A)项决议案可配发及发

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股份总数。」


– AGM-5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采纳购股权计划(定义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七月二十五日的通函(「通函」)之建议修订(「建议修订」),其经修

订条款载于通函「附录三-购股权计划之建议修订」一节;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于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建议修订以及任

何上述事宜而言属必要、可取或权宜情况下签立所有关文件及

进行一切其他有关行动及事宜。」

  1. 「动议

(a) 批准及确认建议采纳服务提供商分限额(定义见通函);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于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服务提供商分限

额以及任何上述事宜而言属必要、可取或权宜情况下签立所有

关文件及进行一切其他有关行动及事宜。」

承董事会命

WAI YUEN TONG MEDICINE HOLDINGS LIMITED

(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

*

公司秘书

吴绮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宏光道39号

宏天广场31楼3101室


– AGM-6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不包括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资格之

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

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的股份转让概不受理。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

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于背页或分开填妥的转让

表格,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

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 ,代其出

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随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

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须根据表格所载之指示填妥,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

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

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于该情况下,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 ,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

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名册

排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不获接纳。

  • (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寻求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说明函件

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一内,本通告为该通

函之一部分。

  • 。如本通告之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之内容

有任何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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