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05 宾仕国际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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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通告之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本通

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B & 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宾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05)

(「本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宾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油塘高辉道7号高辉工业大厦A座11楼01室举行股东周

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

告;

2. 批准宣派及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本公

司股份(「股份」)2.5港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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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陈锦泉先生为执行董事;

(b) 田巧玲女士为执行董事;及

(c) 施鸿仁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 (「董事会」)厘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酬

金;及

5.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时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第(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

每股面值0.01港元的额外股份(包括任何自库存出售或转出的库存

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

份之类似权利,以及订立或授出或须行使上述权力的建议、协议及

购股权;

(b) 上文第(a)段所述批准将附加于董事获授的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

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及╱或购股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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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

行(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及可能出售或转让或同意

有条件出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总数,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

或(i)按照不时生效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以配发及发行股份

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行使根据

当时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可能授出或发行股份

或可获得股份的权利而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的

任何购股权;或(iv)行使本公司所发行任何现有可换股票据条款项

下的认购或转换权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的任何本公司

现有证券的认购或转换权除外,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

此限制;

(d) 在通过本决议案(a)、(b)及(c)段的情况下,谨此撤销本决议案(a)、

(b)及(c)段所述已授予董事且仍生效的任何先前类似批准;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直至以下日期(以最早发生

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所赋予的授权当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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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股」指董事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

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赋予权

利可于董事厘定的期间转换为或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

他证券(惟受限于董事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本公司适用的任何认可

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根据有关法例或

规定,而作出彼可能认为必要或合宜的例外情况或其他安排)。」

(i) 「动议:

(a) 在下文第(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

份;

(b) 上文第(a)段所述批准将是董事获授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并授权

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

价格及条款购回股份以及于有关期间内或之后提出、授出或订立可

能须行使上述权力的建议、协议及其他安排,在所有情况下均根据

适用法律及法规;

(c) 本公司根据上文第(a)段所述批准获授权于有关期间购回的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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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通过本决议案(a)、(b)及(c)段的情况下,谨此撤销本决议案(a)、

(b)及(c)段所述已授予董事且仍生效的任何先前类似批准;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直至以下日期(以最早发生

者为准)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所赋予的授权当日。」

(i) 「动议待通过上文第6(i)及6(i)项决议案后,藉加入本公司根据第6(i)项

决议案所授出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扩大根据上文第6(i)项决议案授予

董事的一般授权,惟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10%。」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之通函附录三所载对本公

司现有经修订及经重述组织章程细则之建议修订(「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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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新修订及经重述组织章程细则(已纳入建议修订,其

副本已提呈本股东周年大会,并注有「A」字样及由股东周年大会主席简

签作识别)(「新细则」),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经修订及经重述组织

章程细则;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或公司秘书作出其认为适当之所有行动、签立

及交付所有关文件、契据或文据(包括加盖本公司印章)及采取所有

关步骤,以落实建议修订及采纳新细则(包括根据开曼群岛及香港适用

法律及法规之有关规定作出有关登记及存档)。」

承董事会命

宾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及行政总裁

陈锦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地址: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油塘高辉道7号

高辉工业大厦

A座11楼01室

附注:

  1. (「上市规则」)以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刊登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bandshk.com。

  1. ,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

代其出席,并于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如多于一名代表获委任,该委任须列明各有关获委任受委代表之股份

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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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在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bandshk.com)内登载。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务请按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将表格填妥及交回。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

而定)并于会上投票。倘 阁下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的授

权将被视作撤回。

  1. (如有)或经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须于股东周年大会及╱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

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1. ,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就有关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上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

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出席上述大会

而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人士方可就有关股份投票。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

月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期间内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

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

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

  1. (惟须待本公司股

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至二

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期间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记录日

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为符合资格收取拟派发之末期股息,所有过户表

格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送抵至本公司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

期33楼3301–04室。

  1. ,董事会认同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的看法,并建议续聘罗兵咸永道会

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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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董事特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按该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此

乃遵照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及上市规则寻求本公司股东批准授出一般授权,以确保董

事具有灵活性及决定权,可在合适的情况下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于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20%的额外股份。

  1. ,以在合适

的情况下购回不超过于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最多10%

的股份。

  1. (星期五)上午七时正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

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香港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

情况」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会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bandshk.com 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hkexnews.hk 刊登公告,以通知本公司股东有关续

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陈锦泉先生、陈绍璋先生、周永江先生

及田巧玲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彭观贵先生、施鸿仁先生及钟国武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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