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80 北亚策略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ORTH ASIA STRATEGIC HOLDINGS LIMITED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北亚策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时

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

号太古广场二座

楼德事商务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

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

师报告。

2.(a)

重选(各自为独立决议案):

(i)

刘德泉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

林家威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

张一帆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iv)

干晓劲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之薪酬。

3.

续聘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

-1-

*

仅供识别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之规限下,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

证券上市规则

(「

GEM

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额外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

港元

之股份(「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库存中之任何库存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

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

(a)

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在

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

(a)

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连同本公司再出售或转让库存中之库存

股份)之股份总数(惟因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

(i)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

证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或

(i)

根据本公司之雇员购股

权或奖励计划或当时及不时采纳之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或

(iv)

根据本公司不时

生效之公司细则以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藉配发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

部分股息而发行股份除外),不得超过下列两者之总和:

(i)

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

20%

;加上

(i)

(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一项独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

议案获通过后所购回之股份总数(最多相等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

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

1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2-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透过本决议案给予本

公司董事之授权时。

「配售新股」指于本公司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

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

证、购股权或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

或于考虑根据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或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区

之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于厘定根

据上述法例或规定是否存在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其范围时所涉及之支出或延误

后,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

港元之普通股。」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

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则及规例(经不时修订)及所有在此方

面适用之法例,购回其股份;

-3-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

(a)

段所述之批准获授权于有关期间内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

10%

,而

本决议案

(a)

段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直至下列之较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根据本公司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予召开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根据本决议案授予

本公司董事的授权时。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

港元之普通股。」

6.

「动议待载于召开本大会通告之第

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根据第

项决议案

(a)

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权,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

港元之普通股(「股份」)

数目扩大至包括本公司根据第

项决议案获授之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惟该股份数目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

10%

。」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罗伟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康乐广场

怡和大厦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t

HamiltonHM11

Bermuda

-4-


附注: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

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的过户表

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

1712-1716

号舖。

2.

凡有权出席根据上述通告而召开之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受委

代表出席,并在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

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如有)副本,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前

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股东填

妥及送达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倘股东出席大会则

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4.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采取以下安排:

自愿佩戴外科口罩(务请自备口罩);

不设茶点招待;及

将不会派发纪念品。

谨此提醒股东,彼等可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作为彼等之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相关决

议案投票,而毋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张一帆女士(主席兼执行董事)、干晓劲先生(执行董

事)、徐广明先生(非执行董事);刘德泉先生、蔡青博士及林家威先生(独立非执行董

事)。

本通告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GEM

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

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通告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

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告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

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告或其所载任何陈述

产生误导。

-5-


本通告将于其登载日起计最少一连七天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内「最新上市公司

公告」一页及本公司之网站

w.nasholdings.com

内登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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