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80 北亚策略 通函:重选退任董事、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其他注册

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北亚策略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

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其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

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orth Asia Strategic Holdings Limited

*

(1)

重选退任董事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5楼

德事商务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代表委任

表格。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之指示将其填

妥,并无论如何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前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

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

本通函将于其登载日期起计最少一连七天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内「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

页及本公司之网站w.nasholdings.com内登载。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采取以下安排:

–自愿佩戴外科口罩(务请自备口罩);

–不设茶点招待;及

–将不会派发纪念品。

谨此提醒股东,彼等可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作为彼等之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

投票,而毋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仅供识别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C120915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GEM的定位,乃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的公

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有意投资的人士应了解投资于该等公司的潜在风险,并应经过审慎周详

的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由于GEM上市公司普遍为中小型公司,在GEM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于联交所主板买卖之证券

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GEM买卖的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i-

GEM

之特色


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

绪言.3

重选退任董事.4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5

责任声明.6

股东周年大会.6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表决.6

推荐意见.7

附录一–获提名重选之董事详情.8

附录二–说明函件.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6

-i-

目录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

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5楼德事商务

中心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市场系统内使用之证券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指北亚策略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GEM上市(股份代号:

8080)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GEM」指联交所GEM

「GEM上市规则」指GEM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本通

函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1-

释义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所指之附属企业

「主要股东」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GEM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或「百分比」指百分比

-2-

释义


North Asia Strategic Holdings Limited

*

董事会

执行董事

张一帆女士(主席)

干晓劲先生

非执行董事

徐广明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德泉先生

蔡青博士

林家威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t

HamiltonHM11

Bermuda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康乐广场1号

怡和大厦

16楼1618室

敬启者:

(1)

重选退任董事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在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举行之股

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该等决议案包括有关(i)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退任

董事;及(i)授予董事一般授权发行及购回股份之普通决议案。

-3-

董事会函件

*仅供识别


2.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6(2)条,董事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

空缺或作为董事会之新增成员。任何如此获委任之董事之任期仅直至本公司下次股东大

会为止,而届时将符合资格于该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因此,刘德泉先生及林家威先生

(分别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获董事会委任为董事)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退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于会上重选连任。

根据公司细则第87条,张一帆女士及干晓劲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惟彼等

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根据GEM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退任并愿意接受重选之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推荐退任董事重选之过程及讨论内容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将根据以下程序向董事会建议重选董事(包括独立非

执行董事):

i.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检讨退任董事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以及在董事

会的参与程度及表现。

i.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亦应检讨及确定退任董事是否仍然符合上述准则。若独立

非执行董事拟重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亦应评核及考虑该独立非执行董

事是否依然符合GEM上市规则所载的独立性要求。

i.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的提案向股东提出推荐建议。

提名委员会已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9条所载独立标准及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年度确

认,评估及认为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仍属独立。此外,提名委员会已评估每名退任董事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及每名退任董事于董

-4-

董事会函件


事会或董事委员会议之参与程度。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讨论后,提名委员会对每名退任

董事于董事会之参与程度及表现表示满意。因此,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退任董事

应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提呈予股东重选。

因此,董事会因应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全体退任董事(即刘德泉先生、林家威先生、

张一帆女士及干晓劲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董事。

有关董事会组成及多元化以及董事出席董事会及╱或其委员会议及股东大会纪录之更

多信息,请参阅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刊发之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

3.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在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多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以授

予董事一般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库存中之任何库存股份)

以及购回股份(惟须受限于若干特定限制)。

根据GEM上市规则,除非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作出延续,否则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授出

之一般无条件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董事相信,重新授出一般授权符合本

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故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借此(i)授予董事一般授

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占本公司于该决议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

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20%之额外股份(「发行授权」);(i)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

最多占本公司于该决议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10%之缴足

股款股份(「购回授权」);及(i)容许董事根据发行授权发行(及出售或转让库存中之库存

股份)数目相等于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数目之额外股份(「扩大授权」)。

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止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若

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则董事将获授予权力以配发、发行及

处理(或自库存转让)最多90,901,862股额外股份,及购回最多45,450,931股缴足股款股

份,分别占本公司于该等决议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

20%及10%。有关授出该等授权之相关决议案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至6项决议案。

根据GEM上市规则须寄发予股东之建议购回授权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二。说明函

件包括所有合理所需资料,让股东就应投票赞成或反对相关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5-

董事会函件


4.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就本

通函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

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遗漏任

何其他事宜,致使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5.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会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

(其中包括)(i)重选退任董事;及(i)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务请尽快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无论如何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

十时正前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

上投票。

6.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表决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47(4)条之规定,股东于股东大会作出之任何表决均须采用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惟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

手方式表决除外。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放弃表决权。

-6-

董事会函件


7.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

体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推荐股东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主席兼执行董事

张一帆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7-

董事会函件


刘德泉,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德泉先生,60岁,于二零二四年十月加入本公司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一九八七年取得香

港理工学院(现称香港理工大学)会计专业文凭。刘先生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及香港会计

师公会资深会员。彼于金融领域工作逾35年。刘先生为FairchainCapitalManagementLimited

的董事总经理兼创办人。彼于一九八七年加入FirstPacificSecuritiesLimited担任研究分析

师,并于一九八年转至CreditLyonaisSecuritiesAsia。于一九零年,刘先生加入W.I.

Car,担任香港及中国市场的机构股票销售员。于一九五年至二零六年期间,其股票销售

覆盖范围扩大至亚洲地区的巴克莱德胜亚洲有限公司、法国兴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ABN

AMROBank。于二零六年离职前,彼担任ABNAMROBank的香港╱中国股票销售主管。

随后,彼于二零六年成立对冲基金公司富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先生亦为于二零二零年成

立之FairchainCapitalManagementLimited之创办人,该公司现时已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颁发提供资产管理(第9类)牌照。刘先生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

并为提名委员会成员。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述者外,刘先生于股份中概无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彼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出任何其他职务,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最近三

年亦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

要或控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根据刘先生与本公司订立之委任书,彼之任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起为期三年,而彼须根据

公司细则于股东大会上退任及接受重选。根据上述委任书,刘先生有权获得每年480,000港元

之董事袍金,该金额乃由董事会按其所履行之职责及参考其经验及市场水平厘定。

-8-

附录一获提名重选之董事详情


林家威,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家威先生,57岁,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加入本公司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毕业于英国修咸顿

大学,持有会计及统计学士学位。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员及美国会计师协会员。林先生

现为一间投资银行之董事总经理,于投资银行方面拥有逾三十年经验,于会计及审核方面亦拥

有超过三年经验。彼亦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卓能(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131)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先生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述者外,林先生于股份中概无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彼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出任何其他职务,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最近三

年亦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

要或控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根据林先生与本公司订立之委任书,彼之任期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为期三年,而彼须

根据公司细则于股东大会上退任及接受重选。根据上述委任书,林先生有权获得每年48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该金额乃由董事会按其所履行之职责及参考其经验及市场水平厘定。

-9-

附录一获提名重选之董事详情


张一帆,执行董事

张一帆女士,44岁,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加入本公司为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

日被委任为本公司主席,其委任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再续三年。张女士毕业于上海

洋大学国际商务文凭课程。彼亦为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之成员。

除上述者外,张女士于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出任董事职务。彼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最近三年

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或控股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女士于257,003,901股份中拥有公司权益。除上文披露者外,张女

士于本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概无任何其他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根据张女士与本公司订立之服务协议,彼之任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为期三年,且须根

据公司细则于股东大会上退任及接受重选。彼有权领取每年6,192,756港元之薪金及酌情花

红。彼亦领取每年48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张女士之酬金乃由董事会按其所履行之职责及参

考市场水平厘定。

-10-

附录一获提名重选之董事详情


干晓劲,执行董事

干晓劲先生,63岁,于二零一三年二月加入本公司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获调任为执行董事。其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再续三年。彼于一九四

年十月获委任为丹枫控股有限公司(「丹枫」)董事及副行政总裁,于二零一二年十月调任非执行

董事,直至彼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辞任。丹枫(现称亚证地产有限公司)于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271)。于一九年至二零七年,干先生亦为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零

一五年十二月之前于联交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350)独立非执行董事。干先生曾参与多项

于中国及香港之大型投资发展项目之策划工作,在制造业及物业发展之投资及管理方面积累逾

三十年经验。彼亦在证券买卖、企业融资、合并及收购以及企业重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干先

生毕业于英国MidlesexUniversity,于一九八七年获颁商学士学位。干先生为本公司薪酬

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除上述者外,干先生于股份中概无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干先生于本集团附属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彼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最近三年并无于其

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

东(定义见GEM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根据干先生与本公司订立之服务协议,彼之任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为期三年,而

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股东大会上退任及接受重选。彼有权获得每年2,760,000港元之薪金及酌

情花红,彼亦获得每年48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干先生之酬金乃由董事会按其所履行之职责

及参考其经验及市场水平厘定及批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相信并无有关以上退任董事之其他事宜须股东垂注或须根据GEM上

市规则第17.50(2)(h)至(v)条之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任何资料。

-11-

附录一获提名重选之董事详情


下文为根据GEM上市规则之规定发送予股东有关以联交所作为主要上市场之公司于联交所

购回股份之说明函件。本说明函件包括所有合理所需资料使股东就应投票赞成或反对购回授权

作出知情决定。

1.

股东批准

GEM上市规则规定,一间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场之公司在联交所进行所有股份购回事

宜时,必须事先获得股东以普通决议案(可透过一般授权或就某项特定交易以特定批准之

方式)批准。

此权力只在由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持续生效:(i)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该授权时。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总额包括454,509,311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

股份。

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及在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购回额

外股份之情况下,本公司将获准在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之期间内,根据购回授权

购回最多45,450,931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0%。

3.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董事获股东授予一般授权于市场上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最

佳利益。购回股份或会使本公司及其资产之资产净值及╱或其每股份盈利有所增加,

惟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融资安排而定,且购回及以库存股份方式持有之股份可于市场上按

市场价格再出售以筹集资金,或可予转让或用作其他目的,惟须遵守GEM上市规则、公

司细则及百慕达之适用法律及法规。购回只会于董事相信购回股份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有利时进行。

-12-

附录二说明函件


4.

购回之资金

本公司只可动用根据公司细则及百慕达适用法律与法规可合法拨作该用途之资金购回股

份。本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联交所买卖规则不时规定者以外之结算方式在GEM

购回其本身股份。

与本公司于最近期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财务

状况比较,倘于建议购回期间之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

资金或负债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对董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

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负债资产水平有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况,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5.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期间每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

下:

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0.3500.248

八月0.2550.233

九月0.2500.196

十月0.2480.206

十一月0.2470.247

十二月0.2310.224

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五年:一月0.2240.224

二月0.2280.221

三月0.2400.214

四月0.2550.208

五月0.2500.210

六月0.3850.240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3600.250

-13-

附录二说明函件


6.

承诺

董事将根据GEM上市规则以及百慕达适用法律与法规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股份。本说明

函件或拟进行的股份购回均无不寻常之处。

7.

董事、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并无董事或任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定义见

GEM上市规则)目前有任何意向于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GEM上市规则)通知,彼等目前有意

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由

彼等持有之股份。

8.

收购守则

倘购回股份使某一股东所拥有之本公司投票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

增加将被视为取得投票权。因此,某一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之股东或

会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视乎该股东权益增加水平而定),并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

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性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按GEM上巿规则所定义,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SkyVirtue

HoldingsLimited(由张一帆女士全资拥有)持有约56.55%权益。倘董事悉数行使购回授

权,并假设主要股东不出售股份,则SkyVirtueHoldingsLimited之持股百分比将增加

至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约62.83%。预期该增加不会导致须按照收购守则规则26之规定

提出强制性要约。除上述者外,董事概不知悉按购回授权作出任何购回会导致收购守则

项下可能产生的任何其他后果。

倘购回授权全面行使,公众人士持有之股份数额将不会下跌至少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

25%。

9.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在GEM或以其他方式购回股份。

-14-

附录二说明函件


10.

一般资料

本公司可视乎购回股份时之市况及本集团之资本管理需要,注销该等购回股份或将之作

为库存股份持有。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等待在联交所转售之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i)促使其经

纪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以在本公司之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

股份投票;及(i)在股息或分派之情况下,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该等库存股份,并以其名

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该等股份(在各情况下均须于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之前),

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任何权利(倘该等股份以其名

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根据适用法例,该等权利将被暂停)。

-15-

附录二说明函件


North Asia Strategic Holdings Limited

*

兹通告北亚策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

香港金钟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5楼德事商务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

告。

2.(a)重选(各自为独立决议案):

(i)刘德泉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林家威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i)张一帆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iv)干晓劲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之薪酬。

3.续聘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

普通决议案

4.「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

(「GEM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额外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

-1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仅供识别


(「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库存中之任何库存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

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在有

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

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者)(连同本公司再出售或转让库存中之库存股份)之

股份总数(惟因(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i)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证券之

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或(i)根据本公司之雇员购股权或奖励计划

或当时及不时采纳之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或(iv)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

以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藉配发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而发行股份

除外),不得超过下列两者之总和:

(i)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20%;加上

(i)(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一项独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后所购回之股份总数(最多相等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

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

限届满时;及

(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透过本决议案给予本公

司董事之授权时。

-1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配售新股」指于本公司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

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

权或附有权利可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于考虑根据

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或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

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于厘定根据上述法例或规定是否

存在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其范围时所涉及之支出或延误后,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

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5.「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GEM或股份可

能上市并经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

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则及规例(经不时修订)及所有在此方面适用之法例,

购回其股份;

(b)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获授权于有关期间内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

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10%,而本决议

案(a)段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直至下列之较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根据本公司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予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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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根据本决议案授予本

公司董事的授权时。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6.「动议待载于召开本大会通告之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根据第4项决议案(a)段授予

本公司董事之一般授权,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股份」)数目扩大

至包括本公司根据第5项决议案获授之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惟该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

决议案获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10%。」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罗伟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康乐广场1号

怡和大厦

16楼1618室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House

2ChurchStret

HamiltonHM11

Bermuda

附注:

1.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

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

四)。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的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2.凡有权出席根据上述通告而召开之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受委代表出席,并

在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如有)副本,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前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

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股东填妥及送达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依愿亲自

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倘股东出席大会则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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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采取以下安排:

–自愿佩戴外科口罩(务请自备口罩);

–不设茶点招待;及

–将不会派发纪念品。

谨此提醒股东,彼等可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作为彼等之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投票,而

毋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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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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