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00 智云科技建设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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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香港智云科技建设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大新金融中心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

考虑及酌情通过本公司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a)

重选黄晧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刘家豪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姚震港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吴励妍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王大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f)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1-


3.

续聘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任期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

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段的规限下,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股

份」)或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的

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

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b)

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的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

将会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的批准予以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

(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所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

(i)

任何以股代息或根

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细则」)所规定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

的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或交换

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转换或交换权利后发行的任何股份则除

外),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

20%

;且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授出的授权亦相应受此数额限制;及

-2-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

章(一九六一年法例三(经综合及修订)(经不

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

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

权时;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的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

当时所持该等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

其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

法权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或在决定该等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规定的存在或程度时可能

涉及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受限于本决议案下文

(b)

段,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委员会」)及联交所根据委员会所施行之香港股份购回守则就此目的认

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份,且另须就此遵守委员会、联交所、公司法

的规则及规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购买的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

10%

,而该授权乃根据本决议案

(a)

段相应受到限制;及

-3-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

权时。」

6.

「动议待召开是次本公司大会的通告(「通告」)所载第

项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批

准扩大董事根据通告所载第

项决议案的授权,以包括相当于根据通告所载第

项决

议案获授的授权而购回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有关数额,惟该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

10%

(倘本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可予调整)。」

承董事会命

香港智云科技建设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黄晧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3,RegataOficePark

P.O.Box1350

GrandCayman

KY1-1108

Cayman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港湾道

海港中心

-4-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召开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

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在细则条

文的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

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有关委任须注明所委任的各受委代表涉及的股份数目及类

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如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委任

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3.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该等人士中任何一名均可亲身或委派受

委代表就有关股份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有超过一名联

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出席的此等人士中,仅就该等股份于

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4.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有权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

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5.

根据联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本通告所载之所有建议决议案之表决将以投票

方式进行。

6.

本通告所提述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7.

若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香港政府

宣布「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于香港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

举行。本公司将分别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hkzcloud.com

刊发

公告,以通知股东重新安排的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8.

本通告之中文版本仅供参考。本通告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即黄晧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及刘家

豪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姚震港先生、吴励妍女士及王大明先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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