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13 智勤控股 委任代表表格:于2025年8月22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赞成(附注4)反对(附注4)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 以及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3.(a) 重选陈美娇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
(b) 重选周红红女士为执 行董事。
(c) 重选陈忠洲先生为非 执行董事。
4.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年度的酬金。
5.授予董事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 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股份。
6.授予董事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不超过于通过本决议 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股份。
7.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无条件授权,数额相当于本公司根据 上文第(6)项决议案的一般授权购回的已发行股份数目。

CHI KAN HOLDINGS LIMITED

智勤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13)

于2025年8月22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

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

为智勤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股份」) 股

(附注2)

登记持有人,兹委任股东周年大会(定义见下文)主席或

(附注3)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

场告罗士打大厦9楼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以及按以下指示考虑及酌情通过召开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通告所载的决议案,或倘无作出指示,则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可就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上正式提呈的任何其他事项自行酌情投票:

日期:2025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5)

附注:

  1. 。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的名称应当列明。
  1. 。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有

关。

  1. ,请将「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拟委派代表的姓名及地址。该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

股东,但彼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 阁下。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1. :倘 阁下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倘 阁下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倘未有填上任

何「✔」号,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或放弃投票。 阁下的受委代表将亦有权就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而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正式提呈的任何决议案修订及╱或除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者外于大会上正式提呈的任何其他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表决或放弃投票。

  1. ,倘该委任人为公司,则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由高级职员或获正式授权的

授权人亲笔签署。

  1. 。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可委

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表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代表 阁下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代表委任表格所述

人士拟投票的股东周年大会或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有关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该委任受委代表文

书将被视为已撤销。

  1. ,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者;

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无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在上述出席人士中只有就有关股份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排

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此表决。

  1. 。有关决议案全文载于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股东周年大会有关 阁下受委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

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用作该等用途的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有关方或

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各方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该

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有关浏览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并

按上述地址邮寄至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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