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13 智勤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 KAN HOLDINGS LIMITED

智勤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9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智勤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

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9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借以处理以下事项:

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之通函所界定者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

有否修订):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合并财

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

定其薪酬。

  1. (「董事」)。

(b) 重选周红女士为执行董事。

(c) 重选陈忠洲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的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或处置本公司股本

中的额外股份(包括在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下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

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或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的证券

或附有可认购任何股份的类似权利的购股权或认股权证,并作出或授出

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 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应附加于任何其他给予董事的授权之上,并应

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

权力的要约、协议及╱或购股权;

(c) 董事于有关期间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

同意将予配发、发行或处置(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不

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除根据下列方式配发者外:

(i) 任何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如适用)或为向本公司董事、本公司

及╱或其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或当中列明的其他合资

格参与者授出或发行认购股份之购股权或购买股份之权利而于当时

采纳的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或行使任何购股权;

(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为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

部分股息而设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可换股债券╱票据或附带权利可

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本公司任何证券的条款而行使认购

或转换权利时发行的任何本公司股份,其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20%;及根据本

决议案上文(a)段的权力应相应受到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的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更新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载授权当日;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按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

有人当时持有股份的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

权证、购股权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的其他类似文据(惟受限于董事就零

碎股权或经考虑本公司适用的任何司法权区法律或本公司适用的任何

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该等限

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其程度而可能涉及的开支或延误,而作出彼等可能

视为属必要或权宜的豁除或其他安排)。」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根

据股份购回守则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联交所认可

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及按照所有适用法例以及上市规则的

情况下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可购回的股份总数,其不得超过

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的

10%,而上述批准应相应受到限制;

(c) 待本决议案上文(a)及(b)段均获通过后,撤销本决议案上文(a)及(b)段内

所述任何已授予董事且仍属有效的事先批准;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的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细则、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及修订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当日。」


  1. 「动议:

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5及6项决议案通过后,扩大董事根据本通告所载

第5项决议案获授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方式为加入根据本通告所载第6项决

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总数,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本

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智勤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卢汉光

香港,2025年7月25日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九龙

长沙湾道650号

中国船舶大厦

10楼1008及1009室

附注:

  1. (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股

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则多于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委派多于一名受委

代表,则该委任书须指明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

  1. ,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倘已递

交代表委任表格的股东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

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必须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

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送达本公司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方为有效。

  1. ,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至

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登记手续,期内不会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非登记股东必须不迟于2025

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

记手续。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

  1. ,陈美娇女士、周红女士及陈忠洲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退任董事,并符合资格且各自愿意膺选连任。上述董事的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5

年7月25日的通函(「通函」)内附录二。

  1. ,向股东寻求批准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授权根

据上巿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1.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仅于彼等认为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利益而言属适当的情况下,方会行使决议案赋予的权力购回股份。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载有

使股东在就所提呈决议案投票时能作出知情决定所需资料的说明函件载于通函附录一。

  1. ,本通告所载全部所提呈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

以上市规则所述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1. ,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就该等股份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者,惟倘多于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无论亲

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在该等出席人士中只有就有关股份在本公司股东

名册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此表决。

  1. ,倘若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悬挂八号热带气旋警告讯号

或由超强台风引致之「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预期将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

会押后,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及联交所各自的网站登载公告,以通知各股东有关押后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b) 倘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三小时或之前取消,则股东周年

大会将于情况许可下如期举行。


(c) 股东周年大会将于悬挂三号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期间

如期举行。

(d) 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于考虑自身情况后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股东决

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加倍留意及小心安全。

  1. 。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卢汉光先生、陈美娇女士及周红

女士;一名非执行董事陈忠州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赖益丰先生、陈诗敏

女士及沈岳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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