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6 天德地产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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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天德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
港九龙尖沙咀弥敦道
号国际广场
楼彩福皇宴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周年大会」),以便商议
下列事项:
1.
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
会(「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考虑及宣布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港币
0.08
元。
3.(1)
重选钟琼林先生为董事。
(2)
重选钟聪玲女士为董事。
(3)
重选谢鹏元先生为董事。
4.
重新委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其委任期为本会结束至下次股东周年
大会散会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普通决议案
考虑及酌情通过或经修订后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5.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6.(1)
动议:
(a)
于下文
(c)
段所载之规定下,依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章)(「香港《公司条例》」)第
条,批准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
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新增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并在或
需行使此等权力之情况下作出或发出售股建议、协议及优先购股权;
(b)
上文
(a)
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发出可能需于有关期间以后行使
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优先购股权;
(c)
董事会依据
(a)
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依据优先购股权
而配发者)之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总数(向股东配售新股(按下文之定义)
而配发者除外),不得超逾
(a)
通过本决议案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份,如有)总数百分之十与
(b)
(倘董事会经本公司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通过本
决议案后本公司回购其股份总数(最多相等于通过相关普通决议案日期之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百分之十)之总和。上文所述之批准亦须受此
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至下列之较早期间:
(i)
本公司下次股东周年大会散会;
(i)
依照香港《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下次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期限届满之日;
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之授
权;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或董事会于订定之期间向股东名册内指定记录日期所载之本
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按其当时持股比例配售股份之建议或发售或发
行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或优先购股权(除因董事会认为按照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
法例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例或规定,须就零碎股权或法律上或
执行上之问题作例外处理或其他安排,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可全权处理因该等例
外情况或安排而并未配发予该等原应享有配股权的本公司股东之股份);及
就本决议案中所提及的一般性授权而言,倘于本决议案通过之日的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在该日期后的任何时间被转换为较多或较少的股份数目,则「股份」应指或会
因此而作出调整的股份数目。
(2)
动议:
(a)
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
买本公司普通股;
(b)
根据上文
(a)
段批准可能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由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依据香港《公司股份回购守则》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购买本公司普通股之上限不得超逾通过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百分之十。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至下列之较早期间:
(i)
本公司下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次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之授
权。
就本决议案中所提及的一般性授权而言,倘于本决议案通过之日的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在该日期后的任何时间被转换为较多或较少的股份数目,则「股份」应指或会
因此而作出调整的股份数目。
(3)
动议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大会通告第
6(1)
项决议案
(a)
段所述有关该决议案
(c)
段
(b)
分段所
述本公司股份之本公司权力。
特别决议案
考虑及酌情通过或经修订后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7.
动议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反映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本公司通函
附录
I
所载的建议修订,并批准任何经董事会通过的补充或相关修正或改动,以及授权
任何一位董事就前述目的而采取一切所需行动。
承董事会命
天德地产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吴秀芳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于本通告之日,钟琼林先生、钟炯辉先生、钟燊南先生、钟聪玲女士、钟仲涵先生和钟振裕先
生均为执行董事;周云海先生、黄耀德先生和谢鹏元先生则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发言及投票。受委任之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在指定以点票方式表决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前(公众假期的任何
部分不计算在内)送抵本公司位于香港九龙尖沙咀弥敦道
号国际广场
楼之注册办事处或本公司之股票登记
处
─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方为有效。
2.
在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自出席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惟在此情况
下,已提交的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为已撤销。
3.
有关上述第
6(1)
项,本公司现正寻求其股东批准一般性授权,以便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条及联交所证券上
市规则配发股份。董事会目前无意按照该项批准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
4.
有关上述第
6(2)
项,本公司现正寻求批准一般性授权,以购买本公司股份。有关该事宜之通函已发送予各股东。
董事会目前无意实行该项购买。
5.
为确定有资格出席周年大会、并在会上发言及投票之股东,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起至
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任何股份在该期间内均不得进行
过户。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务须在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送抵本公司
股票登记处
─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楼
1712-1716
室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前述目的
而订定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
倘若建议之末期股息获股东于周年大会通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起至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以便确认有权获派末期股息之股东,任
何股份在该期间内均不得进行过户。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务须在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
时三十分或之前送抵本公司股票登记处
─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其地址见紧接的上一段)。建议之末期
股息经周年大会通过后,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五派付予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一(即为
确定有权获派建议之末期股息的股东而订定之记录日期)名列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6.
倘若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香港政府公布因台风或暴雨引致的「极端情况」于周年大
会之日上午八时正后之任何时间生效,则该会议将会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
htp:/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htp:/tl.etnet.com.hk/tc/ca_calendar.php
)刊登公告,以通知本公司股东重
新安排会议之详情。
7.
本通告提及的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8.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只供参考,如中英文本有任何差异,一概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