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2 WANG ON GROUP 委任代表表格: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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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与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 ||
2. | (i) 重选游育燕女士为本公司董事。 | ||
(ii) 重选陈勇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 |||
(iii)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
3. |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4. | (A) 授予本公司董事会购回不超过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总数10%之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 | ||
(B) 授予本公司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20%之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 | |||
(C) 待第4(A)及4(B)项决议案通过后,通过加入根据第4(A)项决议案授予之授 权所购回的股份数目,扩大根据第4(B)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发行、配 发及处理股份之一般授权。 |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2)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为Wang On Group Limited(宏安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股份股
(附注2)
之登记持有人,兹委任
(附注3)
大会主席或如未克出席,则委任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时十五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
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2楼花园厅A至D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大会」),并代表本人╱吾等
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按下列指示就载于召开大会通告(「通告」)之决议案投票,并如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自行酌情
投票。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签署
(附注5)
:
附注:
- 。请填上所有联名持有人之姓名。
- ;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为关于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 ,请将「大会主席或如未克出席,则委任」字句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欲委任的受委代表之
姓名及地址。如未有填上任何姓名,则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之受委代表。
- :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决议案,请于「赞成」的方格内加上「✔」号;倘 阁下拟投票反对决议案,请于「反对」的方格内加上「✔」号。如
未有于方格内加上「
✔
」号,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受委代表亦将有权就任何于大会上正式提呈(大会通告所载之决
议案以外)之决议案酌情投票。
- 。如持有人为一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或由获正式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副本,须在切实可行之情况
下尽快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大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在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持有人无异,惟
若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较先之持有人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 ,惟须代表 阁下亲自出席大会。
- ,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则委任代表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 ,请参阅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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