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2 WANG ON GROUP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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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Wang On Group Limited(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十二时十五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72号
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2楼花园厅A至D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以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事项
-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 ;
(i) 重选陈勇先生为董事;及
(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
议案: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b)段的规限下,谨此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
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根据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法律及上市
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或买卖并获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
券交易所,购回于本公司股本中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购回或同意
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份(「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以此数
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B) 「动议
(a) 在下文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
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并就
此作出、发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或其后行使有关
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
股份之证券或债券或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权,惟须遵照所有适
用法例并受其所限;
(b) 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额外授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
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内作出、发出或授出或需
于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
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债券或
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权(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
(c) 董事依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
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
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转换或其他途径)之股本总额,惟于下列
情况者则除外:
(i)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
(i) 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
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
(i) 根据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之类似安排或可认
购股份之权利而行使任何购股权;或
(iv) 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以配发股份代替
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之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a)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总数之20%;及(b)(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独立普通决议
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后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额(最多相
等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
之10%),而上述批准将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
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百慕达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向董事授出之授权时;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根据股份发售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
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
份或该类别股份之比例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本公
司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董
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
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法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后,作出其认
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C) 「动议待上述第4(A)及4(B)项决议案通过后,扩大根据上述第4(B)项决
议案授予董事并于当时生效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
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方式是在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
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之上,加
上相等于本公司自根据上述第4(A)项决议案授出一般授权起已购回
或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惟扩大后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集团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
张立基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宏光道39号
宏天广场32楼3202室
附注:
- (不包括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资格之记录
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
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已填妥之过户表格在背页或另页附上)最迟须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
- (倘该股东为
多于一股份之持有人)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不必为本公司股
东。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
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在切实可行之情况下尽快(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
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
楼,方为有效。
- ,股东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
而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则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 ,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可就有关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表决(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表决者,惟倘多于一名
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中排
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均不得表决。
- 。
- (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寻求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的说明函件载
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股东的通函附录一,本通告为其中一部分。
- 。本通告的中英文版本的内容如有任何差异或冲
突,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 、食品或饮料。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邓清河先生、游育燕女士及
Stephanie女士;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王津先生、萧锦秋先生及陈勇先生。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