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3 宏安地产 通函:致新登记股东之函件及回条 – 选择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语言版本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各位新登记股东:

选择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语言版本

为响应环保、提升与 阁下的沟通效率及节省印刷及邮递费用,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本公

司」)鼓励及建议 阁下选择于本公司网站

w.woproperties.com

阅览本公司所有日后公司通讯(「公司通讯」)(「网上

版本」)以代替收取印刷本。「公司通讯」即本公司已刊发或将予刊发以供 阁下参照或采取行动之任何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

(i)

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i)

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

告;

(i)

会议通告;

(iv)

上市文件;

(v)

通函;及

(vi)

代表委任表格。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

2.07A

2.07B

条以及遵守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请 阁下填写

及签署随附之回条(「回条」),并将其寄回或亲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倘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尚未收到 阁下已适当填妥并签署之回条或表示反对的回复,及直至 阁下

发出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予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如上述地址)或以电邮方式发送至

1243-ecom@vistra.com

前, 阁

下将被视为已同意收取所有公司通讯之网上版本,而 阁下将获寄发已在本公司网站刊载公司通讯的通知信函。

阁下可随时以邮寄方式经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如上述地址)给予本公司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以更改所有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语言版本之选择。即使 阁下已选择(或被视为已同意)阅

览所有公司通讯之网上版本,如因任何理由于阅览本公司网站登载的公司通讯时出现困难,本公司或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于收到 阁下邮寄(如上述地址)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之书面要求后,将尽快向 阁下免费寄发公

司通讯的印刷本。

敬请注意:

(i)

阁下可向本公司或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提出要求索取所有公司通讯之印刷本;及

(i)

所有公司通讯

之英文及中文网上版本亦会载列于本公司网站

w.woproperties.com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倘 阁下对本函有任何疑问,请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咨询热线

(852) 2980 1333

查询,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

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

代表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姚智文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回条

致: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代号:

经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夏悫道

远东金融中心

(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本人╱吾等希望以下列方式收取公司通讯

^

(请仅在下列其中一个空格内划上「

」号)

仅阅览所有日后在本公司网站

(w.woproperties.com)

登载之公司通讯(「网上版本」),以代替收取印刷本,并收取已在本公司网站登载公司通讯之通知信

函;或

电邮地址:

(请以英文正楷填写电邮地址,有关电邮地址将仅用作收取

(i)

已登载公司通讯于本公司网站的电邮通知,以及

(i)

本公司日后以电子形式发布的所有可供

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

。如未有提供电邮地址或 阁下提供之电邮地址并非有效且可用,我们将透过邮寄方式按 阁下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所示之地

址向 阁下寄发

(i)

已登载公司通讯于本公司网站的通知信函印刷本,以及

(i)

所有日后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印刷本。)

仅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英文印刷本;或

仅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中文印刷本;或

同时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之英文及中文印刷本。

登记股东姓名:

联络电话号码:

地址:

签名:

日期:

附注:

1.

请 阁下填妥所有资料。倘未有在任何一个空格或在超过一个空格划上「

」号,或任何签名及其他内容填写错误,本公司保留权利将本回条视为无效。

2.

倘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前尚未收到本回条或回复, 阁下将被视为已同意收取所有公司通讯之网上版本。 阁下日后将获寄发有关公司通讯已在本公司网站登载之

通知。

3.

选择浏览在本公司网站登载之公司通讯网上版本以代替收取印刷本后, 阁下已明示同意放弃收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权利。

4.

如属联名股东,则本回条须由就有关联名持股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股东签署,方为有效。

5.

上述指示适用于所有日后发送予 阁下之公司通讯,直至 阁下以邮寄方式向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发出合理

时间的预先书面通知,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6.

阁下可于任何时间以邮寄方式向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如上文附注

所述)发出合理时间的事先书面通知,或电邮至

1243-ecom@vistra.com

以更改公司通讯之收取方式及╱或

语言版本之选择。

7.

为免存疑,本公司概不接受于本回条上书写之任何其他特别指示。

8.

倘 阁下对本回条有任何疑问,请致电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咨询热线

(852) 2980 1333

查询,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

公司通讯指由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

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独立核数师报告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

(i)

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

(i)

会议通告;

(iv)

上市文件;

(v)

通函;及

(vi)

代表委任表格。#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是指本公司寻求股东指示后就作为本公司股东如何行使其权利或选择而发出之任何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与股息支付有关之选择表格、与供股或公开

发售有关之额外申请表格、公开发售下之既定配额申请表格、与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有关之接纳表格,以及与供股有关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i)

本声明所指之「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

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赋予「个人资料」之相同涵义。

(i)

阁下乃基于自愿性质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倘 阁下并无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收取本公司之公司通讯及╱或送递该等公司通讯及其他指示的方式及语言

版本。

(i)

本公司可就任何指定用途将 阁下之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予其附属公司、其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并将在必要期间内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录用

途。

(iv)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之规定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之个人资料。任何查阅及╱或更正 阁下个人资料之要求均须透过书面方式向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地址如上文附注

所述)。

Please cut the mailing label and stick this on an envelope to return

this Reply Form to us.

No postage stamp is required for local mailing in Hong Kong.

当 阁下寄回此回条时,请将此邮寄标签剪贴于信封上。

如在本港投寄, 阁下无需支付邮费或贴上邮票。

Mailing Label

邮寄标签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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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便回邮号码:

10 GPO

Hong Kong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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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沿虚线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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