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2 WANG ON GROUP 通函: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

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Wang On Group Limited(宏安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

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

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

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仅供识别

本封页所用词汇具有本通函所界定者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十二时十五分假座香港九龙

尖沙咀东部么地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2楼花园厅A至D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根据随附之代表

委任表格所列印之指示,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及在切实可行之情况下尽快交回

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

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而

在该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提供礼品、食品或饮料。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2)

建议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

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重选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推荐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7. 特别需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录一 —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 建议重选之董事之履历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GM-1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二年宏安

购股权计划」

指本公司根据股东在二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举

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决议案采纳之现有

购股权计划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

午十二时十五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

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2楼花园厅A至D室

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

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i)授出股份

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及(i)重选董事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Wang On Group Limited(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

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1222)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释 义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所载召开股东周年

大会的通告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份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

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授出该授

权之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总数20%之额外股份(包括出售

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购股权」指授予或将授予合资格人士的购股权,以 认购二零

二年宏安购股权计划项下的股份

「股份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

件授权,以购回不超过于授出该授权之相关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总数10%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释 义

「附属公司」指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之界定,本公司目

前之附属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2)

执行董事:

邓清河先生,GBS,太平绅士(主席)

游育燕女士(副主席)

Stephanie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津先生,BS,MBE,太平绅士

萧锦秋先生

陈勇先生,SBS,太平绅士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宏光道39号

宏天广场32楼3202室

敬启者:

建议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

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

的若干普通决议案的资料,其中包括(i)授出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及(i)

重选董事,并于股东周年大会就该等事宜的相关普通决议案寻求 阁下批准。


董事会函件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在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i)

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股份(即

不超过2,833,339,388股份)之一般授权(「二零二四年一般授权」);及(i)购回最多

不超过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即不超过1,416,669,694

股份)之一般授权(「二零二四年购回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二零二四年一般授权及二零二四年购回授权将于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为便于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日后配发、发行及购回股份,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向董事授予以下授权:

(a) 股份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超过于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20%之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

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即2,833,339,388股),基准为现有已发行股份总

数(即14,166,696,942股)于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维持不变;

(b) 股份购回授权,以于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

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不超过于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10%之股份(即1,416,669,694股),

基准为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即14,166,696,942股)于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维持不变;及

(c) 待上述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的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后,将根

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加至股份发

行授权的方式扩大股份发行授权。

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将继续有效,直至股东周年大会后将举行的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4(A)及4(B)号建议普通

决议案所提述的任何较早日期为止。就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而言,董事

谨此告悉,彼等现时并无计划根据新发行授权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包括自库存

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说明函件,当中载有所有

合理所需之资料,以便彼等能够就是否投票支持或反对授予股份购回授权作出

知情决定。上市规则规定有关股份购回授权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3. 重选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包括六名董事,执行董事为邓清河先生、游育

燕女士(「游女士」)及Stephanie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津先生、萧锦秋先生及

陈勇先生(「陈先生」)。

根据公司细则第84(1)条之规定,游女士及陈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

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根据上市规则所载的规定,

上述董事的履历详情于本通函附录二披露。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经参考本公司多元化政策及提名政策

审阅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作出的确认及披露、资历、技能及经验、投入的时间及

贡献后,向董事会提名游女士及陈先生,以向股东推荐彼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

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评估及审阅陈先生独立性之书面确认

书。于任期内,陈先生就有关本集团表现、政策及资源的事宜提出独立、具建设

性及知情的意见。彼已投入足够时间履行其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并在出

席本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董事委员会议方面表现良好。此外,彼与本公司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并无涉及任何会干扰其

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或情况。

董事会经考虑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后,建议上述董事(即游女士及陈先生)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彼等各自于董事会议及提名委员会议(如适

用)上就有关彼等提名的决议案放弃投票。邓清河先生及Stephanie女士(分别为游

女士的配偶及儿媳)已于董事会议及提名委员会议(如适用)上就游女士的提

名决议案放弃投票。

任何股东如欲提名人士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董事,必须于本公司香港主

要营业地点向公司秘书递交相关资料,地址为香港九龙九龙湾宏光道39号宏天

广场32楼3202室,其中载有(i)其对候选人之书面提名;(i)获提名候选人签署的愿

意参选董事的书面通知;及(i)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由本公司刊发的有

关提名候选人的履历详情。倘于本通函付印后收到股东根据公司细则发出之有


董事会函件

关提呈他人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董事之有效通知,本公司将发出补充通函,以

告知股东所提呈之额外候选人之资料。

4.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i)授出股份发行授

权及股份购回授权;及(i)重选董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

AGM-5页。

董事并不知悉任何股东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票。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条及╱或公司细则,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所有提呈决议案均将以书

面点票方式表决,而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之

方式,于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内分别刊登书面点票结果公布。

本通函随附供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

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根据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

列印之指示,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及在切实可行之情况下尽快交回本公司于香

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

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

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

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以本公司名义登记的库存股份(如有)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无投票权。为免

生疑问,就上市规则而言,待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及╱或透过中央结算系统转让

的库存股份(如有)不附带任何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5.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规定提供

有关本集团资料之详情。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

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及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且无遗漏任

何其他事宜,致使其中或本通函所载任何内容有所误导。


董事会函件

6.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i)授出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及(i)重选董事均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故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之决议案。

7. 特别需要

倘 阁下就参与股东周年大会有任何特别要求或特别需要,请于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三日或之前透过电邮pr@wangon.com 或电话拨打(852) 2312 8288联络本

公司。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邓清河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 I-1 –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考虑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提呈有关股份购回授权的决议案所需之资料。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4,166,696,942股及本公司并无持

有任何库存股份。概无根据二零二年宏安购股权计划授出之尚未行使购股权、

可换股票据或附带权利可认购任何股份的购股权。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于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本公司并无╱将不会进一步发行及╱或购回股份,

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最多1,416,669,694股份(相当于股份购回授

权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10%)。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i)注销已购回的股份及╱或(i)

将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持有,惟须视乎市况及本公司于购回股份的相关时间

的资本管理需要而定。倘本公司持有库存股份,则库存股份的任何转售须根据上

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律及法规进行。

2. 购回股份之原因

董事认为,取得股东之一般授权让董事可于市场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最佳利益。购回股份可提升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视乎当

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且只会在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将使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获益时方会进行。

3. 购回股份之资金

本公司必须完全以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细则、百慕达法例及其

他适用法例可合法作该项用途之本公司可动用之现金流或营运资金购回股份。

倘股份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之任何时间获悉数行使,相对本公司截至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

而言,其将不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 I-2 –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倘行使股份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则董事不会建议行使。

  1. 、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概无董事或任何彼等之紧密联系人现

时有意在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之情况下,根据股份购

回授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明其现时有意在股东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批准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已承诺不会

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有之任何股份。

5. 董事承诺及确认

董事将会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细则以及百慕达适用

法例(在该等规定适用的情况下)依照股份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作出回购。董

事亦确认,本说明函件及股份购回授权均无出现任何异常。

6. 购回股份情况

本公司购回的股份可由董事决定注销或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惟须视乎

购回股份时的市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要而定。

对于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在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本公司应当(i)

促使其经纪不得向中央结算系统发出任何指示,要求其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

的库存股份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自中央结算系

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予以注销,在每种情

况下均应在股息或分红的记录日期之前完成;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本公司

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为库存

股份,则有关股东权利或权益将依照相关法律暂停。

7. 收购守则之影响

若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会导致任何股东在本公司之投票

权比例权益增加,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有关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


– I-3 –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将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

权(视乎增加幅度而定),及可能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作出强制收购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本公司主席兼控股东邓

清河先生连同其联系人于6,063,896,772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42.80%)中拥有权益或被视为拥有权益。就说明目的而言,倘董事应根据股份购

回授权全面行使购回股份的权力,且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其他变动,邓清河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士的持股情况将增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7.55%,导致须

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并不知悉根据股份购回授权作出的任何购回会产

生收购守则项下的任何后果。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购回日期之间并无发

行股份,则全部或部分行使股份购回授权将导致公众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少于25%(即

联交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董事无意行使股份购回授权以致公众人士所持本公

司股本总额减至少于可能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规定最低百分比的25%或触发根

据收购守则作出强制要约之责任。

8. 本公司进行之股份购回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最近六个月并无购回任何

本公司股份(不论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


– I-4 –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9. 股价

下表列示股份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12个月内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

价格如下:

每股

月份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300.026

八月0.0290.026

九月0.0280.018

十月0.0330.020

十一月0.0210.018

十二月0.0270.019

二零二五年

一月0.0250.020

二月0.0230.020

三月0.0260.020

四月0.0260.021

五月0.0240.020

六月0.0240.021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0.0250.020


– I-1 –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董事之履历详情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愿意膺选连任的董事的履历详情载列

如下:

执行董事

游育燕女士(「游女士」),六十三岁,本集团创办人之一,自一九三年十一

月起为本公司副主席。彼亦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成

员。游女士负责本集团之整体人力资源及行政工作。彼于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工

作方面累积逾三十年丰富经验。彼为本公司控股东。游女士为本公司主席邓清

河先生(「邓先生」)之妻子以及分别为本公司高级管理层邓灏康先生(即执行董事

Stephanie女士之配偶)及邓蕙敏女士之母亲。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本通函披露者外,游女士与任何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概无其他关连,亦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游女士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

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

他董事职位,亦无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在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

何其他职位。

根据本公司与游女士所订立并无固定任期但可藉发出六个月通知终止而毋

须赔偿(法定赔偿除外)之服务合约,彼可获年薪约为5.0百万港元。彼亦可获花红

及其他福利,惟须由董事会根据其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之职务作为参考而酌情

厘定。游女士之任期亦受到公司细则所订于本公司任何其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

值退任及膺选连任的规限。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游女士连同其联系人于合共6,063,896,772股份中拥

有权益,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约42.80%,

当中28,026,300股份为个人权益、1,045,941,645股份由其配偶邓先生持有以及

4,989,928,827股份由邓氏家族信托(其中游女士为受益人)持有。除上文所披露

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彼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

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资料或任何涉及游女士之事项须根据上市规

则第13.51(2)(h)至13.51(2)(v)条项下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亦不知悉任何其他

有关游女士膺选连任之建议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


– I-2 –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董事之履历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勇先生(「陈先生」),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五十五岁,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加

入本集团,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

委员会成员。彼为一名注册社工及新界社团联会长。自二零二年起,彼亦担

任新界社团联会社会服务基金之董事。陈先生出任多项公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代表、第七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及为香港民主建港协进联盟副主席。陈先生

持有香港城市大学士学位、清华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研究深造文凭及香港中

文大学法律与公共事务硕士学位。陈先生于二零一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二零二四年七月获颁银紫荆星章。陈先生为名科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前称为智易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00,其股份于联交所GEM上

市及买卖)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36,其股份

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本通函披露者外,陈先生与任何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概无其他关连,亦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陈先生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上

市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亦无在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担任

任何其他职位。陈先生已确认(i)就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所述各项因素而言,

彼属独立人士;(i)彼过往或现时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拥有财务或

其他权益,亦无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及(i)

于获委任时并无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根据本公司与陈先生所订立之委任函,彼之委任须遵守公司细则之规定,

且亦须于本公司任何其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陈先生可收取

董事袍金每年120,000港元,另加每年30,000港元袍金,该金额乃参考其担任本公

司审核委员会成员之职务而厘定。该袍金按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务作为

参考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资料或任何涉及陈先生之事项须根据上市规

则第13.51(2)(h)至13.51(2)(v)条项下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亦不知悉任何其他

有关陈先生膺选连任之建议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


– AGM-1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Wang On Group Limited(宏安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十二时十五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

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2楼花园厅A至D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

以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事项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i) 重选陈勇先生为董事;及

(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

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b)段的规限下,谨此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

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根据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

法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行使本公

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


– AGM-2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可能上市或买卖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

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于本公司股本

中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购回或

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10%,而

上述批准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

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B) 「动议

(a) 在下文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

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

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任

何库存股份),并就此作出、发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于

有关期间或其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

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债券或购股权)

及交换或转换权,惟须遵照所有适用法例并受其所限;

(b) 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额外授予董事任何其他授权,

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内作出、发

出或授出或需于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有关权


– AGM-3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

换为股份之证券或债券或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权(定义见

本决议案下文);

(c) 董事依据上文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或以其他

方式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

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转换或其他途径)之股

本总额,惟于下列情况者则除外:

(i)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

(i) 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

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

(i) 根据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

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之类

似安排或可认购股份之权利而行使任何购股权;或

(iv) 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以配发股份

代替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之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a)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总数之20%;及(b)(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独

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后购回之本公司

股本总额(最多相等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将以此数额为

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

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 AGM-4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百慕达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本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之授权时;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根据股份发售向于指定记录日

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

时持有该等股份或该类别股份之比例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

权、认股权证或本公司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

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

何香港以外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法律

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后,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

免或其他安排)。」

(C) 「动议待上述第4(A)及4(B)项决议案通过后,扩大根据上述第4(B)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并于当时生效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

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方式是在董事根据该一

般授权可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

总数之上,加上相等于本公司自根据上述第4(A)项决议案授出一

般授权起已购回或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惟扩大后之数额不得超

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

之10%。」

承董事会命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

张立基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 AGM-5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宏光道39号

宏天广场32楼3202室

附注:

  1. (不包括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资格之

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

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

间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

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已填妥之过户表格在背页或

另页附上)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

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

  1. (倘该股

东为多于一股份之持有人)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不必为

本公司股东。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

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在切实可行之情况下尽快(惟无论如何最迟

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

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股东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

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则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

论。

  1. ,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可就有关股份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表决(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表决者,惟倘

多于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则于本公司

股东名册中排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均不得表决。

  1. (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寻求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的说明函

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股东的通函附录一,本通告为其中

一部分。

  1. 。本通告的中英文版本的内容如有任何差异

或冲突,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 、食品或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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