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3 宏安地产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

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

楼花园厅

A

D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

会」),以处理以下事务:

普通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之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会报告以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2. (i)

重选程德韵女士为董事;及

(i)

重选姚智文先生为董事;

(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

通决议案:

4.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不

时修订之一切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规

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或

买卖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购回或同意

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10%

,而上述批

准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

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

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权力时。」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

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转拨任何库存股

份),并就此作出、发出或授予将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或其后

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

及证券或可换股债权证或购股权)及交换权或转换权,惟须遵照

所有适用法例并受其所限;

(b)

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之批准可附加于董事获授予的任何其他权

力,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发出或授予可能需要于有

关期间内或之后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

债券、认股权证及证券或可换股债权证或购股权)及交换权或转

换权;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

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不论根据购股权、转换权或其他途径)之股份总数,惟根据下

列情况外:

(i)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


(i)

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换股证券之条款

行使认购或转换权;

(i)

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

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收购

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排而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

(iv)

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以配发股份代替

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和:

(a)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20%

;及

(b)

(倘董事获本公司

股东通过独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购

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额(最多相当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10%

),而上述批准以此数

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

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百慕达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权力时;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

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该类

别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行附有认购股份之权利之本公

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香港

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

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

排)。」

(C)

「动议待上述第

4(A)

及第

4(B)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述第

4(B)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并于当时可有效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

行及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方式是在董事根据该一般

授权可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之

上,加上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

4(A)

项决议案授出一般授权而购

回或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惟该经扩大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10%

。」

承董事会命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姚智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

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宏光道

宏天广场

附注:

1.

确定股东(库存股份持有人除外,如有)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之记录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

登记股份过户。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已填妥之过户表格在背页或另页附上)最

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

户及转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进行登记。

2.

有权出席开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有关股东持有

超过一股份)以上之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

文件之经核证副本,须于可行情况下尽快且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之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撤回论。


5.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可(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于一名该等联名

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就该等股份排

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均不予接纳。

6.

以上全部决议案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7.

有关第

4(A)

项决议案(载于本通告)寻求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一(本通告为其中一部份)。

8.

本通告之中文本乃翻译自英文本。本通告中英文本内容如有歧义或冲突,概以英

文本为准。

9.

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提供礼品、食品或饮料。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邓灏康先生、程德韵女士及

姚智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永森先生、宋梓华先生及陈浩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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