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3 宏安地产 通函: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所有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股份出售或转让,应
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出售或转让之银行、持牌
证券交易商、买主或承让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建议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
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
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
楼花园厅
A
至
D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
第
AGM-1
至
AGM-5
页。
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
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在可行之情况下尽快交回本公司位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
票,而在该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回论。
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提供礼品、食品或饮料。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4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5
3.
重选董事
.6
4.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责任声明
.8
6.
推荐建议
.8
7.
特别需要
.8
附录一 —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I-1
附录二 — 建议重选之董事之履历详情
.I-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1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
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
号千
禧新世界香港酒店
楼花园厅
A
至
D
室举行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大会通告载
于本通函第
AGM-1
至
AGM-5
页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于
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
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
若干资料以供载入本通函而言之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AGM-1
至
AGM-5
页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
0.001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授予该授权之相关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总数
20%
之额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转拨任何库
存股份)
「购股权」指根据购股权计划授予或将授予有权人士之购股
权,以供认购股份
「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根据股东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举行之股
东周年大会上获通过之决议案采纳之现有购股权
计划
释 义
「股份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
权,以购回不超过于授予该授权之相关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
10%
之股份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根据香港法例第
章公司条例赋予之涵义,本公
司目前之附属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宏安」指
Wang On Group Limited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
*
,于
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
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及为持有本公司
75%
股权之本公司控股东及控股公司
「
%
」指百分比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邓灏康先生(行政总裁)
程德韵女士
姚智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永森先生
宋梓华先生
陈浩华博士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宏光道
号
宏天广场
楼
室
敬启者:
建议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
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有关若干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提呈之普通决议案(其中包括)
(i)
授出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及
(i)
重选董事
之资料,并寻求 阁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有关该等事宜之相关普通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权
(i)
配
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20%
之股份(即不超
过
3,040,000,000
股份)之一般授权(「二零二四年一般授权」);及
(i)
购回不超过于二
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之股份(即不超过
1,520,000,000
股份)
之一般授权(「二零二四年购回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二零二四年一般授权及二零二四年购回授权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
为方便日后董事代表本公司配发、发行及购回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
普通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向董事授出:
(a)
股份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或处理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拨任何库存
股份),股数不超过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总数之
20%
(即不超过
3,040,000,000
股份),前提是以现有已发行
股份总数(即
15,200,000,000
股份)于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维持不变为基
准;
(b)
股份购回授权以于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
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股数不超过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10%
(即不超过
1,520,000,000
股
股份),前提是以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即
15,200,000,000
股份)于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维持不变为基准;及
(c)
待通过前述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后,藉加入根据
股份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扩大股份发行授
权。
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将继续有效,直至股东周年大会后举行之下一
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
4(A)
及第
4(B)
项拟提呈之
普通决议案所指之任何较早日期。就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而言,董事谨此
表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根据股份发行授权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出售或转拨任何库存
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发送一份说明函件,当中载有所有合理
需要之资料,使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上市规
则规定关于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3.
重选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董事会由以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
邓灏康先生(行政总裁)
程德韵女士
姚智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永森先生
宋梓华先生
陈浩华博士
根据公司细则第
83(2)
条,姚智文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举行之本公司
上届股东周年大会后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获董事会委任,任期至彼获委任后本公
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且合资格膺选连任。彼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根据公司细则第
84(1)
条,程德韵女士及李永森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
退任。程德韵女士符合资格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李永森先生已通知董事会,彼有意投放更多时间于个人事务,将不会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膺选连任,因此将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起生效。于
彼退任后,彼亦将不再担任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各自之成员。李永森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
见分歧,亦无有关彼退任的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或联交所垂注。
鉴于李永森先生退任将导致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及审核委员会成员人
数少于上市规则第
3.10(1)
条及第
3.21
条之规定,故本公司正在物色合适人选以填补
李永森先生退任产生之空缺,并将根据上市规则第
3.11
及
3.23
条之规定,于三个月内
完成。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作出进一步公告。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及检讨董事会之架构及组成、董事所作出之确认及披露、以
及退任董事之资历、技能、经验及贡献,并已参考本公司之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提名
政策,建议重选上述退任董事为董事会成员。因此,董事会经考虑提名委员会之提名
后,建议上述董事(即程德韵女士及姚智文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彼等
各自已于董事会议及提名委员会议(如适用)上就有关其提名之决议案放弃投
票。
上述董事之履历详情简要已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于本通函附录二披露。
任何股东如拟提名他人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董事,务请将提名文件,包括
(i)
其有关候选人之书面提名;
(i)
该获提名候选人签署之书面通知,表明愿意参选
董事;及
(i)
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所规定供本公司刊发之该获提名候选人之履历
资料,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主要营业地点之公司秘书,地址为香港九龙九龙湾宏光道
号宏天广场
楼
室。倘于本通函付印后收到股东根据公司细则发出提呈他人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董事之有效通知,本公司将发出补充通函,通知股东所建议
之额外候选人详情。
4.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有关
(i)
授出股份发行
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及
(i)
重选董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AGM-1
至
AGM-5
页。
董事并不知悉任何股东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票。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及╱或公司细则,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提呈之所有决议案均将以投
票方式表决,而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按上市规则第
13.39(5)
条规定之方
式,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内刊登投票结果公布。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随附供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
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根据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印备之指示,
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于切实可行之情况下尽快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
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
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
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
回论。
库存股份(如有及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并无投票权。为免生
疑问,就上市规则而言,待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及╱或经中央结算系统转拨的库存
股份(如有)亦不得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任何投票权。
5.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愿就此共同及个别
对本通函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
通函所载资料于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不具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其
他事宜,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6.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
(i)
授出股份发行授权及股份购回授权;及
(i)
重选董事均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故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之决议
案。
7.
特别需要
倘 阁下就参与股东周年大会有任何特别要求或特别需要,请于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三日或之前透过电邮
pr@woproperties.com
或电话
(852) 2312 8288
联络本公司。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邓灏康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I – 1
本附录为一份说明函件,乃按上市规则之规定向 阁下提供所需之资料,以供
考虑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股份购回授权的决议案。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5,200,000,000
股且本公司并无持有
任何库存股份。概无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尚未行使购股权或任何附带权利可认购
任何股份之可换股票据或购股权。
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由最后实际可行
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并无╱不会进一步发行及╱或购回股份,则本公司
将获准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1,520,000,000
股份,相当于通过股份购回授权
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倘本公司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可
(i)
注销所购回股份及╱或
(i)
视乎购回股份时的市况及本公司之资本管理需要,将该等股份持有作为库存股
份。倘本公司持有库存股份,则转售任何库存股份均须遵守上市规则及百慕达之适
用法律及规例进行。
2.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取得股东之一般授权可让董事于市场上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之最佳利益。购回股份可提升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视乎当时市况
及资金安排而定),且仅会在董事认为进行有关购回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情
况下方会进行。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I – 2
3.
购回股份之资金
本公司必须完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细则、百慕达法例及其他适用法例
规定可合法作该项用途之可动用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贷款购回股份。
相较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所载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而言,倘股份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之任何时间获全面行
使,将不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倘行使股份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董事则不会建议行使股份购回授权。
4.
董事、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深知,董事或任何彼等之紧密联系人现时无
意在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之情况下,根据股份购回授权向
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其现时有意在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批准授出股份购回授权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
其持有之任何股份。
5.
董事承诺及确认
董事将会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细则以及适用之百慕达法
例,在适当情况下,依照股份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回购。董事已确认附录一
所载说明函件及股份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I – 3
6.
购回股份的地位
本公司购回的股份可由董事决定由本公司注销或作为库存股份持有,惟须视
乎购回时的市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求而定。
就任何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
(i)
促使其经纪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使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寄存于中央结
算系统的库存股份投票;及
(i)
就股息或分派而言,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
并以其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在各情况下,均在股息或分
派的记录日期前,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任何权
利,从而导致倘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根据适用法律,该等权利
将被暂停。
7.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会导致股东在本公司之投票权之权
益比例增加,而就收购守则规则
而言,该等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
东或一致行动之多名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将可取得或巩固在本公司之控制权(视
乎增幅而定),并可能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及
作出强制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深知及确信,
(i)
宏安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
Wang
On Enterprises (BVI) Limited
及
Earnest Spot Limited
拥有或被视作拥有本公司现有已
发行股本
75.0%
之权益;及
(i)
宏安主席邓清河先生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
守则)共同持有宏安约
42.8%
之权益,故彼及其联系人亦被视作拥有宏安在本公司之
75.0%
股权。倘董事根据股份购回授权全面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任何宏安、邓清河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之持股量将增加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83.3%
。该增加不会
导致因根据股份购回授权购入股份而须根据收购守则第
条提出强制收购。
附录一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I – 4
假设由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购回日期概无发行股份,行使股份购回授权(不论
全部或部分行使),将导致少于
25%
之已发行股份(即联交所规定之最低百分比)由
公众人士持有。倘行使股份购回授权将导致公众人士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减至少于
25%
,从而可能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有关规定之最低百分比,则董事无意行使股份
购回授权。
8.
本公司进行之股份购回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并无于联交所或
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本公司任何股份。
9.
股价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份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
如下:
每股份价格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0.0420.037
八月
0.0400.034
九月
0.0390.033
十月
0.0560.036
十一月
0.0410.037
十二月
0.0400.035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0390.031
二月
0.0390.034
三月
0.0380.034
四月
0.0360.030
五月
0.0340.030
六月
0.0380.031
七月(截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0340.031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董事之履历详情
I – 1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并符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之履历
详情如下:
执行董事
程德韵女士(「程女士」),
岁,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
事。彼亦获委任为本公司常务委员会成员。程女士目前为本集团物业发展部总经理
及负责本集团之销售及市场推广。彼于香港科技大学取得工商管理(企业营销及管
理)学士学位并于香港大学取得理科硕士(房地产)。彼于香港房地产业拥有逾二十
年经验。于二零一六年加入本集团前,程女士已早于二零八年加入宏安并担任宏
安之助理总经理(销售及市场推广)。程女士亦为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
根据本公司与程女士订立之服务协议(可透过发出六个月之书面通知终止),
彼须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于本公司任何其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
任。彼有权收取约
2.1
百万港元固定年薪连同酌情表现花红。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程女士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
股东概无任何其他关系。此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程女士并无拥有按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股份权益,且程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
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出任何董事职务。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13.51(2)(v)
条之任何条文规
定而须予披露之资料,或任何程女士涉及╱曾涉及之事项须予以披露,董事亦不知
悉任何其他有关程女士重选连任而须提请股东垂注之事项。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董事之履历详情
I – 2
执行董事
姚智文先生(「姚先生」),
岁,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彼亦获委任为本公司常务委员会成员。姚先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获委任
为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兼授权代表。姚先生目前为本公司之首席财务官,负责财务管
理、合规监管及投资者关系。姚先生获得香港理工大学会计文学士学位。彼为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员。在加入本集团前,姚先生曾
于一间上市物业发展商担任首席财务官长达
年,并曾担任毕马威中国之审计合伙
人,拥有逾
年为上市公司及跨国公司提供审计及咨询服务的经验。姚先生亦为本
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
根据本公司与姚先生订立之服务协议(并无固定任期,惟可透过发出六个月之
书面通知终止),彼须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于本公司任何其后股东周年大会上
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且彼有权收取约
2.1
百万港元固定年薪连同酌情表现花红。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姚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
股东概无任何其他关系。此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姚先生并无拥有按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股份权益,且姚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
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出任何董事职务。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13.51(2)(v)
条之任何条文规
定而须予披露之资料,或任何姚先生涉及╱曾涉及之事项须予以披露,董事亦不知
悉任何其他有关姚先生重选连任而须提请股东垂注之事项。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1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
号千禧新
世界香港酒店
楼花园厅
A
至
D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
事务:
普通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之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会报告以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2. (i)
重选程德韵女士为董事;及
(i)
重选姚智文先生为董事;
(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
决议案:
4.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
不时修订之一切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
市或买卖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
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股
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2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购回或同
意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10%
,而上
述批准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
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百慕达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规定本公
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
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权力时。」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
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转拨任何库
存股份),并就此作出、发出或授予将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
或其后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
认股权证及证券或可换股债权证或购股权)及交换权或转换
权,惟须遵照所有适用法例并受其所限;
(b)
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之批准可附加于董事获授予的任何其他权
力,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发出或授予可能需要于有
关期间内或之后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
括债券、认股权证及证券或可换股债权证或购股权)及交换权
或转换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3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
式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
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转换权或其他途径)之股份总数,惟根
据下列情况外:
(i)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
(i)
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换股证券之条
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
(i)
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
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
收购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排而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
(iv)
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以配发股份代
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和:
(a)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20%
;及
(b)
(倘董事获本公
司股东通过独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
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额(最多相当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
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10%
),而上述批准以
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
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4
(i)
百慕达法例或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
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权力时;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
该类别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行附有认购股份之权利
之本公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
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
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
豁免或其他安排)。」
(C)
「动议待上述第
4(A)
及第
4(B)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述第
4(B)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并于当时可有效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
行及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方式是在董事根据该一般
授权可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
之上,加上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
4(A)
项决议案授出一般授权而
购回或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惟该经扩大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10%
。」
承董事会命
WANG ON PROPERTIES LIMITED
宏安地产有限公司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姚智文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5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宏光道
号
宏天广场
楼
室
附注:
1.
确定股东(库存股份持有人除外,如有)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
十九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厘定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已填妥之过户表格在背页或另页附上)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
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进行登记。
2.
有权出席开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有关股东持有超过一股
股份)以上之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核
证副本,须于可行情况下尽快且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之指定
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转让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
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撤回论。
5.
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可(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多于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人士方有权投票,
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均不予接纳。
6.
以上全部决议案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7.
有关第
4(A)
项决议案(载于本通告)寻求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一(本通告为其中一部份)。
8.
本通告之中文本乃翻译自英文本。本通告中英文本内容如有歧义或冲突,概以英文本为
准。
9.
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提供礼品、食品或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