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49 中国农产品交易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
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
)
CHINA AGRI-PRODUCTS EXCHANGE LIMITED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
China Agri-Products Exchange Limited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四十五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
号千禧
新世界香港酒店
楼花园厅
A
至
D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i)
重选以下退任董事(各自为一项独立决议案)﹕
A.
重选邓清河先生为董事;
B.
重选黄家杰先生为董事;
C.
重选王炳源先生为董事;
(i)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薪酬。
3.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
案下文)内依照一切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分配、
出售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0.01
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包括
从库存中销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并作出、发行或授出于有关期间或之后
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票
据、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债权证或购股权)及交换权或转换权;
(b)
本决议案
(a)
段所述之批准须附加于董事获赋予之任何其他授权,并且授权董事
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发行或授予将要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内或之后行使该等权
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票据、可转换为股份之证
券或债权证或购股权)及交换权或转换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授出、分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
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授出、分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
论根据购股权、转换权或其他途径)之股份总数,惟于下列情况而配发者则除
外:
(i)
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或
(i)
行使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或
(i)
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以配发股
份代替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之其他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
换权,
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之总和:
(a)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总数之
20%
;及
(b)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股东」)另行通过普通决议
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所购回本公司股本总额(最多占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10%
),而上述批准
须相应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期。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
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或其类别发售股份或发
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本公司其他证券以赋予认购股份之权利(惟董事有
权就零碎股权或于考虑于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
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
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段之规限下,遵照并依照一切适用法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
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
(c)
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因本决议案
(a)
段获批准后将予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
将予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1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较早日期止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
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期。」
(C)
「动议待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所载第
4(A)
项决议案及第
4(B)
项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所载第
4(B)
项决议案授予权力购回之股份总数(最多为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
4(B)
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10%
)应加上董
事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
4(A)
项决议案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
件将予配发之股份总数。」
承董事会命
CHINA AGRI-PRODUCTS EXCHANGE LIMITED
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
梁瑞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
九龙湾
宏光道
号
宏天广场
楼
室
附注:
(1)
厘定股东(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除外)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八月十九日(星期二)。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包
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登记,该期间内任何股份过户将不会生效。为符合资格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已填妥之过户表格在背页或另页附上)须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作登记。
(2)
凡有权出席所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
及在会上投票。若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均可委任一位以上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在会上投
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倘多于一名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代表所代表之
股份数目与类别。
(3)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股东之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依照所印
备之指示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之核证副本,须
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迟于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递交代表委
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
撤回论。
(4)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表决,犹
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仅接
纳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排名首位并出席大会之人士之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表决一
概不予受理。
(5)
有关第
4(B)
项决议案(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寻求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一(本通告为其中一部份)。
(6)
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上述决议案将以点票方式表决。
(7)
本通告之中文本乃翻译自英文本。本通告中英文本内容如有歧义或冲突,概以英文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邓清河先生、梁瑞华先生、黄家杰先生及罗旭莹女士,而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刘经隆先生、王炳源先生及尚海龙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