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68 开明投资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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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A INVESTMENTS LIMITED
开明投资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开明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
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中心16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借以考虑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
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 重选郑伟伦先生为执行董事;
3 重选邓汉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 续聘久安(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下年度核数师及授权董事
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6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以及作
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
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可能
需要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
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
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根据
本公司现有及新的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时;或(i)根据
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规定可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
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
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换股权时
发行之任何股份外,不得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
(a)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及
(b) (倘若本公司股东(「股东」)已通过一项独立的普通决议案给予董事
授权)本公司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购回的股份的数目(最高以相等
于本公司于第8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为限),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
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之日;及
(i) 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
议案给予董事之授权;
「供股」乃指于董事厘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
持有人,按当时所持股份之比例公开要约发售股份或要约或发行认股
权证、购股权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权益或
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之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有关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确定香港以外任何
司法管辖区之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
规定有关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围时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迟后,
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7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以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公司法》
及所有其他就此适用之法律,在联交所或在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券及
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及联交所为此而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
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可购回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而
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
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
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之日;及
(i) 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
议案给予董事之授权。」
8 「动议授权董事就上文第6项决议案(c)段(b)分段内所述之本公司股本行使上
文第6项决议案(a)段内所述之权力。」
承董事会命
主席及执行董事
周伟兴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注册办事处:主要营业地点:
P.O. Box 309香港
Ugland House德辅道中300号
Grand Cayman华杰商业中心16楼B室
KY1-1104
Cayman Islands
附注:
-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之
受委代表出席,并在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条文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但须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该股东。如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则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代
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类别及数目。
- ,连同授权签署本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
证明之该等授权文件副本,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
二时三十分(香港时间)交回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中
心16楼B室。
- ,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征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予一般
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董事无即时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惟股东可
能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可能须予发行之股份除外。
- ,董事谨此表明,彼等将于彼等认为符合本公司股东利益之
情况下,行使该项决议案获赋予之权力以购回股份。载有上市规则规定所需资料之说明函
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以便股东就所提呈决议案之投票作出知情决定。
-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暂停办理
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在此期间本公司股份之转让手续将不予办理。股东为符合资格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
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
投票的资格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局之成员包括主席及执行董事周伟兴先生,执行董事
郑伟伦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邓汉标先生、郭明辉先生及郭婉琳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