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68 开明投资 通函:(1)建议授予有关发行及购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2)建议重选董事;及(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办之手续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所有名下之开明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

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

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UBA INVESTMENTS LIMITED

开明投资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8)

(1)建议授予有关发行及

购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董事;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定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在香港德辅道中300

号华杰商业中心16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

本通函第13至16页。随函附上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该等代表委任表

格亦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网站w.hkexnews.hk。

无论 阁下是否能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根据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列出之

指示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及交回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300号

华杰商业中心16楼B室。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

午二时三十分(香港时间)。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亲身出席该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撤销。

本通函备有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 仅供识别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3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4

重选董事 .5

股东周年大会 .6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6

责任声明 .7

推荐建议 .7

一般资料 .7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8

附录二 - 重选董事的资料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3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

午二时三十分假座于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

中心16楼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及酌情批准(其

中包括)(i)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及(i)建

议重选董事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指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开明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68),于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

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有关配发、发行

或处理新股份之一般授权,有关数目不超过于股

东批准授出发行授权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

20%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

中所载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有关购回股份之

购回授权,有关数目最多为于股东批准授出购回

授权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


释 义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港元」指香港之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UBA INVESTMENTS LIMITED

开明投资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8)

执行董事:

郑伟伦先生

周伟兴先生(主席)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邓汉标先生

郭明辉先生

郭婉琳女士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德辅道中300号

华杰商业中心16楼B室

敬启者:

(1)建议授予有关发行及

购回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董事;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于即将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就下列事宜(其中包括)寻求股东

批准:(i)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包括有关处理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扩大一般授权)

及购回授权;及(i)建议重选董事。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向股东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i)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包括有

关处理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i)建议重选董事;及

(i)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资料。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董事拟就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而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

发行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即发

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或相关股份(但不包括透过供股或按照为本

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或董事而设立购股权计划或按照任何以股代息计

划或根据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或

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要约、协议、购股权及认股权证,最多合共为于

授出发行授权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

此外,将进一步提呈另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扩大发行授权,授权董事配发、发

行及处理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数目为限之股份。购回授权之详情于下文进一

步详述。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271,732,200股。待通过批准发行

授权之决议案后,以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期间内将不会进一步发

行或购回股份为基础,董事根据发行授权将获准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254,346,440股

股份。

购回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亦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以

于联交所购回股份(即购回授权),总额最多为于授出购回授权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数目的10%。

待通过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后,以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期

间内将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为基础,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多

127,173,220股份。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包括扩大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将于自批准该等发行授权(包括扩大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而提呈之决议案通过之日起之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i)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或任何其他开曼群

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i)本公司股东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该项发行授权(包括扩大发行授权)或购

回授权(视乎情况而定)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规定须向

股东披露之所有所需资料,以令股东可就为批准该项购回授权而提呈之决议案投赞

成票或反对票与否作出有根据之决定。

重选董事

董事会现由五名董事组成,分别为郑伟伦先生及周伟兴先生为执行董事,邓汉

标先生、郭明辉先生及郭婉琳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第168条及上市规则附录C1之企业管治守则,不论任何

委任或聘用任何董事的合约或其他条款,在每一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的

董事(如数目不是三或三的倍数,则是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最接近数目)须以轮换方式

卸任职务,但每名董事须于最少每三年卸任一次。

根据现有章程细则第168条,郑伟伦先生及邓汉标先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

告退。上述即将退任的所有董事郑伟伦先生及邓汉标先生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有关重选郑伟伦先生为执行董事,邓汉标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之普通决议案。

邓汉标先生自二零八年起为董事局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超过九年,惟彼未

曾于本集团担任何行政或管理职务,期间内亦并无受雇于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C1之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B.2.3,邓汉标先生的连任须

获得股东大会单独决议案批准通过。董事注意到邓汉标先生以其技能、专业知识及

资格,并透过积极参与会议,作出独立、富建设性及明智之贡献,对本公司之策略和

政策发展有正面影响。邓汉标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按年向本公司确认其独立


董事会函件

身份及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已评定及信纳邓汉标先生之独立性。因此,董事会认为

邓汉标先生之长期服务不会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而视彼等为独立人士,并推荐彼等

重选连任。

郑伟伦先生、邓汉标先生之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德辅道

中300号华杰商业中心16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6页。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有关批准(其中包括)(i)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包括有关处理根据

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及(i)建议重选董事。

随函附上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联交

所之指定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的网站(w.uba.com.hk)。无论 阁下是否

能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之指示将代表委任

表格填妥及交回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中心16

楼B室,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香

港时间)。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所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待批准之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惟主席以诚实信

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除外,

在该情况下,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或,如股东为一法团则是它获妥为授权的代表)

或受委任人士均有一票,若是多名委任人代表由一所结算所(或其代名人)股东委派,

则每名该等委任代表在举手投票时可享有一票。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作出有

关股东周年大会结果之公布。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将不会处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厘定有

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所有已正式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有

关股票,必须在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投票的资格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

日(星期四)。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就此共同及个

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

资料于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且无误导或欺诈成分;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

事实,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上文所述之建议,(i)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包括有关处理根据购回授权

所购回股份之扩大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及(i)建议重选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

东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在此推荐各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提呈之决

议案。

一般资料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在股东周年大

会上就任何决议放弃投票。

本通函备有中英文版本,就诠释而言,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敬

请 阁下垂注载于本通函附录的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开明投资有限公司

主席及执行董事

周伟兴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上市规则规定之说明函件,以为 阁下提供所需的资料,让 阁下考

虑购回授权。

1. 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证券

上市规则禁止本公司在明知而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其证券,核心关连人士是指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

密联系人,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明知而将其本公司证券售予本公司。

并无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已通知本公司:如购回授权获得通过,他们拟

将其股份售回本公司;亦并无任何该等核心关连人士已承诺:如购回授权获得通过,

他们不会将其持有的任何股份售回本公司。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1,271,732,200股已缴足股本之股份。

待为批准购回授权而提呈之决议案通过后,及根据于最后可行日期与召开股东

周年大会日期间内概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这一基准,本公司可根据购回授

权最多购回127,173,220股巳缴股本之股份,即占通过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巳发行股本之

10%。

3. 购回之原因

董事相信,董事会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行使购回

授权可增加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

且将仅可在董事认为该等购回将会令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受益时,方可予进行。

4. 提供购回之资金

本公司仅可运用根据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之规定合法作此用途之流动现金或营运资金中拨付。

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则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状况(与本

公司最新公布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作比较)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至某程度可能导致董事认为对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

资本负债比率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 说明函件

5. 股份价格

以下为股份在联交所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每个月所录得之最高

及最低成交价:

股份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300.025

八月0.0300.026

九月0.0350.026

十月0.0610.032

十一月0.0400.030

十二月0.0350.03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0330.030

二月0.0330.021

三月0.0300.023

四月0.1000.026

五月0.0620.036

六月0.0710.040

七月0.0500.040

6. 权益披露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知悉,彼等及其紧密联系人目前无意于购回授权在

股东周年大会获批准时,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遵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根据购回授

权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购回股份。

倘因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之购回股份致使股东享有本公司投票权益之

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取得投票权。据此,倘一名

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取得或联合取得本公司之控制权,

则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及第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一 说明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以下股东拥有当时已发行股份超过10%之权益:

名称股份数目持有百分比

Fung Fai Growth Limited(附注1)340,000,00026.74%

Knight Sky Holdings Limited(附注2)546,716,00042.99%

附注:

  1.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Fung Fai Growth Limited持有股份。

郑伟伦先生(「郑先生」)及其家人为信托之受益人,而资产包括Fung Fai Growth

Limited所有已发行股本,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彼等被视为拥有340,000,000股

股份及Fung Fai Growth Limited所有已发行股本。

2. Knight Sky Holdings Limited由郑启明先生全资拥有,而郑启明先生亦为一项信托之其

中一位实益拥有人,该信托之资产包括Fung Fai Growth Limited所有已发行股本。信托

之实益拥有人包括郑启明先生及郑伟伦先生及其家人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彼等被视为拥有546,716,000股份及Knight Sky Holdings Limited所有已发行股本。

倘若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则上述股东于股份中之总权益

将会增加至:

名称持有百分比

Fung Fai Growth Limited29.71%

Knight Sky Holdings Limited47.77%

根据上述股东目前之持股量,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会导致Knight Sky Holdings

Limited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作出强制要约。

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以导致上述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作出

全面要约或公众人士持有股份的数量降至低于指定的最低百分比25%。

7.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概无在本通函日期前六个月内购回其任何股份(不论是否在联交所进行)。


附录二 重选董事的资料

在股东周年大会将会退任及符合资格在股东周年大会重新膺选的董事的个人履

历详情如下:

执行董事

郑伟伦先生(「郑先生」),52岁,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

员会委员。彼持有美国加州立大学之学士学位。彼于证券、企业融资及直接投资累

积逾二十年经验。彼同时为美建集团有限公司(股份编号:335)之执行董事。除上文

披露者外,郑先生在过去三年,并没有于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

担任董事职务。

郑先生并无与本公司签立任何服务合约,亦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特定或建议服

务年期。郑先生之委任须按照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

于本通函所载之日,郑先生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十五部所界定之法定权

益340,000,000股份,即为本公司已发行股本26.74%。Fung Fai由一信托全资实质拥

有,而郑先生为其中一位酌情受益人。Fung Fai持有本公司340,000,000股份。

重选郑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而言,除以上披露之外,并无有关此项委任而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条文予以披露的资料,郑先生亦无涉及任何根据

该等上市规则而需披露的事宜,且并无任何其他本公司股东需要知悉的事项。

郑先生之董事酬金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其所担任本公司之职务、责任及现行市况

而厘定,并须经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方可作实。截至二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郑先生获享董事袍金每年为80,000港元。


附录二 重选董事的资料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邓汉标先生(「邓先生」),66岁,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薪酬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彼在香港大学接受法律教育。自1981年,彼一直

从事私人执业大律师。除上文披露者外,邓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香港或

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

邓先生并无与本公司签立任何服务合约,亦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特定服务年期。

邓先生之委任须按照组织章程细则,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

于最后可行日期,邓先生和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

东概无任何关系及彼亦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十五部所界定之公司任何股份、相

关股份及债券拥有权益或淡仓。本公司并无任何其他需股东留意与其膺选连任有关

之事宜。

就重选邓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言,除第5页所披露,邓先生已担任独

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及以上披露之外,并无有关此项委任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v)条的条文予以披露的资料,邓先生亦无涉及任何根据该等上市规则而

需披露的事宜,且并无任何其他本公司股东需要知悉的事项。

邓先生之董事酬金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其所担任本公司之职务、责任及现行市况

而厘定,并须经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方可作实。截至二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邓先生获享董事袍金每年为80,000港元。

本公司董事认为,除上文所述之事宜外,并无其他事宜有关于重选以上退任董

事须本公司股东注意。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UBA INVESTMENTS LIMITED

开明投资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8)

兹通告开明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中心16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

周年大会」),借以考虑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2 重选郑伟伦先生为执行董事;

3 重选邓汉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 续聘久安(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下年度核数师及授权董事

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6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

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

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可

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

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

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根据本公司现有及新的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时;

或(i)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规定可配发及发

行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

认购或换股权时发行之任何股份外,不得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

(a)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及

(b) (倘若本公司股东(「股东」)已通过一项独立的普通决议案给予董

事授权)本公司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购回的股份的数目(最高以

相等于本公司于第8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为限),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之日;及

(i) 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

决议案给予董事之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乃指于董事厘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

份持有人,按当时所持股份之比例公开要约发售股份或要约或发行认

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权

益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之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

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有关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确定香港

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之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

券交易所之规定有关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围时可能涉及之

开支或延迟后,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7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

权力,以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公

司法》及所有其他就此适用之法律,在联交所或在股份可能上市并获

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及联交所为此而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

易所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可购回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

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

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之日;及

(i) 在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

决议案给予董事之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8 「动议授权董事就上文第6项决议案(c)段(b)分段内所述之本公司股本行使

上文第6项决议案(a)段内所述之权力。」

承董事会命

主席及执行董事

周伟兴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注册办事处:主要营业地点:

P.O. Box 309香港

Ugland House德辅道中300号

Grand Cayman华杰商业中心16楼B室

KY1-1104

Cayman Islands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之

受委代表出席,并在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条文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但须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该股东。如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则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代

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类别及数目。

  1. ,连同授权签署本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

证明之该等授权文件副本,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

二时三十分(香港时间)交回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中

心16楼B室。

  1. ,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征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予一般

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董事无即时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惟股东可

能批准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可能须予发行之股份除外。

  1. ,董事谨此表明,彼等将于彼等认为符合本公司股东利益之

情况下,行使该项决议案获赋予之权力以购回股份。载有上市规则规定所需资料之说明函

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以便股东就所提呈决议案之投票作出知情决定。

  1.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暂停办理

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在此期间本公司股份之转让手续将不予办理。股东为符合资格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

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

投票的资格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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