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25 CHEVALIER INT’L 通函:重选退任董事、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
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其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股份
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
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受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EVALIER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其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
重选退任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其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
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湾宏开道8号其士商业中心22楼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1至14页。随函附奉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
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之指示
将委任表格填妥及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 录
– i –
页次
董事会函件.1
附录一 - 退任董事之详情.5
附录二 -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1
董事会函件
CHEVALIER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其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郭海生先生(主席)Clarendon House
周维正先生(副主席)2 Church Stret
谭国荣先生(董事总经理)Hamilton HM 11
何宗梁先生Bermuda
马志荣先生
周莉小姐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九龙湾
潘宗光教授宏开道八号
施荣怀先生其士商业中心二十二楼
孙立勋先生
关蕙女士
敬启者:
重选退任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公司董事(「董事」)欲寻求本公司股东(「股东」)批准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
及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1.25元之股
份(「股份」)。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所有合理所需之资料,以便彼等就本通函所述之决
议案投票赞成与否作出明智决定,而(其中包括)有关决议案将于本公司股
东周年大会上处理。
重选退任董事
按照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列细则第110条规定,谭国荣先生、何宗梁先生、
潘宗光教授及孙立勋先生,为自上次膺选后起计任职最长之董事,故将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彼等亦具资格,并愿膺选连任。何宗梁先生已知
会本公司彼将不会膺选连任,因此彼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完结时退任本公司
执行董事的职务。除何先生外,其他退任董事具资格并愿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膺选连任。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重选退任董事。
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公司之提名政策及甄选准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特质、可
投放时间和资历、专长和经验),以及根据本公司的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多
元化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技能、知识、
宗教、行业和专业经验以及服务年期),充分考虑了董事会多元化之裨益及
彼等各自对董事会(「董事会」)的贡献,而作出提名各退任董事于即将举行
之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提名委员会认为各名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
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具独立性(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之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准则),而作出提名独立非执行
董事潘教授及孙先生于即将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
尽管潘教授自二零一二年起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彼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
条向本公司提供年度独立确认书。于委任年期内,潘教授并无参与本公司
之日常管理,亦无任何关系以致干预其独立判断,而彼亦对本公司事务发
挥其独立、公平及具客观之能力。本公司认为,潘教授符合上市规则第3.13
条所载独立指引,而彼亦根据指引条款被视为独立。不论服务年期,本公司
相信,潘教授于本集团业务之珍贵知识及经验以及其商业敏锐度将继续让
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受惠。因此,董事建议潘教授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有关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除本通函附录一所披露外,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之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任何退任董事(i)于过往三
年担当任何上市公众公司董事之职位;(i)于本集团担当任何其他职位,或
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或其各自之
联系人亦无任何关系;(i)持有须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作出披露之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任何权益;及(iv)
与本公司就其董事职位有任何服务合约,或订立任何特定或建议之服务年
期。退任董事须根据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列细则最少每三年一次于本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膺选连任。
有关重选上述三位退任董事,除本通函所披露外,并无任何须根据上市规
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任何规定而作出披露的资料,亦无任何其他
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的事宜。
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
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第五项决议案(「第五项决议案」)有关授予一般
性授权,以赋予董事权力于本决议案通过期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止;
或依照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列细则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于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内;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
销或修改第五项决议案之日(以最早日期止之期间为准)配发、发行及处理
额外股份,惟不得超过本公司于通过此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
之二十(包括订立需要或可能需要发行、配发或处理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
及购股权)(「发行股份授权」)。有关发行股份授权之详情已载于股东周年大
会通告之第五项决议案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为301,268,440股。因此,在股东周
年大会上提呈之第五项决议案获通过之规限下,并假设于提呈决议案日前,
概无额外股份将予发行,及本公司将不会购回任何股份的情况下,根据该
项授权,本公司将获准发行股份最多可达60,253,688股。
一般性授权购回股份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经修订及重列细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及规则,
本公司可购回其本身之股份。
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第六项决议案(「第六项决议案」)乃有关授予董
事一般权力,以便在联交所购回本公司之股份(最多可达提呈决议案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购回授权」)。
董事会函件
按上市规则规定须就购回授权之建议向本公司股东发出之说明函件载于本
通函附录二。
扩大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
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第七项决议案(「第七项决议案」)有关扩大将授
予董事一般授权发行本公司百分之二十之股份。待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
第五项决议案、第六项决议案及第七项决议案,董事将获授予一般授权随
时发行本公司最多百分之二十之股份,并额外扩大授权以增加不时于购回
授权下购回之所有该等股份数目,因此,发行股份授权之限额将包括(除上
述百分之二十之限额)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发行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1页至第14页内。
该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现连同本通函一并寄予各股东。无
论 阁下能否出席该大会,均请尽快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
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并须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出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投
票方式进行。据此,股东周年大会上表决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而本
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则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的方式公
布投票结果。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重选三位退任董事、发行股份授权、回购授权及扩大发行股份授
权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故建议各股东应投票赞成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主席
郭海生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录一 退任董事之详情
以下为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各董事详情(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
- ,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环境、社会及管治委
员会主席及执行委员会成员,现年六十四岁,于一九八六年加入其士
集团。彼亦为本集团若干公司之董事。谭先生亦负责管理冷藏仓库及
物流、保险服务、物业投资及发展、物业管理及旅游代理业务。
谭先生持有中国北京大学法律学士学位、香港城市大学文学硕士学位
及香港理工大学企业管理深造文凭。谭先生获委任为中东巴林王国驻
香港名誉副领事,并兼任香港巴林商会总干事。谭先生为英国特许仲
裁学会、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以及香港
公司治理公会之资深会士。谭先生亦是英国特许房屋经理学会特许会员。
谭先生为现任香港保险业联会之上任主席及一般保险总会委员。彼亦
出任物业管理业监管局成员。此外,彼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之前会长
及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之前会长兼理事。彼目前亦担任香港特别行
政区第五届选举委员会委员。彼亦曾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长春市
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谭先生为(i) King Holding Company 1 Pty Limited;(i) King Holding Company
2 Pty Limited;(i) King Bid Company Pty Limited;及(iv) Oakvile Produce Group
Pty Limited之非执行董事,全部皆为本公司于澳洲之联营公司,并已于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申请自愿管理程序以及当时优先银团贷款结欠
约为澳币6,070万元。该等公司均为澳洲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主要从事
澳洲新鲜农作物之供应业务。
谭先生为北京凤桐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凤桐」)之董事,该
公司为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成立之合营企业。其士(成都)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一间为本公司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及为北京凤桐之
少数股东,因股东之间持续处于僵局而向中国法院申请对北京凤桐进
附录一 退任董事之详情
行强制清算以保障其权益。于二零二三年四月,法院所指定的清算人
被指派清算北京凤桐之全部资产。北京凤桐于中国注册并仅为发展及
销售中国北京怀柔区的商业物业及住宅别墅而设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谭先生持有本公司209,583股份之个人权益及
40,265股份之家族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谭先生于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已获取之董事酬金为港币
12,233,000元,而该董事酬金乃由董事会辖下之薪酬委员会参照本公司
业绩与盈利状况、同业薪酬水平及市场环境而厘定。
- ,大紫荆勋贤,GBM, GBS, OBE, JP, PhD, DSc,独立非执行董事,
并为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现年八十五岁,
于二零一二年加入本公司。潘教授早年考获香港大学理学士(荣誉)
学位,英国伦敦大学哲学博士及高级科学博士,并在美国加州理工学院、
南加州大学及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彼亦于二零九年
获香港理工大学颁授荣誉人文博士学位。潘教授现为精进基金有限公
司(注册非牟利慈善组织)会长。彼为香港理工大学荣休教授及荣休校长,
彼于二零九年一月退休前,担任香港理工大学校长之职达十八年,
并在香港一直致力推动大学教育四十年。潘教授于一九八九年获委任
为非官守太平绅士、于一九一年获颁英国官佐勋章勋衔、于二零
二年获颁授金紫荆星章及于二零八年获颁「杰出领袖奖(教育)」。彼
亦于二零二三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授大紫荆勋章。此外,潘教
授曾于一九八五至一九一年被委任为立法局议员,及于一九八年
至二零一三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
潘教授现任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企业管治委员
会成员,及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及风险委
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成员。彼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退
任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公众公司。潘教授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内已获取之董事酬金为港币450,000元,而该董事酬金乃由董
事会辖下之薪酬委员会参照本公司业绩与盈利状况、同业薪酬水平及
市场环境而厘定。
附录一 退任董事之详情
- ,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为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现
年六十三岁,于二零一九年加入本公司。孙先生取得由美国加州大学
洛杉矶分校的Anderson商学院颁授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孙先生为宏亚
按揭证券有限公司的创办人及行政总裁,该公司为创新非银行金融服
务公司,自二零一年起专门从事香港住宅按揭融资业务。孙先生自
二零二一年起,服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香港金融发展局市场推广
小组。孙先生亦为香港总商会中国委员会委员。
孙先生于二零一七年获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
彼亦曾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委任为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
司首位行政总监。此前,彼曾担任贝尔斯登亚洲有限公司高级董事总
经理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之执行董事。彼亦曾为瑞穗证券亚洲
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孙
先生亦曾为香港总商会理事会及咨议会常务副主席,以及香港美国会
主席及香港美国商会执行委员会(司库)及理事会成员。
孙先生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退任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不再担任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之成员,该公
司为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公众公司。孙先生于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已获取之董事酬金为港币
400,000元,而该董事酬金乃由董事会辖下之薪酬委员会参照本公司业
绩与盈利状况、同业薪酬水平及市场环境而厘定。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须送呈本公司股东之说明函件,使各股东可在获得充
足资料之情况下,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购回
股份授权之普通决议案。
1. 购回股份建议
本公司将予购回之股份均为缴足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为301,268,440股。因此,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第六项决
议案获通过之规限下,并假设于提呈决议案日前,无额外股份将予发行,
及本公司将不会购回任何股份下,根据该项授权,本公司将获准购回
股份最多可达30,126,844股。
2. 购回之原因
董事认为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近年,联交所之交
投情况不时波动不定,股份较其基本资产净值出现重大折让之买卖记
录。股份之购回可提升本公司每股份之资产净值及盈利。在此等情
况下,本公司购回股份之能力乃有利于拟保留彼等于本公司投资之股
东,因彼等于本公司资产中所占权益之百分率将随著本公司购回股份
之比例而增加。此外,董事行使根据购回授权所获赋予之权力时,亦会
增加股份在联交所之交投量。
董事预期,即使全面行使上述授权,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借贷水平(较
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最近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
露之情况)将不会因根据购回授权进行购回而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然而,
倘进行购回可能导致本公司之营运资金状况或借贷水平(较本公司最
近期公布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情况)受到严重不利影响时,除非
董事认为纵使出现该等严重不利影响,该等购回仍符合本公司之最佳
利益,否则不会进行购回。
3. 购回之资金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只可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经修订及重列
之细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及规则所批准可作该等用途之资金。即股份
可由本公司之溢利及╱或就此发行新股份所得之款项及╱或该等购回
股份之缴足股本拨款购回。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4. 权益披露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将根据上市规则及百慕达所有适用法例之规定,
按提呈之第六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购回之权力。
概无董事(就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或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定
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有意待购回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后,
根据购回授权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与此同时,本公司之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知会本
公司,表示目前有意待购回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后,出
售任何股份或彼等已承诺不会出售彼等持有之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倘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后,股东所占本公司之投票权比例有所增加,
则就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上述增
加将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与其一致行动之股东(定义
见收购守则)可能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视乎该等增加之数额),
而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全面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约62.90%之已发行股份由主要股东所持有,
并假设董事全面行使购回股份授权,则本公司之69.89%之已发行股份
将由该名主要股东所持有。董事认为此项增加将不会导致须遵照收购
守则第26条规定提出强制收购之后果。倘购回将导致公众人士持有之
股份数目低于25%(联交所规定本公司之相关最低订额百分比),则董事
不会购回股份。
附录二 股份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5.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的过去十二个月内每月在联交所买卖录得
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4.404.20
二零二四年八月4.504.12
二零二四年九月5.234.15
二零二四年十月5.254.68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4.634.38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4.483.95
二零二五年一月4.163.97
二零二五年二月4.273.70
二零二五年三月4.204.00
二零二五年四月4.003.80
二零二五年五月4.103.79
二零二五年六月3.963.83
二零二五年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4.113.89
6. 本公司购回股份
在本通函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购回任何
本公司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HEVALIER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其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5)
兹通告其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
期三)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湾宏开道八号其士商业中心二十二楼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以下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一、 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
报告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二、 宣布派发末期股息。
三、 重选谭国荣先生、潘宗光教授及孙立勋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并授权董事
会厘定董事酬金。
四、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金。
并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
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五、 「动议:
(甲) 根据下文(丙)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本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就此作出或授予或须行使该等权力之
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乙) 上文(甲)段所赋予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
予或须于有关期间届满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
权;
(丙) 本公司董事依据(甲)段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
根据购股权或其他事项)之股份总数,不包括根据(i)供股(定义见
本文);或(i)本公司根据雇员购股权计划授出之权利行使;或(i)
根据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列细则不时发行以股代息等情况所配发
之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于通过此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故上文所述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丁) 就本决议案及决议案六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依照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列细则或任何百慕达适用之法例规
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方式撤销或修订此
决议案之日。
「供股」乃指在董事所指定之期间内,根据售股建议向指定记录日
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
其当时持股比例或股份种类配发、发行或授予股份之建议(惟董事
有权在必须或权宜时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所规
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取消若干股份持有人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六、 「动议:
(甲) 根据下文(乙)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
期间(按上文决议案五(丁)之定义)内根据于百慕达一切适用之法
例及规定及不时修订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及
(乙)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根据上文(甲)段之批准而购回之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于通过此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而上文(甲)段之批准亦须以此为限。」
七、 「动议:
待本大会通告第五项决议案及第六项决议案获得通过,本公司根据第
六项决议案所回购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总数将会加入根据
第五项决议案本公司的股份总数内。」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梅展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湾
宏开道八号
其士商业中心二十二楼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均可委派一名或以
上(如有关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代表出席会议,及倘有书面表决进行
时代其投票。代表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如有),或由公证人签
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任何续会举行前四十八小
时,填妥、签署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
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
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
三十分前,一并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 一份有关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权力以回购本公司自身股份之说明函件将连同
本通告寄予本公司各股东。
- (本通告为其一部份)。
- 「极端情况」在香港生效,或八号或以上热带
气旋警告信号于本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九时至正午十二时之任何时间在香港生效,
则本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其网站(htps:/w.chevalier.com)
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ps:/w.hkexnews.hk)上载公告。通知各
股东有关延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因应其本身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本股
东周年大会。如选择出席,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