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67 大昌微线集团 通函:建议(1)授予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重选董事;及(3)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 仅供识别之用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持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

所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

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AISHO MICROLINE HOLDINGS LIMITED

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567)

建议

(1)授予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重选董事;

(3)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

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2楼201室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N-1至N-5页。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务请 阁下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印列之指示将该表格填妥、签署并尽快交回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零

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大会上投票。

本通函连同代表委任表格刊载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irasia.com/listco/hk/daisho)。


目 录

i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3

建议授予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4

建议重选董事.4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5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安排 .6

董事的责任.6

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安排 .6

推荐建议.7

一般资料.7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I-1

附录二 -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细资料(包括履历) .I-1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N-1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

大会」

指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时

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

大厦2楼201室举行的本公司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

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N-1至N-5页)及其任何

续会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审核委员会」指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公司法」指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本公司」指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

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0567)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港币,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或买卖不

超过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所载列之

建议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全部已发行股份数目(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20%的额外股份(包括出售或

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释 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不时修订的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在

联交所购回不超过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第5项所载列之建议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全部已发

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的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0元之普通股

「股份期权计划」指本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准并采纳

的股份期权计划,并于二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新其计划授权限额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且不时修订的《公

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DAISHO MICROLINE HOLDINGS LIMITED

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567)

执行董事:

李文光(主席)

非执行董事:

邱伯

黄少雄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友正

梁海明

林颖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10

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柴湾

利众街33号

复兴工厂大厦

10楼A室

敬启者:

建议

(1)授予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重选董事;

(3)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为 阁下提供有关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部分决议案

之资料,包括(i)授予董事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i)重选董事;并向 阁下

提供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之用


董事会函件

建议授予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

以分别授予董事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该等授权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

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为使本公司在适当情况下可灵活发行及购回股份,以下普通决

议案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批准:

  1. ,以配发、发行或买卖不超过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第4项所载列之建议普通决议案通过之日全部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20%(即合共322,657,514股份,前提是于最后实际可行

日期后及直至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不再配发及发行或购回股份)

的额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1. ,以在联交所购回不超过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第5项所载列之建议普通决议案通过之日全部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

股份,如有)10%(即合共161,328,757股份,前提是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后及直至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不再配发及发行或购回股份)的股份;

  1. ,扩大发行授权。

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以为股东提供合理所需之必要

资料,以供彼等就授予购回授权而提呈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建议重选董事

依据公司细则第99条,当时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如董事人数并非三或三的倍数,

则须为最接近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数)且自上次当选以来任职时间最长的董事均须于股

东周年大会轮值退任,故李文光先生及邱伯先生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

轮值退任,彼等合资格并愿意于会上膺选连任。

依据公司细则第102条,任何获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的董事的任期仅至本公司的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故于二零二四

年九月二十日获股东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林颖女士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

会上轮值退任,彼合资格并愿意于会上膺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林颖女士已参考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准则确认其独立性。董事会已收到林颖

女士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规定的独立性准则提交的独立性书面确认书,而提名委员

会已对该确认书进行评估及审查,并确信彼仍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规定的独立性准

则。

提名委员会已参考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提名政策所载的提名原则及

标准,以及本公司的企业战略,检讨董事会的架构及组成;董事作出的确认及披露;

退任董事的资格、技能及经验、时间投入及贡献,以及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提名委员会已向董事会建议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所有退任董事,包括

上述将要退任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已接受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并认为重选彼

等各人为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彼等各人可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贵业

务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有助董事会高效和有效地运作及多样化。彼等各人均表示

愿意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并于董事会议上放弃参与有关连任

的讨论及投票。

建议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上述董事的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

诗道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2楼201室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为厘定出席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

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手

续,在此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

大会并在会上投票,未登记的股份持有人须确保所有股份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必

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

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进

行登记。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

二十三日(星期二)。


董事会函件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安排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温

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2楼201室举行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N-1

至N-5页。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惟大会主席本著真诚决定允许以举手方式表决纯粹有关议程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除外。

因此,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每项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后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的方式刊发

有关投票结果的公告。

本通函附有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且该等委任表格

亦刊载于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irasia.com/listco/hk/daisho)。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按其上印刷的指示填写并签字,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且不迟于二零

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存至本公司在香港

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送达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二零二五年

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董事的责任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就此

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尽悉及确信,本通函所载

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分,而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

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安排

倘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上午八时正发出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

暴风警告讯号, 会议将会押后举行。本公司将尽快于其网站(w.irasia.com/listco/hk/daisho)

及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刊登公告,通知股东经有关改期后的会议日期、时间

及地点。


董事会函件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i)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及(i)重选董事乃符

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因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

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一般资料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就将在二零二五

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亦请 阁下垂注载于本通函各附录

之其他资料。

本通函的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文光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I-1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遵照上市规则刊发之说明函件,旨在提供合理所需的必要资料,以便股

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授予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港币161,328,757元,包括

1,613,287,570股份。

待批准授予购回授权之有关普通决议案(如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

所载)获通过,并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后及直至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再

无进一步配发及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根据购回授权,本公司将获允许最多购回

161,328,757股份,占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全部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的10%。

2. 购回理由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但彼等认为,授予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

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该等购回或会提高本公司及其资产净

值及╱或每股盈利。另一方面,本公司购回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的股份可于市场上

以市价转售以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于其他目的,惟须遵守公司细则、百慕

达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董事只会在彼等认为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方

购回股份。

3. 购回之影响

倘购回授权将于建议之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获悉数行使,则可能与本公司于二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编制最近期经审核财务报表之日)之财政状况比较

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将

会对董事认为本公司不时合适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则董事无意行使购回授权。


I-2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4. 进行购回之资金

在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只会动用根据其公司细则以及百慕达法例及╱或及任何

其他适用法律(视情况而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5. 股价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前十二个月内股份每月在联交所之最高及

最低每股成交价如下:

最高最低

港币元港币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0860.060

八月0.0790.063

九月 0.0830.066

十月 0.1000.076

十一月0.0840.076

十二月0.0950.07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0980.078

二月0.0970.082

三月0.1700.075

四月0.1640.126

五月0.1350.105

六月0.1250.091

七月(截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0990.086

  1. 、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及关连人士

董事及(据彼等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任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现

时均无意,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根据购回授

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并无接获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通知,表示彼等现时有意于二零二五年股

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彼等亦无承诺

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I-3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承诺,只要有关规定适用,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及所有适用之百慕达法

例按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之权力购回股份。

8.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按照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导致某名股东在一间公司之投票权比例增加,则就收

购守则规则32而言,有关增加将视作一项投票权收购行动。因此,视乎股东权益的增

幅,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能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的控

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作出强制性要约,而有关条文可能因有关增加而

适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深知及确信,下列股东所持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5%或以上,及彼等于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时的持股载列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权益性质

所持有╱

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

概约百分比

(附注4)

当购回

授权被悉数

行使时占

已发行

股份总数之

概约百分比

Spring Global Enterprises Limited

(附注1)

实益拥有人280,000,00017.3619.28

吴文灿(附注1及附注2)实益拥有人120,068,00026.129.00

与另一名人士共同

持有的权益

20,920,000

受控制法团权益280,000,000

李美丽(附注3)配偶权益400,068,00026.129.00

与另一名人士共同

持有的权益

20,920,000

安博咨询(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理103,826,0006.447.15


I-4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附注:

1. Spring Global Enterprises Limited由吴文灿全资拥有。吴文灿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被视为于Spring Global Enterprises Limited拥有之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1. ,000,000股份及与彼之配偶李美

丽共同持有20,920,000股份。

  1. 。李美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被视为于吴文灿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被视为拥有权益的相同股份数目中拥有权益。李美丽亦与彼之

配偶吴文灿共同持有20,920,000股份。

  1. ,概约百分比乃根据已发行之1,613,287,570 股份所计算。

董事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导致收购守则规则26下作出强制要约责任的后果。董事

并无建议或有意行使购回授权,以致在有关情况下,导致公众持有之股份总数低于

联交所规定之最低百分比。

9. 后续的股份购回安排

购回股份后,本公司可根据(其中包括)市况及其于作出相关股份购回时的资本

管理需要,注销任何购回的股份及╱或将购回的股份持作库存股,环境瞬息万变,上

述情况可能会随之发生变动。

就本公司寄存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在

经董事会批准后,应执行以下暂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i) 要求其经纪不得向香港结算发出在股东大会上就寄存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

股份进行投票的任何指示;

(i) 存在股息或分派(如有及如适用)情况下,则须从中央结算系统撤回库存股

份,且无论是以自身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进行注销,均须于股息或

分派相关记录日期前进行;及

(i) 倘将该等股份以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须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其不会

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接受任何权利,否则将根据适用法律予以制止。

10.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过往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

易所购回任何股份。


I-1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细资料(包括履历)

以下为将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且膺选连任之董事的

履历详情:

  • (「李先生」),70岁,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起获委任为本公

司董事会主席。彼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调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彼于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于二零一七

年三月一日调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李先生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起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本公司薪酬委员

会成员及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李先生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之董事。

彼于一九八三年获香港律师资格,亦为英格兰及威尔斯以及新加坡之合资

格律师。李先生为陈刘韦律师行(一间于一九八零年成立之香港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李先生自一九六年至一九七年为中建富通集团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138)之执行董事;自一九三年至二零三年为美亚娱乐资讯集

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91)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年至二零

五年为联康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90)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自二零年至二零三年为泛海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92,自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撤回上市地位)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

四年至二零七年为中国新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67)之主席及

执行董事,并自二零六年至二零八年为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8200)之执行董事。

李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起为期三年,并

可于其当前任期届满后自动续期一年。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

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李先生将有权收取董事薪金每月港币

25,000元,该金额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彼之职务及责任、现时市况及本集团

之表现后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李先生于

10,000股份中持有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0.0006%。除本文所披露者

外,李先生并无持有或被视作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

任何其他股份或相关股份之权益。


I-2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细资料(包括履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

或控股东概无关连;及(i)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何其

他董事职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与李先生有关的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李先

生亦无涉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规定须予披露的任何

事宜。

  • (「邱先生」),56岁,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起获委任为非执行

董事兼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彼持有澳洲伍伦贡大学(University of

Wolongong)商学士学位,主修会计学。彼于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二零一七

年一月出任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首席知识官,该公司为国

有基金管理公司。在此之前,彼于二零五年至二零一二年曾为其中一所

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合伙人。彼于并购交易支援及财务尽职审查方面

拥有逾30年经验。邱先生现为易盈达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邱先生亦为香港执业会计师及澳洲资深执业会计师。彼目前担任域能控股

有限公司(前称海福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

442)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新华通讯频媒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

司,股份代号:30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和嘉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

上市公司,股份代号:704)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邱先生于二零一七年七月

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出任开易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恒泰集团有限

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2011)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二

零一七年九月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出任中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

联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264)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以及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三年七月出任福晟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日本共生集团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股份代号:627)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邱先生于二零二零年七月至二零二一

年十月曾担任民众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承科金有限公司)(联

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279)的执行董事。邱先生于二零二一年十

月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曾担任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股份代号:618)的非执行董事,以及于二零二三年七月至二零二四


I-3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细资料(包括履历)

年一月曾担任梦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

593)的非执行董事。邱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六月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出任佳

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2768,自二零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于联交所除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二四

年六月被清盘人委任为佳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以协助该公司实施其重组计划。彼并未因任何错误行为或管理不善导致该

公司被清盘。

邱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日起为期三年,并

可于其当前任期届满后自动续期一年。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

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邱先生将有权收取董事薪金每月港币

25,000元,该金额乃由董事会经参考彼之职务及责任、现时市况及本集团

之表现后厘定。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邱先生并无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持有或被视

作持有任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邱先生(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

何其他职位;(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

无关连;及(i)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与邱先生有关的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邱先

生亦无涉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规定须予披露的任何

事宜。


I-4

附录二 建议重选董事的详细资料(包括履历)

林颖女士(「林女士」),49岁,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以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各自之主席。

林女士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会员。林女士于一九八年获得广东财经

大学广东商学院税务专业经济学士学位。林女士自二零一三年八月起于山东睿浩

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文化娱乐技术应用服务提供商。

彼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获委任为域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42)的独立非执

行董事及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获委任为元亨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332)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女士此前曾于二零一年八月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任广州

市睿浩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于二零五年三月至二零九年十二月任德勤

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及经理;于二零三年四月至二零四年八月任

广州龙媒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于二零二年七月至二零三年四月任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会计师;于二零年七月至二零二年六

月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会计师;及于一九八年七月至二零

零年六月于安达信(上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担任会计职务。

林女士在审计、税务和合并及收购交易支援方面拥有超过20年的专业经验。

林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日起为期三年,并可于

其当前任期届满后自动续期一年。彼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

退任及膺选连任。林女士将有权收取董事薪金每月港币12,500元,该金额乃由董事会

经参考彼之职务及责任、现时市况及本集团之表现后厘定。

林女士已确认,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规定的所有独立性准则。于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林女士并无于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持有或被视作持有任何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女士(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

他职位;(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关连;及(i)

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与林女士有关的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林女士亦

无涉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任何规定须予披露的任何事宜。


N-1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AISHO MICROLINE HOLDINGS LIMITED

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567)

兹通告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

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2楼201室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商议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属

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b) 重选邱伯 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c) 重选林颖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1. ,并授权本公司

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1. (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行使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股份」)(包括出售及转让

任何库存股份(具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以及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股份期权(包

括可认购股份的认股权证);

* 仅供识别之用


N-2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上文(a)段的批准应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于有关

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股份期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

根据股份期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的股本面值总额,除根据以下条件

而配发者外: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 根据本公司现行股份期权计划行使股份期权;或

(i) 任何按照本公司之不时有效公司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

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而设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 因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换股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

权或转换权而发行任何股份),不得超过下列两者总和:

(a)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总面值的20%;及

(b) (倘本公司董事获另一项独立的本公司股东普通决议案授权)

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所购回的任何股本面值(最多

相当于第6项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

存股份,如有)总面值的10%),

及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权力亦须因此受到限制;及


N-3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修订)(「公

司法」)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改本决议

案赋予董事的权力。

(iv) 凡提及配发、发行、授出、发售或出售股份时,须包括在上市规

则及适用法律及法规的条文允许范围内并遵守其条文情况下,

转售或转让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包括于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

股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股份的类似权利时履行任

何责任)。

「配售新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于指定记录日期

所登记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日之持股比例建议配售股份或发售或发

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或其他有权认购股份的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

碎股份,或经考虑香港境外的任何司法权区法律或规定或香港境外的

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或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

制或责任,或于确定香港境外的任何法律或规定下所引致之任何限制

或责任的存续或范围时可能涉及的开支或延误后,而必需或权宜取消

股份持有人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N-4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的一切

权力,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

交所就该目的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份,以厘定购回的股

份应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的规则及条例、公司法

及就此方面的所有其他适用法律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还是予以注销;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能购买的股份总面值不得

超过本公司在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总面值的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授权应受到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按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法或任何适用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

司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改本决议

案赋予董事的权力。」


N-5

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不论经修订与否)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授权董事就上述第4项决议案(c)段(b)分段所述本公司股本行使该决

议案(a)段所述的权力。」

代表董事会

大昌微线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文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注: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

网站。

2.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可根据本公司

公司细则条文委派一位或(倘股东持有两股以上股份)一位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并代其投票。

倘委派一名以上代表,相关代表委任表格上必须注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每位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东均有权就其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仅可委派本

公司的股东为代表。

  1. ,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可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亲自或由代表

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倘多于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由代表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就有关股份在股东名册名列首位之有关已出席持有人,方有资格就

有关股份投票。持有任何股份之已故股东之若干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均会被视为联名

持有人。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及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

及于会上投票,此举将被视作撤回委任代表之文件。

  1. (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包括首

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确定出席二

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及于大会上投票之权利的纪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

二)。为符合资格以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未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应确保将所有股份

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至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出席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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