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2 安贤园中国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

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NXIAN YUAN CHINA HOLDINGS LIMITED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安贤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安贤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上

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希慎道

号利园一期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

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与本公司独立核

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i)

各为一项独立决议案,重选以下董事:

(a)

施俊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b)

林柏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4.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来年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

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股份」)(包

括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

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予可能

需要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

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不论是否

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据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

(i)

任何以股代息或

规定可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取

代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

可兑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股份则

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

股份)总数

20%

,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

董事之授权;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

人(除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外),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

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

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

或规定项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后,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适当之豁除或其他

安排。」

对证券或股份配发、发行、授出或发售的提述应包括出售或转让库存股

份,而对承配人的提述应包括该等库存股份的买方或受让人。为免生疑

问,董事仅可在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的允许下使用有关一般性授权

转售库存股份。

6.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

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以及遵照证监会

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及就此而言之所有其他

适用法例另行购回股份;

(b)

本公司可根据

(a)

段之批准于联交所或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获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在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之已发

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而根据本决议案

(a)

段授出之授权亦受

此限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三者中最早

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

董事之授权。」


7.

「动议待上文第

及第

项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后,藉加入相当于本决议案获

通过后本公司购回之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日期之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之数额,扩大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案授予

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及出售或转让额外库存股

份之无条件一般授权。」

承董事会命

安贤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施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礼顿道

礼顿中心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

票。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名获委任受委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

别。

2.

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刊载于联交所网站。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之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核证副本,必须尽快惟无论如何于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

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星期六)上午十时正),

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

中心

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有

关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3.

交回委任代表之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有关情况

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4.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投票,犹如彼乃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则只有出席大会而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最先之所述人士方有权就股份

投票。


5.

就以上通告所载第

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发行任何新股份或购回

任何股份之即时计划。

6.

厘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过户表格连

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递交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供登

记。

7.

为厘定股东收取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

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日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符

合资格获派末期股息(其须待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递交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供登

记。倘获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末期股息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星期五)派付予于二

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即厘定收取末期股息资格之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

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施华先生、施俊先生及罗辉城先生;以及三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冠勇先生、林柏森先生及洪缊舫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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