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22 安贤园中国 通函:关于(1)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重选董事、(3)宣派末期股息之建议、及(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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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XIAN YUAN CHINA HOLDINGS LIMITED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安贤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
关于
(1)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重选董事、
(3)
宣派末期股息之建议、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希慎道
号
利园一期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供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
站(网址为
w.hkexnews.hk
)。
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
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事
处,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星期
六)上午十时正)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
仅供识别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4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5
3. 重选退任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宣派末期股息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8
5.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8
6. 责任声明.9
7.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9
8. 推荐意见.10
9. 一般资料.10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1
附录二 -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详细资料
.1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1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上午
十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希慎道
号利园一期
楼
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
(其中包括)建议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
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宣派末期股息
「审核委员会」指本公司审核委员会
「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之公
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建立和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安贤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指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将根据购回授权
购回之任何股份加入根据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
行之股份总数内
释 义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所有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香港之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
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发行授权」指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之
一般授权,惟数额不得超过于批准发行授权之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
份)之
20%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
其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购回授权,以
购回于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不包括库存股份)最多
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章)(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
港元之普通股
释 义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库存股份」指本公司经百慕达法例及公司细则授权以库存方式
购回及持有的股份
「浙江安贤园」指浙江安贤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
之有限责任公司
「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ANXIAN YUAN CHINA HOLDINGS LIMITED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安贤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施华先生(主席)
施俊先生(行政总裁)
罗辉城先生(副行政总裁)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冠勇先生
林柏森先生
洪缊舫女士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礼顿道
号
礼顿中心
室
敬启者:
关于
(1)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重选董事、
(3)
宣派末期股息之建议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关于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其包括(其
中包括)批准
(i)
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i)
重选退任董事;及
(i)
宣派末
期股息。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配发、发行
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该等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时届满。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其中包括)向董事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
权及扩大授权之决议案。董事相信,更新该等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下列普通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及批准:-
(a)
授出发行授权(第
项决议案),以令董事将可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为于
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20%
之额外股份
(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b)
授出购回授权(第
项决议案),以令董事获授权于联交所购买总数最多为
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之股份;
及
(c)
授出扩大授权(第
项决议案),以令根据购回授权获购回之任何股份将加
入根据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
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各自将于下列三者中最早者届满:
(a)
本公司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c)
当股东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之股东大会上
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时。
待授出发行授权之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后及按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
年大会日期间内概无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根据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
数目
2,221,363,150
股计算,董事将根据发行授权获授权发行(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
份)最多
444,272,630
股份。
董事会函件
待授出购回授权之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后及按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
年大会日期间内概无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根据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
数目
2,221,363,150
股计算,董事将根据购回授权获授权购回最多
222,136,315
股份。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可注销有关购回股份及╱或将其
持作库存股份,须视乎市况及本集团于作出股份购回的相关时间内的资本管理需
要。倘本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则转售以库存方式所持有的任何股份将须遵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项普通决议案,并根据上市规则及百慕达的适用法律及法规
作出。
根据上市规则第
10.06(1)(b)
条,本公司须向股东发出说明函件,当中载有让彼
等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所有合理必要
资料。上市规则规定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现由六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执行董事施华先生、施俊先生及罗辉城先
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冠勇先生、林柏森先生及洪缊舫女士。
根据公司细则第
条,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为数三分之一之董
事(或倘人数并非三或三之倍数,则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人数)应轮席退
任,以使每名董事(包括按指定任期获委任之董事)应最少每三年轮席退任一次。轮
席退任之董事应包括任何拟告退且不再膺选连任之董事。据此须退任之任何其他董
事乃自上次连任或委任起计任期最长而须轮席退任之其他董事,倘有数名人士于同
日出任或连任董事,则将行告退之董事(除非彼等另有协定)须由抽签决定。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公司细则第
条以及本公司之现行提名政策(「提名政
策」),施俊先生及林柏森先生须轮席告退及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提
名委员会已向董事会提名施俊先生及林柏森先生以向股东举荐彼等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重选连任。所有退任董事均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提名乃根
据提名政策及考虑载于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董事会多元化政策」)项下之多元
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
年资),并适当考虑多元化之利益而厘定。
提名委员会亦计及退任董事之丰富知识及业务经验(其履历载于本通函附录
二)及彼等对董事会之贡献、董事会之架构及组成、董事所作出之确认及披露、退任
董事之资格、技能及经验、所投放之时间及贡献,并参考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
董事提名政策所载之提名原则及标准、本公司之企业策略及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之
独立性。
本公司之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林柏森先生已参考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之因
素确认其独立性。提名委员会已信纳林柏森先生之独立性,并认为彼适合继续担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原因为本公司认为,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i)
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之
独立性指引属独立;
(i)
鉴于其良好的会议出席记录,可投放足够时间及专注于董事
会及本公司之事务;及
(i)
将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宝贵业务经验、知识及专业精神,推
动其有效顺畅运作及多元化。
提名委员会亦已参照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之准则评估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
之独立性,并确认包括林柏森先生在内的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仍保持独立。全体独
立非执行董事(包括林柏森先生)已向本公司提供年度独立性确认书。
董事会函件
董事会认为,施俊先生于墓园业务的丰富经验、管理经验及广泛的商业投资以
及林柏森先生于会计、资本市场交易及收购公司之财务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工作经
验,将分别对董事会的多元化作出贡献。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74
条,上市发行人须按照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之规定于致
其股东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或随附之通函(如有关重选连任或委任事宜须获股东于
有关股东大会上批准)中,披露有关建议重选连任之董事或建议委任之新董事之详
情。有关上述两名董事之所需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宣派末期股息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之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全年业绩公布所述,董事会建议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
期股息每股份
1.1
港仙,其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为厘定股东收取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之权利,本
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日将不
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获派末期股息(其须待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
方可作实),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
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递交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供登记。倘获股东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批准,末期股息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星期五)派付予于二零二五年九月
十二日(星期五)(即厘定收取末期股息资格之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之股东。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希慎
道
号利园一期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至
页。
本通函随附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董事会函件
厘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
二日(星期二)。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之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
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
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递交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供登记。
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
妥该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办
事处,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星期
六)上午十时正)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乃遵照上市规则刊载,旨在提供有关
本公司之资料。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
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分,及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
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股东大会上股东之任何投票必须以投票方式表
决。因此,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表决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据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投票结果将于联交所网页
(w.hkexnews.hk)
及本公
司网页
(htp:/w.anxianyuanchina.com)
刊发。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宣派末期股
息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所有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关于上述事项之全部有关决议案。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之额外资料。本通函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
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安贤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施华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下列说明函件载有根据上市规则第
10.06(1)(b)
条须向全体股东提供有关将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授权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之所有资料。说明函件或建议授出购回
授权并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1.
有关购回股份之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于联交所及公司证券上市之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该等交易所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购回本身
股份,惟须受若干限制。在该等限制中,上市规则规定有关公司之股份须为已缴足股
款,而由该公司进行之所有股份购回须事先经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不论透过一
般购回授权或就特定交易作出特别批准)。
2.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合共
2,221,363,150
股份。待授出购回授权之建议决
议案获通过后,并按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概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之基准,本公司
将根据购回授权获准购回最多
222,136,315
股份(相当于在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已
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
3.
进行购回之理由
本公司可在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的允许下,注销其购回的任何股份及╱
或将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持有,惟须视乎市况及其于购回相关时间的股本管理需
求而定。
董事相信,寻求股东之一般授权,以使本公司可于联交所或股份上市之任何其
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购回股份可使每股
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之盈利有所增长,惟须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
而定,而购回股份仅会在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将于整体上有利于本公司及股东之情况
下进行。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4.
购回股份的地位
诚如本通函董事会函件所述,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可注
销有关购回股份及╱或将其持作库存股份,须视乎市况及本集团于作出股份购回的
相关时间内的资本管理需要。倘本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则转售以库存方式所
持有的任何股份将须遵守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项普通决议案,并根据上市规则及
百慕达的适用法律及法规作出。
就任何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再出售的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
(i)
促使其经纪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使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寄存于中央结
算系统的库存股份投票;及
(i)
就股息或分派而言,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
并以其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在各情况下,均在股息或分
派的记录日期前,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任何权
利,从而导致倘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根据适用法律,该等权利
将被暂停。
5.
资金来源
根据购回授权进行购回之资金,须由根据公司细则、百慕达法例及╱或任何其
他适用法例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拨付。上市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联交所
买卖规则所规定者以外之其他结算方式在联交所购回本身之证券。
百慕达法例规定,公司购回股份所支付之资金,仅可以就有关股份缴足股本或
公司原可作股息或分派之资金或自就此目的发行新股份所得款项拨付。就购回应付
之溢价仅可自公司原可作股息或分派之资金或公司购回股份前之股份溢价账拨付。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6.
购回之影响
经考虑本公司现时之营运资金状况,董事认为,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与于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之状况
比较,将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
在若干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将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要或资产负债状况(董事认
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无意进行任何购回。
7.
董事、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及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
各董事或(据彼等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任何彼等之紧密联系人目前
概无意于购回授权获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时,根据购回授权向本公司或其附
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概无获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表示彼目前有意
于购回授权获授出时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亦无任何有关核心关连
人士承诺不会如此行事。
8.
董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只要在有关规则适用之情况下,彼等将会按照上市规则
及百慕达适用法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
9.
收购守则之影响
如因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而导致一名股东占本公司之投票权
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规则
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
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可获得或巩固其对本公司之控制权,则须遵照收购守则规
则
,就上述股东或一组股东尚未拥有之全部股份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或经董事合理查询后确认,直接或间接拥有已
发行股份
5%
或以上权益之实体╱人士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拥有权益之
股份数目
持有股份之
身份
现有股权
概约百分比
倘购回授权
获悉数
行使时之
股权概约
百分比
附注
(附注
)
Master Point Overseas
Limited
1,273,530,616实益拥有人57.33%63.70%1
施华先生25,795,000实益拥有人1.16%1.29%
1,273,530,616受控制法团权益57.33%63.70%1
附注:
1. Master Point Overseas Limited
为一间根据英属处女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全部已发
行股本由施华先生合法及实益拥有。施华先生因此被视为于
Master Point Overseas Limited
持有之
1,273,530,616
股份中拥有权益。
2.
百分比乃根据于最后可行日期之股份总数计算,为
2,221,363,150
股。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日期止期间概无发行其他股份,
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悉数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则上述股东之权益将增至约上表最
后一栏所示百分比,而有关增加不会引致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提出强制性全面收
购建议之责任。
就此而言,于最后可行日期,董事并不知悉该等增加之后果,或因购回股份,
会导致任何上述股东或任何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
性收购建议。上市规则规定,倘购回将导致公众人士持有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
库存股份)少于
25%
(或联交所厘定之有关其他指定最低百分比),则该公司不得在联
交所购回股份。董事现时无意于将触发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
或将导致公众人士持有之股份数目降至低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
数之
25%
之情况下购回任何股份。
10.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以其他途径购回股
份。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1.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每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如下:
每股
月份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四年七月0.1740.160
二零二四年八月0.1750.161
二零二四年九月0.1720.150
二零二四年十月0.1690.151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0.1600.137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0.1570.147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五年一月0.1560.146
二零二五年二月0.1590.151
二零二五年三月0.1590.150
二零二五年四月0.1580.143
二零二五年五月0.1950.150
二零二五年六月0.1720.150
二零二五年七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0.1800.164
附录二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
退任董事之详细资料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惟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
任之两名董事详情如下:
施俊先生,
岁,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
资格及经验
施俊先生,
岁,分别于二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
于二零三年至二零五年,施俊先生担任浙江富安移民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业务部副经理,负责公司业务拓展。于二零五年至二零七年,施俊先生担任杭州
好乐天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业务营运。于二零七年,施俊先
生担任浙江安贤园助理总经理,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及一般业务策划工作。自二零
八年起,彼成为浙江安贤园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日常事务。彼现为浙江安贤园之董
事。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及二零二三年六月起,施俊先生亦分别为杭州市殡葬行业协
会长及浙江省殡葬协会副会长。
服务年期及酬金
施俊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为期一年,其后将继续生效,直至任何一
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事先通知终止有关服务合约为止,并须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
则附录
C1
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
施俊先生可享有年薪
1,320,000
港元,有关薪酬乃由薪酬委员会建议及由董事会
批准,并已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及现行市况。施俊先
生亦可享有其他雇员福利,包括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可全权绝对酌情厘定之酌情花
红。彼亦合资格参与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
附录二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
退任董事之详细资料
关系
施俊先生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施俊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
施华先生之儿子。除上述者外及于最后可行日期,
(a)
施俊先生与任何董事、本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
关系;及
(b)
施俊先生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
概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股份权益
就董事所知,于最后可行日期,施俊先生于
30,500,000
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
发行股本总额约
1.37%
)中拥有个人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XV
部,施俊先生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
之权益。
须予提请股东垂注之事宜
就董事所知悉,概无资料须予披露及施俊先生亦无涉及任何事宜须根据上市
规则第
13.51(2)(h)
至第
13.51(2)(v)
条之规定予以披露。除上述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
提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
退任董事之详细资料
林柏森先生,
岁,独立非执行董事
资格及经验
林柏森先生(「林先生」),
岁,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彼为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
林先生于一九四年在英国华威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于二零二
年在英国伍尔弗汉普顿大学
(University of Wolverhampton)
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彼自
一九六年起及一九三年起分别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非
执业资深会员。林先生在金融领域、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拥有
多年工作经验。林先
生现时及过去三年在联交所其他上市公司的职务载列如下:
公司名称职位服务年期
超智能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独立非执行董事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今
均安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独立非执行董事二零一六年八月至今
伟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独立非执行董事二零二四年十月至
二零二五年五月
新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非执行董事二零一九年五月至
二零二五年一月
大中华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独立非执行董事二零七年八月至
二零二三年六月
博华太平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独立非执行董事二零二三年十月至
二零二四年四月
林先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为博华太平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博华太平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根据
香港适用法例被颁令清盘,其股份上市地位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被联交所取
消。
附录二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
退任董事之详细资料
服务年期及酬金
林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为期一年,其后将继续生效,直至任何一方发
出不少于三个月事先通知终止有关委任函为止,并须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附录
C1
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
林先生有权收取董事服务费每年
168,000
港元及酌情花红,有关薪酬乃由薪酬
委员会建议及由董事会批准,并已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本公司之薪酬政
策及现行市况。林先生亦合资格参与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
关系
除上述者外及于最后可行日期,
(a)
林先生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及
(b)
林先
生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概无于本公司或本
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股份权益
就董事所知悉,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林先生于本公
司或其相联法团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中并无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
须予提请股东垂注之事宜
就董事所知悉,概无资料须予披露及林先生亦无涉及任何事宜须根据上市规
则第
13.51(2)(h)
至第
13.51(2)(v)
条之规定予以披露。除上述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提
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NXIAN YUAN CHINA HOLDINGS LIMITED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安贤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安贤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
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希慎道
号利园一期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
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与
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i)
各为一项独立决议案,重选以下董事:
(a)
施俊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b)
林柏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4.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来年之核数师并授权
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在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
股份(「股份」)(包括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
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股份之认股
权证);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
予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售股
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不
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
下文);或
(i)
根据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
或
(i)
任何以股代息或规定可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细则(「公
司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取代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
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
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任何股份则除外)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20%
,而上
述批准须受此限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时限止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授予董事之授权;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
份持有人(除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外),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
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权利可
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认可监管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规定项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后,作出彼
等认为必需或适当之豁除或其他安排。」
对证券或股份配发、发行、授出或发售的提述应包括出售或转让库
存股份,而对承配人的提述应包括该等库存股份的买方或受让人。
为免生疑问,董事仅可在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的允许下使用
有关一般性授权转售库存股份。
6.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
有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
股份,以及遵照证监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百慕达一九八一年
公司法及就此而言之所有其他适用法例另行购回股份;
(b)
本公司可根据
(a)
段之批准于联交所或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
购守则获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目的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在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而根据本
决议案
(a)
段授出之授权亦受此限额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三者
中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授予董事之授权。」
7.
「动议待上文第
及第
项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后,藉加入相当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后本公司购回之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第
项决议案获通
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之数额,扩大根据上文
第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及
出售或转让额外库存股份之无条件一般授权。」
承董事会命
安贤园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施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礼顿道
号
礼顿中心
室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
票。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名获委任受委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
别。
2.
股东周年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刊载于联交所网站。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之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核证副本,必须尽快惟无论如何于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
小时前(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星期六)上午十时正),
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
中心
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有
关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3.
交回委任代表之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有关情况
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回论。
4.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投票,犹如彼乃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则只有出席大会而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最先之所述人士方有权就股份
投票。
5.
就以上通告所载第
、
及
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发行任何新股份或购回
任何股份之即时计划。
6.
厘定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于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过户表格连同相
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递交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供登记。
7.
为厘定股东收取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
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日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
资格获派末期股息(其须待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
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递交至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供登记。倘
获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末期股息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星期五)派付予于二零二五
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即厘定收取末期股息资格之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
名册之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