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1 佳明集团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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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佳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

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么地道

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

M

楼主席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

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曾嘉敏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陈沛妍小姐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何超然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李宗燿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任期由本

次会议结束时起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及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根据香港股份购回守则认可之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股份」),惟须遵照所有

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并在其规限下;

(I)

根据上文

(I)

段的批准授权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可购回或同意购回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

何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库存股份」)总数

10%

;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

下列最早日期为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

岛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

届满时;或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于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之授权的日期。」


(B)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按

下文界定)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

(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及订立、发行或授予

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

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的

证券);

(I)

上文

(I)

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及授予将会或

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附有权利可认购或

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I)

董事依据上文

(I)

段的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

配发(不论是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但根

据以下各项而配发及发行者除外:

(i)

供股(按下文

(IV)

段界定);

(i)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

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股份;或

(i)

在行使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用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

授予的任何期权后发行股份,以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购买股

份的权利;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

份)总数

2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目限制;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为止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根据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

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

股东于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

或修改本决议案之授权的日期。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

有该等股份比例发出股份要约或发售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

或其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

考虑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地区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后,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

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V)

在上市规则、适用法例及规例的条文允许的情况下及受有关条

文所规限,任何本公司股份的配发、发行、授予、发售或处理应

包括本公司库存中库存股份之出售或转让(包括履行转换或行

使任何可转换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

类似权利的任何责任)。」


(C)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内第

4(A)

4(B)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透过加入本

公司根据上述第

4(A)

项决议案之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扩大根据上

述第

4(B)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股份之一般授权,此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

10%

。」

承董事会命

佳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梁伟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书面方式委派一名或一名

以上(如为两股或以上股份持有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

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为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

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

上述大会,则仅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的上述出席者方有权就此

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认证的该

等授权文件核证副本,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延会举行时间前

小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4.

为厘定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所有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交达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

5.

股东在交回代表委任文据后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延会,并于会上投票。在

此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作撤销。


6.

就上述第

项决议案而言,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即曾嘉敏女士、陈沛妍小姐、何超然先

生及李宗燿先生)的详情已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二

内。

7.

就上述第

4(A)

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于彼等认为符合股东利益的适当

情况下,行使该决议案赋予的权力购买股份。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一载有说明函件,当中载述必要的资料,以便

股东就所提呈决议案表决时作出知情决定。

8.

就上述第

4(B)

项决议案而言,向股东寻求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

股份。除于本公司股份计划下发行之股份外,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于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陈孔明先生、刘志华先生、关永和先生、曾嘉敏

女士及陈沛妍小姐;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徐家华先生、简友和先生、何超然先生

及李宗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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