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7 震雄集团 通函:建议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性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

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震雄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

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

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EN HSONG HOLDINGS LIMITED

震 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57)

建议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震雄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十二时正假

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第一期2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

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20页。

兹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尽早

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该代表委任表格必须于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

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

况下,代表委任表格会被视为已撤销。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局函件

绪言 . 3

购回股份授权. 3

发行股份授权及扩大发行股份授权. 4

重选退任董事. 5

年度董事袍金. 7

股东周年大会. 7

推荐意见 . 8

责任声明 . 8

附录一 : 购回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9

附录二 :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资料.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6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一致行动人士」指具有收购守则赋予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下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

心第一期24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16至20页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

「董事局」指董事局

「细则」指本公司之细则(或经不时修订)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震雄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

份代号:00057)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执行董事」指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扩大发行股份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一般性授权以扩大发行股份授权,

按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方式加入购回股

份授权可购回之股份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释 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

其他方式修改)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经不时修

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0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发行股份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一般性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

理不超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载列之第六项普

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

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百分之十的额外

股份

「购回股份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一般性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所有

权力以购回股份,购回股份之上限不可超过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内载列之第五项普通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面值总额百分之十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的公司收购、

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局函件

CHEN HSONG HOLDINGS LIMITED

震 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57)

执行董事:

蒋丽苑女士(主席兼集团总裁)

钟效良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许志伟先生

郭敬文先生

Anish LALVANI先生

利子厚先生

陈庆光先生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威非路道18号

万国宝通中心

20楼2001室

敬启者:

建议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

呈之事项的资料,当中包括(i)授予购回股份授权;(i)授予发行股份授权和扩大

发行股份授权;及(i)重选退任董事。

购回股份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

般性授权以行使本公司的权力购回不超过本公司于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董事局函件

百分之十的股份。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根据该一般性授权购回

任何股份。该一般性授权根据其条款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股东周年

大会上将提呈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五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购回

股份授权。

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的说明函件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一,其旨在向 阁下提

供所需资料,以考虑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的权力购回股份的建议,购回股份之

上限不可超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载列之第五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百分之十。

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630,531,600股计算,及假设由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化,本公司

根据购回股份授权可购回股份之上限为63,053,160股份。

发行股份授权及扩大发行股份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六项普通决议案,以

授予董事一般性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百分之十的额外股份。该授权将

会给予董事局较大之弹性在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下发行证券。

根据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630,531,600股计算,及假设由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化,本

公司根据发行股份授权可配发及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上限为

63,053,160股份。

此外,待股东授予董事购回股份授权及发行股份授权,股东周年大会上将

提呈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七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扩大发行股份授

权,发行股份授权将扩大至包括全部本公司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

股份总额。

发行股份授权及购回股份授权在相关决议案通过后生效,将于以下情况下

届满(以较早者为准):(a)于股东周年大会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或(b)在法律或细则要求本公司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结束时;或(c)于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修改或撤销有关

授权时。


董事局函件

上述购回股份授权已考虑到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起上市规则所作出修

订,以(i)为上市公司引入灵活性,容许将购回之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及(i)规

管库存股份之再出售。根据该新修订上市规则,倘本公司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购

回股份,本公司可(i)注销所购回之股份,及╱或(i)将其持作库存股份,惟须视

乎购回股份相关时间之市场状况及本公司之资本管理需要而定。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细则尚未修订以允许本公司将其购回之股份作为

库存股份持有和处置。因此,为免生疑问,库存股份的持有、处置或转让须待

进一步修改细则,并须经股东批准。

本通函附录一载有考虑授予董事购回股份授权建议之说明函件。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细则第109(A)条的规定,Anish LALVANI先生(「Lalvani先生」)及利子厚

先生(「利先生」)(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流退任。Lalvani

先生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利先生已通知本公司彼将不

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重选连任。因此,利先生将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亦

将不再担任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主席,以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生效。

此外,根据细则第100条的规定,由董事局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新

委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郭敬文先生(「郭先生」)

之任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届满,彼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

任。郭先生之委任已获提名委员会及董事局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举行之会议上

考虑。

董事提名乃按照本公司之提名政策及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进行的。于二

零二五年六月,提名委员会向董事局推荐,并向股东建议退任董事郭先生及

Lalvani先生(合称「退任董事」)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已就董

事局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和经验方面)审阅了退任董事的履历)。

郭先生及Lalvani先生(均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在提名委员会议中考虑其各自

之提名事宜时,并无参与表决。提名委员会亦认为每位退任董事都能够促进董

事局成员多元化,尤其是彼等拥有不同的业务背景、丰富的知识及专业技能。

提名委员会亦审阅了彼等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


董事局函件

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公司提名程序和甄选准则(包括但不限于诚信声誉、与

本公司业务相关且有帮助的从商经验,以及愿意投放充足时间履行其作为董事

局成员之职责),经考虑本公司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所载的多元化层面(包括

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及经验、技能、知识、任期和

行业及区域经验),已充分考虑了董事局成员多元化禆益而提名退任董事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重新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B.2.3条,若独立非执

行董事在任已过九年,其是否获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

Lalvani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超过九年,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流退

任。本公司已经收到Lalvani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就其独立性作出的周年

确认书,并已由提名委员会评估其独立性。在评估Lalvani先生的独立性的过程

中,提名委员会已考虑(i)上市规则第3.13条项下的准则;(i)尽管Lalvani先生对

本公司的事务及管理十分熟悉,彼能否为董事局带来新观点及独立判断;及(i)

Lalvani先生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何管理职务,且概无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有任何关系。基于上述准则及审慎考虑,提名委员

会认为Lalvani先生在彼任期内对本公司作出了公正判断、给予客观意见及独立

指引,彼长期服务不会影响彼在独立工作范围内带来新观点及行使独立判断

的能力。此外,Lalvani先生向董事局所展现之投入和承担,表明彼能够为本公

司事务投入足够时间和专注力,彼并确认将会继续履行彼于董事职务之承担。

因此,提名委员会信纳Lalvani先生能够继续独立地履行彼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职责,并向董事局作出推荐。董事局同意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因此建议重选

Lalvani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尽管彼已为本公司服务超过九年。

郭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就其独立性于其获委任

日期之前向本公司提供确认书。董事局经提名委员会评估及建议后,认为郭先

生符合载列于上市规则第3.13条之独立性指引,并根据该指引条文属独立人士。


董事局函件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举行之董事局会议,董事局考虑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认

为退任董事可为董事局带来其各自的观点、技能及经验,并认为重选郭先生及

Lalvani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

事局议决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两项独立决议案,重选郭先生及Lalvani先生为

独立非执行董事。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三(i)项

及第三(i)项普通决议案。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个人资料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二。

年度董事袍金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袍金详情载于本公司二零

二四╱二五年报财务报表附注9。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

通告内第三(i)项普通决议案,以厘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董事袍金总额不超过港币2,000,000元。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20页。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

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按照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该代表委任表格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

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

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

任表格会被视为已撤销。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所有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的决议案,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

在本公司网站 w.chenhsong.com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上刊登。

经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董事确认概无股东须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票。


董事局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局认为授予购回股份授权、发行股份授权、扩大发行股份授权及重选

退任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

愿就本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

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

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局

震雄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集团总裁

蒋丽苑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录一 购回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作为说明函件,旨在向 阁下提供所需资料

以考虑购回股份授权。

1.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局相信,建议授予购回股份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

视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融资安排而定,该等购回股份可能会提高每股份资

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以及会在董事认为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才

会购回股份。董事寻求批准授予购回股份授权,使本公司在适当之情况下可灵

活购回股份。在任何情况下购回股份之数目、价格与其他条款将由董事经考虑

当时情况而厘定。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为630,531,600股份,而本公司并

无任何库存股份。

倘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五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并假设本公司在

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可于购回股份授权有

效期间,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而购回最多63,053,160股份(即本公司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已发行股本总数百分之十的股份)。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i)注销所购回之股份,及╱

或(i)将其持作库存股份,惟须视乎购回股份相关时间之市场状况及本公司之

资本管理需要而定。

对于任何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再出售之库存股份,本公司将采取适当

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因为如该等股份是以本

公司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有关股东权利或权益将依照适用法律暂停。此

等措施可能包括,董事局批准(i)本公司将不会(或将敦促其经纪不会)就其存放

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份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在股东大会上

投票之指示;(i)如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本公司将在股息或分派之记录日期之

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

将其注销;及(i)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或收取任何根据

适用法律在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的情况下被暂停的股东权利或权益。


附录一 购回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细则尚未修订以允许本公司将其购回之股份作为

库存股份持有和处置。因此,为免生疑问,库存股份的持有、处置或转让须待

进一步修改细则,并须经股东批准。

3. 购回股份之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只可动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百慕达法

例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定下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赋予本公司购回股份的权力。百慕达法例规

定,就购回股份只可从有关股份之已缴足股本、或原可供派息或分派之公司资

金、或就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中拨付。购回股份时,任何超过购回股份面值

之溢价,只可从公司原可供派息或分派之公司资金或公司于购回股份前之股份

溢价账中拨付。

4. 对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情况之影响

预期于建议购回股份期间全面行使购回股份授权,将可能会对本公司之

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情况相比较)。惟董事预期只在彼

等认为行使购回股份授权并不会导致此等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形下才会行使该

项授权至该程度。

5. 一般事项

概无董事或(在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目前

有意在购回股份授权获股东批准授予时,将任何股份出售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在适用的情况下,彼等将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

达适用法例之规定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行使本公司购回股份的权力。本公司确认,

于本附录一之说明函件及购回股份授权均无异常之处。

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彼等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授出购回

股份授权时出售股份予本公司,并概无该等人士承诺不会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附录一 购回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6.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因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行使权力以购回股份,而导致一位股东所持有的本

公司之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取得投

票权。因此,一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其所占本公司之控

制权时,有责任遵照收购守则第26条之规定提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蒋丽苑女士(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集团总裁),根

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条文被视作持有同一批399,641,620股份之权益,约

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63.38%。除上述之399,641,620股份,蒋丽苑女士亦为

实益持有5,000,000股份之权益,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0.79%。倘若董事根

据购回股份授权全面行使权力以购回股份及假设本公司并无根据股东授予之

任何一般性及无条件授权及本公司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进一步发行新股份,

蒋丽苑女士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总股权将增加至约71.31%。就董事所知,董

事并不知悉任何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会因根据购回股份授权购买任何

股份而可造成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

董事并无意行使该购回股份授权至该程度而会导致公众所持股份之数目跌

至低于最低规定百分比25%。


附录一 购回股份授权之说明函件

7.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每月在联交所交易之每股份

之最高及最低价如下:

最高价最低价

港币港币

二零二四年

七月1.451.33

八月1.461.38

九月1.521.38

十月1.541.40

十一月1.461.33

十二月1.481.38

二零二五年

一月1.421.33

二月1.381.32

三月1.531.34

四月1.491.28

五月1.431.35

六月1.591.39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1.641.59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期间,概无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购回

任何股份。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资料

以下为按照上市规则之要求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合资格及愿意于

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的资料。

郭敬文先生,BSc, FCA, Chevalier de l’Ordre National de la Légion d’Honeur,现

年65岁,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

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郭先生拥有超过二十年酒店

及房地产相关经验,并曾任职其他上市公司董事局及委员会。郭先生亦具备会

计、投资银行及企业和财务管理的经验。自一九八三年於伦敦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获得特许会计师资格后,彼於伦敦巴克莱德胜投资公司及香港宝源投资拥

有逾十年的投资银行经验,且于一九一年获晋升为企业财务主管。郭先生其

后于一九六年至二零二年担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于二零二年

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郭先生于半岛酒店集团之持有人及经营者 — 香

港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045)(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担任

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其后继续担任董事局执行董事直至二零二五年五月。

郭先生曾任职于多个知名监管机构(例如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阐释委员会),

进一步加强其国际市场、会计、企业风险管理及合规方面的专业知识。彼曾为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A’股00019及‘B’股00087)及东方海外(国际)有限

公司(股份代号:00316)独立非执行董事(两间公司均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郭先生现时亦为恒生银行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011)(一间于联交所主板

上市的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及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份

代号:00272)(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及风险委

员会和策略委员会成员。彼亦为世界旅游及旅行理事会的理事会成员、香港大

学经济及工商管理学院国际顾问委员会成员及香港中文大学酒店及旅游管理

学咨询委员会主席。

郭先生持有伦敦经济学院经济科学士学位。彼为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

师公会以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资料

根据本公司与郭先生订立的委任书,郭先生的初步任期为三年,并须按照

细则最少每三年一次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流退任及膺选连任。郭先生

享有董事袍金每年港币222,000元(包括每年基本袍金港币144,000元及每年额外

袍金分别为出任审核委员会成员港币36,000元、提名委员会成员港币18,000元

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港币24,000元),以彼于有关委任年度内的任期按比例计

算,该等董事袍金乃由董事局根据薪酬委员会经参考其经验、职务与职责以及

市场情况作出的推荐建议予以批准,并由董事局每年作出检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郭先生并无持有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所界定之本公司股份权益。郭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关于郭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

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郭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事项须告知本公司证

券持有人。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资料

Anish Lalvani先生,BSc, MBA,自二零二年八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彼为欧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席,该公司之业务遍布

香港、欧洲、非洲及中东等地。彼曾于英国、美国、印度及香港工作和生活,并

持有美国圣地牙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Lalvani先生于新兴市场之营销拥有

丰富经验,与国内家电制造商(大部分均自设注塑设备)之关系非常密切。彼为

青年总裁协会北亚洲区及香港分会的前主席。Lalvani先生,现年59岁,现为亚

洲文化协会香港分会委员会成员、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顾问委员会成员及Shah

Family Enterprise业务咨询委员会成员。彼分别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及二零

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辞任Kew Foundation/Council的理事╱成员及Harvard Busines

Schol Asociation of Hong Kong Limited董事。

根据本公司与Lalvani先生订立的委任书,Lalvani先生的特定任期为三年,

并须按照细则最少每三年一次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流退任及膺选连任。

彼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年董事袍金为港币258,000元(包括

每年基本袍金为港币144,000元及每年额外袍金分别为出任薪酬委员会主席港

币36,000元、审核委员会成员港币36,000元、提名委员会成员港币18,000元及企

业管治委员会成员港币24,000元);该等董事袍金乃由董事局根据薪酬委员会经

参考其经验、职务与职责以及市场情况作出的推荐建议予以批准,并由董事局

每年作出检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Lalvani先生被视为持有

652,000股份(该等股份权益乃以全权信托的全权受益人身份持有)。Lalvani先

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其他关于Lalvani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有关Lalvani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事项

须告知本公司证券持有人。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HEN HSONG HOLDINGS LIMITED

震 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5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震雄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

四)下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第一期24楼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一、 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与董事局

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书。

二、 批准派发由董事局建议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三、 (i) 重选郭敬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 重选Anish LALVANI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 厘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袍金总额不超过

港币2,000,000元。

四、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局厘定核数师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

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五、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符

合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之规限及╱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如适用)不时修订的规定之要求,于有关期间(根

据下文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

而本公司股份可在其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

中的已发行股份;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乃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之额

外授权,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在有关期间以董事厘定之价格购

回本公司股份;

(c)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内可购回或同意有

条件或无条件购回本公司股份之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

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百分

之十,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各项中之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根据本决议

案所授予之权力;及

(i) 依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

六、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

关期间(根据下文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所有权力,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出须行使此等权

力之要约、协议及认购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

债券及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可授权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

出可能于有关期间内及╱或结束后行使该项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认

购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及(b)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

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依据认购权或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但

不包括(i)供股(根据下文之定义);或(i)行使本公司采纳之任何购

股权计划所授予之任何购股权;或(i)根据本公司之细则实行任何

以股代息或其他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息)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面值总额百分之十,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各项中之最早日期

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根据本决议

案所授予之权力;及

(i) 依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的比例

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须受本公司董事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

何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

易所之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七、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内载列之第五项及第六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

扩大召开本大会通告内载列之第六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一

般性授权至加入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载列之第五项普通决议案所购

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惟该扩大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

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面值总额百分之十。」

承董事局命

震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志毅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威非路道18号

万国宝通中心

20楼2001室

附注:

(一) 为确定股东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八日(星期四)。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本公

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送达本公司于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 本公司董事局建议派发之末期股息须待于大会上获本公司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建

议派发之末期股息的收取权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为确定股东有权

收取建议派发之末期股息,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八

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获派

发建议之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一并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 有资格出席本公司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委任代表

出席大会,并代其于会上投票。于投票方式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倘若股东为法人团体,

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委任代表投票。一名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的代表出席同一大会。

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四) 委任代表之文件必须由委任者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倘委任者为法人团体,则

委任代表之文件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由获正式授权之行政人员或代理人签署。

(五) 委任代表之文件及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

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17楼,若逾时送达,则委任代表之文件将被视为失效。股东交回委任代表之文件后,

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该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件将被视为已撤销。

(六) 以上提呈之每项决议案将于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七)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

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

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联名持有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八) 按照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提供的进一步详情载于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致

本公司股东之通函。

(九) 若举行大会当日上午9时或之后任何时间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悬挂,或黑色暴雨警告信

号又或香港政府公布「极端情况」在香港生效,则大会将休会。香港政府可于因超强台风

引致的「极端情况」,例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倾泻或大规

模停电,发出「极端情况」公布。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chenhsong.com 及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上载公告,通知股东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大会将会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因

应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

(十) 本公司强烈建议股东尽早藉递交代表委任表格,委任大会主席为其代表以行使其权利,并

表明希望委任代表如何代其投票,惟无论如何代表委任表格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蒋丽苑女士及钟效良先生,而本公司

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许志伟先生、郭敬文先生、Anish LALVANI先生、利子厚先

生及陈庆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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