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4 ASIA COMM HOLD 通函:有关发行新股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各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

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冠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

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

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无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明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SIA COMERCIAL HOLDINGS LIMITED

冠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4)

有关发行新股及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冠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

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西南座皇朝会7楼秦厅及汉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

载于本通函末。无论 阁下拟否出席大会,务请尽快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备之

指示将该表格填妥,并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之前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3

2. 发行新股之一般授权.4

3.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4

4. 重选退任董事 .4

5. 股东周年大会 .5

6. 以点票方式表决 .5

7. 推荐意见 .6

附录I - 说明函件 .7

附录I -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之履历.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4


释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召开

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冠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

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总数不超过

本公司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

括库存股份)百分之二十之新股及其他证券之一般及

无条件授权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本通函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指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最多占购

回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

存股份)百分之十之股份

「购回决议案」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第5(A)项决议案所提呈批准购回

授权之普通决议案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0港元之普通股


释义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股份购回规则」指上市规则所载监管该等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位之公

司购回本身证券之有关规则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并经不时修订之上

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函件

ASIA COMERCIAL HOLDINGS LIMITED

冠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4)

董事:

执行董事:

林金凤女士(主席)

杨玉女士

杨峰铭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赖思明先生

李达祥先生

纪华士先生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

39楼3901室

敬启者:

有关发行新股及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除将予提呈之普通事项外,股东亦被请求批准通过(i)重续

发行新股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i)重选退任董事。

此通函主要旨在向 阁下提供上述建议之进一步详情及载于本通函末之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2. 发行新股之一般授权

目前授予董事发行新股之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届满。本公司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两项普通决议案以重续发行授权:

(i) 授予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总数不超过本公司于通过有关决议案当

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百分之二十之新股及其他证券(即以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747,123,220股已发行股份为基准不超过149,424,644

股份,并假设该等已发行股份于通过决议案当日维持相同);及

(i) 透过增加任何占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总数最多占本公司于购

回决议案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百分之十之股份及其他证

券予一般授权,扩大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

3.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现时授予董事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亦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届满。本公司将提呈

一项普通决议案以重续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根据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条款购

回本公司本身股份,上限为通过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

百分之十。

倘购回授权获通过,将于截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根据法例规定本公司将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及该购回授权撤回或修订当日(以三者中较早者为准)

止期间生效。

该购回授权将允许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购回(包括在市场上购回)其本身之股份。

4. 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现时包括六名董事,即林金凤女士、杨玉女士、杨峰铭先生、赖思明先生、

李达祥先生及纪华士先生。

根据本公司公司细则第99条,赖思明先生及纪华士先生须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

上轮席告退,惟彼等符合资格及愿意膺选连任。

林金凤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自愿退任,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赖思明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已逾九年,而其连任将须由股东以独立决议案

批准。作为一个对公司经营和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去多年来赖先

生对本公司表达其客观的观点及给予独立的指导,他将继续表现出其尽忠职守的承诺。

董事会认为,赖先生长期的服务不会影响其行使独立的判断,并确信赖先生具有所

必备的个性、诚信及经验,以继续履行其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董事会认为赖先生

重选连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及审阅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

所列之独立性标准出具的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独立性确认函。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考虑并向董事会提名上述退任董事,供董事会建议股东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重选其连任。

鉴于本公司所采纳之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提名政策,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建议

重选上述退任董事。因此,董事会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独立决议案重选上述各

退任董事,即林金凤女士、赖思明先生及纪华士先生为董事。

该等董事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自愿膺选连任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I之内。

5.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末。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拟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填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并交

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之前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

6. 以点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所有股东于股东大会之表决将以点票方式进行,除

主席以诚信,决定允许纯粹涉及到一项程序或行政事项可以举手表决通过外。同时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及第13.39(5A)条所述之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董事会函件

7. 推荐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述各项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

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冠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郑嘉聪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录I 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股份购回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向 阁下提供必须之资料,以便考

虑批准购回最多达于购回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之股份。

1.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位之公司在联交所或在遵守若干限制下公

司股份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上市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

上市规则规定,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地位之公司在市场上购回股份,须事前经

由股东之普通决议案(以给予公司董事一般授权行使该项购回或特定事项之批准方式)

批准。

2.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747,123,220股份。

待购回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并无再发行或购回股份,

本公司根据购回决议案将获准购回最多74,712,322股份,相当于不超过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之百分之十。

3.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此项购回可改善本公司

每股之资产净值及╱或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场情况或资金安排而定,并仅于董事

认为该项购回将有利于本公司及其股东时方会进行。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购回股份,亦无库存股份。倘根据购回授权

行使权力购回股份,本公司将于结算有关购回后注销所购回股份,而不会持有该等

股份作为库存股份。

4. 用以购回之资金

本公司在购回股份时,用于购回之资金必须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上市规则

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可作此用途之资金中拨支。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于购回股份时

偿还之股本必须由该等股份之缴足股本,或本公司可供分派之溢利或用于购回股份

而发行新股之款额支付。购回时应付之溢价只能从本公司可作派发股息用之溢利、

股份溢价或缴入盈余账项中付出。


附录I 说明函件

若在建议之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本公司购回股份之权力,

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有重大不利影响(相对于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内之经审核财务账目所披露之情况而言)。然而,董事倘认

为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对本公司所需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会有重大之不利影

响时,则不会建议行使该购回股份之权力。

5. 股份价格

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之十二个月内,股份在联交所每月之最高及最低买卖价

格如下: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2300.205

八月0.2280.177

九月0.1950.179

十月0.2060.186

十一月0.2280.194

十二月0.2380.211

二零二五年

一月0.2430.221

二月0.2750.223

三月0.2500.228

四月0.2300.200

五月0.2480.220

六月0.2550.215

七月(直至并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2600.245

6. 一般事项

董事将根据购回授权及按照上市规则、本公司的公司细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行

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

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彼等所知)其紧密联系人士有意

于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附录I 说明函件

本公司并无接获核心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之定义)通知,彼等目前有意在本公

司获授权作出购回授权后,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

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

董事已确认,本通函所载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第10.06(1)(b)所

规定之资料,而说明函件及建议购回股份均无异常。

7. 收购守则

倘本公司按照购回授权行使权力购回股份时,令一名股东占公司附带投票权之

比例增加,就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该项增加将作为一项收购处理。因此,任何一名

股东或一致行动之多名股东会获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

第26及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本公司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存置的主要股东名

册,林金凤女士(「林女士」)于合共446,949,400股份中拥有权益,占已发行股份约

59.82%。该446,949,400股份包括林女士持有的43,072,400股份、林女士拥有87%

权益之公司Godideal Industrial Limited持有的51,133,864股份、林女士持有100%权

益之公司世雄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291,210,668股份、林女士持有100%权益之公司

Godnes Management Limited所持有的1,423,268股份、林女士持有100%权益之公司

Debonair Company Limited所持有的932,400股份及林女士(作为其配偶杨仁先生之遗

产管理人)持有的59,176,800股份。按该等权益计算及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

使其权利以购回股份,则林金凤女士于本公司之权益将增至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约66.47%。董事并不知悉任何可能因行使购回授权而触发收购守则下之任何后果。

此外,本公司其他两名董事合共持有2,794,872股份权益,即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约0.37%。基于该等权益及董事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悉数权力购回股份的情况下,本

公司两名董事之权益将会增加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0.42%。

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则所有股东(不包括林金凤女士连同杨仁先生之遗产及

其他两名董事)持有之股份数目将会下降至33.11%,高于上市规则规定之25%公众持股量。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购买任何股份(不论是否在联交所或

以其他方式)。


附录I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之履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惟合资格并愿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董事之详情

载列如下:

  1. (「林女士」),现年八十二岁,为杨仁先生之妻子。杨仁先生于二零

二零年九月离世前为前任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前任主席

及薪酬委员会成员。于二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林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

董事、董事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主席,并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由非执行

董事调任为执行董事。林女士为柬埔寨华侨,拥有于柬埔寨、香港及中国内地

零售钟表之丰富经验。彼于一九八九年六月曾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于

一九六年八月因发展个人事业而辞任前负责监督本集团之采购职能。

林女士为杨玉女士及杨峰铭先生(均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之母亲。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女士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及于本文件日期前过去三年内,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上

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并无持有任何其他重大专业资格,而彼与本公司任

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林女士与本公司之间并无签订服务合约。根据本公司与林女士订立之委聘书,

林女士将合资格收取每年238,000港元之董事袍金。林女士之任期由二零二三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为期三年。作为本公司主席,彼不受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

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所规限。林女士之薪酬待遇乃参考彼于本公司

之职务及职责、其他主要业务经营和业务规模与本集团相若之发行人之其他执

行董事之现行市场水平而厘定,与本公司其他执行董事之薪酬待遇一致。于截

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林女士的薪酬总额为2,405,500港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林女士持有本公

司446,949,400股普通股。

林女士确认并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条文予以披露的

资料,亦无涉及任何根据该等上市规则条文之任何规定而须予披露之事宜,以

及并无股东需要知悉的任何其他事项。

除上文所披露外,董事会概不知悉与林女士之重选有关而须知会股东的任何其

他事项,及本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而披露的任何其他资料。


附录I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之履历

  1. (「赖先生」),现年六十七岁,为香港测量师学会资深会员及英国皇

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之会员。于一九八年八月八日,彼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委员。赖

先生于二零一年至二零三年期间被选为香港测量师学会之产业测量组之副

主席。赖先生自一九八三年起开始以专业测量师之身份执业,并在地产界具丰

富经验。于二零一三年七月至二零二三年八月期间,赖先生曾任国瑞健康产业

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29)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股份为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公司主板上市。赖先生持有香港中文大学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赖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及于本文件日期前过去三年内,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上

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及并无持有任何其他重大专业资格,而彼与任何其他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赖先生与本公司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赖先生于本公司并无指定任期,但须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最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及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

赖先生的薪酬待遇由董事会参考赖先生的知识及经验以及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行的薪酬待遇而决定。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付予赖先生

的薪酬总额为238,000港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赖先生并无持有

任何股份之权益。

赖先生确认并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条文予以披露的

资料,亦无涉及任何根据该等上市规则条文之任何规定而须予披露之事宜,以

及并无股东需要知悉的任何其他事项。

董事会亦并不知悉有任何情况会影响赖先生作出独立判断,并对其拥有独立非

执行董事应有的特点、诚信、独立性及经验表示满意且赖先生将能够对本集团

的事务保持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其具有独立性。董事会认为赖先生对董事会

的多元化有益,其拥有全面的业务经验能为董事会贡献宝贵的专业知识、持续

性及稳定性,而本公司大受益于其因深厚学识而对本公司作出的贡献及灼见。

董事会相信赖先生将为董事会作出宝贵贡献。


附录I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之履历

除上文所披露外,董事会概不知悉与赖先生之重选有关而须知会股东的任何其

他事项,及本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而披露的任何其他资料。

  1. (「纪先生」),现年七十七岁,为卓黄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在香

港从事执业律师超过40年,专门从事商业及产权转让事务。彼于二零二零年八

月十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为香港公证人,中国委任公证人及持有香港城市大学

中文及比较法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于一九七年四月

至二零二一年六月期间,彼曾出任首钢福山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号:639)

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股份为联交所主板上市。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纪先生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位,

及于本文件日期前过去三年内,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上

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而彼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

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本公司与纪先生并无订立服务合约,惟本公司与纪先生已签订委任函,纪先生

可就其服务享有董事袍金每年238,000港元。纪先生之任期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

日起,为期三年,并须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最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及须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纪先生的薪酬待遇由董事会参考纪先生的知识及经验以

及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现行的薪酬待遇而决定。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付予纪先生的薪酬总额为238,000港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纪先生并无持有

股份之权益。

纪先生确认并无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条文予以披露的

资料,亦无涉及任何根据该等上市规则条文而须予披露之事宜,以及并无本公

司股东需要知悉的任何其他事项。


附录I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之履历

董事会亦并不知悉有任何情况会影响纪先生作出独立判断,并对其拥有独立非

执行董事应有的特点、诚信、独立性及经验表示满意且纪先生将能够对本集团

的事务保持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其具有独立性。董事会认为纪先生对董事会

的多元化有益,其拥有专业法律经验能为董事会贡献宝贵的专业知识、持续性

及稳定性,而本公司大受益于其因深厚学识而对本公司作出的贡献及灼见。

董事会相信纪先生将为董事会作出宝贵贡献。

除上文所披露外,董事会概不知悉与纪先生之重选有关而须知会股东的任何其

他事项,及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而披露的任何其他资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SIA COMERCIAL HOLDINGS LIMITED

冠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4)

兹通告冠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

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西南座皇朝会7楼秦厅及汉厅举行

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与董事会报告

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b) 重选赖思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纪华士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厘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1. ,通过下列决议案为一项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照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不时修订之规定,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i)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i)段之批准授权可以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不

包括库存股份)之百分之十(倘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将任何或全部

股份转换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份,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而

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

日期止之期间:

2. 依照任何适用之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3. 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

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之日。」

(B) 「动议:

(i) 在下文(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

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i) 上文(i)段所述之批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

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

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i)段所载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

股份总数(但不包括(a)供股(定义见下文);(b)依据本公司之公

司细则不时就以股代息计划发行股份;(c)根据任何可转换为本

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时发行本公司股份;

或(d)依据任何经当时已采纳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

雇员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可购买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购股权

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之百分之二十,(倘本决

议案获通过后将任何或全部股份转换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份,

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

日期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 依照任何适用之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

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 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

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之日。

「供股」乃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期间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

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于该日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出之

本公司股份配售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

任何地区适用于本公司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

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动议待召开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通告」)(本决议案为通告内

一部分)所载之第5(A)及第5(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根据通告所载之

第5(B)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

权予以扩大,增加额度相等于根据通告所载之第5(A)项决议案授权本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中之累计股份总数(倘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将任何

或全部股份转换为更大或更少数目的股份,则有关总数可予调整)。」

承董事会命

冠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郑嘉聪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r

31 Victoria Str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

39楼3901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

均有权委任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任人士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

份之股东可委任一位以上人士为其代表,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倘超过一名人士获委任,则

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人士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1. (如有),经签署或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

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

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作撤回论。

  1. ,任何一名相关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任他人就有关

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该股份联名持有人之中多于一位出席该大会,

仅为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投票,而排名则按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联名股权之排名而定。

  1.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即林金凤女士、赖思明先生及纪华

士先生)为本公司之董事。该等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本通告相同日期寄发予股东之通函内。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

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而记

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

资格,所有填写妥当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湾仔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作登记。

  1.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

九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而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五

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为符合享有末期股息之资格,所有填写妥当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及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作登记。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除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作

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于股东大会上,于股

东所作出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1.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林金凤女士、杨玉女士及杨峰铭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

董事赖思明先生、李达祥先生及纪华士先生组成。

  1. 、黑色暴雨警告

或超强台风引起之极端情况生效,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asiacomercialholdings.com)及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发表公告以知

会股东重新安排之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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