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9 南南资源 通函:(1)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重选退任董事及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
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南资源实业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
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
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南资源实业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三十
分假座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21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7页。另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
示填妥,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在此
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撤销。
NAN NAN RESOURCES ENTERPRISE LIMITED
南资源实业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9)
(1)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重选退任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 3
2.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4
3. 重选退任董事 . 5
4.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 5
5. 记录日期 . 6
6. 责任声明 . 6
7. 推荐意见 . 6
8. 一般资料 . 6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7
附录二 - 拟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 . 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3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
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
元广场21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
通函第13至17页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目前生效之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
「本公司」指南资源实业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
免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发行
不超过于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
包括库存股份)20%之新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
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购回
最多于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
括库存股份)10%之股份
释 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相同涵义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NAN NAN RESOURCES ENTERPRISE LIMITED
南资源实业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9)
执行董事:
关文辉先生(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王四维先生
李震锋先生
汤玉英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文显博士
陈耀辉先生
白伟强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金钟
夏悫道18号
海富中心
2座11楼
敬启者:
(1)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重选退任董事
及
(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举行之
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资料,其中包括(i)授予董事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
(i)重选退任董事;及(i)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2.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举行之上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已通过决议
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发行及购回股份。该等一般授
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
授予董事新一般授权如下:
- 、发行或处理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20%之额外股份;
(2) 购回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包括库存股份)10%之股份;及
- 。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自批准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开
始生效,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i)股东于本公司股
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为止。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65,373,584股份。待有关批准发
行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及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再发行或购回任何股
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发行授权发行最多153,074,716股新股份,相当于有关普通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约20%。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规定须
向股东提供之所有必要资料,使股东可就对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
对票作出知情决定。
董事谨此表明彼等并无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或根据发行授权发行任
何新股份之即时计划。
董事会函件
3.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4条,王四维先生(「王先生」)及李震锋先生(「李先生」)将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并将符合资格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王先生及
李先生各自均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为执行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3(2)条,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的董事,
其任期直至其获委任后的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符合资格于该大会上
膺选连任。因此,汤玉英女士(「汤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董事,惟符合资
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为执行董事。
建议重选已计及一系列多元化角度(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
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年资),且已审慎考虑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
载的多元化裨益。
有关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4.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7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
案,以批准(其中包括)(i)授予董事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及(i)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66条,于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呈表决之决议案须以举手方式进
行,除非(其中包括)大会主席于宣布以举手方式表决结果之前或之时,或于撤回
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之任何其他要求时,要求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根据上
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进行任何表决均须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
行,惟主席可决定,容许有关程序或行政管理事务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股
东周年大会上所有表决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以遵守上市规则及公司细则第
66条之规定,且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指定之方式于股东周年大会后公
布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之结果。
董事会函件
随本通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
联交所网站htps:/w.hkexnews.hk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
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
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决。
5. 记录日期
为出席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
期一)下午四时正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6.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
就本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i)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
欺诈成分;及(i)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
误导。
7.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建议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
最佳利益。因此,董事推荐股东表决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议案。
8. 一般资料
本通函各附录载有其他资料,敬希垂注。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
以英文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南资源实业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关文辉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下文为将向全体股东寄发之说明函件,当中载有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
条规定之所有资料,内容有关就授出购回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之决议案。
1.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包括765,373,584股份。
待批准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及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本公
司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董事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76,537,358
股份,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约10%。
2.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该等购回(视乎当
时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可提高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其每股份盈利,且
仅于董事相信该等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时进行。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将(i)注销购回之股份,及╱或(i)以库存方式持有该等
股份,惟视乎于购回股份相关时间之市场状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求。倘本公
司以库存方式持有任何股份,销售或转让以库存方式持有之任何股份将须遵守第
5项普通决议案之发行授权条款,并须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作出。
在任何库存股份存置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并待转售之情
况下,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利,
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名义注册为库存股份,则该等权利将根据适用法律以其他方
式暂停。该等措施可能包括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将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人不会)
向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就存置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
票作出任何指示;及(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本公司将于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前将
库存股份从中央结算系统中撤回,并在各情况下以其名义重新注册为库存股份或
注销该等股份。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3. 购回股份之资金
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拟从本公司内部资源中动用根据公司细则、百慕达法
例及上市规则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获全面行使,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资
本负债情况(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载经审核账
目内披露之状况比较)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公司
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购回
授权。
4. 董事承诺
董事已确认,彼等将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细则及百慕达所有适用法例行使本
公司之权力,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董事亦已确认,本通函附录一所载之说
明函件或建议股份购回并无异常之处。
5.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而导致股东在本公司之投票权所占之权益比例
有所增加,则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2,该增加将被视为投票权之收购。因此,视乎增
持之股东权益水平,一名股东或一批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合并对本公司之控
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本公司所深知,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42%之晋标
投资有限公司为唯一主要股东。倘董事悉数行使根据决议案建议授予之权力购回
股份,晋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公司之持股量将增加至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2.69%,
而该项增加将不会导致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除上文
所述者外,董事未有发现根据购回授权作出之任何购回可能产生根据收购守则须
承担之任何后果。
倘于联交所购回股份将导致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最低公众持股量之规
定,则董事亦将不会进行有关购回。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目前并无董事或彼等任何之紧密联系人
(定义见上市规则)有意于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有关建议决议案后向本公司
出售股份。
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本公司,表示彼目前有意
在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时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且并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
所持有之任何股份。
7. 本公司购回股份
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购回任何股份(无论于联交所
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进行)。
8. 股份价格
以下为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每月在联交所录得之最高及
最低成交价:
股份价格(每股)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1750.148
八月0.1610.135
九月0.1720.132
十月0.2500.146
十一月0.2080.153
十二月0.1750.141
二零二五年
一月0.1600.141
二月0.1600.140
三月0.1540.138
四月0.2480.138
五月0.3200.193
六月0.3150.220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2800.208
附录二 拟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
下文所载为将退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之退任董
事详情:
王四维先生,42岁,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王先生为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王先生亦担任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王先生于二零
一零年取得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硕士学位,以及于二零七年取得加拿大McMaster
University(麦马斯达大学)理学士荣誉学位。王先生现时担任香港若干私人公司董
事。彼之行业经验包括研究及开发、业务发展及法律合规等。王先生为本公司控
股东晋标投资有限公司之董事。
王先生之服务协议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计延长一年,可由本公司或
王先生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终止。王先生有
权收取董事薪酬每年916,284港元,乃经参考彼之经验、职务及责任以及拥有可比
较规模及同类业务之公司的现行市价而厘定。王先生就担任10家附属公司各自的
董事分别获发每月4,000港元的津贴。王先生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
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
于本通函日期,王先生并无于本公司证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先生(i)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之任
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i)并无于本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出任何其他职位;(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概无其他主要委任或专业资格。
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有关王先生重选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根
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任何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
附录二 拟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
李震锋先生,43岁,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上市规则
第3.05条项下本公司之授权代表。李先生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起担任本公司
财务总监及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担任本公司公司秘书。李先生于二零
四年八月毕业於伦敦大学帝国学院,获颁授化学工程硕士学位。李先生于二零一
四年十月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员。李先生为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彼目
前为雅博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之董事。李先生一直以来向香港多间上市公司及离岸
公司提供企业服务,并于企业管治及合规事宜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李先生现为联
交所GEM上市公司裕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489)的公司秘书。李先生
于二零二年六月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为官酝控股有限公司(现称加和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股份代号:8513,一间股份于联交所GEM上市的公司)的执行董事。
李先生之服务协议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计延长一年,可由本公司或李
先生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终止。李先生有权
收取董事薪酬每年816,132港元,乃经参考彼之经验、职务及责任以及拥有可比较
规模及同类业务之公司的现行市价而厘定。李先生须根据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
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
于本通函日期,李先生并无于本公司证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i)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之任
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i)并无于本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出任何其他职位;(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概无其他主要委任或专业资格。
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有关李先生重选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根
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任何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
附录二 拟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
汤玉英女士,64岁,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汤女士为本
公司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汤女士于一九八四年七月毕业于利兹大学,获颁授理学
士(荣誉)学位。汤女士于一九年十月成为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之
资深会员。汤女士曾就职于一个业务范围多元化的集团,拥有7年以上集团财务总
监及集团资金管理总监的经验。该集团的经营范围包括石油、自然资源、基础设
施、铁路、工业项目、房地产投资开发。汤女士曾在一家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及其全资附属公司负责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约20年。该公司业务集中于中国内地
主要城市的房地产投资及发展,如北京及上海。汤女士拥有9年以上的审计经验。
汤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为期一年,可由
本公司或汤女士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终止。汤女士
可享有董事酬金每年636,000港元,金额乃参照彼之经验、职责及责任以及具有相
若规模及类似业务之公司的当前市场水平。汤女士须于彼获委任后本公司首次股
东大会上退任并合资格重选连任,随后则须按照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上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
于本通函日期,汤女士并无于本公司证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界定之任何其他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汤女士(i)于过往三年内并无于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之任
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位;(i)并无于本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出任何其他职位;(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
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v)概无其他主要委任或专业资格。
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关于汤女士重选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及并无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任何规定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NAN NAN RESOURCES ENTERPRISE LIMITED
南资源实业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29)
兹通告南资源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
期五)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上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21楼举行股东
周年大会(「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
师报告;
- ;
(b) 重选李震锋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汤玉英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d)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董事」)酬金;
- ,任期将直至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考虑并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
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根据所有适用之法例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
规定(经不时修订)并在其限制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
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份(「股份」)可能在此上市,且就
此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购回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
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之10%,而倘于其后进
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根据上文(A)段批准最多可购回股份数
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于紧接该等合并或拆细前当日与紧
随该等合并或拆细后当日应为相同;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事项中最早者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
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
本决议案给予之授权时。」
- ,考虑并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
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
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
议及购股权;
(B) (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
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
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根据以下方式
配发之股份: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因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当时所采纳有关授出或发行股份
或可认购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之任何
股份发行;或
(i) 根据细则,任何有关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
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
之20%,及倘于其后进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根据上文(A)段批
准最多可发行之股份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于紧接该等
合并或拆细前当日与紧随该等合并或拆细后当日应为相同;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事项中最早者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照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给予
之授权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之股份比例发售股份或发
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带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
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根据任何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区法律限
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可
能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及
(E) 在上市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及根据上市规则
以及适用法律及法规之条文,对配发、发行、授出、发售或处置本
公司股份的任何提述应包括销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之库存股份
(包括为于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类似
权利以认购本公司股份后履行任何义务)。」
- ,考虑并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
决议案:
「动议扩大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
决议案之该额外股份数目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
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决议案所授予权力购回股份之该数目,惟该股份数
目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之
10%(受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后之股份合并或拆细之调整所限)。」
承董事会命
南资源实业有限公司
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关文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关文辉先生、王四维先生、李震锋
先生及汤玉英女士;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文显博士、陈耀辉先生及白伟强先生。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均可委任一名或(如股东为超过一股份之
持有人)多名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彼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
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持有人亲
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股份联名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
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 (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
室),方为有效。
- (星期五)举行之大会,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
股票及过户表格,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送交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
场2期33楼3301-04室。
- ,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表
决,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撤销。
- ,全部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 「黑色」暴雨
警告信号或香港政府公布的「超级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生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
本公司网站w.nananlisted.com 及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 刊发公告,以通知其股
东有关重新安排之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