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9 浩德控股 通函:董事会函件有关建议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计划向执行董事承授人授出股份奖励之补充资料

董事会函件

ALTUS HOLDINGS LIMITED

浩德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149)

执行董事:

叶天赐先生(主席)

曾宪沛先生

梁绰然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赵天岳先生

陈晨光先生

李树贤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

永和街21号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敬启者:

有关

建议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计划向执行董事承授人授出股份奖励

之补充资料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根

据二零二三年股份计划向执行董事承授人授出股份奖励(「股东周年大会通函」)。除文

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函所用词汇与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函件旨在向股东提供合理所需的补充资料,以令彼等可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投

票赞成或反对建议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计划向执行董事承授人授出股份奖励作出知情

决定。于考虑是否在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第8或第9项普通决议案时,

请计及本通函所载资料以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所载资料。


董事会函件

二零二三年股份计划及建议授出

本公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3章的规定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举行的本公司股

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及采纳二零二三年股份计划。二零二三年股份计划的详情载于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的通函(「二零二三年通函」)。

向执行董事承授人作出的建议授出

向执行董事承授人作出的建议授出概述如下:

承授人姓名

于本公司

的职位

奖励

股份总数

归属日期

授出占根据

二零二三年股份

计划可予发行的

最高股份数目

(即81,250,000股

股份)之百分比

授出占

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

已发行股份

(即828,420,000股

股份)之百分比

二零二五年

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六年

一月三十一日

曾先生执行董事1,500,000500,0001,000,0001.85%0.181%

梁女士执行董事1,500,000500,0001,000,0001.85%0.181%

总计3,000,0001,000,0002,000,0003.70%0.362%

向执行董事承授人作出建议授出之基准及代价

董事会(不包括执行董事承授人)及薪酬委员会(由全体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执

行董事叶先生组成)于决定是否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计划建议╱授出及如何授出股份

奖励以奖励及激励曾先生及梁女士时,已考虑下列因素:

  • 。彼对本集团贡献良多,协助主席管理本公

司与投资者的关系,亦负责发起新项目及监督收费项目的执行。彼之表现

一直令人满意。曾先生亦为本集团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函件

• 梁女士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获委任为董事且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获调

任为执行董事。彼通过监督本集团合规事宜为本集团做出贡献并负责透过

启动项目创造收入及监督收费项目之执行,彼之表现一直令人满意。梁女

士亦为本集团投资委员会成员。

  • ,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

一日刊发的公告所披露授予本集团高级管理团队其他成员(即二零二三年股

份计划的雇员参与者)的价值相若。根据本集团的薪酬政策,建议授出的金

额为彼等总薪酬待遇(现金与股份奖励的组合)的一部分。此外,如本集团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五财政年度」)的年报所载本

集团二零二五财政年度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5所示,该薪酬待遇的总值亦与

二零二五财政年度本集团其他高级管理团队的薪酬待遇相若。

鉴于执行董事承授人作为本集团高级管理团队成员的上述表现,特别是

(i)彼等在员工、客户及交易管理方面付出的时间(包括参与香港首宗成功的

De-SPAC交易及于二零二四年在以监管为主导的咨询服务下参与亚洲最大

的合并交易之一);及(i)在二零二四年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开拓新收入

来源(包括扩展至其他并非以监管为主导的金融服务,例如特殊情况咨询工

作及基金管理)方面的贡献,并预期咨询、资产管理及顾问业务分部的收入

在二零二五年仍会波动,因此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厘定执行董事承授人薪酬

待遇(包括建议授出)。

董事预期此市场环境将会持续,并正致力加强本集团在以下范畴的能力:

(i)以监管为主导的咨询服务;(i)可提供较稳定及经常性费用收入的资产管

理服务;及(i)特殊情况咨询工作,由于其性质特殊且复杂,一般可获得较

高利润率。曾先生和梁女士过去在这些领域提供了宝贵的服务,预期在建

议授出形式的一致激励下,彼等将继续在这些领域提供宝贵的服务。这些

努力一直持续,并为本集团带来广泛的长期利益,因此施加短期表现目标

及追回并不恰当。


董事会函件

  • ,这在上市公

司中较为常见。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认为,授出购股权或股份奖励作为整

体雇员薪酬待遇的一部分,尤其是为了表彰过去所作的贡献、达到挽留人

才的目的并提供机制以管理职能及资历类似员工的整体薪酬待遇,符合本

公司的薪酬政策及市场惯例。鉴于上述考虑因素及本集团之薪酬政策,董

事会及薪酬委员会认为将建议授出之购股权或股份奖励与其他上市公司之

购股权或股份奖励作比较既无益处也无意义。

  • ,该等授出旨在表彰过去所作的贡献以及激

励选定承授人继续为本集团的长期增长做出贡献。因此,董事会(包括薪酬

委员会)认为,不对授予执行董事承授人的股份奖励施加表现目标或追回机

制符合二零二三年股份计划的目的。

  • ,为了表彰过去所作的贡献,股份奖励将于紧随

截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财政年度后授出。出于完成财政年度的审计、

最终确定下一年预算及现金流量预测等管理及合规考虑因素,授出会于一

年内分批作出。就本公司而言,其可在拟议授出日期数个月后授出股份奖

励。在该情况下,有关股份奖励的归属期可能较短,以反映拟或本应授出

有关奖励的时间。

出于上述原因,就执行董事承授人于二零二四年的过往贡献及预期于二零

二五年的持续贡献而建议向彼等授出的股份奖励(如切实可行)已于二零二

五年一月授出。由于行政及合规事宜,建议向执行董事承授人授出股份奖

励将在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举行的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后方

告生效。此时间差异证明需要较短归属期(12个月)。

GEM上市规则第23章有关向执行董事承授人作出的建议授出之涵义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3.04(4)条,各执行董事承授人、其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

其他核心关连人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有关决议案。于最后实际可行日

期,概无执行董事承授人、其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其他核心关连人士表示拟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投票反对有关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曾先生持有22,400,000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2.7%)。其联系人(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20.10条)概无持有任何股份。因此,曾先生

须根据GEM上市规则于股东周年大会放弃投票赞成有关建议向其授出股份奖励(涉及

全部22,400,000股份)之决议案。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梁女士持有9,400,000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1%)。其联系人(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20.10条)概无持有任何股份。因此,梁女士

须根据GEM上市规则于股东周年大会放弃投票赞成有关建议向其授出股份奖励(涉及

全部9,400,000股份)之决议案。

责任声明

本函件的资料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

愿就本函件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

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函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

分,且并无遗漏任何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的其他事项。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浩德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及执行董事

叶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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