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99 欧科云链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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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欧科云链控股有限公司
OKG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欧科云链控
股
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255-257
号信和广场
楼
室举行
股
东
周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并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新委聘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3.
重选张超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4.
重选浦晓江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5.
重选梁静妍女士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6.
重选李周欣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7.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8.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
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本公司
股
本中的额外
股
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
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
股
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
股
份之认
股
权证、
债券及债权证);
(B)
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或将需要于有关期间或于有
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
股
本中额外
股
份的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
股
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
司
股
份之认
股
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
(A)
段及第
(B)
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
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不论根据购
股
权或其他方式)及发行之
股
本面
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已发行
股
本面值总额
之
20%
,惟根据
(i)
供
股
(定义见下文);或
(i)
本公司采纳的购
股
权计划
或当时所采纳的类似安排行使任何购
股
权,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
何附属公司的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
股
份或可认购本公司
股
份
的权利;或
(i)
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本公司
股
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
股
息的以
股
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则除外,
而上述批准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
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
股
东周年
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
股
东在
股
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
载授权当日。
「供
股
」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
股
东名册上的
股
份持有
人按彼等当时所持
股
份的比例,提呈发售
股
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
股
份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权宜
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9.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或本公司
股
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
股
本
中已发行
股
份,以及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有关
股
份时必须
依据并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B)
本决议案上文第
(A)
段之批准将加入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
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
其
股
份;
(C)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
(A)
段之批准而于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
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购回之本公司
股
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
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之已发行
股
本面值总额之
10%
,而上述批准
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
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
股
东周年
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
股
东在
股
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
载授权当日。」
10.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大会的本通告(「本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
项
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本通告所载第
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
董事的一般授权,方法为额外加上本公司根据本通告所载第
项决议案授
出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
股
本面值总额的数额,惟上述扩大数额不得超
逾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
股
本面值总额
10%
。」
特别决议案
11.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新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注有「
A
」字样的文件形式提呈大会
及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当中纳入及综合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的通函附录三所载的所有建议修订,借以取代
及摒除现有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组织章程大
纲及细则」),即时生效;及
(B)
谨此授权任何董事及╱或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供商(如适用)签
立其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就实施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而言属必
要、可取或权宜的所有关文件及采取所有关其他行动,包括但
不限于根据开曼群岛及香港法律规定办理必要登记或存档手续。」
承董事会命
欧科云链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
任煜男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本公司
股
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
其出席大会及表决。持有两
股
或以上
股
份的
股
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
会及表决。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
股
东。
股
东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表决。
2.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
为法团,则必须加盖印鉴或由负责人员、正式授权代表或获授权的其他人士代为亲笔
签署。
3.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及(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
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前
小时送达本公司的香港
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
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方为有效。
4.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于该文据中所述日期作为其签立日期当日起计十二个月届满后失
效,惟就原订于该日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大会的续会或于该大会或其续会上要求投票
表决者除外。
5.
如属任何
股
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于大会上亲身或委派代
表就该
股
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该大
会,则排名较先者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之投票将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一律
不获接纳,而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
股
东名册上之排名次序而定。
6.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股
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该情况
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7.
载有必需资料以便
股
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本通告所载第
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
定之说明函件,将随附于寄发予
股
东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之通函(「本通
函」)。
8.
有关上文第
至第
项的议程,张超先生拟重选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浦晓江先生及梁
静妍女士拟重选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李周欣先生拟重选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履历详情及于本公司证券的权益(如有)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9.
为厘定出席
股
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
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
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将不会办理
股
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应届
股
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
有
股
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
股
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
交回本公司之香港
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10.
已随附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11.
恶劣天气下之安排:
倘若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
超级台风引致的「极端状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股
东周年大会将不会于该日举行,
惟将会自动延期,并根据本通告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同一时间及地点举
行。本公司
股
东可于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的办公
时间内致电
(852) 2528 1499
查询其他替代会议安排的详情。
倘
股
东周年大会如上文所述延期举行,所有存放于本公司香港
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作
股
东周年大会用途的代表委任表格,在
股
东周年大会续会上仍然
有效。为确定有权出席
股
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
股
东的权利而设定的截止
登记期限保持不变。
在悬挂热带气旋警告信号三号或以下时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
股
东周
年大会仍将如期举行。本公司
股
东应因应彼等本身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恶劣天气
下出席
股
东周年大会;倘
股
东选择在恶劣天气下出席
股
东周年大会,应谨慎行事。
12.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任煜男先生及张超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唐越先生、
浦晓江先生及梁静妍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周欣先生、李文昭先生
及蒋国良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