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99 欧科云链 通函:建议(1)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2)重选退任董事;(3)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券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
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欧科云链控
股
有限公司(「本公司」)
股
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
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欧科云链控股有限公司
OKG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建议
(1)
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2)
重选退任董事;
(3)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255-257
号信和广场
楼
室举行
股
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AGM-1
至
AGM-7
页。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
股
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尽快按照随附的代表委
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
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惟该表格无论如何必须于
股
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
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8
附录二 -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12
附录三 -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1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
股
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255-257
号信和
广场
楼
室召开及举行之
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
「
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
AGM-1
至
AGM-7
页召开
股
东周年大
会的通告;
「董事会」指董事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一切权力,以购回
股
份(如
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第
项
决议案所载);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指欧科云链控
股
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
股
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
份代号:
);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一切权力,以配发及发行
股
份(如
股
东周年大会通
告第
项决议案所载);
释 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其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现时生效之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建议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采纳的新经修订及
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修订」指对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作出的若干修
订;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股
份」指本公司
股
本中每
股
面值
0.005
港元的普通
股
;
「
股
东」指
股
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
股
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及补
充);
「库存
股
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的涵义;
「港元」指香港现时法定货币港元;及
「
%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欧科云链控股有限公司
OKG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执行董事
任煜男先生(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
张 超先生
非执行董事
唐 越先生
浦晓江先生
梁静妍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周欣先生
李文昭先生
蒋国良先生
注册办事处: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告士打道
255-257
号
信和广场
楼
902-903
室
敬启者:
建议
(1)
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2)
重选退任董事;
(3)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股
东提供将于
股
东周年大会提呈之若干决议案之资料,该等决
议案涉及
(i)
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i)
重选退任董事;
(i)
有关购回授权的说
明函件;
(iv)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
(v)
向
股
东发出
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本公司现有发行及购回
股
份的授权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获其当时
股
东批
准。除非另行更新,否则现有发行及购回
股
份的授权将于
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普通决议案将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获提呈,以授予董事新的一般授权:
(i)
以配发、发行及另行处置
股
份总数不超过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建议决
议案当日已发行
股
份(不包括库存
股
份)数目
20%
的新
股
份;及
(i)
购回
股
份总数不超过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建议决议案当日已发行
股
份
(不包括库存
股
份)数目
10%
的
股
份。
此外,另一项普通决议案将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获提呈,以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
权(倘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所购回的该等
股
份加入发行授权。
董事会目前无意行使发行授权或购回授权(倘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
载有购回授权相关资料的说明函件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一。
重选退任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执行董事为任煜男先生及张超先生(「张先生」);非执行
董事为唐越先生、浦晓江先生(「浦先生」)及梁静妍女士(「梁女士」);以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李周欣先生(「李先生」)、李文昭先生及蒋国良先生。
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当时在任的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须于
股
东
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张先生、浦先生及李先生各自愿意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
任为董事。因此,彼等各自将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于
股
东周年
大会上膺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获委任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的董事,其
任期直至彼等获委任后的下届
股
东周年大会为止。因此,梁女士将任职至
股
东周年
大会,并符合资格且愿意膺选连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建议董事会考虑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上
述退任董事(「退任董事」)。就考虑及建议重选退任董事,提名委员会已考虑本公司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所载准则,包括知识、经验、能力及多元化各个方面,以及彼
等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
提名委员会认为退任董事仍然是董事会的合适人选,并为董事会的多元化作
出贡献。此外,李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之独立性指引(「独立性指引」)就
彼之独立性向本公司提交年度确认书。经参考独立性指引,提名委员会信纳李先生
之独立性。提名委员会认为李先生仍然保持独立。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会同意提名委员会之提名,并推荐退任董事于
股
东周年大
会上由
股
东重选。
退任董事各自之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董事会建议透过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对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作出建议
修订,借以取代及摒除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旨在(其中包括):
(i)
允许
股
东透过指定
的会议应用程式及╱或通讯设备以线上方式出席、参与及投票,并对本公司
股
东大
会相关议事程序作出相应修改;及
(i)
纳入若干次要相应修订及内部管理修订。
董事会函件
透过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进行标记)作出的
建议修订之全部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英文书写。其并
无官方中文版本。因此,
股
东务请注意,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中文翻译仅为翻译
及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公司有关香港法律及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已分别确认,建议修订及新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在适用范围内符合上市规则,且不违反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本
公司确认就联交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而言,建议修订并无异常。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出席
股
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
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止暂停办理
股
份过户
登记手续,于该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办理
股
份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
股
东周年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
股
份的未登记持有人应确保所有
股
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
股
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交回本公司的香港
股
份过户
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召开
股
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AGM-1
至
AGM-7
页,以供考虑及酌情通
过本通函载列的决议案。
随附代表委任表格可供
股
东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使用。无论
股
东是否能出席
股
东周年大会,务请
股
东尽快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并交回
本公司的香港
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惟该表格无论如何必须于
股
东周年大会指定
举行时间前
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股
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
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
董事会函件
推荐建议
董事会认为
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包括
(i)
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
权;
(i)
扩大发行授权;
(i)
重选退任董事;及
(iv)
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符合
本公司及其
股
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
股
东投票赞成将于
股
东周年大
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
此 致
列位
股
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欧科云链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
任煜男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向
股
东提供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以便
股
东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之购回决议案作出知情决
定。
1.
购回股份的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的公司在若干限制的规限下于联交所购回
其本身
股
份。
上市规则规定,以联交所为其主要上市的公司对
股
份的所有建议购回,必须事
先经
股
东于
股
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授权或有关某项特别交易特定批准的
方式)批准,而所购回的
股
份必须为已缴足
股
份。
2.
购回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购回时将只动用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可
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董事认为,倘于建议购回期间悉数行使建议购回,将不会对本
公司营运资金及资本负债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与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
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相比)。
如行使购回授权会对董事认为不时就本公司而言属恰当之本公司营运资金或
资本负债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本公司可注销其购回的任何
股
份,及╱或将其持作库存
股
份,惟须视乎,例如
股
份购回有关时间的市况及其资本管理需要。
3.
购回股份的理由
董事相信,获
股
东授出一般授权,以供董事在市场上购回
股
份一事,符合本公
司及
股
东之整体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该等购回可能增加本公司的资产
净值及╱或其每
股
盈利,而购回仅会于董事认为此举对本公司及
股
东整体有利之情
况下进行。
附录一
说明函件
4.
已发行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
股
份总数为
5,370,510,000股
份,且并无库存
股
份。
倘批准购回授权的决议案获通过,并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
股
东周
年大会日期再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
股
份,本公司将根据购回授权获准购回最多
537,051,000股
份,相当于有关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
股
份(不包括库存
股
份)总数
的
10%
。倘通过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
股
份于其后任何时间转变为较多或较少数目,
则上文所述的
股
份数目(如适用)将会有所调整。
5.
董事的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按照上市规则、开曼群岛的适用法例以及根据组
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行使购回授权。
6.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依据购回授权购回
股
份导致
股
东于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增加,则有关
增加就收购守则而言视作一项收购处理。因此,视乎
股
东权益的增加幅度而定,一名
或一组一致行动的
股
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获得或巩固本公司的控制权,并有责任
按照收购守则第
条提出强制性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下列
股
东拥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
本中
5%
或以上的权益:
权益概约百分比
姓名╱名称
所持╱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目
于最后实际
可行日期
倘购回授权
获悉数行使
(不包括库存股份)
徐明星
(附注)3,904,925,00172.71%80.79%
OKC Holdings Corporation
(「
OKC
」)
(附注)
3,904,925,00172.71%80.79%
附录一
说明函件
附注: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徐明星先生(「徐先生」)被视为于
OKC
持有的
3,904,925,001股
本公司
股
份
中拥有权益,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
股
本总数约
72.71%
。徐先生透过以下公司于
OKC
持有合共约
74.01%
权益:
(i)
其全资公司
OKEM Services Company Limited
及
StarXu Capital Limited
(「
StarXu
Capital
」),其分别直接持有
OKC
约
43.89%
及
29.26%
直接权益;
(i)SKY CHASER HOLDINGS
LIMITED
(「
SKY CHASER
」),其中
StarXu Capital
持有
SKY CHASER
约
73.52%
权益。由于
SKY
CHASER
直接持有
OKC
约
1.17%
权益,因此徐先生透过
SKY CHASER
间接持有
OKC
约
0.86%
权益。
倘董事悉数行使根据购回授权建议授出的权力以购回
股
份,上述本公司各
股
东的权益将增加至上表列于彼等各自名称旁所载的概约百分比。基于上文所载
股
东
持有的上述
股
权增加,董事目前并不知悉任何
股
东或一组一致行动
股
东(定义见收
购守则)于行使购回授权时,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第
条提出强制性要约。董事亦
无意行使购回授权(不论是否全面行使),以致公众持有的
股
份数目减少至低于本公
司已发行
股
本(不包括库存
股
份)总额
25%
的最低公众持
股
量规定。
7.
董事、彼等的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倘建议购回授权获
股
东批准,则
概无董事或任何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有意根据购回授权向
本公司出售任何
股
份。
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告知本公司,倘建议购回授权获
股
东批准,其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
股
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
股
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并无购回
股
份(不论于联交所或其他证券
交易所)。
9.
股价
于过往十二个历月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股
份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成交
价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股价(每股份)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
0.1600.131
八月
0.1600.132
九月
0.1560.119
十月
0.1950.122
十一月
0.2650.162
十二月
0.2650.160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1980.156
二月
0.1800.124
三月
0.1900.136
四月
0.1550.125
五月
0.1750.128
六月
0.4550.165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6900.305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以下为建议于
股
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退任董事详情(按上市规则规定)。
张超先生(「张先生」),
岁,为我们的执行董事。
张先生于二零一五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电子与通讯工程硕士学位,并于资讯
技术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彼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加入本集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
务。
张先生已订立委任函件,据此,其将有权享有年度董事袍金
600,000
港元,其乃
参考彼之背景、资历、经验、于本公司承担之职责水平及现行市况而厘定。彼亦有
权可从本集团获得酬金,当中包括年薪约
2,220,000
港元及董事会可能厘定之酌情花
红。其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酌情花红约为
1,477,000
港元。委任
函件并无订明任何固定服务年期且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事先
书面通知予以终止。张先生将任职至本公司下届
股
东大会,于该大会上,彼将合资格
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膺选连任。
据董事所知,张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
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或控
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据董事所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张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并无于本
公司任何
股
份或相关
股
份中拥有任何权益或被视为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13.51(2)(v)
段的任何规定,并
无有关张先生的资料须予披露,亦无有关张先生的其他事项须敦请
股
东注意。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浦晓江先生(「浦先生」),
岁,为我们的非执行董事。
浦先生于一九八七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新闻学系,获颁文学士学位。彼亦于
二零三年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浦先生拥有品牌管理、媒体、行销及金融服务行业方面之经验。浦先生自二零
一九年四月开始为
OKC
控制的若干公司工作。彼自二零一六年四月至二零一九年三
月为蓝色光标国际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该公司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份代号:「
」)(「蓝色光标」)于香港
的附属公司。蓝色光标为一间数据技术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行销传播服务、数码广告
及国际业务,提供行销传播服务及基于数据技术的智慧技术。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浦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
务。
浦先生已订立委任函件,据此,其将有权享有年度董事袍金
600,000
港元,此乃
经参考其背景、资格、经验、于本公司承担之职责水平及现行市况厘定。委任函件并
无订明任何固定服务年期且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事先书面通
知予以终止。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浦先生将于本公司
股
东大会上轮值退任并膺选连
任。
据董事所知,浦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
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或控
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据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浦先生于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于本公司任何
股
份或相关
股
份中拥有任何其他权益或被视为拥
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13.51(2)(v)
条的任何规定,并
无有关浦先生的资料须予披露,亦无有关浦先生的其他事项须敦请
股
东注意。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梁静妍女士(「梁女士」),
岁,为我们的非执行董事。
梁女士于二零六年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并取得法学士学位。梁女士在法
律以及财务报告及分析方面拥有逾
年的经验。彼为本公司母公司
OKC
控制的若干
公司的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梁女士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
务。
梁女士已订立委任函件,据此,其将有权享有年度董事袍金
600,000
港元,此乃
经参考其背景、资格、经验、于本公司承担之职责水平及现行市况厘定。委任函件并
无订明任何固定服务年期且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事先书面通
知予以终止。梁女士将任职至本公司下届
股
东大会,于该大会上,彼将合资格根据组
织章程细则膺选连任。
据董事所知,梁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
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或控
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据董事所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梁女士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
于本公司任何
股
份或相关
股
份中拥有任何其他权益或被视为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13.51(2)(v)
条的任何规定,并
无有关梁女士的资料须予披露,亦无有关梁女士的其他事项须敦请
股
东注意。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李周欣先生(「李先生」),
岁,为我们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先生于二零七年自福州大学毕业,获得金融学士学位,及于二零一九年
六月,李先生获发香港科技大学高层管理人员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李先生为中国
的高级经济师及注册会计师,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认可的注册管理会计师。李先生
亦持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发的风险管理确认专业资格。李先生现为福建省青年
商会第九届理事会副会长。
于二零一七年六月至二零二年十一月期间,李先生担任未来发展控
股
有限
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
股
份代号:
)之非执行董事。李先生于二零
零七年八月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在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审计部审计
员及助理经理;及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年十一月期间,彼担任一家纳斯
达克主板上市公司的财务经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
务。
李先生已订立委任函件,据此,其将有权享有年度董事袍金
240,000
港元,此乃
经参考其背景、资格、经验、于本公司承担之职责水平及现行市况厘定。委任函件并
无订明任何固定服务年期且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之事先书面通
知予以终止。根据章程细则,李先生将于本公司
股
东大会上轮值退任并膺选连任。
据董事所知,李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
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或控
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系。
据董事所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李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并无于本
公司任何
股
份或相关
股
份中拥有任何权益或被视为拥有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至
13.51(2)(v)
段的任何规定,并
无有关李先生的资料须予披露,亦无有关李先生的其他事项须敦请
股
东注意。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下文载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以删除线列示将需删除的文本,并
以下划线列示将需增加的文本),此乃经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而作出。除非文
义另有所指,否则本附录所提述之条文、段落及细则编号均为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之条文、段落及细则编号。
经修订及重订的
组织章程大纲
及
章程细则
OKG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欧科云链控
股
有限公司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以特别决议案通过采纳)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目录
组织章程大纲
.1
组织章程细则
.4
股
份、认
股
权证及修订权利
.78
股
东名册及
股
票
.1112
留置权
.1314
催缴
股
款
.1415
股
份转让
.1617
股
份传转
.1718
没收
股
份
.1819
股
东大会
.1920
股
东大会议事程序
.2122
股
东投票
.2327
委任受委代表及法团代表
.2429
注册办事处
.2732
董事会
.2732
董事委任及轮值
.3237
借贷权力
.3338
董事总经理等
.3439
管理层
.3540
经理
.3540
主席及其他高级职员
.3641
董事会议事程序
.3641
会议记录及公司记录
.3843
秘书
.3843
印鉴的一般管理及使用
.3843
文件的认证
.4045
储备资本化
.4146
股
息及储备
.4146
记录日期
.4752
周年申报表
.4853
账目
.4853
核数师
.4954
通知
.4955
资料
.5257
清盘
.5257
弥偿保证
.5358
无法联络的
股
东
.5358
销毁文件
.5459
认购权储备
.5560
股
额
.5661
财政年度
.5762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公司法(经修订)
获豁免的股份有限公司
OKG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欧科云链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经修订及重订的
组织章程大纲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以特别决议案通过采纳)
1.
本公司的名称为
OKG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欧科云链控
股
有限公司
2.
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将设于
Ocorian Trust (Cayman) Limited
的办事处,地址为
Windward 3, Regata Ofice Park,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或本公司董事可能不时决定在开曼群岛境内的其他地方。
3.
本公司成立的宗旨乃不受限制,而除非受开曼群岛法律禁止或规限,本公司应
拥有充分权力及权限进行任何宗旨,及能在世界任何地方,不论以当事人、代
理、承包商或其他身分,不时及在任何时候行使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可以在
任何时候或不时所行使的任何及一切权力。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4.
在不影响上文所述的普遍性,本公司的宗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4.1
从事投资公司的业务,并为该目的,以本公司名义或以该任何代名人名
义,收购及持有土地及房地产、黄金及银条、
股
份(包括本公司的
股
份)、
股
票、债权证、债权
股
证、债券、票据、债务及由不论任何地方成立或经
营业务的任何公司所发行或提供担保的证券,及由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
何政府、主权国家、统治者、专员、公营机构或主管当局、最高、附属、
市政、当地或其他层级机构所发行或担保的债权证、债权
股
证、债券、票
据、债务及证券。
4.2
以本公司董事认为适合的方式借出带利息或不带利息款项(有抵押或无
抵押)及将本公司的资金作投资。
4.3
在世界任何地方以购买、租赁、交换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楼宇及
其他物业或于当中的任何权益。
4.4
从事商品、商品期货及远期合约交易商的业务,并为该目的订立现货、
期货或远期合约以购买及销售可能于现在或将来以商业形式购买及出售
的任何商品,包括(但不影响上文所述的一般性)任何原材料、经加工物
料、农产品、产品或牲畜、金银条、钱币及宝石或半宝石、货品、物品、
服务、货币、权利及权益,及不论有关交易是否在有组织的商品交易所或
其他地方进行,及根据任何就任何有关商品交易可能订立的合约交付、
或出售或交换任何该等商品。
4.5
不论以当事人、代理或其他身分进行提供及供应货品、设备、材料及任
何性质服务的业务,并从事融资人、公司发起人、房地产经纪人、财务代
理、土地所有人及公司、地产、土地、楼宇、货品、材料、服务、
股
票、租
契、年金及任何类型或种类的证券的交易商或经办人的业务。
4.6
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并持有任何权利、特权、特许权、专利、专利权、
牌照、秘制工艺及任何不动产或不论属何种类的个人财产。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4.7
建造、配备、布置、装备、修理、购买、拥有、包租及租赁将用于航运、运
输、租船及其他通信及运输操作等业务的蒸气、马达、帆船或其他船舶、
船只、船、拖船、驳艇、驳船或其他财产以供本公司使用或作其他用途,
以及将其或其中的任何权益出售、包租、租赁、抵押、质押或转让予其他
人士。
4.8
从事货品、产品、储用物资及各类物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及买卖商行(兼
具批发及零售)、包装商、报关代理商、船舶代理、仓库保管商、保税仓库
或其他及运送公司的业务,并办理各种代理、代理经营及经纪业务或可
能对本公司而言直接或间接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交易。
4.9
从事与所有形式的服务及咨询人有关的顾问业务,涉及公司、商号、合伙
商行、慈善组织、政治及非政治人士及组织、政府、公国、主权国及共和
联邦及国家的所有事项,以及从事所有或任何金融、工业、发展、建筑、
工程、制造、承包、管理、广告宣传、专业事业及私人顾问的业务,并为扩
展、发展、市场推广及改善所有类型的项目、发展、商业或工业的手段及
方法以及与该等业务及其中的融资、规划、分销、市场推广及销售有关的
全部系统或流程提供意见。
4.10
作为有关业务活动所有分支公司的管理公司的身分行事,并在不局限上
述条文的一般性原则下,担任投资项目及酒店、地产、不动产、楼宇及各
类业务的管理人,以及一般作为各类财产的管理人、顾问或代理或拥有
人代表、制造商、基金、银团、人士、商号及不论属何目的公司的身分
从事业务。
4.11
从事可能令本公司任何业务得以方便进行的任何其他买卖或业务。
4.12
透过发行普通债权
股
证或按揭或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借入或筹
集资金。
4.13
签发、制作、接受、背书、折让、执行及发行各种可议让及不可议让及可
转让的文据,包括承兑票据、汇票、提单、认
股
权证、债权证及债券。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4.14
在开曼群岛及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或机构,并规范及终止该等分公司或
机构。
4.15
以实物方式向本公司
股
东分发任何本公司财产。
4.16
收购及接管任何人士或多名人士、商号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
财产及负债,或接收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及持有从事任何业务或拥有任何
财产或权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
股
份、
股
票、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权益。
4.17
发放退休金、津贴、恩恤奖金及红利予本公司的雇员或前雇员或该等人
士的家属,并支持、成立或认购任何慈善或其他机构、会所、社团或基金
或任何国立或爱国基金。
4.18
按照可能认为适合的条款向有关人士放贷及垫付款项或授予信贷,并向
任何第三方提供债务担保或保证,不论该第三方与本公司是否有联系或
有其他关联,及不论该担保或保证是否为公司提供任何利益,并为该目
的按可能认为有利于对本公司产生约束力的任何有关债务(不论或然或
其他)而言属权宜的有关条款及条件抵押或押记本公司的业务、财产及未
催缴的
股
本或其任何部分。
4.19
与任何从事或有兴趣或即将从事或有兴趣从事或进行任何本公司可以或
可能从中获得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任何业务或企业的任何一名人士或
多名人士或公司订立合伙人关系,或任何分享盈利的安排、利益联盟、
合作关系、合资企业、互惠合作关系、合并或其他形式的关系,并借出款
项,担保有关人士或公司的合约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有关人士或公司,及
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有关公司的
股
份及证券,以及出售、持有、再
发行有或无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
股
份及证券。
4.20
与任何官方机关、市政或当地或其他层级机构订立任何安排及从任何该
等官方机关获得本公司可能希望取得的任何权力、特权或特许权,并且
实行、行使及遵守任何该等安排、权力、特权或特许权。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4.21
进行一切附带的或本公司可能认为有利于实现上述宗旨或其中任何宗旨
的事宜。
5.
倘本公司注册为一间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所界定的获豁免公司,则在
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的条文的规限下及待特别决议案批准后,其有权继续
作为根据开曼群岛境外任何司法权区法例注册成立的团体,并在开曼群岛取
消注册。
6.
本公司
股
东的责任为有限。
7.
本公司的法定
股
本为
100,000,000
港元,包括
20,000,000,000股
每
股0.005
港元的
股
份,本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
股
本,及在具有或没有任何优待、优先权或
特别特权或任何延迟权利或任何条件或限制的规限下,发行该
股
本原有或已
增加的任何部分;因此,除非发行的条件在其他情况下另有明确声明,否则每
次发行
股
份(不论声明是否附有优先权或其他)应受上文所载的权力规限。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公司法(经修订)
获豁免的股份有限公司
OKG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欧科云链控股有限公司
经修订及重订的
组织章程细则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以特别决议案通过采纳)
1 (a)
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附表一的「
A
」表不适用于本公司。
(b)
章程细则的任何旁注、题目或引用提述及在组织章程大纲前的目录并不
构成此等组织章程大纲或此等章程细则的一部分,亦不会影响其诠释。
下列释义适用于该等组织章程细则,除非主旨或文义另有规定:
地址:具有其获赋予的一般涵义,并包括根据该等章程细则用于任何通
信的任何传真号码、电子号码或地址或网站;
委任人:指与替任董事有关,委任他人担任其替任人的董事;
章程细则:指现时形式的该等组织章程细则及本公司当时生效的所有补
充、经修订或替代章程细则;
核数师:指本公司不时委任以履行本公司核数师责任的人士;
董事会:指不时组成的董事会或文义可能规定出席具法定人数参加的董
事会议及投票的大多数董事;
催缴:包括催缴任何分期
股
款;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结算所:指
股
份经本公司准许上市或报价的证券交易所在的司法权区
的法例认可的结算所;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经不时修订的公司法(经修订)及开曼群岛当时生效
的适用于或影响本公司、其组织章程大纲及╱或此等章程细则的各项其
他法案、法令规例或其他拥有法定效力的文据(经不时修订);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公司条例(经不时修订);
本公司:指上述名称的公司;
债权证及债权证持有人:指及分别包括债权
股
证及债权
股
证持有人;
董事:指不时获委任进入董事会的有关人士或多名人士;
股息:指
股
息、实物或类似分派、资本分派及资本化发行;
选择股份:具有公司细则第
160(a)(i)(D)
条所赋予的涵义;
电子会议:指本公司召开并由
股
东及╱或受委代表透过电子设备虚拟出
席及参与之
股
东大会;
总办事处:指董事会不时决定作为本公司主要办事处的本公司办事处;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指香港现时的法定货币港元;
控股公司:指具有公司条例第
条所赋予的涵义;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混合会议:指
(a)股
东及╱或受委代表在主要大会地点及(如适用)一个或
多个会议地点亲身出席;及
(b)股
东及╱或受委代表透过电子设备虚拟出
席及参与本公司召开及举行及进行之
股
东大会;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大会地点:具有章程细则第
71A(1)
条所赋予之涵义;
月:指历月;
报章:指一般于有关地区刊登及发行,并获有关地区的证券交易所指定
或不被排除作此目的至少一份英文日报及至少一份中文日报;
普通决议案:指该等章程细则第
1(e)
条所述的决议案;
实缴:就有关
股
份而言,指实缴或入账列为实缴;
参与者:具有章程细则第
71A(1)
条所赋予之涵义;
实体会议:指本公司召开并透过
股
东及╱或受委代表于主要大会地点及
(如适用)一个或多个大会地点实体出席及参与方式举行及进行之
股
东
大会;
主要大会地点:具有章程细则第
条所赋予之涵义;
股东名册:指按董事会不时厘定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所存置的
股
东名
册总册及任何
股
东名册分册;
注册办事处:指本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现时的注册办事处;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股份过户登记处:指有关地区内的有关一个或多个地点或董事会就该
股
本类别不时厘定存置
股
东名册分册的其他地点及
股
份所有权其他过户文
件将提交登记及将予以登记的其他地方(惟董事会以其他方式议定的情
况除外);
有关期间:指本公司任何证券首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日期开始截至紧接
有关证券不再上市(且倘任何有关证券因任何原因及须于任何期间被暂
停上市,就本定义而言,有关证券仍应被当作上市证券)前一日(包括该
日)止期间;
有关地区:指香港或本公司任何证券于该地区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
其他地区;
印鉴:指本公司公章及本公司不时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在开曼群岛境外任
何地点使用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印鉴副本;
秘书:指现时履行本公司秘书职务的人士,并包括任何助理秘书、代理秘
书、署理秘书或临时秘书;
证券印章:指本公司所发行
股
份或其他证券的证书盖章的印章,其为印
章副本,其表面加有证券印章字样;
股份:指本公司
股
本中的
股
份,并包括
股
票,惟
股
票与
股
份的区别获明确
表述或暗示则除外;
股东:指于
股
东名册内获正式登记为任何
股
份当时持有人的人士,并包
括共同获正式登记为任何
股
份当时持有人的一名人士;
特别决议案:指该等章程细则第
1(d)
条所述的决议案;
认购权储备:具有章程细则第
195(a)(i)
条所赋予的涵义;
附属公司:指具有公司条例第
条所赋予的涵义;以及
过户处:指
股
东名册总册当时所在的地点。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c)
在该等章程细则内以及就其目的而言,除非主旨或文义另有规定:
(i)
表明单数的词语亦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i)
有任何性别含意的词语包括每一性别以及人称词语包括合伙企业、
商号、公司及法团;
(i)
受本条前述条文的规限,公司法界定的任何词语或词句(在该等章
程细则开始对本公司产生约束力时尚未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除外)
具有该等章程细则中的相同涵义,惟(如文义许可)「本公司」包括任
何在开曼群岛或在其他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
(iv)
对组织章程的提述指此等章程细则;及
(v)
对任何法规或法定条文的提述解释为与当时生效的任何法定修改
或重新颁行有关。
;
(vi)
对会议的提述指以此等章程细则所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的
会议,而任何透过电子设备参与会议之
股
东或董事,就公司条例及
此等章程细则之一切目的而言,均被视为出席该会议,而「出席」及
「参与」等词汇亦应据此诠释;
(vi)
对电子设备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地址、网上研讨会、网上广
播、视像或任何其他形式之电话会议系统(即电话、视像、网络或其
他系统);
(vi)
概无条文阻止本公司以并非同时身处同一地点或多个地点之人士
可透过电子方式出席及参与之方式举行及进行
股
东大会;及
(ix)
对
股
东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发言权利之提述包括透过电子设
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提出问题或作出陈述之权利。倘出
席会议之全体或仅部分人士(或仅大会主席)可听到所提问题或可
看到所作陈述,而在此情况下,大会主席将所提问题或所作陈述以
口头或书面形式透过电子设备一字不差地传达予所有出席会议之
人士,则该权利将被视为已妥为行使。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d)
在有关期间任何时候,当某项决议案经有权在
股
东大会上亲自表决或由
委派代表决,或(倘
股
东为法团)由彼等各自正式授权代表决的
股
东
以总投票权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多数票通过,且已就有关
股
东大会妥为发
出通告表明有意拟将该项决议案列为一项特别决议案,则该项决议案应
为一项特别决议案。
(e)
倘某项决议案获有权在根据该等章程细则召开的
股
东大会上亲自表决,或
(倘准许受委代表)委派代表决或(倘任何
股
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
代表决的
股
东以简单大多数票表决通过,且就此已妥为发出不少于
日的通告,则该项决议案应为一项普通决议案。
(f)
就该等章程细则而言,一份由当时有权接收本公司
股
东大会通告及出席
并于会上投票的所有
股
东或其代表书面签署(即以有关明示或暗示下表
示无条件批准的方式)的决议案,应被视作已于本公司正式召开及举行
的
股
东大会上正式通过,及(如属有关)视作特别决议案般通过的普通
决议案。任何该等决议案须被视为已于最后一名
股
东签署该决议案的日
期所举行的大会上通过,而倘决议案注明的日期为任何
股
东签署该决议
案的日期,则该注明日期将成为该决议案获该名
股
东于该日签署的表面
证据。该决议案可包括若干由一名或多名有关
股
东签署的格式相若的文
件。
(g)
特别决议案就根据该等章程细则任何条文规定须通过普通决议案进行的
任何目的而言均为有效。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股东大会
于有关期间所有时间,除于财政年度内举行的任何其他大会外,本公司在每一
财政年度须另行举行一次
股
东大会作为
股
东周年大会,并须于召开大会通告
中指明该大会为其
股
东周年大会。各
股
东周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
后六个月(或香港联交所批准的较长期间)在有关地区或董事会可能指定的其
他地方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在不影响章程细则第
71A
至
71F
条任
何条文之情况下,
股
东大会或任何类别
股
东大会可透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
设施举行,让所有与会者可同时及即时彼此沟通,且参与该等会议即构成出席
该等会议(包括
股
东周年大会或续会或延会)可按董事会绝对酌情决定于世界
任何地方举行为实体会议,并按章程细则第
71A
条之规定于一个或多个地点举
行,或举行为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有权出席及于
股
东大会或任何类别
股
东大
会上投票之每名
股
东均可于该大会上发言。
召开本公司的
股
东周年大会须至少提前
日发出书面通知,而召开除
股
东周年
大会以外的本公司
股
东大会则须至少提前
日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不计算送达
或视为送达及送出当日,且须列明地点或包括
(i)
除电子会议外,大会地点(而
倘董事会根据章程细则第
71A(1)
条决定两个或以上大会地点,则会议之主要地
点须为香港境内地点或董事会决定之任何其他地点(「主要大会地点」);
(i)
、
日期、时间及议程以及待议决议案详情,如有特别事项(定义见章程细则第
条),亦须说明该事项的一般性质及;及
(i)
倘
股
东大会为混合会议或电子会
议,相关声明及以电子方式出席及参与大会之电子设备详情(或本公司将如何
于大会前提供该等详情)。有关通知须以下述方式或本公司于
股
东大会上可能
规定的其他方式(如有)寄发予根据本章程细则有权接收本公司通知的人士,即
使发出通知的期限较本条章程细则所规定者为短,但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大
会仍应被视为已正式召开: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a)
如属作为
股
东周年大会而召开的大会,则须获全体有权出席大会并在会
上表决的
股
东或其受委代表同意;及
(b)
如属任何其他大会,则须获大多数有权出席大会并在会上表决的
股
东(即
合共持有不少于该等
股
东总投票权的
95%
)同意。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倘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起计
分钟内,出席人数未能达到法定人数,而该大会
乃应
股
东要求而召开,则大会须告解散,惟如属任何其他情况,该大会须延期
至下周同日举行,时间及地点(如适用)该等地点,并(如适用)以章程细则第
条所述之形式及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而倘于上述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起计
分
钟内,出席人数未能达到法定人数,则亲身(或倘
股
东为法团,则为其正式授权
代表)出席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且有权投票的一名或多名
股
东将为法定人数,
并可处理召开大会的事项。
受章程细则第
71C
条所限,如获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
股
东大会的同意,任何
大会主席可(如任何
股
东该大会作出有关指示则须)将大会延期,按该大会厘
定的其他时间及/或地点举行。延期大会应可由该大会厘定为实体会议、混合
会议或电子会议。倘大会延迟
日或以上,则须就续会发出至少七个整日的通
知,当中列明续会的举行地点、日期、时间及时间形式,通知须以有关原本大
会通知方式发出,惟毋须列明将于续会上处理事项的性质。除上述者外,毋须
就续会或于任何续会上将处理的事项发出通知,且任何
股
东亦无权获发任何
有关通知。除上次大会可能遗留未决的事项外,续会不得处理任何其他事项。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71A (1)
董事会可绝对酌情安排拟出席
股
东大会之人士(各称「参与者」)透过电子
设备同时出席及参与或于董事会绝对酌情决定之一个或多个地点(各称
「大会地点」)出席及参与。任何以该方式出席及参与之参与者、任何以
该方式参与之
股
东或任何受委代表或任何透过电子设备参与电子会议或
混合会议之
股
东或任何受委代表均被视为出席大会,并计入大会之法定
人数。
(2)
下列规则及规定适用于每次
股
东大会:
(i)
倘一名或多名参与者出席大会地点,及╱或就混合会议而言,一名
或多名参与者透过电子设备加入大会,而大会法定人数根据该等章
程细则存在,则倘大会已于主要大会地点开始,大会将被视为已开
始;
(i)
于大会地点亲身出席(或就属法团之参与者而言,透过其正式授权
代表出席)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之每名参与者,及╱或透过电子设
备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之每名参与者,均计入大会法定人数
并有权于大会上投票,而大会将获妥为组成且其议事将属有效,惟
大会主席信纳于整个大会期间均有足够电子设备,以确保所有大会
地点之参与者及(如适用)所有透过电子设备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
会议之参与者能够参与大会、考虑大会召开所涉及之全部业务及事
宜,并于所有时间同时及即时互相沟通;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i)
倘参与者透过出席其中一个大会地点的大会及╱或透过电子设备
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出现故障(不论任
何原因)或任何其他安排故障,致使该等于主要大会地点以外大会
地点之参与者无法参与大会召开所涉及之业务,或就电子会议或混
合会议而言,一名或多名参与者(或就属法团之参与者而言,其出席
大会之正式授权代表)无法取得或继续取得电子设备,尽管本公司
已提供足够电子设备,惟倘于整个大会期间均有法定人数出席,则
不会影响大会之有效性或大会通过之决议案、或大会进行之任何业
务;
(iv)
倘大会主席透过电子设备参与会议,其后无法透过该电子设备继续
参与大会,则另一人士须按照细则第
条选出并担任大会主席,除
非及直至原大会主席能够透过相同电子设备或新电子设备重新参
与大会为止;及
(v)
倘任何大会地点并非位于与主要大会地点之同一司法管辖区及在
混合会议的情况下,则该等章程细则有关送达及发出大会通知以及
何时递交受委代表委任表格之条文须参照主要大会地点而适用。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71B
董事会及于任何
股
东大会上之大会主席可不时作出安排,以管理于主要大会
地点及╱或任何大会地点之出席及╱或参与及╱或投票,以及透过电子设备
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之参与及╱或投票(不论涉及发出门票或其他身份识别
方式、超连结、密码、座位预订、电子投票或其他方式),而彼可绝对酌情认为
适当,并可不时更改任何该等安排,惟根据该等安排无权亲身(或就属法团之
参与者而言,透过其正式受委代表)或透过代表于任何大会地点出席之参与者
有权于另一大会地点出席,而任何参与者于该大会地点或其他大会地点出席
大会或续会或延会之权利将受大会主席作出或当时有效之任何安排规限,并
须受大会或续会或延会通知所载明适用于大会之安排规限。
71C
倘出现以下情况或大会主席认为出现以下情况:
(1)
主要大会地点或可出席大会之任何其他大会地点之电子设备就章程细则
第
71A(1)
条所述目的而言变得不足或其他不足或不够充分,以致无法按
大会通知所载条文大致进行大会;
(2)
就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而言,已提供之电子设备变得不足;
(3)
无法确定出席大会之任何参与者之意见或立场,或无法给予出席大会之
每名参与者合理机会于会议上沟通及╱或投票;或
(4)
大会上出现暴力、暴力威胁、不守规矩行为或其他干扰,或无法以适当及
有序方式进行大会,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则在不影响大会主席根据该等章程细则或普通法可能拥有之任何其他权力之
情况下,大会主席可绝对酌情,毋须征得出席大会之任何其他人士同意,于大
会开始前或开始后及不论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中断大会或将大会延期任何
其决定之期间或无限期延期。大会于中断或延期前进行之所有业务均属有效。
71D
董事会及于任何
股
东大会上之大会主席可作出董事会或大会主席(视适用情况
而定)认为适当之任何安排,并施加任何其认为适当之规定或限制,以确保该
大会之保安及有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规定参与者须出示身份证明、搜查其个
人财物,以及限制可带至大会地点之任何物品或大会上可提出或发表之问题
或意见之数目及频率以及所允许之时间。出席
股
东大会之每名参与者亦须遵
守举行该大会场地拥有人或占用人可能施加之一切规定或限制。董事会或大
会主席根据本条作出或施加之任何安排、规定或限制均属最终及不可推翻,而
董事会或大会主席(视适用情况而定)可将拒绝遵守该等安排、规定或限制之任
何人士逐出(实体或电子方式)大会或促使将其逐出大会。
71E
倘于发出召开
股
东大会通知后但于举行大会前,或于
股
东大会延期后但于举
行续会前(不论是否需要发出召开续会之通知),董事会绝对酌情认为(基于任
何原因)于大会通知所指定之日期或时间或地点或透过电子设备举行
股
东大会
属不适当、不切实际、不合理或不可取,则其可:
(1)
倘
股
东大会已延迟或大会地点、电子设备及╱或形式有所更改,本公司
须:
(A)
尽力于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于本公司网站刊登有关更改或延
迟之通知(惟未能刊登该通知不会影响该会议之自动更改或自动延迟);
及
(B)
在不影响章程细则第
条之情况下,除非原先召开大会之通知或于
本公司网站刊登之任何通知已有指明,否则董事会须决定更改或延迟大
会之日期、时间、地点(如适用)、电子设备(如适用)及形式(如适用),
并指明须于何日期及时间前递交受委代表委任表格方可于该大会上有效
(惟就原先大会递交之任何受委代表委任表格于该大会上均属有效,除
非其被撤销或替代);及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2)
本公司毋须就更改或延迟之
股
东大会所考虑之事宜向任何
股
东发出通知
或寄发(或重新寄发)任何相关文件,惟该等事宜及文件须与原先召开大
会之通知所述事宜及文件相同。
71F
将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之每名参与者须负责建立及维持使其能够
如此行事之电子设备。只要大会主席认为每名参与者或每名相关参与者之电
子设备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开始时属足够,参与者因其使用之电子设备出
现问题而无法出席或参与或继续出席或参与该大会,不会使该大会之议事或
大会通过之任何决议案失效,惟须于整个大会期间均有法定人数出席。
71G
在不影响章程细则第
条任何条文之情况下,实体会议亦可透过任何电话、电
子或其他通讯设备举行,该等设备准许出席大会之参与者同时及即时互相沟
通,而参与该大会即构成亲身出席该大会。
投票表决须以大会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采用不记名投票或投票单或选票或
电子投票平台)于指定时间及地点进行。若并非即时投票表决,则毋须发出通
知。投票表决结果须被视作规定或要求进行该投票的大会的决议案。倘于大会
主席根据第
条准许以举手方式表决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则经大会主席同
意,可于有关大会结束或投票表决(以较早者为准)前随时撤回投票表决的要
求。
凡有关选举大会主席或是否休会或延会等任何问题的任何投票表决须于该大
会上立即进行而毋须休会或延会。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股东投票
在任何类别或多类别
股
份当时所附的有关表决的任何特别权利、特权或限制
的规限下,于任何
股
东大会上举手表决时,每名亲身(或倘
股
东为法团,则由其
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的
股
东应就其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股
缴
足或入账列作缴足
股
份投一票,惟于催缴
股
款或分期
股
款前就
股
份已缴足或
入账列作缴足的款额,就本章程细则而言不得作缴足
股
份论。而倘以举手方式
表决,每名亲身(或倘
股
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委派受委代表
出席的
股
东须(本条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则除外)投一
(1)
票。投票表决时,可投超
过一票的
股
东毋须尽投其票或以同样的方式尽投其票。无论本章程细则载有
任何条文,倘多于一名受委代表获本公司
股
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则
每名该等受委代表均有权以举手方式投一票,惟其并无责任以相同方式作出
其所有投票。投票(不论以举手或投票方式)可透过大会主席可决定之方式进
行,包括电子方式(包括透过电子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
凡根据章程细则第
条登记为任何
股
份持有人的人士,均可以犹如其为该等
股
份的登记持
股
人的相同方式就有关
股
份在任何
股
东大会上投票,惟于其拟投
票的大会或续会或延会(视乎情况而定)举行时间前至少
小时,其须令董事会
信纳其有权登记为该等
股
份的持有人,或董事会已事先承认其有权于会上就
该等
股
份投票。
除非反对投票已提呈或呈交予大会或其续会或延会,否则不得对行使或宣称
将会行使表决权的任何人士的资格或任何表决权的可接纳性提出异议,而该
大会上并未被否决的投票在各方面均属有效。在合适时间提出的任何有关异
议均须转交予大会主席,由主席作出最终及确切决定。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委任受委代表及法团代表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及(倘董事会要求),授权书或其他据以签署的其他授权文
件(倘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须于召开该文据
列明的人士拟于其上投票的大会或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至少四十八小时
前存放于本公司所发出大会通告或受委代表文据所指明的地点(如有)(或如无
指明地点,则存放于过户登记处),否则受委代表文据将视作无效。委任受委代
表的文据于签立之日起计
个月届满后失效,惟于大会原于该签立日期起计
个月内召开的续会或延会或于该大会或其续会或延会上要求投票表决者则除
外。递交委任受委代表文据后,
股
东仍可亲身(或倘
股
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
权代表)出席有关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文据将视作
撤销论。
89A
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向任何或全部
股
东提供电子地址,以接收与
股
东大会一名
或多名受委代表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代表委任书或委任代表的邀
请、任何显示委任代表有效性的必要文件或与委任代表有关的其他文件(不论
该等细则是否规定)及任何终止代表权限的通知)。倘本公司向任何或全部
股
东
提供该等电子地址,则应视为已同意各有关
股
东或各
股
东(如适用)可透过电子
方式向该地址发送该等文件或资料,惟须受本条其他条文及本公司于提供该
地址时所指定的任何限制或条件所规限。本公司可不时决定任何该等电子地
址可一般使用或用于一次或多次特定会议或目的,并可为不同目的提供不同
的电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对载有与
股
东大会受委代表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的电子通讯的传送及接收施加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限制或条件,包括(为
免生疑问)有关保安或加密安排的任何条件。
股
东根据本条可透过电子方式向
本公司发送的文件或资料,除非在本公司根据本条提供的电子地址收到,否则
不会被视为有效送达或交存。倘本公司未有向
股
东提供电子地址以接收与
股
东大会受委代表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则该
股
东透过电子方式向本公司送
达或交存该等文件或资料时,该等文件或资料不会被视为已有效送达本公司
或向本公司交存。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根据受委代表委任文据条款或法团的正式授权代表所作的投票,应属有效,即
使前委任人已身故或精神紊乱,或撤回代表委任表格或据此签立代表委任表
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转让代表委任表格所涉及的
股
份,前提是本公
司过户登记处(或章程细则第
条所指的其他有关地方)并未在召开使用代表
委任表格的大会或续会或延会至少两小时前收到有关上述身故、精神紊乱、撤
回或转让的书面通知。
除非董事会另行同意,否则委任法团代表就本公司而言将属无效,除非:
(a)
倘被属结算所(或其代名人)的
股
东委任,则任何董事、秘书或该
股
东的任
何获授权高级职员发出的委任通知书须于举行获授权人士拟于其上投票
的大会或续会或延会之前,交付至本公司所发出大会通告或通告表格指
定的地点(如有),或于大会上交付予大会主席,或倘并未指定地点,则交
付至本公司于有关地区不时存置的主要营业地点或于大会上交付予大会
主席;及
(b)
倘被任何其他法团
股
东委任,授权委任法团代表的
股
东的董事或其他监
管机构的决议案副本,或本公司就此发出的委任法团代表的通知表格,
或有关授权书副本,连同
股
东章程文件的最新副本及该
股
东于该决议案或
(视情况而定)授权书日期的董事名单或监管机构成员名单,须于举行大
会或续会或延会或法团代表拟于其上投票的投票表决(视情况而定)前不
少于四十八小时送达上述本公司发出的大会通告或通知表格内指定的地
点(如有)(或倘并无指定地点,则送达过户登记处),惟在各情况下以上
文件须经该
股
东的董事、秘书或监管机构成员核证并经公证,如属本公
司发出的上述委任通知表格,则根据其载列的指示填妥并签署,如属授
权书,则加上据以签署的有关授权文件经公证副本。
附录三
建议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董事会议事程序
董事可及应董事的要求秘书须随时召开董事会议,并可于世界任何地方举
行,惟如未经董事会事先批准,不得召集于总办事处当时所在地区以外地点举
行有关会议。会议通告须按董事不时知会本公司的地址、电话、电传或传真号
码或电子地址,亲身以口头或以书面、电话、电传、电报或传真或电子方式传
寄予每名董事及替任董事,或按董事会不时厘定的其他方式交予董事。离开或
拟离开总办事处当时所在地区的董事可向董事会或秘书要求,于其离开的情
况下,董事会议通告须以书面发送至其最新地址、传真或电传号码或其就此
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传真或电传号码,惟有关通告毋须早于向并无
离开的其他董事发出通告的日期发出,而于并无提出任何该要求的情况下,毋
须向任何当时离开该地区的董事发出董事会议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1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欧科云链控股有限公司
OKG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兹通告欧科云链控
股
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
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
255-257
号信和广场
楼
室举行
股
东周
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并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新委聘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3.
重选张超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4.
重选浦晓江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5.
重选梁静妍女士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6.
重选李周欣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7.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2
8.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
(「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
股
本中的额外
股
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
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
股
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
股
份之认
股
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或将需要于有关期间或于
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
股
本中额外
股
份的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
股
权(包括可转换为
本公司
股
份之认
股
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
(A)
段及第
(B)
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
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不论根据购
股
权或其他方式)及发行之
股
本
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已发行
股
本面值总
额之
20%
,惟根据
(i)
供
股
(定义见下文);或
(i)
本公司采纳的购
股
权
计划或当时所采纳的类似安排行使任何购
股
权,以向本公司及╱或
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
股
份或可认购本公
司
股
份的权利;或
(i)
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配
发本公司
股
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
股
息的以
股
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则除外,而上述批准须以此为限;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3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
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
股
东周
年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
股
东在
股
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当日。
「供
股
」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
股
东名册上的
股
份持
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
股
份的比例,提呈发售
股
份(惟董事有权就零
碎
股
份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
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须
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9.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
(C)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或本公司
股
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
股
本
中已发行
股
份,以及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有关
股
份时必须
依据并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4
(B)
本决议案上文第
(A)
段之批准将加入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
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
购回其
股
份;
(C)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
(A)
段之批准而于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
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购回之本公司
股
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
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之已发行
股
本面值总额之
10%
,而上述批准
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
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
股
东周
年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或
(i)
本公司
股
东在
股
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当日。」
10.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大会的本通告(「本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第
项
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本通告所载第
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
董事的一般授权,方法为额外加上本公司根据本通告所载第
项决议案授
出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
股
本面值总额的数额,惟上述扩大数额不得超
逾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
股
本面值总额
10%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5
特别决议案
11.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动议:
(A)
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新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注有「
A
」字样的文件形式提呈大会
及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当中纳入及综合本公司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的通函附录三所载的所有建议修订,借以取代
及摒除现有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即时生效;及
(B)
谨此授权任何董事及╱或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供商(如适用)签
立其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就实施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而言属
必要、可取或权宜的所有关文件及采取所有关其他行动,包
括但不限于根据开曼群岛及香港法律规定办理必要登记或存档手
续。」
承董事会命
欧科云链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
任煜男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6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本公司
股
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人士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
会及表决。持有两
股
或以上
股
份的
股
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委任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
股
东。
股
东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表决。
2.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法团,
则必须加盖印鉴或由负责人员、正式授权代表或获授权的其他人士代为亲笔签署。
3.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及(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
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小时送达本公
司的香港
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
场
期
楼
3301-04
室,方为有效。
4.
受委代表委任文据于该文据中所述日期作为其签立日期当日起计十二个月届满后失效,惟就原
订于该日起计十二个月内举行大会的续会或于该大会或其续会上要求投票表决者除外。
5.
如属任何
股
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于大会上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
股
份
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该大会,则排名较先者亲身
或委派代表作出之投票将获接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一律不获接纳,而就此而言,排名先后
乃按本公司
股
东名册上之排名次序而定。
6.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股
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该情况下,有关代
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
7.
载有必需资料以便
股
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本通告所载第
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函
件,将随附于寄发予
股
东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之通函(「本通函」)。
8.
有关上文第
至第
项的议程,张超先生拟重选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浦晓江先生及梁静妍女士
拟重选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李周欣先生拟重选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履历详情及于本
公司证券的权益(如有)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9.
为厘定出席
股
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至二
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
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
股
份
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应届
股
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所有
股
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
股
票
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
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
号华懋交易广场
期
楼
3301-04
室,以办理登记
手续。
10.
已随附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 – 7
11.
恶劣天气下之安排:
倘若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超级台风
引致的「极端状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股
东周年大会将不会于该日举行,惟将会自动延期,并
根据本通告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本公司
股
东可于星期一至
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的办公时间内致电
(852) 2528 1499
查询其他替
代会议安排的详情。
倘
股
东周年大会如上文所述延期举行,所有存放于本公司香港
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作
股
东周年大会用途的代表委任表格,在
股
东周年大会续会上仍然有效。为确定有权
出席
股
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
股
东的权利而设定的截止登记期限保持不变。
在悬挂热带气旋警告信号三号或以下时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
股
东周年大会仍
将如期举行。本公司
股
东应因应彼等本身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恶劣天气下出席
股
东周年大
会;倘
股
东选择在恶劣天气下出席
股
东周年大会,应谨慎行事。
12.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任煜男先生及张超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唐越先生、
浦晓江先生及梁静妍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周欣先生、李文昭先生及蒋国
良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