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00 中国交通建设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O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00)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发表。

以下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的《北京观韬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刘正昶俞京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

中国北京,2025年7月23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宋海良、张炳南、刘翔、刘辉

#

、陈永德

#

、武广齐

#

周孝文

#

#

独立非执行董事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BJ001778号

致: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有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

厦B座19层

邮编:100032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Finance Str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htp:/ w.guantao.com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5年6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并

授权董事会秘书派发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2、 2025年7月5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拟定

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会联系方式等,说明了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

董事会已对所审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7月23日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通建设大厦

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5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

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现场核查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名称、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现

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10,639,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098%。其中,人民币普通股份9,395,821,437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14,817,651股。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

的H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本次股东会秘书处根据已经H股份过户登

记处核实的H股东名册、书面回复及委托书等文件予以认定。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H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议案,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

表决。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表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1.01选举宋海良为公司执行董 事,王彤宙不再担任公司 执行董事9,399,339,20199.8799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1.02选举张炳南为公司执行董 事,王海怀不再担任公司 执行董事9,399,841,59499.8853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92,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5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A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95,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5、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1/2以上审议通过。

6、本次股东会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7、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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