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COSCO SHIPING Development Co., Lt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10B
条规定而作出。
承董事会命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蔡磊
年
月
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张铭文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梁岩峰先生、叶承智先生及张雪雁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邵瑞庆先生、陈国梁
先生及吴大器先生。
*
本公司为一家根据香港法例第
章公司条例定义下的非香港公司并以其中文名称和英文名
称「
COSCO SHIPING Development Co., Ltd.
」登记。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
日 | 现金红利发
放日 |
---|
A股 | 2025/7/30 | - | 2025/7/31 | 2025/7/31 |
证券代码:601866证券简称:中远海发公告编号:2025-039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9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6日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
日 | 现金红利发
放日 |
---|
A股 | 2025/7/30 | - | 2025/7/31 | 2025/7/31 |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末期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197,655,820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50,755,460.58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本公司H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相关事项,请查阅本公司通
过香港交易所网站(htp:/w.hkex.com.hk)发布的相关H股东
通函、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远海运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
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如下: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
分红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
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持有本公司A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税
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7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
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
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
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
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股东,参照QFI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
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
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71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
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上述QFI、RQFI、沪股通股东之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
0.01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2024年末期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和公共关系部
联系电话:021-65967333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