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58 东阳光长江药业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异议股东行使权利的结果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亦
非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招揽任何投票或批准。
本联合公告不会在构成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于或向有关司法管
辖区发布、刊发或派发。
广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SUNSHINELAKEPHARMA
CO.,LTD.
YICHANGHECHANGJIANG
PHARMACEUTICALCO.,LTD.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58)
联合公告
异议股东行使权利的结果
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本公司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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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兹提述(i)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根
据收购守则规则3.7刊发的公告;(i)广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人」)与
本公司就合并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联合公告」);(i)要约人
与本公司就合并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综合文件(「综合文
件」)、临时股东大会通告、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及(iv)要约人与本公司就(其
中包括)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以及行使权利于二零二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刊发的联合公告(「投票表决结果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综合文件及投票表决结果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异议股东行使权利的结果
行使权利的申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期
间并无任何异议股东申报行使权利。
美国的H股东须知
合并将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以吸收合并方式实施,涉及交换两间在中国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的证券及注销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的证券。合并须遵守香
港披露规定,且有关披露规定有别于美国规定。本公司的公告及综合文件中所载
之财务资料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因此未必可与美国公司或按美国公认
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之公司之财务资料进行比较。
由于要约人及本公司均位于美国以外的国家,且彼等各自部分或全部高级职员及
董事可能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居民,因此美国的
H股东可能难以强制执行其根据
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权利及所产生的任何申索。美国的H股东可能无法在非美国
法院就违反美国证券法起诉一间非美国公司或其高级职员或董事。此外,美国的
H股东可能难以迫使一间非美国公司及其联属人士服从美国法院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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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及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4e-5(b)条,中金公司及其联属人士可继续于
联交所担任股份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此等购买可按现行价格于公开市场进行或
按磋商价透过私人交易进行,惟任何该等购买或安排均须遵守适用法律
(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守则)并于美国境外进行。有关该等购买的任何资料将根据收
购守则的规定呈报予证监会,并在证监会向公众公开的情况下可于证监会网站
htp:/w.sfc.hk及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进行查阅
。
承董事会命
广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张英俊
承董事会命
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唐新发
中国湖北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的董事为张英俊博士、李文佳博士、张寓帅先生、
唐新发先生、朱英伟先生、曾学波先生、东晓维女士、王蕾女士、李新天博士、
马大为博士、尹航博士及林爱梅博士。要约人的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
(与本公司或董事(以此身份)有关的资料除外)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
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于本联合公告中所表达意见
(由本公司或董事以其身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作出,且本联合公
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的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蒋均才先生、王丹津先生、李爽先生及
陈浩先生;非执行董事唐新发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唐建新先生、向凌女士及
李学臣先生。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要约人或其董事(以此身份)有关
的资料除外)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
认,就彼等所深知,于本联合公告中所表达意见(由要约人或其董事以其身份所
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
致使本联合公告的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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