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63 中国龙天集团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CHINA LONGEVITY GROUP COMPANY LIMITED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本公司根据于

日通过的

董事会决议案修订及采纳)

成员

1.1

提名委员会的成员须由中国龙天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

事会」)委任。

1.2

提名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

事。

主席

2.1

提名委员会的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

2.2

提名委员会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

秘书

3.1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应担任提名委员会的秘书。

3.2

如提名委员会之秘书未能出席,出席提名委员会议之成员应推选另一名人士

担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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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人数

4.1

提名委员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人。

4.2

在正式召开之提名委员会议及于会议开始及结束之期间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

者,应有权行使当其时归于提名委员会一般上可行使之所有权力、权限及酌情

决定权。

会议次数

提名委员会每年应举行不少于一次会议(「经常会议」)。

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亲身出席提名委员会议或透过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参与会议。

会议通知

7.1

提名委员会议可由任何成员召开,或因应任何成员之要求由提名委员会之秘

书召开。

7.2

除获得提名委员会所有成员同意外,提名委员会之经常会议应有为期最少十四

天之通知,而该通知应送递给所有提名委员会之成员。其他提名委员会议应

发出合理之通知。

7.3

提名委员会之经常会议及其他会议(在可行的情况下)之议程及相关议事文件应

于会议召开日期前不少于三天(或其他协定之期间)送递给所有提名委员会之成

员。

7.4

任何提名委员会成员有权给予提名委员会秘书通知,要求在提名委员会之会议

议程内加入其他涉及提名委员会职能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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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

8.1

提名委员会之秘书(或其代表)在参与提名委员会之会议时应详细记录会议所讨

论及议决之事项。会议记录亦应记载提名委员会成员关切事宜及╱或其表达之

不同意见。

8.2

提名委员会的秘书应在会议开始前确定成员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及将之记录在

案。相关之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得就其本人或其联系人拥有重大权益之提名委员

会决议案投票,亦不得计入有关会议之法定人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44

条所述之例外情况除外。

8.3

提名委员会议记录之草稿及最后文本应于会议后之合理时间内分别送递给所

有提名委员会之成员审阅及存档。在会议记录获签署后,秘书应将提名委员会

之会议记录及报告给所有董事会成员传阅。

8.4

提名委员会之会议记录应由提名委员会秘书保管并应在合理时间及通知下给任

何提名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查阅。

周年大会

提名委员会的主席或如未克出席,提名委员会之另一成员或其正式委任代表应出席

本公司之周年大会及于大会上就关于提名委员会之行动及其责任之提问作答。

提名委员会涉及会议及程序之其他规则

除上文另有规定外,本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内关于规范董事会议及程序之规条应

适用于提名委员会之会议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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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及职能应包括上市规则附录

C1

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

守则」)相关守则条文(经不时修订)所载的相关职责、权力及职能。在不违反企业管

治守则规定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如下:

(a)

最少每年检讨一次董事会的架构、人数、成员组合及多元性(包括但不限于性

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技术、知识、服务年期、经验

及董事的其他资格),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完善本公司的公司策

略提供有关任何建议董事会变动的推荐建议;

(b)(i)

实施和检讨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多元化政策」);

(i)

向董事会建议该多

元化政策的修订;

(i)

检讨董事会为实施多元化政策而设定的可计量目标(例如

目标数字和时间表)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进度;及

(iv)

在本公司每年的企业管治

报告中披露多元化政策或其摘要,尤其是为执行多元化政策而设定的可计量目

标(例如目标数字和时间表)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进度及其审查结果;

(c)

考虑到多元化政策,识别具备适当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个别人士,并挑选董

事提名人选或向董事会提呈建议;

(d)

根据不时实施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在考虑其

任期长短及现时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职位后);

(e)

当董事会于股东大会提呈选举个别人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决议案,则于本公

司股东通函及╱或相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附的说明函件中载列:

(i)

用于识别出该

名个别人士的程序及其认为应选任该名人士的原因,以及其认为该名人士属独

立人士的理由;

(i)

倘获提名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其第七家(或以上)在主板

GEM

上市的发行人董事职位,则说明其相信该名人士仍可为董事会投入足够

时间的原因;

(i)

该名个别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术及经验;及

(iv)

该名人士如何令董事会更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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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g)

披露于年内就董事提名的政策,其中包括提名委员会于年内甄选及推荐董事人

选所采纳的提名程序、流程及标准;

(h)

披露各董事对董事会投入时间及贡献的评估,以及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当

中须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主板或

GEM

上市的发行人董事职

位及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以及根据不时实施的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的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及

(i)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报告责任

提名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其决定或建议,如法律或法规对此有所限制者除外(例如

监管规定限制披露)。

其他

13.1

提名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事会主席及╱或行政总裁及应

在其认为有需要的情况征询专业意见。

13.2

提名委员会应有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13.3

所有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可取得公司秘书的意见及协助以确保提名委员会的程序

及所有适用的规则及条例得以遵从。

13.4

如提名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就其职责需要取得外部之独立专业意见,该要求可

通过公司秘书向董事会提出。所有该等要求应按本公司就获取专业意见的既定

程序处理并由本公司承担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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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所有提名委员会成员应通过定期出席及积极参予以确保他能给予足够时间及专

注于其技能及专业技术。

13.6

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向本公司管理层索取任何就履行职责所需之额外资料。

提名委员会及其任何成员可个别及独立接触本公司的管理阶层

*

*

「管理阶层」指根据上市规则于本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人士。

附注:倘本职权范围书之中、英文版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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