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97 美亨实业 通函:有关(i)重选董事(ii)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iii)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

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出售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以便

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Milion Hope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有关

(i)

重选董事

(i)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i)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之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沙田源康街

号帝逸酒店

楼逸轩

I-V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无论 阁下

是否有意出席大会,敬请 阁下细阅该通告,并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刊印之指示填妥及

尽快交回该表格,惟无论如何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抵。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

下,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为已撤销。

股东周年大会将不提供茶点。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 -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9

附录二 - 说明函件

.13

附录三 -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18

附录四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33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于

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

座香港沙田源康街

号帝逸酒店

楼逸轩

I-V

室举行

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细则(经股东决议

案不时修订)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管理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指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证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

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

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中所载

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释 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任何修订

「大纲及细则」指本集团于

日通过特别决议案所采纳之

现有第二次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新大纲及细则」指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采纳的本公司第三次

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当中载有建

议修订

「建议修订」指本通函附录三所载大纲及细则条文的建议修订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

港元的普通股(包括库存

股份(如有)(为释疑虑,库存股份持有人于本公

司股东大会上并无投票权)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行的公司收

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

」指百分比

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董事会函件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Milion Hope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非执行主席

王世涛先生

非执行董事

查懋德先生

戴世豪先生

执行董事

李卓雄先生(董事总经理)

黄健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周安达源先生

郝刚教授

何炘基教授

潘根浓先生

注册办事处: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办事处:

香港

新界沙田

石门

安群街

京瑞广场

A

敬启者:

有关

(i)

重选董事

(i)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i)

修订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

之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以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关

于(其中包括)

(i)

重选董事;

(i)

授予董事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及

(i)

建议修

订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的决议案资料。


董事会函件

2.

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

16.19

条,王世涛先生、戴世豪先生及黄健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轮值退任。根据章程细则第

16.2

条,郝刚教授(于

日获董事会委任)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所有退任董事均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

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审阅董事

会之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视角)以及退任董事之履历、

时间投入及贡献。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退任董事于各自的专业领域拥

有丰富经验及专业知识,彼等可通过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及知情意见,为本集团之

发展作出宝贵贡献。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基于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郝刚教授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

条向本公司提交之年度独立性确认书评估彼的独立性,并认为郝教授保持独立。提

名委员会认为,凭借彼在业务决策分析及营运管理方面的丰富知识,郝教授将能够

对本集团事务保持独立观点及促进董事会多元化。

鉴于上文所述,根据本公司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已建议上述退任董事王

世涛先生、戴世豪先生、黄健先生及郝刚教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上述退任董事之详细资料已列于本通函附录一。


董事会函件

3.

建议发行新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在本公司于

日举行的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般性授

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发行股份。该项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

建议寻求 阁下批准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

8(A)

项及第

8(C)

项普通决议案,藉

此授予董事一项新的一般性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

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20%

的额外股份(包括出售

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发行股份授权」),以及本公司所回购之任何股份面值最多

不超过于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10%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

406,927,630

股份及本公司概无

任何库存股份。若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并无进一步

发行或回购股份及本公司概无任何库存股份,本公司将按照发行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获批准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及/或转售或转让本公司的库存股份(如上市规则允许),

当中涉及最多

81,385,526

股份,相当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

括库存股份)的

20%

就第

8(A)

项及第

8(C)

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任何即时计

划发行任何新股份。为符合上市规则,本公司将寻求股东批准一般性授权。

4.

建议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在本公司于

日举行的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予一般性授

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回购股份。该项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

建议寻求 阁下批准载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

8(B)

项普通决议案,借此授予董

事一项新的一般性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回购最多不超过于决议案通过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10%

的股份(「回购股份授权」)。

按上市规则所载有关规管在联交所拥有第一上市地位之公司于联交所回购其

本身证券之相关规则之规定,本通函附录二已载列一份说明函件,以向 阁下提供

考虑回购股份授权之所需资料。


董事会函件

5.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兹提述本公司于

日的公告。董事会建议修订章程细则,以更新章程

细则及使之符合上市规则就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作出的相关修订,包括

(i)

允许股东

大会以实体、电子或混合形式举行;

(i)

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

(i)

议实施无纸证券市场;及

(iv)

作出其他相应及内务修订。

建议修订的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三。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须待股东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实。倘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

细则获股东批准,则新大纲及细则将于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生效。

本公司已获香港法律顾问告知,建议修订与上市规则并无抵触,且本公司已

获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告知,建议修订以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与开曼群岛法律并无抵

触。本公司确认,建议修订就联交所上市公司而言并无异常之处。

6.

股东周年大会之记录日期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为

(星期二)。本公司将由

日至

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期间概不会执行任何股份转让。

股东如欲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

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于

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

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

和中心

1712-16

号舖。


董事会函件

7.

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及章程细则第

13.5

条,股东大会上的股东表决将以

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而本公司须按上市规则第

13.39(5)

条所指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

果。

根据章程细则第

14.1

条,在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的情况下,每名亲身出席的股

东(或如股东为法团,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受委代表可就股东名册内登记于其名下

的每股份投一票。有权投多于一票的股东并无责任将其票数全数投于同一方向。

8.

代表委任表格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页。随附于本通函为适用于股东周

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敬请 阁下细阅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并按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刊印之指示填妥及尽快交回本公司

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惟无论如何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

小时前送抵。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为已撤销。

9.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

本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

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且

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足以令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董事会函件

10.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上述有关重选董事、发行股份授权、回购股份授权、扩大发行股份

授权、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之建议,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

体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推荐 阁下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相关决

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主席

王世涛

谨启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以下为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详细资料。

1.

王世涛先生,

岁,于

日获委任为董事,于

日调任

为非执行董事及获委任为本公司副主席,并于

日调任为本

公司主席。彼亦担任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以及本

公司投资委员会之主席。王先生亦是本公司旗下所有附属公司之董事。

王先生自

年起一直担任兴胜创建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兴

胜」)之执行董事兼董事总经理。王先生曾为多间上市公司之董事,同时

亦为香港兴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香港兴业」)之董事,

直至彼于

月辞任其职务。兴胜及香港兴业之证券均于联交所主

板上市。王先生在建筑及房地产界累积丰富经验。王先生持有美国圣地

亚哥州立大学科学士学位及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土木工程理学硕士学

位。彼为香港营造师学会之会员。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王先生已知会本公司彼于

23,346,637

股份中拥

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权益。王先生之委任期固定为期三

年,及任一订约方可给予两个月通知终止,惟须遵守章程细则及上市规

则所载之轮值退任条文。王先生有权每年收取董事袍金

1,000,000

港元。截

日止年度,支付彼之酬金额详情载于本公司

2024/2025

报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2(a)

。除本节所披露者外,王先生于过去三年并

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

除本节及本公司

2024/2025

年报所披露者外,王先生与任何董事、高级管

理层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2.

戴世豪先生,

岁,于

日获委任为董事,并于

日调

任为非执行董事。彼亦担任本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投资委员

会各自之成员。戴先生亦是本公司旗下所有附属公司之董事。戴先生自

年起一直担任兴胜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兴胜之证券于联交所主板

上市。戴先生在香港公营及私营楼宇及土木工程业累积丰富经验。戴先

生持有台湾国立成功大学土木工程学士学位、澳洲新南威尔斯大学建筑

管理学硕士学位及澳门亚洲国际公开大学(现称澳门城市大学)工商管理

学硕士学位。戴先生为香港董事学会及香港营造师学会之资深会员。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戴先生已知会本公司彼于

8,590,288

股份中拥有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权益。戴先生之委任期固定为期三

年,及订约双方可给予两个月通知终止,惟须遵守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

所载之轮值退任条文。戴先生有权每年收取董事袍金

100,000

港元。截至

日止年度,支付彼之酬金额详情载于本公司

2024/2025

年报

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2(a)

除本节所披露者外,戴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

何董事职位。戴先生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

何关系。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3.

黄健先生,

岁,于

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于

年加入

本集团,分别自

年及

年起担任美兴新型建筑材料(惠州)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总经理及董事,主要负责本集团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惠州创办的制造厂的整体管理。于加入本集团前,自

年,黄先生就任于一间玩具及礼品制造公司担任总经理。黄先生

月取得香港理工大学制造业工程学士学位。黄先生目前为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届广东省连州市委员及中国广东清远海外联

谊会第

届理事会理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黄先生已知会本公司彼于

146,800

股份及本公司

授出之购股权附带的

506,000

股相关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所界定之权益。黄先生之委任期固定为期三年,及任一订约方可给予

六个月通知终止,惟须遵守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所载之轮值退任条文。

黄先生之薪酬乃参考彼之职责及责任、彼个人及本公司表现及盈利能力

以及业内薪酬基准及现行市况而厘定。截至

日止年度,黄先

生已收取酬金合共约

1,573,000

港元。截至

日止年度,支付予

彼之酬金额详情载于本公司

2024/2025

年报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2(a)

黄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位。黄先生

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4.

郝刚教授,

岁,于

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担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审核委员会成员。郝教

授目前担任香港城市大学决策分析及营运学系副教授、商学院副院长(中

国高管课程及发展)、香港城市大学-清华大学

EMBA/MPA (P)

双学位

项目联席主任及

EMBA

(中文)项目主任。此前,彼曾于香港城市大学担任

多个职位,主要负责大学发展及国际项目。彼亦曾于中国家经济委员

会技术经济研究所任职,并参与多项中国家重大投资课题项目。郝教

授持有美国匹兹堡大学决策科学及运营博士、天津大学工业管理工学硕

士以及四川大学数学理学士学位。郝教授目前为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

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

员,该公司之证券于联交所(股份代号:

)主板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U9E.SG

)主板上市。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郝教授并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郝教授之委任期固定为期三年,及任一订约方

可给予两个月通知终止,惟须遵守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所载之轮值退任

条文。郝教授有权每年收取董事袍金

200,000

港元。彼获委任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日期起至

日期间,支付彼之酬金额详情载于本公司

2024/2025

年报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2(a)

除本节所披露者外,郝教授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

何董事职位。郝教授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东概无任

何关系。

除本节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注意,且并无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任何规定而须予以披露有关王世涛先生、戴世豪先生、黄健先生及郝刚教

授之资料。


附录二

说明函件

本附录是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向 阁下提供考虑回购股份授权时所需资料之说

明函件。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为

406,927,630

股份及本公司概无任

何库存股份。待通过有关批准回购股份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

会日期前不会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及本公司概无任何库存股份,本公司根据回购

股份授权可回购之股份最多为

40,692,763

股,占决议案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不包括库存股份)之

10%

倘若本公司根据回购股份授权购回股份,则本公司可

(i)

注销所购回股份及╱或

(i)

以库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视乎相关回购当时的市场状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

求)。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应:

(i)

促使其经纪人不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要求其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投票;

(i)

就股息或分派而言,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本公司名义将

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各种情况下均在股息或分派的记录

日期前进行;及

(i)

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利,倘

该等股份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则会根据适用法律暂停有关权

利。


附录二

说明函件

回购之原因

董事相信,建议授出回购股份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之最佳利益。尽管

董事并不可能事先预计其认为适合回购股份之任何具体情况,惟董事相信有关授权

可给予本公司更大灵活性回购股份,有利本公司及其股东,因此等回购可提升每股

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须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或可能于其他方面符

合本公司之利益。此外,由本公司回购及持作库存股份的股份可在市场上按市价转

售,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于其他目的,惟须遵守上市规则、章程细则及开

曼群岛适用法律。股份回购只会在董事认为此等回购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

之情况下进行。

回购之资金

用于回购股份之资金将从根据上市规则、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

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中拨支。本公司之任何回购所需款项,可从将回购股份之实

缴股本、原可供派发股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因回购而发行新股份拨付,如进行

回购出现任何应付溢价,则从原可供派发股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本公司其他储

备账之进账款项中拨付。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以资本支付购买其自身股份

属违法,除非在紧随拟支付的日期后,公司能够偿还其于日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

务。倘全面行使回购股份授权,并不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状况造成严

重不利影响(相对于截至

日止年度年报所载之经审核账目所披露之状况

而言)。然而,倘行使回购股份授权对本公司所需营运资金或董事认为不时适合于本

公司之资产负债水平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董事则不会建议行使有关授权。

承诺

董事确认,只要有关规定仍然适用,彼等将会按上市规则、章程细则及开曼群

岛适用法例,行使回购股份授权。


附录二

说明函件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彼等任何紧密联系人

(定义见上市规则)有意于股东批准回购股份授权后根据回购股份授权向本公司出

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现时并无接获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彼等目前

有意在股东批准回购股份授权后,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

出售股份。

董事确认,本说明函件或根据回购股份授权建议的任何股份回购均并无任何

异常。

收购守则

倘其中一位股东于本公司所占之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因回购股份而有所增加,

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取得投票权。因此,视乎股东权益增加之幅度,

任何一位股东或一群采取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其对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

遵照收购守则第

条提出强制性收购。

就收购守则而言,下文所列查氏家族成员(当中包括董事查懋德先生)拥有合共

225,821,278

股份权益,相当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

55.49%

查氏家族成员

直接及╱或

间接股份

权益

占已发行股本

之概约百分比

CM Trust (Cayman)

Limited

(「

CM Trust

」)

(附注

)195,104,05047.95%

LBJ Regents (PTC) Limited

(「

LBJ

」)

(附注

)27,131,8286.66%

查懋德先生

(附注

)3,585,4000.88%

总计

225,821,27855.49%


附录二

说明函件

附注:

(1)

此等股份权益包括由

CM Trust

直接持有之

153,383,496

股份及透过名力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名力」)之全资附属公司

Mingly Asia Capital Limited

(「

Mingly Asia

」)间接持有之

41,720,554

股份。

CM Trust

于名力拥有

87.5%

股权。

CM Trust

以信托人身份为若干不同

酌情信托持有

153,383,496

股份,该等信托之酌情受益人其中有查氏家族成员(当中包括

董事查懋德先生)。查懋德先生亦为

CM Trust

、名力及

Mingly Asia

之董事。

(2)

此等股份权益包括由

LBJ

直接持有之

24,409,172

股份及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

Bie Ju

Enterprises Limited

间接持有之

2,722,656

股份。

LBJ

以信托人身份为若干不同酌情信托持

24,409,172

股份,该等信托之酌情受益人其中有查氏家族成员(当中包括董事查懋德

先生)。查懋德先生亦为

LBJ

之董事。

(3)

此等股份权益由查懋德先生个人持有。

倘若董事根据回购股份授权行使所有权力回购股份,查氏家族若干成员(如上

文所列)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总权益将会由

55.49%

增加至

61.66%

。而即使查氏

家族成员之总权益增加,并不会明确导致查氏家族成员须根据收购守则第

条提出

强制性收购的责任。再者,董事并无另行知悉有任何回购后果会导致须根据收购守

则第

条提出强制性收购的责任。董事现时无意根据回购股份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

回购股份以致公众人士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减至低于

25%


附录二

说明函件

股价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股份在联交所之最高及最低买卖价格如

下:

每股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0.4500.370

0.4550.400

0.4350.390

0.4550.405

0.4550.415

0.4550.445

0.4600.445

0.4600.445

0.6400.425

0.4500.445

0.4450.405

0.4850.405

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0.4850.425

本公司回购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已于联交所购回合共

1,612,000

份,详情如下:

购回月份

已购回

股份数目

每股购回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76,0000.4500.445

418,0000.4500.445

574,0000.4500.445

218,0000.4500.430

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326,0000.4500.450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任何股

份(不论是否透过联交所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建议修订载于下文。

《开曼群岛公司法》

(经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Milion Hope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第二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

公司章程细则

(经于

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采纳)

诠释

「通讯设施」指视频、视频会议、互联网或在线会议应用程序、电话或电话会议

及/或任何其他视频通讯、互联网或在线会议应用程序或电信设施,借以使所有出

席会议的人士能互相听到及被听到,并维持所有股东于会上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公司通讯」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商号、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法团、协会或其他实体

(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文意所指的任何其中之一。

「出席」指就任何人士而言,指该人士在股东大会上的出席,可通过该人士或

(倘为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就任何股东而言,指该股东依照本

公司章程细则有效委任的受委代表)以下列方式满足:

(a)

亲身出席大会;或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b)

倘为依照本公司章程细则允许使用通讯设备的任何会议(包括任何虚拟

会议),借由使用该通讯设施连线。

「过户办事处」指股东名册主册当时存放的地点。

「虚拟会议」指股东及任何其他获准参与有关会议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会议主

席及任何董事)获准仅通过通讯设施出席及参与的任何股东大会。

股东名册及股票

4.11

凡作为倘董事会议决应发行股票,则股东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士均仅有权在

《公司法》规定或联交所不时规定的相关时限内(以较短者为准),根据本

公司章程细则第

7.8

条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并在配发或提交转让书后,

或在发行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收取一张代表其所持有各类别的全部股份

的股票,或若该人士要求,如配发或转让的股份数量超过联交所当时的

每手交易股数,按其要求就联交所规定的每手或多手交易股数的股份收

取多张股票,另就剩余股份(如有)取得一张股票,但在多位人士共同持有

股份时,本公司无义务向每位人士分别发行股票,而只须向若干联名持

有人中的任何一位发行及交付股票即构成向全部联名持有人交付。所有

股票应由专人交付或以邮寄方式送达至有权接收股票的股东载于股东名

册的登记地址。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股份转让

7.6

董事会也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的转让,除非:

(a)

向本公司提交转让文件连同与该股份有关的股票(如有)(应于转让

登记之时被注销)以及董事会合理要求的以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的

其他证据;

(d)

若向联名持有人转让,则受让股份的联名持有人未超过

人;

7.8

在股份转让后,转让人应交出所有股票(如有)并立即将股票注销,在受让

人支付不超过联交所不时确定的最高应付金额或董事会可不时要求的较

低金额之后,并待董事会议决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4.11

条发行股票后,

将就转让予受让人的股份向其发出新股票,若转让人应保留所交出的股

票中包含的任何股份,则在转让人支付不超过联交所不时确定的最高应

付金额或董事会可不时要求的较低金额之后,并待董事会议决根据本公

司章程细则第

4.11

条发行股票后,将就该部分的股份向转让人发出新股

票。本公司亦应保留该转让文件。

股东大会

12.1

本公司须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股东周年大会,并须

于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或上市规则或联交所可能批准的有关其

他期间)内举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上须具体说明该会议为股东周

年大会,并须于董事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倘为虚拟会议,包括虚拟地点)

举行。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12.3

董事会可于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亦可应于递

呈要求日期合共持有不少于本公司投票权(按一股一票的基准,附带本公

司股东大会投票权)十分之一的任何一名或以上股东的书面要求而召开。

书面要求应送达也应按存放于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办事处名册上其中一

位或以上的股东的书面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或倘本公司不再拥有上述主

要办事处,则送达本公司之由注册办事处,指明本次会议的对象及将予

加入会议程的决议案,并由请求人签署,条件是该等请求人于存放请

求书之日须持有本公司不少于十分之一的投票权,按每股一票基准,赋

予他们于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本公司也可按其中一位股东的书面

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该股东应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其名册存放

于本公司在香港的主要办事处内,倘本公司不再拥有上述主要办事处,

则由注册办事处指明本次会议的对象,并由请求人签署,条件是该请求

人于存放请求书之日须持有本公司不少于十分之一的投票权,按每股一

票基准,赋予他于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如果董事会并未于存放请

求书之日起

日内正式召开一个将于额外的

天内举行的会议,请求人

本身或他们当中任何超过一半总投票权的人士,可以同样的方式(尽可能

接近董事会可召开会议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条件是如此召开的任何会

议不得在存放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期满后举行,以及所有因董事会不履

行而对请求人造成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向请求人作出赔偿。

12.4

董事会可为本公司的股东特别大会或所有股东大会提供通讯设施,以便

股东及其他与会者可通过有关通讯设施出席并参与有关股东大会。在不

限制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董事可厘定任何股东大会可以虚拟会

议举行。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12.512.4

股东周年大会应当提前至少

天书面通知召开;任何其他股东特别大会

须提前至少

天书面通知召开。受制于《上市规则》的要求,通知不应包括

其被送达或被视作送达的日期,以及其发出的日期,并须列明大会时间、

地点(倘为虚拟会议,包括虚拟地点)、大会议程、将在大会上审议的决议

详情及事项的一般性质。

12.612.5

如以下人士同意,即使本公司大会的通知期短于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412.5

条所要求的期间,该会议仍被视为已正式召开:

(a)

如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须获得本公司全体有权出席及于会上投票的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同意;及

(b)

如召开任何其他大会,则须获得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大多

数股东(即合共持有具有出席及投票权利的股份面值不少于

95%

大多数股东)同意。

12.712.6

应在本公司每个股东大会通知的合理显眼位置上列出声明,说明凡有权

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出席并代其投

票,而该授权代表毋须是本公司的股东。

12.8

将使用通讯设施的任何股东大会(包括任何虚拟会议)(包括根据本公司

章程细则第

12.13

条延期或重新召开的大会)的通知应表明将会使用的通

讯设施,包括有意使用有关通讯设施出席、参与有关会议并于会上投票

的任何股东或其他股东大会参与者所需遵循的程序。

12.912.7

因意外遗漏而不能向有权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发送任何有关通知,或任

何该等人士未能收到任何有关通知,均不能使任何有关大会上通过的任

何决议或任何程序失效。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12.1012.8

在委任授权代表文件与通知同时被发送的情况下,因意外遗漏而不能向

有权收取通知的任何人士发送该文件,或该等人士未能收到该文件,均

不能使任何有关大会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或任何程序失效。

12.11

倘于寄发股东大会通知后但于大会举行前,或于股东大会休会后但于续

会举行前(不论是否须发出续会通知),董事会基于任何理由全权酌情认

为,在股东大会通知指定日期或时间或地点(无论是实体还是虚拟)举行

股东大会并不可行或不合理,则可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3

条将大会

押后至另一日期或时间及地点(无论是实体还是虚拟)举行。

12.12

董事会亦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每一份通知中规定,倘股东大会当天任

何时间发出风暴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或于相关大会地点相当于上述的

警告讯号)(除非有关警告在董事会可能于相关通知中指明之股东大会前

最短时间内撤销),大会须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3

条押后至较迟日

期重新召开,而毋须另行通知。

12.13

倘股东大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1

条或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2

押后:

(a)

本公司须尽力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于本公司网站发出及于联交

所网站上刊发该押后通知,当中载列根据上市规则押后的原因,惟

未能发出或刊发该通知不会影响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12

条周

年大会的自动押后;

(b)

董事会须厘定重新召开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无论是实体或虚

拟),并透过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30.1

条指明的方式发出最少

个净日

数的重新召开大会之通知,且相关通知须指明押后大会重新召开之

日期、时间及地点(倘为虚拟会议,包括虚拟地点),以及代表委任

书在重新召开大会上被视作有效的提交日期及时间(惟就原会议提

交之任何代表委任书在重新召开大会上仍继续有效,除非经新代表

委任书撤销或替换);及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c)

仅原大会通知所载事务可于重新召开会议上处理,且就重新召开会

议发出的通知无需列明将在重新召开会议上处理之事务,亦无需

再次传阅任何随附文件。倘拟于重新召开大会上处理任何新事务,

本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2.5

条就重新召开会议另发出新通

知。

股东大会程序

13.1

就所有目的而言,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应由两名亲身出席的股东(就法人

而言,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构成,前提必须是如果本公

司只有一名注册的股东,法定人数则必须由该唯一股东亲身出席或由其

授权代表构成。除非在开始讨论事项时出席人数符合所需的法定人数,

否则任何股东大会不得处理事项(委任大会主席除外)。

13.2

如从大会指定的举行时间起

分钟内法定人数不足,该大会,如在股东

要求下召开的,应当解散,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须押后到下周的同一

天,并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和地点(无论是实体还是虚拟)举行。如从该续

会指定的举行时间起

分钟内法定人数不足,则亲身出席的股东(就法人

而言,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授权代表应构成法定人数,并可处理

大会议程的事项。

13.3

董事会主席应主持每次股东大会,若没有该主席,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

该主席在大会指定的举行时间起

分钟内并没有出席或不愿采取行动,

出席大会的董事应选择另一名董事担任主席。若没有董事出席,或所有

出席董事拒绝出任主席,或选出的主席退任主席,则出席的股东(不论亲

身或由授权代表代表或正式授权代表出席)应选择他们其中一位担任主

席。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13.4

主席有权通过通讯设施出席及参与相关股东大会,并担任主席,在此情

况下:

(a)

主席应被视为出席会议;及

(b)

倘通讯设施中断或因任何原因无法使主席与出席及参与会议的所

有其他人士听到彼此的声音,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应选择出席会议

的另一名董事,于会议剩余时间内担任会议主席;惟倘

(i)

并无其他

董事出席会议,或

(i)

所有出席的董事均不愿出任会议主席,则会议

应自动押后至下一个星期同一日,并在董事决定的相关时间及地点

(无论是实体或虚拟)举行。

13.513.4

主席在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的任何股东大会的同意下,如大会作出相关

指示,可随时随地(无论是实体或虚拟)押后任何大会(正如大会所决定)。

每当大会延期

天或以上,应给予(以等同原大会的方式)至少

天的通

知,指定续会的地点(倘为虚拟会议,包括虚拟地点)、日期及时间,但毋

须在该通知具体说明续会应处理事项的性质。除上述规定外,股东无权

取得有关任何续会或任何续会应处理事项的通知。除了本应在原大会上

处理的事项外,任何续会不会处理任何其他事项。

13.613.5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被提呈的决议应以投票方式决定,但主席可善意要

求在《上市规则》的规定下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由举手表决

通过。

13.713.6

投票应(受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3.713.8

条所限制)以主席指定的方式(包括

使用选票或投票纸或名单或以电子投票方式),以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

(从大会或续会日期起不超过

天)进行。如投票并非即时进行,则毋须

发出通知。投票结果将被视为该大会通过的决议。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13.813.7

任何有关大会主席的选举或任何有关续会问题的投票应在该大会上进

行,不得押后。

13.913.8

如以《上市规则》所允许的举手方式对提呈的决议进行表决,有关决议经

大会主席宣布已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大多数通过或未能通过,并记

录于本公司会议纪要册后,即为该事实的确凿证据,不须记录赞成或反

对该决议的投票数目或比例以作证明。

13.1013.9

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无论是投票或举手表决,该进行投票或举手表决

的大会的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13.1113.10

书面决议案(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包括由当时有权收取通告及出席股东

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或就法人而言,由其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

特别决议,应与在本公司正式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一样可行有

效。任何有关决议应被视为已于最后一名股东签署的当天在大会上通过

一样。

股东投票

14.1

在任何类别股份当时所附有关投票的任何特别权利、特权或限制的规限

下,在任何股东大会上,

(a)

每名亲身或透过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或如股

东为法人,则其正式授权代表)将每名出席的股东应

(a)

有权发言;

(b)

如以

举手方式表决,则以有关方式出席的每名股东可投一票;及

(c)

如以投票

方式表决于投票表决时,则每名以有关方式出席的股东可就股东名册内

登记于其名下之每股份投一票。于投票表决时,有权投多于一票的股

东并没有义务用尽其所有票数投于同一意向。为免生疑问,若超过一名

授权代表获经认可的结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该授权代表应可投举手

表决的一票,并没有义务用尽其所有票数投于同一意向。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14.10

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由有关文

件所指名的人士于拟投票的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

小时,

或(倘投票表决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日期后进行)投票表决指定举行时间前

不少于

小时交回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召开大会通告或任何续会通

告或(于各情况下)任何随附文件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或其他方式(包括电

子方式),如未有按上述规定交回,则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将不会被视

为有效,但在任何情况下,大会主席可于接获委任人以电传或电报或传

真确认已正式签署的委任授权代表文件正在送交本公司途中,可酌情指

示视有关委任授权代表文件已被正式交回。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于其签

立日期起计

个月届满后不再有效。交回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后,股东

仍可亲自出席有关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或于有关投票表决时投票,但在这

种情况下,委任授权代表的文件将视为已被撤销。

董事会

16.9

替任董事应当(除非不在香港)有权(代替其任命人)选择接收或者不接

收董事会议的通知,并且有权在委任董事未能亲自出席时以董事身份出

席、投票,并且应计入法定人数,并且在该会议上可以履行其任命人作为

董事的所有职责。就该会议的议事程序而言,本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应

当如同其(而非他的任命人)是董事一样适用。如果他自己是董事或者作

为超过一名董事的替任董事出席该会议,其投票权应当可以累积,并且

其可以不必使用全部投票权或用尽其所有票数投于同一意向。如果其任

命人当时不在香港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联系或者无法履行职责(如果其

他董事没有收到内容相反的实际通知,替任董事的证明书是具有终局性

的),其在董事书面决议案上的签字与其任命人的签字具有相同的效力。

在这个程度上,董事会可以不时就董事会任何委员会作出决定而言,本

条细则的条款可经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任命人是该委员会的成员的任何

会议。就本公司章程细则而言,除非上文另行规定,替任董事不得作为董

事行事,也不得被视为董事。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16.19

在本公司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届时三分之一的董事(如果董事人数不

是三人或者不是三的倍数,则必须为最接近但是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

人数)须轮流退任,但前提是每一位董事(包括有特定任期的董事)须最少

每三年轮流退任一次。在确定轮流退任的董事人数及身份时,并不计算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16.2

条或第

16.3

条任命须接受重选的董事。退任的

董事将任职至其退任的会议结束为止,并且有资格重新参选。本公司在

任何董事退任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可选举相同人数的人士出任董事以填

补空缺。

储备资本化

23.2

每当任何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3.1

条指明的议案得以通过,董事会须对决

议须资本化的未分配利润作出所有拨付及运用,以及进行所有关的配

股及发行已缴足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如有)的事宜,并且概括而言,

须作出为使决议得以生效的一切行为及事情:

(a)

如果可分派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需不足一股或一个单位,董

事会可全权作出其认为合适的拨付,有关拨付是通过发行碎股票

或以现金支付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包括规定合并及出售全部或部

分零碎权利,且所得款项净额被分派予有权享有的股东,或规定可

不予理会或上舍入或下舍入,或规定零碎权利的利益须归于本公司

而非相关股东所有的条文);

(b)

如果在任何股东的登记地址所属地区无登记声明或未完成其他特

别或繁琐的手续,则存在以下情况,则取消该股东的参与权利或权

益:

(i)

在无登记声明或未办理其他特别手续的情况下,传阅任何有

关参与分享权利或权益的要约文件属或可能属不合法,或董

事会认为;或

(i)

董事会认为查明有关该等要约或接纳该等要约的法律及其他

规定是否存在或查明有关法律及规定的适用范围产生的成

本、开支或可能造成的延误不符合本公司利益,则董事会可全

权取消该股东的该等分享权利或权益;以及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c)

授权任何人士代表所有具有关权益的股东与本公司订立协议,规

定分别向其配发按该资本化他们可享有的入帐列为已缴足的任何

其他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视情况而定)由本公司代表该相

关股东将决议须资本化的各别股东的部分利润,运用于缴付他们现

有股份中未缴足的股款或其任何部分,且根据该授权订立的任何协

议对所有关股东均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股息及储备

24.11

倘出现以下情况,则董事会可于任何情况下决定,不得向任何股东提供

或作出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4.7

条规定的选择权及股份配发:

(a)

如果任何股东的登记地址所属地区无登记声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别

手续,则传阅任何有关股息选择权或股份配发的要约文件属或可能

属不合法,;或

(b)

董事会认为查明有关该要约或接纳该要约的法律及其他规定是否

存在或查明有关法律及规定的适用范围产生的成本、开支或可能造

成的延误不符合本公司利益,则董事会可于任何情况下决定,不得

向该等股东提供或作出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4.7

条规定的股息选择权

及股份配发,

在该等情况下,上述条文应根据该决定一并阅读并据此解释。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24.19

每当董事或本公司已于股东大会上决议支付或宣派股息时,董事可进一

步决议董事会经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后可指示以分派任何种类的指定资

产(尤其是任何其他公司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债权证或可认购证券的认股

权证)的方式或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全部或部分偿付该任何股息;当有关

分派出现困难时,董事会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解决,具体而言,可不理

会零碎权利、将零碎股份上舍入或下舍入或规定零碎股份利益须归予本

公司所有,可为分派的目的而确定该等指定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价值;

可按照所确定的价值作为基准而决定向股东支付现金,以调整各方的权

利;可在董事会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将该等指定资产转归于受托人;可委

任何人士代表有权收取股息的人士签署任何必需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

件,且该等委任应属有效。在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应当根据《公司法》条文

的规定备案,董事会可委任何人士代表有权收取股息的人士签署该合

同,且该委任应属有效。

24.23

除非董事会另有指示,否则可通过向持有人电汇或以支票或股利单向任

何股份持有人支付任何应以现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支

票或股利单可邮寄至有权收取的股东的登记地址,在联名持有人的情况

下,则邮寄至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人士的登记地址,或该持有人或联名

持有人可能书面指示的有关人士及地址。每张按上述方式寄送的支票或

股利单的受款人须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在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名列

股东名册首位的持有人,邮递风险概由该等人士自行承担,付款银行兑

现该等支票或股利单后,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该等支票或股利单代表的股

息和╱或红利妥为付款,而不论其后该等支票或股利单是否被盗或其中

的任何背书是否为伪造。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24.24

如果该等电汇、支票或股利单连续两次不被兑现,本公司可停止寄送该

等股息的电汇或支票或股利单。然而,当该等支票或股利单首次因无法

送达而被退回时,本公司亦可行使其权力停止再寄送该等股息支票或股

利单。

帐目

28.6

在本公司章程细则、《公司法》及所有适用的法规及法则﹙包括但不限于

联交所的规则﹚允许及遵守上述的情况下,并受制于取得上述要求所必

须的所有同意﹙如有﹚,于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前不少于

日向本公司任

何股东或任何债权证持有人以不违反本公司章程细则及《公司法》的方式

寄发基于本公司年度帐目的财务报表概要以及与该帐目有关的董事报告

及审计师报告﹙均须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公司法》以及所有适用法律

及法规所要求的格式并包含所要求的资料﹚,就上述人士而言将被视为

已符合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

28.5

条的规定,但是任何其他有权取得本

公司的年度帐目以及与该帐目有关的董事报告和审计师报告的人员如果

要求,其可以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本公司在财务报表概

要以外向其发送本公司的年度帐目以及有关的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的

完整印刷的副本。

审计

29.1

审计师应每年审计本公司的损益帐目及资产负债表,并就此编制一份报

告作为其附件。该报告须于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向本公司呈报并供任何

股东查阅。审计师应在获委任后的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期内的任

何其他时间在董事会或任何股东大会的要求下在股东大会上报告本公司

的帐目。


附录三

建议修订大纲及细则

通知

30.1

除本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可通过下列任何符合《上市规则》

规定允许的方式并符合其规定的情况下,向任何股东发出任何通知或文件

(包括任何公司通讯),董事会也可按照上述方式向上述人士发出任何通

知:

(a)

由专人送递放置在股东于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

(b)

寄送预付邮资的邮件至股东于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若通知或文

件乃从一国寄往另一国,则应透过航空邮件寄送);

(c)

以电子方式发送至股东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电子号码或地址或网

站;

(d)

以上载于本公司网站或及联交所网站的方式;或

(e)

(在通知的情况下)按《上市规则》所述的方式刊登广告。

30.4

凡是下列通知或文件(包括任何公司通讯):

(c)

以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电子方式发出者被视为已于其被成功传

送当日后的次日或《上市规则》或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指定的较晚

时间送达及递交,而毋需接收人确认收到电子传输;

(d)

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或及联交所网站发出者被视为在通知或文件

首次出现于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上时或按《上市规则》指定的

有关较后时间送达;及


附录四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Milion Hope Industries Holdings Limited

兹通告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二)上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沙田源康街

号帝逸酒店

楼逸轩

I-V

室以实体会议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

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选王世涛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3.

重选戴世豪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4.

重选黄健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5.

重选郝刚教授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6.

考虑并酌情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截至

日止年度本公司所

有董事(包括可能获委任的本公司任何新董事)之酬金。

7.

重新委任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来年之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

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附录四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8.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经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及所有适用法例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

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全

部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分派及另行处理本公司股本(包

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发出或

授予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包括但

不限于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债券、债权证及票据;

(i)

上文

(i)

段之批准亦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发

出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或购股权、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该

等权力可能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

(i)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

(i)

段之批准而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

另行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发行、授出、分派

或另行处理(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之股本(连同任

何将予出售或转让之库存股份)面值总额,但若根据或由于下

列作出者除外:

(a)

供股(按下文之定义);或

(b)

根据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及╱或

雇员授予或发行本公司普通股或获得购买本公司普通股

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之本公司普

通股;或

(c)

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不时以任何股

份代替股息之形式或类似安排而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

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


附录四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不得超过以下总额:

(a)

在本第

8(A)

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

包括任何库存股份)面值总额百分之二十;及

(b)

(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

权)在本第

8(A)

项决议案获通过之后由本公司回购之本

公司股本面值(最高限额相等于在本第

8(A)

项决议案获

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面值

总额百分之十),

而上述之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iv)

就本第

8(A)

项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第

8(A)

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直至下列三者

中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b)

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之

法例所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

之日;或

(c)

本第

8(A)

项决议案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

通决议案予以撤销、修订或重续之日。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在指定之期间内向某一指定记录日期登

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者按其当时之持股

比例而提出之认购本公司股份建议或有权认购股份之认股权

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在任何情况

下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地区之法律或任何

获认可之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下之法律或实际限

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需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附录四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

期间内(按下文之定义)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回购本公司

股本中之股份;

(i)

根据上文

(i)

段之批准,本公司可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或任何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根据股份回购守则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

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在本第

8(B)

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面值总额百分之十,

而上述之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i)

就本第

8(B)

项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第

8(B)

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直至下列三者

中最早发生者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b)

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之

法例所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

之日;或

(c)

本第

8(B)

项决议案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

通决议案予以撤销、修订或重续之日。」

(C)

「动议待上述第

8(A)

8(B)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授权本公司董事就第

8(A)

项决议案第

(i)

段第

(b)

分段所述之本公司股本,行使第

8(A)

决议案第

(i)

段所述之权力。」


附录四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

9.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经修订)为特别决议案:

「动议按本公司日期为

日的通函(「通函」)附录三所载方式修

订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

及重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新大纲及细则」),当中载有通函所述本公

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所有建议修订(其注有「

A

」字样的副本已提

交本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即时生效;及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作出其全权酌情认

为就落实建议修订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

而言属必要或权宜的一切有关行动、行为及事宜以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

并作出一切有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与香港及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长

办理必要之存档手续)。」

承董事会命

美亨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郭永辉

香港,

附注:

1.

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为

日(星期二)。本公司

将由

日至

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

该期间概不会执行任何股份转让。股东如欲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于

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12-16

号舖。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

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倘属联名持有人,将接纳排名优先之人士作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

人之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股东名册上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厘定。


附录四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

代表委任文据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于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投

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为已撤销。

5.

关于建议之第

8(A)

8(C)

项决议案,本公司董事强调其现时并无任何即时计划,根据该等决议案

授予之一般性授权发行本公司之任何新股份。

6.

关于建议之第

8(B)

项决议案,本公司董事强调其现时并无任何即时计划,根据该决议案授予之

一般性授权回购本公司之任何股份。

7.

股东周年大会将于

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开始办理登记。为确保大会能如期举

行,务请股东或其委任代表于会议举行前至少

分钟抵达办理登记。

8.

股东周年大会将不提供茶点。

9.

如香港天文台预告有可能会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发出

号或以上热带气旋信号或

或以上热带气旋信号于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仍然悬挂,本公司会适时于本公司网站

(w.milionhope.com.hk)

及披露易网站

(w.hkexnews.hk)

发出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就发出的

信号而作出有关股东周年大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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