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21 恒昌集团国际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PROSPERITY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

恒昌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本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1. 成员

1.1 委员会的成员须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委任。

1.2 委员会须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大部分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

非执行董事」)。

1.3 委员会至少一名成员须为不同性别的。

2. 主席

2.1 委员会的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

事任。

3. 秘书

3.1 委员会的秘书将由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出任。若公司秘书

缺席,其委派代表或由出席该委员会议的成员选出的任何人士,将

可出席委员会议及记录会议纪录。

4. 委员会议的程序

除下文另有指明外,载列于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有关规范

董事会议及其程序的规定,亦适用于委员会的会议及其程序。

4.1 法定人数

4.1.1 委员会议的开会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至少一名须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

4.2 会议次数

4.2.1 委员会应每年举行至少一次定期会议。委员会亦可在有需要时举

行更多会议。


4.3 出席会议

4.3.1 委员会成员可亲自出席委员会议,或透过其他电子沟通方式或

由成员协定的其他方式参与委员会议。

4.3.2 如委员会认为有出席的必要,或认为对于协助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属恰当,其他董事、公司秘书(或其委派代表)、人力资源部主管、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由委员会成员邀请的人士可不时出席委员

会议。

4.4 会议通告

4.4.1 委员会议可由任何一位成员透过公司秘书召开。

4.4.2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另有协定,否则须就召开委员会定期会议发

出至少十四(14)天的通知(载有该会议地点、日期及时间的详情)。

委员会召开所有其他会议均应发出合理通知。

4.4.3 会议程及相关支持文件应至少在会议举行日期前三(3)天(或由

成员协定的其他时限)送交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他获邀出席会议

的人士(如合适)。

4.5 会议纪录

4.5.1 委员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前或后一段合理时

间内(视乎情况而定)发送予委员会全体成员,供成员表达意见及

作其纪录之用。

4.5.2 委员会议的会议纪录应由公司秘书保存,并应在任何委员会或

董事会成员发出合理通知时,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

的时段查阅。

4.6 书面决议案

4.6.1 在不影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

任何规定下,委员会可在全体成员同意下通过及采纳书面决议

案。


5. 原则

委员会应在履行其责任的同时,适当考虑以下原则:

5.1 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业务而具备适当所需技巧、经验及多样的观点

与角度。董事会应确保其组成人员的变动不会带来不适当的干扰。董

事会中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组合应该保持

均衡,以使董事会上有强大的独立元素,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

非执行董事应有足够才干和人数,以使其意见具有影响力。

5.2 新董事的委任程序应正式、经审慎考虑并具透明度,另本公司应设定

有秩序的董事继任计划。所有董事均应每隔若干时距即重新选举。本

公司必须就任何董事辞任或遭罢免解释原因。

6. 委员会的责任及职权

6.1 委员会的责任及职权应包括载列于上市规则附录C1之企业管治守则

(「企业管治守则」)相关守则条文(经不时修订)内的责任及职权。

6.2 在不影响企业管治守则的任何规定下,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各项: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性别、

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

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

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并应充分顾及本

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

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本公司行

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

(e) 支援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f) 采取任何行动使委员会可履行董事会赋予的权力及职能;

(g) 符合董事会不时指定或本公司组织章程不时所载或法律不时规

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规例;

(h) 监察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执行及审阅该政策(如适当),确保

该政策行之有效,并就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任何修订向董事

会提供建议;

(i) 每年于本公司企业管治报告披露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或其摘

要,包括其就实行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所设定的任何可衡量目

标及达致该等目标的进度;

(j) 制定、审阅董事提名政策(「提名政策」),并每年于本公司企业管

治报告披露该政策(如适当)。提名政策应载列(其中包括)提名 程

序、过程及标准,以选任及推荐董事人选;及

(k) 倘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名人士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致股东的通函及╱或说明函件

中,应该列明(a)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

名人士的理由以及其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b)倘侯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

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予董事会的原因;(c)该名人

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技能及经验;及(d)该名人士如何促进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6.3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及在有需要时可寻求独立

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责任,费用由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全权负责批准委

聘的所有合理相关费用及条款。

6.4 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可联络公司秘书及获取其服务,成员亦可个别

联络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获取所需资料。

7. 汇报责任

7.1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

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8. 股东周年大会

8.1 委员会主席应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若委员会主

席未克出席,则委员会的另一名成员出席,或如该名成员未能出席,

则其正式委任的代表出席),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有关委员会的

工作及责任的提问。

9. 修订及提供职权范围

9.1 委员会须不时检讨其本身的表现、组成和职权范围,确保有效运作及

推荐任何修改供董事会批准。

9.2 职权范围可不时由董事会审阅,并考虑委员会的运作及其对本公司

企业管治的贡献以及上市规则不时的任何修订。

9.3 委员会须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登载其职权

范 围。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修订及采纳)

注: 本职权范围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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