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0 中国玻璃 委任代表表格: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 | 赞成(5) | 反对(5) | |
---|---|---|---|
1. | 批准威海中玻融资租赁安排及与其相关之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 |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1)
地址为,
为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普通股份(「股份」)共 股
(2)
的登记持有人,兹委任
(3)
,
地址为 ,
电邮地址
(4)
为 ,
或如其未能出席,则委任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主席为本人╱吾等的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将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泗博路66号1座2楼举行的股东特别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代表本人╱吾等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按照下列指示行事及投票。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签署
(6)
附注:
- 。
- ;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 阁下名义登记的全部股份有关。
- 。如无填写,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的受委代表。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受委代表(或倘若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惟
倘若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须就获委任之每名受委代表列明股份之数目。受委代表无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惟必须亲
身或网上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以在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代表 阁下。
- ,务请 阁下提供受委代表之有效电邮地址,以便其收取进入网上平台之登入资料。
如未能提供电邮地址,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无法出席网上股东特别大会并参与网上投票。
-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
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除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之通函所载召
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述决议案外, 阁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股东特别大会的任何决
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 。倘股东为公司,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该公司
的印鉴,或经由公司的行政人员或获正式授权的授权人签署。
- ,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股东若已亲身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或透过网上平
台出席并参与投票,则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均属无效。
- (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经公证副本,最迟须
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 ,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或透过网上方式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参与投票。
- 。
- 。除另有指示者外,上文所用词汇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股东特别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
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本公司提供用于有关该等用途之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
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
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该等用途所需
的时间保留。有关查阅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条文提出。
任何有关查阅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或电邮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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