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11 信达国际控股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 购买债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
就因本公告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所引致之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
须予披露交易-
购买债券
购买事项
于
年
月
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本金总额为
百万美元(相当于约
15.60
百万港元)之债券,总代价为约
1.88
百万美
元(相当于约
14.66
百万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购买事项(与购买事项之前
个月内进行之过往购买事项合并计
算)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
5%
但所有适用百
分比率均低于
25%
,购买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
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通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
定。
购买事项
于
年
月
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本金总额为
百万美元(相当于约
15.60
百万港元)之债券,总代价为约
1.88
百万美元
(相当于约
14.66
百万港元)。
债劵由发行人发行。发行人资料已于本公告「发行人之资料」一节说明。
由于购买事项乃透过本公司的证券经纪商(彼等与其实益拥有人均为独
立第三方)于公开市场进行,故无法确定债券卖方的身份。就董事于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债券的卖方及彼等各自的实益拥有
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购买事项的资金部分来自本公司的内部资源及部分来自本公司可用的
信贷融资。债券将以固定收益投资类别入账至本公司账目。
发行人之资料
根据董事可查阅公开信息,发行人为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由崇左市国资委全资拥有并由中国崇左市政府直接管理。发行人集团是
中国广西崇左市国有资产及公用事务的主导营运实体,于区域经济发展
和城市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主要从事代建业务、贸易业务、房屋销
售及其他业务。
于本公告日期,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发行
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本集团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证券经纪服
务、商品及期货经纪服务,以及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购买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购买债券作投资用途。董事认为购买事项可为本集团提供机会,
令其投资组合达致均衡多元,以及为本集团产生稳定回报。购买事项亦
支持本集团的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发展,符合本集团发展策略。董事认为
购买事项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购买事项(与购买事项之前
个月内进行之过往购买事项合并计
算)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
5%
但所有适用百分
比率均低于
25%
,购买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
规则第
章项下通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于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购买事项」指于
年
月
日本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债券
「董事会」指董事会
「债券」指由发行人发行于
年
月
日到期之
6.5%
债
券,并于
MOX
上市
「崇左市国资委」指中国崇左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指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号:
)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
之第三方
「发行人」指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资料已于本公告「发行人之资料」一节说
明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MOX
」指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澳门及台湾
「过往购买事项」指于
年
月
日,本公司于公开市场购买本金
为
0.5
百万美元,代价为约
0.47
百万美元之债券
「股东」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张寻远
年
月
日
于本公告中,美元计值的金额乃按
1.00
美元
=7.80
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
元。汇率仅供说明用途,不应视作表示美元已按、原本可按或确实可按
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转为港元。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如下:
非执行董事:张
毅先生(主席)
执行董事:张寻远先生(行政总裁)
颜其忠女士(首席财务官)
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明高先生
胡列类女士
赵光明先生
网址:
htp:/w.cinda.com.hk